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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家具

本文目录

“家具产业信贷通”来啦!南康符合条件的家具企业主速办!

“家具产业信贷通”是

南康本土特有的信贷政策

是南康区委、区政府专门为本区

规模以上实体家具及配套类等企业

搭建的融资平台

利率低、无抵押、续贷方便

办理指南已备好,请查收!

关于家具产业信贷通

“家具产业信贷通”是南康区委、区政府为拓宽融资渠道,针对家具产业搭建的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盈的融资平台。“家具产业信贷通”由政府出资担保,单个企业申请可获得一年期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合作银行自营的非“家具产业信贷通”企业贷款利率,且按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不超过30%,到期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续贷。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本区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实体家具及配套类生产型企业和服务于家具企业的流通企业;

2.享受“家具产业信贷通”的企业必须为区级及区级以上规模且上年度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

3.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4.企业信用、税务信用、银行信用、法人及股东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

5.企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已发生但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6.符合银行放贷要求;

7.区委、区政府要求的其它事项。

合作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赣州银行、赣商村镇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三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公司章程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市监局档案章)

4.企业上年度的税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上年度缴纳水电费凭证复印件

6.公司、法人、全体股东最新征信报告的复印件

7.公司、法人、全体股东资产证明复印件(车辆除外,房子、店铺、土地等不动产)

8.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需银行盖章以及企业加盖公章,法人、所有股东签好字;实际生产车间地址如实填写,纳税额一栏由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指导填写)

9.贷款用途承诺书。

注:所有复印件均一式两份,须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与企业纳税挂钩。符合“家具产业信贷通”申请条件的企业最高按上年度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0倍予以推荐,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规模且上年度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家具企业,在享受“财园信贷通”或“小微信贷通”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家具产业信贷通”,可在不同合作银行授信,但授信银行不超过2家,享有上年度实缴税收总额30倍以内的推荐授信额度,最高可推荐增信至200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规模且上年度纳税总额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新申请的家具企业在享受“财园信贷通”或“小微信贷通”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家具产业信贷通”须在同一银行一并增信。

办理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关申请材料→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初审和预评贷款额度→家具产业信贷通协调办入户调查→家具产业信贷通协调办召开评审会,推荐拟贷款企业名单→公示→合作银行审贷,完成审批→拟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相关合同→企业缴纳企业保证金→银行向家具产业信贷通协调办申请贷款风险补偿金→家具产业信贷通协调办将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请示审核完毕后送至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完成后通知区财投公司,区财投公司审核无误后向相关账户存入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在贷款风险补偿金到账后放款。

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1、办理地址:区市民服务中心1楼“家具产业信贷通”服务窗口。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办公室6630956

肖莉19979810252

朱颖13755817740

END

来源:NKFA南康家具

@南康融媒

贷款购买家具到期未还 法院判决限期偿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晶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后续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对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张某以购买家具为资金用途,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由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截至2022年4月24日,被告张某欠原告本息共计20余万元。因借款人张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本金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张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对此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廖某某、黄某某作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未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该案债务负连带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为子女买房,赠与或借贷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有不同的结局。

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归还购房款

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这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一吵架,小莉会回娘家去住,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个小孩作为感情黏合剂,夫妻感情就能恢复如初了?小科刚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来,小莉就向他抛出了一连串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办过婚礼,而且夫妻俩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小摩擦不断。

小莉的想法是要孩子可以,但要先在城里买房、办完婚礼后再要。这让小科犯了难,他和小莉本就没什么积蓄,自己又刚出狱不久,收入不高,父母经济条件也一般,婚礼好办,但想在城里买房可不容易。看小莉态度坚决,小科也感觉以前亏欠了小莉,想要弥补。于是,小科找到父母商量,小科父母多方筹措,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终于帮儿子儿媳在城里买了房。

没想到,平静的日子刚过了两年,小莉和小科的感情就急剧恶化,最后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亲戚朋友们轮番规劝,夫妻俩还是没办法和好,小莉一纸诉状提出离婚。

小莉没想到的是,这边自己的离婚诉状刚递交,那边,小科爸爸也递交了一份要求小科和小莉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的起诉状。小科爸爸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的证据。小莉提出,自己和小科都没有向小科父母借钱,买房的钱是小科父母自愿支付的,这张借条是小科和他爸爸在自己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串通编造的。小莉还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小科爸爸曾表示“买房子的钱……我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小科是独生子的客观实际,就本案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同时,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媳的共同本意。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在购房时的本意是赠与,但对小科嗣后自行与父亲协商变更为借贷关系亦予尊重,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其父亲之间有效。

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别墅之争

老江经营着一个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妇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老江还有一个在上大学的小儿子。

2020年上半年,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在城里买房以方便女儿在城里上学,老江欣然同意。没多久,小江夫妇便看中了城里一幢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房价880万元。老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之后,小江夫妇用该套别墅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了400万元,给老江用于经营红木家具加工厂,贷款利息都是老江支付。

别墅刚买了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江也随即一纸诉状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借款890多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江书写的两份借条作为证据。

儿子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的妻子却不认可。小江的妻子表示,自己没有巨额收入,不可能借钱购买价格如此之高的房屋,承担如此巨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传统习惯中默认系赠与行为,要求子女一方对赠与负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

老江则表示,这个别墅其实是自己买的,因为考虑到孙女上学的问题,所以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自己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是公平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自己也不是富豪,不可能不顾小儿子而单独为大儿子买别墅。而且,买房的钱也是自己东拼西凑出来的,这从他后续又用这套别墅抵押贷款也可以看出来。他曾经叫过小江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一直未签字,因为都是一家人,也就没有再坚持。

法院认为,老江为小江夫妇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江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江共育有两子,且均已成年,其不顾次子而单独赠与长子夫妇巨额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庭审中,双方都确认在此之前,老江从未有过向小江夫妇赠与大额财产的先例。同时,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汇入小江的妻子账户,小江的妻子对购房款来源于老江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故一审认定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的妻子上诉后,双方在二审达成了调解。

观察思考

出资款认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均有大量案例。但此种司法裁判现象却并不能简单地评判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难在家事审判领域对这种具体情况有差异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情势难免发生变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做到完全统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需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但这种努力并不容易:父母为子女出资时一般无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通常亦不充分,法院无论认定为借贷或赠与均未必符合他们的初衷。在爱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上,每个人都试图抓住一丝机会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对款项性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对价值利益的平衡、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却是相同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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