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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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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20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事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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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提前还款和就学信息变更事项,暂停现场办理。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就学信息变更

在专科或本科阶段已成功申请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因借款学生个人休学、转专业、专升本、考取研究生等情况,导致学制和毕业时间推迟或发生变化时,必须通过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才能正常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需要进行就学信息变更的同学,可以电话联系我中心,将所需资料以图片形式,通过QQ邮件发送,待审核通过后,在线上申请续贷。原则上,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的,需在8月1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电话:0932-8265227

QQ邮箱:754919267@.

1.专升本(或研究生)提供材料

(1)申请书(详见附件1,下载后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2)学生个人身份证(正反面);

(3)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4)本科(或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2.休学提供材料

(1)申请书(详见附件2,下载后根据要求填写完整);

(2)学生个人身份证(正反面);

(3)高校出具的正式有效的休学证明。

二、提前还款

需提前还款的,请通过云闪付APP线上申请还款,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1:安定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专升本/研究生)

附件2:安定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休学)

附件3:国家开发银行云闪付APP助学贷款小程序使用指南

定西市安定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安定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专升本研究生)

附件2:安定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休学)

附件3:国家开发银行云闪付APP助学贷款小程序使用指南

来源:安定教育

关于申报静宁县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稳健的金融政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效能,增强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能力,我县决定实施“六大产业链普惠金融贷款”工程,根据《静宁县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

六大产业链普惠金融贷款的对象重点为县域内从事静宁苹果、平凉红牛、特色蔬菜、绿色建材及制造、文旅康养、生态环保六大产业链(以下简称“六大产业链”)等生产经营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已享受“富民贷”、牛产业发展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政策性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重复享受此项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企业贷

在县域内依法注册,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主要从事六大产业链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企业主)和新型市场主体(包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重点支持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好、产业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同时符合静宁农商银行企业贷款条件。

(二)个人贷

主要从事六大产业链生产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年龄在58周岁以下的个人,重点支持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生产规模、在一定辖区内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强的个人;同时符合静宁农商银行个人贷款条件,且一户最多贷一次。

三、贷款额度

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个人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四、贷款发放时间

2022年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若提前达到贷款总额度,贷款终止发放。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

贷款期限1年。企业贷款利率执行5.3%,其中财政补贴2.5%,企业承担2.8%;个人贷款利率执行4.5%,财政全额补贴。

六、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要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和发展六大产业链的规定进行使用,借款人只能将贷款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七、贷款流程

(一)企业贷

1.贷款申请:企业向产业链牵头单位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初审:产业链牵头单位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并向县金融办推荐;

3.贷款复审:县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汇总,及时通知农商银行;

4.贷款发放:农商银行根据县金融办提供的贷款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审批放贷。

(二)个人贷

1.贷款申请: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初审: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并向县金融办推荐;

八、贷款管理

贷款日常管理按照农商银行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执行,农商银行负责跟踪检查贷款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农商银行及时收回。

静宁县财政局

静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西藏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贷款申请、审批等事宜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近日,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等工作。

贷款对象和条件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我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在我区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已连续逐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同时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含开具的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具有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买、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区直和各市(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但不支持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住住房套数统计口径为:以职工及配偶名下拥有商品住宅房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计确定。

贷款担保

该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采取抵押或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原则上应当采用抵押担保。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以下统称借款人)。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物价值应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置,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退还抵押人。

贷款偿还

根据该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如若借款人连续逾期3次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的不得变更担保人。主借款人、贷款年限、还款方式不得变更。变更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明确贷款责任人的协议),如变更后还款能力不足的则不得变更。当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此外,建立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纳入失信名单的缴存职工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和为他人担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纳入失信名单:还款期内连续逾期达到3次或近3年内累计逾期达到6次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未在一个月内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并将结清单送至管理中心的;撤销住房消费行为或网签备案未在一个月内退还公积金提取、贷款金额,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将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股票、证券投资、理财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骗提、骗贷处理,从发现虚假行为之日起纳入。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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