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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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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女人把别墅抵押贷款三百万,给男人,其实那男人是骗子

“怎么了?据我所知她没那么多钱呢?难道她借钱了?”闫帅惊讶地道。

“赵慧敏偷偷地把别墅房产证拿去银行抵押贷款了三百万,也拿给吴信义投资去了!”赵辉道。

“啊!赵慧敏竟然把房子抵押贷款给吴信义了!她这智商!”闫帅惊呼道。

吴信义就是一个骗子,赵慧敏把别墅抵押贷款三百万,给了吴信义,她的钱百分百拿不回来。

银行贷款是有期限的,到时候银行要赵慧敏还钱,赵慧敏拿不出来,那银行就要卖掉别墅。

“吴信义现在什么地方?”闫帅问道。

“老大,吴信义一个女人家里呢,要不要动他?”赵辉问道。

“暂时别动他,就让赵慧敏吃亏上当一次吧,要不然她不会看清楚吴信义的嘴脸的。”闫帅道。

“老大,要还有一件事要告诉您!”赵辉道。

“什么事?”闫帅道。

“那个阿宇躲起来了,陆小慧和宁莉娟都被他骗钱了!”赵辉道。

“她们活该被骗!”闫帅摇头道。

“老大,陆小慧可不止被骗了十万年,她还网贷了三十万给了阿宇!”赵辉道。

“哇靠!这个阿宇真有手段啊!竟然让陆小慧给他这么多钱?”闫帅吃惊地道。

陆小慧对钱看得很重的,想问她借一百块都很难,就别说几万块钱了。

“老大,阿宇手段很高明了,他找人做托了,说他是闫家的少爷,而且阿宇还送了陆小慧一块江诗丹顿手表,说是价值一百万,陆小慧激动之下,就网贷了三十万给阿宇。”赵辉讲述道。

“呃!陆小慧这智商!”闫帅摇头道。

不用说阿宇送的江诗丹顿肯定是假货,陆小慧特别喜欢奢华品,但是她又不认识奢华品,这女人太爱慕虚荣了,才这么容易上当受骗。

“老大!不出三天,陆小慧就会来找您借钱的,您还是躲着她点吧,这女人是个无底洞啊!”

“还有嫂子知道您借钱给陆小慧,肯定会误会的。”赵辉提醒道。

“呃!这个女人真是麻烦啊!我怎么躲她呢!她会找到九通快递公司去的。”闫帅皱眉道。

“老大,您拉黑她,她要去九通快递公司,您就躲起来不见她。”赵辉笑着道。

“哎!如果真的那样,我担心她走上绝路的,我实在不忍心!”闫帅叹息一声道。

虽然闫帅不喜欢陆小慧这个女人,但是他依然记得在他情绪最低落的时候,是陆小慧陪着他度过的。

闫帅想到了宁莉娟,问道:“宁莉娟被阿宇骗了多少钱?”

“三十万!”赵辉道。

“什么!宁莉娟也被骗了三十万!她哪来这么多钱?难道是罗畅乐给的?”闫帅吃惊地道。

宁莉娟的家庭很普通,还有一个弟弟,听说谈了女朋友,没钱结婚。

因此宁莉娟的母亲就要求罗畅乐拿出四十万彩礼,而且还要买房子,这四十万彩礼是给宁莉娟弟弟的,房子也是给她弟弟结婚用的。

罗畅乐全部存款也就三十多万,根本拿不出四十万,就更别提买房子了。

“是罗畅乐给宁莉娟的。”赵辉道。

“哎!这个罗畅乐也真是的!被宁莉娟牵着鼻子转!最后他什么都得不到!”闫帅叹息一声道。

“宁莉娟为何愿意给阿宇三十万呢?”闫帅不解地道。

“阿宇也送了一块江诗丹顿给她!”赵辉道。

闫帅有点哭笑不得了,女人的虚荣真是太悲催了!一块几百块的假货,骗了三十万,这女人也真好骗了!

“那个阿宇在什么地方?”闫帅冷冷地道。

“他不仅仅骗了陆小慧和宁莉娟,还骗了两个女人,一共骗了一百多万,他已经离开东海市了。”赵辉道。

“找人盯着阿宇!冻结他银行卡的钱!”闫帅冷冷地道。

“好的,老大!”赵辉答应道。

随后闫帅给周怡恋打电话,询问方丽琴的情况,周怡恋告诉闫帅,奶奶只是脑袋上有一个小包,并无大碍。

回到九通快递公司,闫帅正在办公室审阅快递单据,突然门外传来喊叫声:“闫帅!”

听声音闫帅微微皱眉,那是陆小慧的声音,她怎么又来了?

闫帅悄悄地打开门,对着不远处的姜有才招手道:“有才!你过来!”

姜有才急忙跑到闫帅面前道:“帅哥!有什么事吗?”

“你去告诉陆小慧,就说我不在办公室,出去了。”闫帅对着姜有才道。

姜有才点头道:“好的,我这就去告诉陆小慧。”

闫帅关上门,做回办公桌前,刚要看单据,办公室门被推开了,陆小慧闯进了办公室。

闫帅微微愣了一下,不是让姜有才告诉陆小慧,他不在办公室,陆小慧怎么还闯进来了呢?

“闫帅!你现在牌子大了!竟然不见我!”

“不是我聪明,看到你的电动摩托车在院子里,差点就上当了!”陆小慧瞪着闫帅不悦地道。

“嘿嘿!陆小慧,你是来还钱的吗?”闫帅望着陆小慧干笑道,这女人有时候比猴还精。

“你放心,借你的钱,很快就换来!”

“来,你看看我的手有什么变化了?”陆小慧伸出手腕。

她的手腕上戴着江诗丹顿,就是阿宇送给她的那块假货,原来是来闫帅这里显摆来的,毕竟戴着一百万的手表呢。

闫帅瞥了一眼陆小慧手腕上的江诗丹顿,的确是假货,也就两百多块钱。

“你的手变黑不少!”闫帅故意装出没发现江诗丹顿手表。

“哎!你们男人就是粗心!”

“你就没发现我戴了一块手表吗?”陆小慧走到闫帅面前,伸出手道。

“哦!手表啊!是新买的吗?”闫帅故意惊讶地道。

“是的,你猜猜多少钱?”陆小慧笑着道。

“两百多块吧!”闫帅道。

“哈哈!你真是土包子!两百块买得到这种手表!你也太搞笑了!”陆小慧忍不住笑了起来。

“难道这块手表要两千块?”闫帅故意瞪大眼睛道。

“两千块!就是两万都买不到!这是江诗丹顿!世界名表!一百多万呢!”陆小慧一脸得意地道。

8月1日施行!民间借贷金额达到300万元就需要备案!否则罚款

导读:新规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

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三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四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类交易以及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稳妥审慎、防控风险、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与配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产业发展,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统一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并按照规定将股权集中到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股权托管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避。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需要报告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程序,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报告主要股东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报送的材料和报告的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信息系统,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或者报告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事项。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或者消费者提示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地方金融组织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组织为债务性融资业务产品发行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十八条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三)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

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备案服务的,应当将备案信息按季度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查询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查询人提供备案信息的,应当隐去出借人信息。

第十九条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工作人员;

(二)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先行登记保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

(五)检查有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业务承接和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等,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系统,整合利用各类金融监测数据信息、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信息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示风险;

(二)向股东会(成员大会)提示相关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风险;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人治理结构失衡;

(二)控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调整;

(四)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五)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

(六)发生重大诉讼事项;

(七)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第二十七条非金融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资不抵债情况,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由非金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支持前款规定的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协调债权人达成债务处置共识,指导债权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的其他重大金融风险,国家未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单位的,由风险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三十条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遵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处置等方面的协作,共同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可以建议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出境;

(二)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第三十二条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

非公开募集资金,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开展资金募集宣传。

第四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推进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新兴金融中心,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金融改革创新总体布局,申报各类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时,应当一并报送相应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引导鼓励证券服务机构增强规范诚信意识、提高企业上市服务效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及时为其办理抵(质)押登记;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股权登记对接机制;可以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

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资金托管、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支持。

第三十八条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建立健全与创新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新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户口登记、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认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十一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提供行业通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机制等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会员权益保护等工作,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可以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一)未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示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四)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处罚的,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地方金融组织罚款处罚的,可以对责任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本条例规定,就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重大金融风险判定标准等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诉讼与执行

名下有车有房却欠钱不还?法官夜间上门,督促其尽快还款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月20日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一次夜间突击执行行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抵押房产贷款近三百万结果到期无力还款】

执行法官介绍,2019年3月,张某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295万余元,借期一年。结果到期张某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方面就向法院进行了起诉,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张某始终没有履行腾房的义务。于是当天的夜间敲门行动第一个执行点,执行人员就来到了张某抵押的这处房产,这才发现目前案涉房产中的实际居住人并不是张某本人,而是两个案外人李某与曾某。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魏文太

实际上这套房子最早据他们说,是这两个案外人名下的房产,但是为了贷款,将这个房产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上款项的使用很有可能也是这两个案外人。

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向两名案外人的父母表明了来意,并送达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希望相关人员能在限定时间内履行腾房义务。

【借款开健身房经营倒闭后未还款】

在前往第二个执行点的途中,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被执行人陈某和郑某在2017年的时候向银行借款开健身会所,后因开健身会所倒闭,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逾期都没有还款,如今欠下本金加利息接近100万。

执行人员介绍,被执行人拒接法院电话、退回法院邮件,态度比较恶劣,于是在当晚的行动中,准备对这两位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

在被执行人陈某和郑某家门口,执行人员表明了来意,并要求郑某的母亲现场联系两位被执行人。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尹佳树

被执行人陈某在国外,另外一个是没有接她电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算是有效地送达。

【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随后的一个案件中,被执行人安某于2016年5月向银行贷款30万元,结果仅还清了部分款项,目前仍剩余21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未还清。

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魏文太

我们有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判断被执行人应该是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她名下有房产、有车辆。

执行人员表示,由于案件标的不是很大,此前他们仅对安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希望其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效果不佳。为了督促安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当晚来到安某家,但敲门半天未见有人回应,于是就在门上张贴了查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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