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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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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失踪的处理

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我们把钱借出去之后,借钱人就消失了,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该找他的家人讨债吗?接下来有关债务人失踪后欠款向谁讨呢?

一、借款人失踪的处理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申请财产保全

只要借条打的好,不怕官司打不赢,却怕对方转移财产要跑路。这种时候,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借款人的财产先行查封,让他无可转移。人也没处躲,不出面不行(财产跟这扣着呢)。保全裁定之后,一定要及时提起要债诉讼。

申请保全时,最好能够提供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如有什么房产、有几辆私家车、在哪个银行开有何种账户、是否还有其他投资理财账户等,线索越周全,法官做事效率越高,保全的财产越周全,能够最大限度的逼迫欠债人现身。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债权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明明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诉讼呢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

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对方一直失联,那么法院执行庭也可能无法找到对方,也有可能法院执行庭通过内部信息渠道能找到对方。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对方如果不履行有效判决,就会被法院执行庭送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来说,送入此类名单,都会伴随着限制高消费等相关限制措施。

此时债权人只需要做一件事,那就是静静的等待。假如债务人触犯了限高消费措施,就会被公安部门察觉,然后将其拘留交付法院。如果其没有触犯限高消费,那么太多的事情都无法做了。例如同银行申办各类信贷服务,会被拒绝。其在工商部门想去办企业也会被拒绝。最终会将债务人逼出水面,会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进行协商还款。

(四)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4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个人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民间借贷中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有很多,而其中有的人是确实没有还债能力,但有些确实恶意不还债,甚至还出现过借款人卷款跑路的情况,这会给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下面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民间借贷中出现欠债不还的情况有很多,而其中有的人是确实没有还债能力,但有些确实恶意不还债,甚至还出现过借款人卷款跑路的情况,这会给债权人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下面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对于债务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追偿权的相关解释担保追偿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所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其仅指担保合同纠纷之诉,如债务人与保证人,或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之案件。担保追偿权并非来源于双方约定,而是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法律授予之权利。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内容,最好是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借款人的财产。而要是借款人消失时间比较长达到两年甚至四年的,则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失踪或者死亡,之后也是可以追讨会欠债。

打开案卷 | 失踪的借款人

去年11月10日,在潮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申请执行人肖某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28万元的执行款。与这笔执行款相关的,是肖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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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在潮阳区经营粮油生意的肖某,认识了前来店里买东西的吴某。一来二去,彼此结交为朋友。后来,吴某表示准备从事养殖业,但是手头的资金不够,向肖某开口要借点钱。

2016年6月4日,吴某向肖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不仅没有还清这笔借款,利息也只是支付至2017年2月。肖某说,她此后一直联系吴某,要求她偿还其余的借款本息,但是吴某却一再推托。肖某后来又多次登门找到吴某,希望她赶紧还钱。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吴某拖着拖着,还玩起了失踪。

吴某不辞而别,难道钱就打了水漂?着急的肖某几乎一有空就会拨打吴某的电话,但吴某从来不接听。无奈之下,2020年4月,肖某到潮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潮阳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然而,被告吴某经法院公告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有《借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法除有权主张付还尚欠的全部借款20万元及尚欠利息外,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本息以及按月利率2%计算欠款逾期利息,于法无悖。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潮阳法院执行局李瑞潮说:“判令吴某应当偿还肖某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公告费13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

案件虽然判决,但欠钱的吴某依然不现身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肖某向潮阳法院申请执行。

李瑞潮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随后,潮阳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李瑞潮说:“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肖某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公告费13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

随后,潮阳法院对吴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

李瑞潮说:“本院依职权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的金融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车辆购置、股票、理财产品等展开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商品房之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被执行人此时去向不明,与法院玩失联、失踪,因而没法向其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听取其偿还债务的具体意见,更没法争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一度陷入执行困难状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潮阳法院将这起案件予以重点攻关处理。

李瑞潮说:“我院结合辖区执行案件的特点,把包括本案在内的多宗拟强制清退案件分门别类,逐一制订了强制腾退方案,逐案施策,集中力量全面攻关。”

去年6月18日,潮阳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吴某名下位于潮阳区棉北水运路的房产,所得款项等额清偿债务。

李瑞潮说:“我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上述的房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8月15日,这套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第一次拍卖,9月15日,在第二次拍卖时,案外人郑某以284126元的价格成功竞得该处房产。

然而,又一道难题摆在执行法官面前,被执行人吴某依然失踪。那要如何依法依规,将这套房产交予买受人管业使用呢?潮阳法院于10月19日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在10日内自行清空腾退这处房产。到公告期届满后,被执行人吴某仍无自行腾退的迹象。11月2日,潮阳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采取了进一步行动。

李瑞潮说:“我院遂联系房产所在地居委会派员协助见证,委托专业开锁人员采用技术手段打开房门,清理、登记、造册室内残旧物品后,将该处房屋顺利移交与买受人管正,拍卖所得款及时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肖某,最终拿到了被被执行人吴某拖欠了4年之久的借款。而买受人郑某则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这起案件至此圆满执结,这也是潮阳区法院根据广东省法院和汕头中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了“南粤执行风暴2021”专项活动,开展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

潮阳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淑创说:“结合我院执行态势和目前执行工作需要攻克的难点和重点,专门抽调精干力量,对一批人民群众关注、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的案件,开展现场集中搜查、扣车、腾房等执行行动,增强执行威慑力。”

潮阳法院表示,下来将继续强化执行措施,提升执行质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淑创说:“我院将坚决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继续千方百计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我院执行工作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

法院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否则,即使被执行人故意规避,甚至设置各种人为障碍,意图阻却执行,人民法院会坚决依照法律的规定,综合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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