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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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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成都修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管理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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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文强)9月30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日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10月1日起执行的《缴存办法》和《贷款办法》,分别新增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等内容以及应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风险可控、简化手续、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缴存办法》之变

年满18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缴存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了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服务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在简化办理要件和流程上,明确了直接由公积金中心审批推进“互联网+公积金”服务,明确对外出具的各项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可通过网上办理,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缴存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可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缴存比例,即可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个体工商户不再办理缴存登记,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次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上,《缴存办法》还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缴存办法》增加了有关联名卡的拓展和账户关联等内容。10月8日起,成都公积金中心和建行四川省分行、工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兴业银行联合推进自助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特色服务,无联名卡缴存职工可直接到以上各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服务机具上办理。若职工已开设了以上任一银行I类卡结算账户的,可直接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并作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办法》明确进一步加强缴存单位履行职责强调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将在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将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办法》之变

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时间“双挂钩”

新修订《贷款办法》主要在贷款管理原则、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违规惩戒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贷款办法》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将贷款额度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每笔贷款申请的最终额度将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同时,公积金贷款对象由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扩大到成都市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包括在成都地区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放宽了贷款期限。取消了“临近退休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的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通过延长贷款期限的到期日,有利于职工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月供支出。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等情形,将被拒绝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此外,《贷款办法》还对简化贷款合作项目手续、取消贷款保险、优化贷款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重磅!解读《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30日讯(记者李丹)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总9章43条对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三类: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30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文本。

以下为解读全文: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为了细化《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该《细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期实施。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

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

三.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关于异地贷款职工

《细则》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细则》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

(三)关于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细则》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1.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征信逾期记录应用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3.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4.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1.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2.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五)关于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的情形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六)关于收入还贷比

《细则》第十九条中的: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七)关于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细则》第三十四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成都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政今起实施,办理需注意这些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王型芳图片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

今日(10月8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以下简称“缴提贷”)新政正式实施。

图/王型芳

川观新闻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成都公积金正在进行系统切换,10月8日9时至10月12日17时,是新系统上线前期试运行期,成都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各项业务实行限量限号,需提前一天预约办理。新系统预计将于10月13日正式上线。

据悉,成都公积金业务办理预约渠道已于10月3日开通,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预约。

2.复制网址链接到浏览器,网址:,进入预约页面。

预约界面

进入预约页面后,根据相关提示进行预约。10月3日起每天的8:00~20:00可进行预约,办理时间为试运行期工作日9:00~17:00。

具体预约界面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系统试运行期间预约办理业务,需选择具体的渠道,包括:柜台、APP、网厅三种,不同渠道可预约办理的业务不同,都需要选择预约日期。

其中在柜台可预约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临柜办理,除预约日期外,还需选择预约机构和预约时间段;在成都公积金APP上,可预约提取和贷款业务在线办理;网厅PC端,可预约单位缴存业务在线办理。另需注意,提取和贷款业务,到柜台办理预约的,暂只支持缴存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缴存业务,到柜台办理预约的,暂只支持成都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的经办人。

同时,“成都公积金”APP也全新升级上线,市民可下载新版APP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理各项业务,下载新版有以下几项需注意:

1.若手机上已安装旧版“成都公积金”APP的用户,需先将该APP卸载,再下载安装新版APP;

2.10月13日前新安装的APP暂不能登录办理业务,但可以使用其智能客服、业务指南、新闻动态等功能;

3.10月8日9时至10月12日17时新系统试运行期间,已预约“APP”渠道办理业务的缴存职工可以登录APP办理其预约业务。

点击成都住房公积金右侧熊猫浮标即可进入智能客服咨询

如需咨询,除了拨打12329热线,市民还可打开“成都公积金”APP(新版旧版APP均可),点击界面右侧熊猫图样的浮标进入智能客服。也可进入“成都公积金”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选择【便民服务】版块的智能客服。或者打开“成都公积金”PC端网上服务大厅,在【便民服务】版块,点击智能客服。以上三种方式均可进行政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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