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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逾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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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却逾期还款,查扣现场,被执行人家属主动表示:愿意还款

贷款买车却仍欠4.5万余元本金未还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开展了一次夜间执行行动。

执行人员表示,他们将对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采取查扣措施。原来在2016年底,被执行人高某向银行贷款购车,但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9年6月,尚欠银行4.5万余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且其本人电话无法接通,于是银行方面进行了起诉。

经法院判决,当事人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并多次通知对方,法院将依法进入执行程序,但高某仍不重视,拒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顺利查扣到车辆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很快就找到了案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在现场,车辆实际使用人,也就是被执行人高某的哥哥表示,后续愿意协商还款。

随后,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的哥哥取走了案涉车辆内的私人物品,并将钥匙交付给了执行人员。

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魏文太

如果能把债务履行掉,那我们就不会处置车辆,将车辆解封还给他。如果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下一步就会裁定拍卖车辆,接下来对其进行评估和拍卖工作。

在履行完查封扣押手续后,执行人员叫来了拖车,将案涉车辆拖到了指定地点进行保管。

为买爱车贷款却逾期不还?法院上门执行,男子却是这个态度

36期车贷仅还了3期

在泉州,被执行人李某为了买一辆路虎越野车,向银行方面贷款了23.7万元,约定36期还款,结果仅仅还了3期,仍剩下22.6万多元无力偿还。

执行人员现场搜查、评估车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丰泽法院执行人员根据线索依法查扣了这辆路虎车。

执行人员表示,他们曾给予了被执行人李某空间和时间,希望其能与申请人方面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方面明确表示,法院方面可依法拍卖车辆进行抵债。

执行人员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搜查,发现车内还留存着被执行人的一些个人物品。执行人员表示,他们会把相关物品扣押到法院并制作扣押清单通知被执行人来认领。

完成车辆的搜查后,执行人员请来评估人员,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

卢书琪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拿到评估报告后,我们要送达给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告知他们评估结果。比如说这辆车子评估了20万,如果你认为这个价格高了或低了,或者对评估的程序、内容、标准等有异议,要在15天内提出异议。

执行人员表示,后续将依法公开拍卖案涉车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相关欠款。

辽宁锦州:车主因贷款逾期被售车公司强行拖走车辆 法院判了

因贷款逾期未付,居民陈某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孰是孰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

2020年8月20日,被告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了汽车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用于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其合法销售的汽车。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将24.93万元支付给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陈某贷款购买自用汽车,贷款期限36期,每月还款。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了汽车贸易公司。

2021年,汽车贸易公司与四川某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受托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由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替代汽车贸易公司进行贷款催收。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所欠分期款、服务费、延期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在内的各类费用等进行催收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按照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债务人进行欠款催收。

汽车贸易公司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之后,根据催收委托协议要求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对陈某进行催收。汽车贸易公司在车主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停放在在锦州南站停车场的汽车,一直未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报案,在公安部门的见证下,陈某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向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转账13893.64元代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日2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每日2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支付,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偿还汽车贷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但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拖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每日20元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不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催收行为,即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用拖车将陈某的汽车拖走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见习记者:李娜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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