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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助学贷款申请书怎么写?

来源:大律师网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那么助学贷款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助学贷款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

2018年助学贷款申请书怎么写?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XX银行XX分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政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二

XX省农村信用社: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07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银行和学校领导:

我是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xx级硕士xx班的学生xxx,家住湖南省xxx,地处偏远的西部山区,当地交通不便,经济极不发达。

XX年8月,当我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真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最后能够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学习忧的是,每年3100元的学费从何而来?父母拿着我的录取通知书四处奔走,东借西凑,但是9月份我到大学报到时,仍然还欠600元学费没有交清,是伟大的母校以她宽容的胸膛接纳了我这个寒门学子。之后三年中,我获得学校一次性减免学费2400元、湖南省政府奖学金XX元及减免学费1550元、校奖学金500元、考研奖金1000元以及每年500元师范专业奖学金,并且透过自我平时做社会工作获取报酬,我不但圆满完成了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还考上了久负盛名的华南理工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但是如今,父母不再年轻,体弱多病,家境亦无好转,应对每年8000元的学费以及广州高昂的生活开支,亲朋好友的帮忙简直是杯水车薪!而我除了要完成学业和科研工作之外,还兼任了社会工作,业余打工的所得很是有限。但是,我依然坚定地选取了读研这条路,因为我明白,在求学成才面前,任何经济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都是能够战胜的。我不畏惧困难,更不讳言贫穷,所以我郑重地向学校、向一贯以来支持寒门学子成长成才的中国银行提出助学贷款申请。

我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用心上进,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学兼优,多次获得各类奖项,诚实守信,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担任过学生会主席等职务,对社会工作尽职尽责,并于XX年加入了光荣的中国共产党。我期望在华南理工大学这个人才荟萃的大熔炉里,能够继续创造佳绩,获得助学贷款会使我在今后的学习和科研工作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早出成绩、早日成才,早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我的才智和力量。

离校后我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决不拖欠,因为我明白还有很多和我处境差不多的学子等着这笔贷款去交学费!请银行和学校领导相信我,我以我的人格作为担保!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1

再审被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2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3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4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XX(系杨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现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2.请求发回重审或重新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

3.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其应依法予以查明相关事实,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本案中,人民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二审法院在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即做出了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特以此申请再审。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充分,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光盘(录音)、借条,该四份证据能综合证实2012年1月13日当天,再审申请人从XX到XX县城调货,其本人不在XX,且录音证实再审申请人找到杨2后,对该款项如何归还等问题的谈话中,再审被申请人杨2本人承认该款项是其自己所借,该借款(10万元)其自己已经使用完。该涉案款项使用完,借款期限满后,杨2无法归还该借款,逾期后信用社扣除了杨1的银行存款后,杨1才知道该借款的存在,2014年杨1找到杨2后,杨2就此银行扣款利息出具借条,说明差欠10000元利息的事实。

(二)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

1.从本案的关联案件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1号、(2017)云XXXX民初334号、(2017)云XXXX民初341号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本案所谓再审申请人借款当日其本人并没有参与借款、签字捺印等情形,且各相关关联人均给予了明确的陈述,存在他人代签名字的情形,再审被申请人杨2对此也予以认可。

2.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的证据材料多处存疑,各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均为格式条款,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其应该做出不利于条款制作人即一审原告方的解释,其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合同应认定为未订立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应视为未订立。本案中,该协议条款明显不公平,应认定为未订立。

(2)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3)一审原告提交的“2012年1月4日借款申请书”为格式条款内容,其由一审原告提供,假如该材料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其也不应成立。且根据再审申请人自己的文化程度和习惯而言,其本人书写相关字据材料时,其通常为自己书写,不可能存在打印的情形。

(4)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借款人(预留印鉴)签字为“楊1”,其与再审申请人本人的书写习惯不符,其通常签名为“杨1”。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查实。

(5)一审原告提交的“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书”中“钱XX”的签字非其本人书写,在“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庭前鉴定机构及内容确认笔录”中,一审原告的代理人对此予以认可,那是否可以合理推出一审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中“杨1”并非其本人签字,可能是由一审原告工作人员或他人代签,一审原告对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信用社作为发放贷款方,合同协议提供方,其应对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控的风险有准确的把握,不应擅自违规操作,擅自代他人签字,导致信用社或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6)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借款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出账通知书”中起贷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中协议签署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的时间也为2012年1月13日,但在“XX县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贷款帐”中显示的合同签订日为2012年1月12日,显示时间不同,合同何时签订?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信用社作为材料的制作方,其对自己材料形成的不同时间未予合理说明,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7)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存款账户账号为6223690509XXXX,其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在“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提供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况说明”中“杨1于2012年1月19日向XX支行开立了6223690509XXXX个人金碧借记卡……”,同为一审原告提交的材料,其在再审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时间的相关表述中却有所不同,相互矛盾,请问在2012年1月13日,再审申请人未开立账户时,该账户号是谁给予开立的?还是知道账户号后才补充相关的材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8)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南华县红土坡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担保人签收:“杨正荣”签字捺印确认,且其出具时间与“杨正荣”签字确认时间大致相符,是一审原告出具该通知书后直接就通知担保人杨正荣签字吗?且其中“杨华昌”签字与“杨正荣”签字笔画形态均相同,是否是杨正荣代其签字,一审原告未予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9)一审原告提交的“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一份,贷款人签章处显示的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其内容显示为“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今,您已累计逾期72天未还款……”请问该时间如何计算得出?逾期72天怎么得来?在担保人处“杨2”签字捺印时间却显示为2015年3月25日,请问该时间又如何得来?该材料是否是后续补充?请求人民法院查实。

(10)一审原告提交的“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提供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况说明”中说明“只要求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后,进行联网核查信息真实即可办理金碧借记卡,交于客户,无需提供其他手续……”,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借记卡章程》《金碧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的规定不相符,一审原告未做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杨2私自用他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开立账户未予以严格审查,办理其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保留对其追责的权利,信用社对其自己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11)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不充分,其仅鉴定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上“杨1”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并未对涉案关键材料“借款申请书”的签名和指纹鉴定,有申请才可能有合同、协议的签订。综述前几点,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原告提交的所谓原件“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持合理怀疑态度,其并不是此次借款形成或其纯属伪造,此次所谓的借款根本不是再审申请人所申请,人民法院对此未予查实。

(12)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人民法院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说明,法院也未予支持,未予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有争议,却最终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其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对存疑的事实未予以全面审查,即对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作出最终判决,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13)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XXXX,其两名执业人员年世过高,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借用其资质进行非法鉴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未予说明,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14)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向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过,贷款所需材料为“五证一册一卡一通”,即是结婚证、山林使用权证、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册、借款人的银行卡、一折通等材料才能进行贷款申请,且需要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才能贷款。其与信用社所提供材料和所述内容相矛盾,信用社对此未予查实,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陈述,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份新证据足以证实,事发借款当日杨1本人并不在XX县XX,不可能到XX县XX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出具的该材料存在伪造的情形,其对此未予充分举证和解释说明。

(四)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在本案事发前,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杨2的信任,其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予再审被申请人杨2到银行借款,并私自刻了再审申请人的个人印章。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不怀好意,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私自复印了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借记卡和多次借款(再审申请人现知道的借款有三次:3000元、20000元、涉本案100000元),对此行为再审申请人对其保留刑事追责的权利。再审被申请人杨2私自利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私人印章等向信用社所借涉本案的100000元的事实,在二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杨正荣已经口述予以承认。2012年1月13日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账户,并取走和使用该款项,2014年再审申请人自己银行账户被扣款后,其通过信用社查实,才得知该借款的事实,银行扣款为涉案借款的利息,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再审被申请人杨2追要该款项,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在场(杨XX夫妻二人,杨X、杨2、杨1均在场)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杨2出具欠条说明差欠再审申请人10000元的利息,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多次推诿,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归还该利息。再审申请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帮再审申请人书写诉状后递交XX人民法庭,但最终再审被申请人杨2夫妻二人以愿意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撤回相关材料。在此过程中,信用社发律师函给再审申请人并进行了起诉,遂有本案的(2017)云XXXX民初333号,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遂有(2018)云XX民终987号。

二、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庭审中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查看材料的权利,未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

1.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在一审判决中却显示为2017年5月27日受理。

2.一审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其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一审法院没有将涉案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其违反法定程序,是其本人向法院多次申请后才查看到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仅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证据材料副本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本案的再审申请人。

4.一审庭审中未充分的保障再审申请人自己陈述和辩论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未给予释明。再审申请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对案件的事实更为清楚,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其充分陈述辩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法理解或不清楚的法定程序或法官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应该予以解释说明。

5.一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未征得再审申请人的意见,仅征询一审原告的意见后就指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其程序上是违法的。

6.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对其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未予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最终却以此作为定案的证据,其违法了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未予以答复。

7.二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涉本案合同签订日的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U盘(录音)等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但法庭未予以质证,其未给予再审申请人充分的举证权利,违法法定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只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其应综合全案客观事实综合处理,并依此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公正判决。

8.一审人民法院在众多证据存疑(详见第一部分)的前提下,没有依职权调取信用社的监控视频(含申请借款时的监控视频,签订合同、协议时的监控视频,开立账户的监控视频,放款后取走该款项的监控视频等),其就对事实进行认定,作出了判决,其程序违法。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存疑材料未予充分的核实未再次进行认定,其程序也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认定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有效,在众多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关键的证据锁链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核实事实后予以改判,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也未予全面核查事实,其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做出判决认定,其对再审申请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个人账户、并转走大额资金,和使用该账户下的资金,银行对借款人员、对开立个人账户人员、对转走资金人员的签字捺印均未予以审慎审核,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也未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来加以证实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人民法院仅依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中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认定再审申请人夫妻清偿银行的借款;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作出认定,其违背对案件综合审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在本案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先行确定“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才能更清晰的确定本案的客观事实,更好的适用法律条款,更好的作出判决认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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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xxx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止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金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

三、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利随本清;

4、其他方式

四、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所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7、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贷款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贷款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细借款采用(选填“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二)支付变更条件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自主支付的要求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计划使用借款的;

3、借款人在任一笔贷款项下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资料的;

4、其他需要变更贷款支付方式的情形。

(三)支付管理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5、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借款资金进行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有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等额本息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和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2、等额本金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金为。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3、利随本清

4、还本计划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5、其他方式。

第七条债权担保

一、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五)借款人承诺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在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下不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六)借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贷款人合法利益。

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借款人进行动态检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贷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三、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打款人承诺不向借款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或者索取、收受其贿赂。

五、贷款人承诺诚信,不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贷款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贷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向贷款人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退还。

二、借款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遵守本合同项下任一承诺。

(三)本合同约定的发放贷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四)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信用状况下降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五)抵押、质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损毁、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贷款人抵押权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六)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七)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贷款人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款项;

(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

2、行使担保权利;

3、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4、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借款人信息的使用

1、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2、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

3、如借款逾期,不良信息将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产生的不便和损失等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三、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贷款人记录的数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划收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借款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八、应收款项的划收

对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

九、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涵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记载的借款人地址为约定送达的地址。通知以邮政快递、挂号信涵方式送达的,在邮件寄出后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加盖指模)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的则在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

第十三条附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对本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准确理解,借款人已应对借款人要求做了相应说明,签约双方对合同含义无任何异议。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联系电话:

借款人(公章)

签订地点

附一:

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

借款人符合以下3项中的第项。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申请自主支付的具体条件;

1、;

2、;

3、;

4、。

借款人(签字):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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