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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一千多会不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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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一万元可以立案吗

在我国罪名是特别多的,而且每一个不同的罪名其立案标准都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只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国家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诈骗一万元可以立案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诈骗一万元可以立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诈骗一万元什么罪

诈骗一万元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一万最少判多少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各地具体的立案标准不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就是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诈骗一万元可以立案吗”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一千多块钱的诈骗是不可以进行立案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的标准,这一点我们要清楚。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搜索王平聚律师,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

个人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前民间存在个人向他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之前刑法可能对相关行为并未进行规制,而现在个人违法发放贷款,可能涉嫌犯罪,那么个人放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追究责任呢?

律师解答: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以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按照第1、2、3项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同时具有第5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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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也会有刑事风险?

借钱,不管是向别人借钱还是借钱给别人,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但其实借钱也存在一些刑事风险,我们都应当予以重视。

一、借钱给别人的刑事风险(出借人)

1.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法律解释发布实施之前,出借人放贷再多一般不会追究出借人的刑事责任,但该法律解释发布实施以后就不一样了,上述法律解释规定,如果出借人放贷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1)实施频率条件: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向亲友借款的不计算在内);

(2)利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

(3)危害结果条件:个人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或单位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或个人非法放贷对象≥50人,或单位非法放贷对象≥150人;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在中国整个刑事处罚体系中已经是相当严厉的刑事处罚了。因此,作为出借人应当极力避免出现上述构成条件的情形。

2.高利转贷罪

如果出借人放贷的本金是从银行贷款而来的,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该罪最重要的考量是出借人是否构成“高利”以及是否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87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的裁判要点,“尽管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对“高利”未作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对于高利转贷罪,只要行为人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认定为“高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门槛以50万元为标准。

综上,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以高于银行利率转贷给他人,且获取的非法利息达到50万的,就涉嫌构成非法转贷罪,出借人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二、向别人借钱的刑事风险(借款人)

偶尔的、利息正常的借款没有什么刑事风险,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1.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的材料的,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这里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应当是指截止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日,贷款(本金+利息)无法追回的部分。

2.行为人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

如何判断是不是恶意透支,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否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以下情形,无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在以上的阐述刑事风险中,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根本都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怎么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关于这一点,其实刑事犯罪并不以行为人明确知道法律规定为前提,在上述的刑事风险中,即便是不知道具体法律规定的理性第三人,也都会觉得有些地方存在不妥,比如高利转贷罪的刑事风险中,将银行的钱贷款出来后转手就放贷给别人,自己赚利息差。这个行为本身就与社会行为的诚信原则不符,即便是不知道具体法律规定,对这样的行为模式或多或少都会觉得些许不妥。这个“些许不妥”就是我们的违法性认知。

因此在任何场景下,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行为看似没有问题,但总感觉有“些许不妥”时,这时我们就要停下来,好好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或查找相关资料,或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以确保将这种“些许不妥”的法律风险排除,力求将自己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借贷有风险,实施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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