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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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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奔驰想贷款却签了“融资租赁”?消费者称被误导,4S店否认

还款37期,而最后一期需还款17万余元。本文图片受访者提供

近日,江苏苏州的杨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称,她2020年4月本想在4S店通过奔驰金融服务贷款购买奔驰汽车,两年半后查看还款计划时才发现,当时是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奔驰租赁)签的“融资租赁”合同,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说明。

根据相关合同,杨女士在4S店购车的同时,将车卖给了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并将车又租给杨女士使用。杨女士需要每月支付租金,36个月后,要么支付尾款回购,要么归还车辆。若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3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当时受到4S店销售人员的误导,一直以为办的是普通的贷款,没仔细看合同。且当时是线上签合同,销售人员并没有向她讲解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是她的名字,购车发票也在她手上,她无法意识到自己一直以来是在租赁车辆。

对此,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关系经理称,确认购车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可知,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

杨女士提供的电子版租赁协议。

消费者投诉:

杨女士介绍,2020年4月,由于接送孩子需要,她打算买一辆车。经对比考虑后,在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中了一款奔驰C260L汽车,裸车价286800元。

杨女士称,她本来计划全款买车,4S店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奔驰金融服务”,称没有利息,只要5000多元的手续费,分36期,每月还款约五六千元。而她同意贷款后,销售又给她推荐了另一种方案。

杨女士说,销售介绍,该方案分36期每月只需还2000多元,最后再一次性还一笔,“总价是一样的”。她当时一直以为说的是贷款,而对方没有说明该方案其实是“融资租赁”,“我没想到买车除了全款和贷款,还有这种模式。”

杨女士说,在办理时,销售发送给她一个链接以进行申请,短信验证上写的是“奔驰金融”,并没有“租赁”字样。打开文件后对方让她在最后签字,她就签字了,“因为之前买过车,没出过什么问题,就没仔细看”。

在购车两年半后,今年9月,杨女士通过奔驰金融服务公众号查看还款计划。她称,她计算后发现数额不对,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286800元,而她还完36期后,加上尾款和当初的首付款,付款总额是32万余元。

杨女士称,她致电奔驰金融服务的贷款客服,对方表示没有查到她的贷款合同,建议她联系奔驰租赁客服询问,最后她通过奔驰租赁客服查到了合同。她称,这时她才意识到当初签的是“租赁合同”,当时是在线签字,销售人员并没有为她讲解相关条款,而签合同后她也一直没有再仔细查看。

这份合同抬头为《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甲方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为杨女士,保证人为空白。在“融资租赁”一项,合同约定,乙方将从卖方购买的车辆卖给甲方,并在销售后向甲方租赁车辆;甲方向卖方划转约定的购买价款即视为甲方对乙方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乙方将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

根据该合同,杨女士在从奔驰4S店买车的同时,将车卖给奔驰租赁“融资”,奔驰租赁向4S店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购车款,杨女士则再从奔驰租赁租用这辆车,并付租金。

车的销售价格是28.6万余元,杨女士当时已向4S店付了5.7万余元首付,因此向奔驰租赁的融资总额为22.9万余元,而融资费用为3.9万余元。合同规定了租金的付款方式,即预定租期36期,每期租金2666.71元。根据合同,租赁到期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付17.3万余元后回购车辆,另一种是返还车辆。如果回购,杨女士的付款总额将比全款买车多付3万余元,等于上述融资费用。

合同还规定,租金年行驶里程限额为2万公里/每年;自所有权转让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车辆应始终是甲方的财产,而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变更,乙方对车辆不拥有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收到卖方向乙方出具的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甲方要求的文件或付款凭证(如适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购买价款。

杨女士称,近日她去4S店讨要说法时,销售主管才向她详细讲解了该融资租赁合同。而车辆一直登记在她名下,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也是她的信息,购车发票在她的手上,她此前也未被提醒有每年里程限额,她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实际是在“租用车辆”。

杨女士说,她要求调取当时签合同时的监控,但被告知无法调取,“销售主管说会对这件事进行调查”。

公司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9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涉事4S店苏州仁星汽服务有限公司,该店客户关系经理称,对此事奔驰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杨女士进行了沟通,公司内部也做了相关资料的提取,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全方位的复盘。该经理称,他们确认当时杨女士签署的就是租赁合同,根据杨女士当时签署的“调研服务文件”,杨女士对购车情况完全知情且无不同意意见,且签署过程及后续服务都是明码标价,过程透明。

9月23日,该客户关系经理解释,“调研服务文件”是在购车后向客户做的问卷调查,其中有一项为“销售人员是否向您解释购车相关条款”,杨女士在该问卷后签了名,表示认可其中内容,“对于购车条款是知情的。”

不过,杨女士称,当时办理资料多,她不记得上述“调研服务文件”。

上述经理还表示,在线上办理融资租赁手续的时候,还需要发送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其中都有提醒是租赁服务。

但对于为何杨女士提供的短信截图显示抬头为“奔驰金融”,而非“奔驰租赁”?“奔驰金融”和“奔驰租赁”是什么关系?该客户经理核实后表示自己作为4S店人员没有权限回答该问题。

9月20日,杨女士说,在澎湃新闻介入后,4S店联系她,称愿意补偿3次汽车保养,但她没有同意,“他们没有针对贷款变租赁有任何说明,3次保养也抵不了我多支付的钱。”

9月21日,上述经理表示目前已经邀约杨女士到店,会做进一步沟通。杨女士称,周日过去协商,“我希望电话或者微信沟通,因为过去一趟4S店比较远,家里也有孩子要照顾,但对方要求到店协商。”

针对上述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分析称,双方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而非普通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中一般不会有转移所有权的相关约定,但杨女士签订的合同中已规定,杨女士在获得车辆所有权的同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奔驰租赁公司,所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车主杨女士确实对车辆不享有所有权。

对于杨女士所称购车时销售未曾向她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邢鑫表示,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销售未对该金融方案充分解释,导致产生不合理的损失,则杨女士可以主张对方存在一定过错,应提供适当补偿。

栏目主编:张武文字编辑:宋慧题图来源:上观题图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0首付0月供买奔驰?女子“被”贷款有苦说不出

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图据法院

成都一女子廖某被“零首付零月供购豪车”的宣传吸引,遂遵照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指示进行贷款,张某某承诺其个人和公司将全额代为还款,数月后张某某和公司却都“摊牌”撒手不管。

面对约40万元的高额负债,女子无奈诉至法院,谁料张某某竟然说是代为操盘理财……4月27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归还该女子16.8万余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

女子“被”贷款后无法还钱将代理告上法庭

“零首付零月供”开豪车,这事真的靠谱吗?不久前,成都彭州的廖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其所在公司是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替总公司介绍客户办理“零首付零月供”购车。

廖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到银行办理两笔分别为19.7万元、20万元的消费贷款转给张某某,并在取得一辆奔驰汽车的当日办理个人汽车贷款24.96万元,廖某还陆续向张某某转款3万余元“手续费”。

上述钱款中,张某某除自己抽取佣金后,将其中18.6万元转款给总公司,消费贷取得的20万元则被张某某投入了一个手机投资平台。

“一下子贷这么多钱,我有点不放心,但张某某告诉我这三笔贷款只是用一下我的身份而已,后续不需要我担心,20万元消费贷款由他归还,其余两笔40余万的贷款由总公司归还。”

然而,事情却没有廖某预想的那么顺利。2019年4月,因总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联络,19.7万元及24.96万元的贷款断贷,6月张某某告知廖某由于手机投资平台突然关闭,20万元的消费贷也无法继续还贷,而此时张某某仅还款3.1万元。

为了归还汽车贷款,廖某只得将该奔驰汽车变卖,但那两笔银行消费贷款却没有了着落。面对一个个的催债电话,廖某于2019年11月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22.9万余元。

法院判决

购车款不予退还超权限贷款理财造成损失应归还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其与廖某实际形成了两个委托关系:一个是委托购车的委托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委托理财的委托合同关系。其中20万元系委托理财款,投资风险应当由廖某自担。剩余部分为委托购车款,张某某从中收取佣金4.1万元,而廖某已实际获得一辆车。因此,认为自己无需返还钱款。

经梳理案情,承办法官熊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系张某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以及双方是否有委托理财的合意。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该归还廖某购车款项的问题,从本案案情来看,廖某委托张某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为购买一辆奔驰车,因张某某不具有销售资格,其实际是将购车业务转介绍给东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购买事宜,其与廖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廖某实际获得新车,委托内容已达成。

廖某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必然运用了非常规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购车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其主张转委托人张某某退还用于购车的款项没有依据。

关于张某某声称为委托理财的2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虽廖某先后办理的多笔贷款均以购车款的名义转给张某某,但实际用于购车的仅有首付19.7万和签订合同的24.96万,诉争20万元由张某某擅自投入手机投资平台,应属张某某超越权限从事的理财行为,与其他款项性质不同。

因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张某某曾向廖某自认由其负责归还该20万元,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归还剩余资金16.8万余元的义务。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应谨慎思考

自古以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阐释的,也是最为朴素的对价法则。

本案中所谓“零首付零月供”购车看似可以打破这一法则,但实际却是购车人以自身今后一段时间的个人信用为对价,换取销售方高额返利以冲抵借款款项的承诺。

众所周知,高回报必然意味高风险,购车人以个人信用贷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场拼杀,但操盘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风险防控、是否可以实现长期持续供贷,都成为悬在消费者头上的利剑,一旦操盘者资金链断裂,消费者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损害的是消费者的个人征信,银行追款的对象也是向其贷款的消费者。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商家的夸大宣传和不实推广,消费者应当理性思考,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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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000元,小伙帮朋友贷款买奔驰,如今急坏了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重庆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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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000元的好处费,去年11月份,赵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帮朋友贷款买了一辆奔驰。车子挂在他名下,实际是朋友在使用。可一个多月后,这位朋友突然开始不付按揭款,车子也不知去向,这可把赵先生急坏了。

赵先生:“有一个朋友,他说他可以让我赚一点佣金,只需要出卖我的征信,我当时就想几百元钱也是钱,我就答应他了,他就让我签一个征信的合同,准备去买车。”

赵先生老家在广西,他告诉记者,找他帮忙贷款的朋友姓郭,是自己在重庆认识的第一个朋友。因为对方征信有问题,办不了贷款。于是赵先生就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车,总价26万多元。随后,赵先生又在郭先生的介绍下,与重庆赛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关系,双方约定:奔驰车的首付和每个月的按揭款,由公司支付。

“我给他办理征信,得到的是两千元的佣金。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可去年12月份,赵先生却突然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电话,接着赵先生再次拨打朋友的电话,发现联系不上了。

赵先生说,为了2000元的好处费,却让自己背上了一身的债务,真是亏大了。据记者了解到,还有多个市民与赵先生有着类似经历,而且,他们名下大多不止一辆车。

任女士:“一个是别克,一个是宝马,一个是大众帕萨特,一个车就是给两千元的佣金,现在银行就是来找我催我还款,我就马上给我的朋友联系,他就是说在处理,但是一直都没有处理结果,之后就是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记者通过天眼查了解到,重庆赛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地址在永川区。记者拨打了这家公司的电话号码,但一直无人接听。律师表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替朋友购车,其实存在很大风险。

杜江勇律师:“第一个就是你要承担借贷过程中的还款义务;第二个就是如果这个车在过程中发生车祸。在无法查清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那么车的登记车主,有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而且第三个方面,由于你对所谓的承租人,你不能实际的控制一般来说,一些负面的后果也是由你来承担的。”对于此事,杜江勇律师表示,赵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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