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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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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捆绑保险,无效,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应向借款人收取

《贷款合同》共12页,几乎页页涉及借款、保险捆绑销售问题,现仅举几例如下。

1.【机构捆绑】《贷款合同》一开始即直接捆绑保险,见合同各方主体信息部分的借款人信息下方、贷款人信息上方:“增信机构(根据增信机构的不同,分别称为推荐人或保险人):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目张胆地捆绑销售。

2.【服务捆绑】《贷款合同》第2条共12项,均是关于借款的先决条件,其中第8项的内容是:“本合同存在保险人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为本贷款向保险人投保保证保险,并承诺在保险人理赔后,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义务。”意思是:“因为借款,所以捆绑保险。因为捆绑销售,所以要强制交易。”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3.【收费捆绑】《贷款合同》第11条第2款的内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本人的融资意向、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向保险人投保了保证保险,具体保险产品类型以借款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为准。保险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并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4.【收费捆绑】另见《贷款合同》第12条“贷款利息、咨询费、保险费与违约金”之内容、第13条“还款方式”之内容。

5.【指定扣款】《贷款合同》第13条第4款第1项:“借应保证借款人的某宝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在每个还款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费足额存入借款人的某宝账户,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和推荐人或保险人委托某宝公司在每个还款因从还款账户扣收应还贷款本息心保险费、咨询费和相应费用(如有)。”

借款、保险捆绑销售,早已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政策文件所禁止。按照九民纪要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借款、保险捆绑销售,既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应归于无效。

并,本案中还存在银行代收保险费的事实。九民纪要第51条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且,本案中,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显然是过错方、不诚信方。九民纪要第32条第2款明确:“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故,按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本案仅应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利息、保险费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可以不予计算。

换言之,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可以计算,费用具体由贷款银行负担或者保险公司自担,任凭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商量着办、自由处置,但与借款人无关,不应当向借款人收取。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银行贷款为什么要放款至第三方账户,贷款资金只能受托支付吗?

如果您近期在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上,可能您就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我贷的款难道不是应该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吗,银行为什么要限制我的用款自由呢,贷款就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吗?

按照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也就是说贷款必须是有明确的用途,一般贷款用途也就两大类,经营或者消费,不管是哪种,只要贷款金额超过30万,银行就会要求受托支付,也就是贷款的资金不会直接打给借款人,而是按照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直接打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举个例子:假如您经营着一家服装贸易公司,现在准备从生产商那里进一批服装,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于是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了确保您的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这笔货款,于是将您的贷款资金从您的银行卡里直接划转到服装生产商的对公账户,这就是受托支付。此举旨在规范贷款用途,却也加剧了借款人“贷款难”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咱们切换到另一个场景,您的公司现在准备扩大规模,需要购买办公器材,以及支付办公场地的房租,这些您都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但是除此之外您还想留存一部分现金流,用与后期的人员工资开支以及对抗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其它风险,那这时候受托支付就会变成巨大的阻力,因为需要留存的这部分现金您当下没法提供用途合同,所以在以往借款人想一次性拿到全部资金往往会请担保公司帮忙运作,但是也会给借款人增加一定的成本,北京地区的担保公司一般会收取贷款额1%的手续费。

好在现在部分银行已经给借款人开放了一定的自主权,以北京某股份制银行为例,贷款审批后不要求借款人立马提供用途合同,而是会给借款人授信一笔额度,期限三年,类似于支付宝上的借呗额度,不用不计息,等到借款人需要用钱的时候只要提前上传用途合同即可自行公对公转账,极大的方便了企业的用款需求。

最后,咱们也谈谈自主支付,自主支付多出现在消费贷的场景下,银行会直接放款到借款人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不再限制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类别,可以是商户也可以是个人账户,甚至还可以取现,但是有两类交易对手是不允许的,一类是理财,比如基金股票期货,一类是房地产,如果银行发现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或者楼市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这个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上也有明确的约定,值得注意。

好啦,就说这么多,如有其他贷款问题可以随时向我咨询,一定知无不言,期待您的关注,下周见!

跨境 COD-代收货款业务操作规范

《COD业务操作规范》是基于易境通海外仓库及派送系统基础上的。在为COD客户提供服务的实际操作中除以下操作规定外:

1、发件站点COD快件操作说明

1、发件站点接到客户委托发送COD快件信息,应优先揽收COD快件。

2、COD收件时必须验视物品是否是违禁品、易碎品,核对物品数量、发票等并检查包装是否符合承运要求。(违禁品、易碎品不得发COD快件,违规发出破损不予理赔)

3、必须在“代收货款金额”栏处正确填写大小写代收金额,如金额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面单,代收金额不得涂改,否则代收金额视为无效。

4、COD快件除需使用COD专用面单外,需粘贴“代收/到付标贴”,粘贴方式如下:

5、发件站点COD专员要逐票登记COD快件,并核对好客户发货清单内的金额是否与面单填写的代收货款金额相符,如金额不符须与发件客户核对后再进行录单和快件发出操作。

6、COD快件优先发出原则

根据COD快件优先原则快件在发出时,为了到达分拨中心可以优先操作,建议站点装车时确保预留足够的仓位把COD快件放在车尾或便于第一时间下车的位置。

2、分拨中心操作原则

1、所有站点COD快件无需集包,交于分拨做电子称到件扫描后和普货一起发出。

2、分拨根据快件集包要求将COD小件进行集包。

3、分拨操作员应将COD快件有序码放在车尾,码放时应大不压小、重不压轻。

4、操作COD快件时,严禁乱扔乱抛、野蛮操作。各个交接环节应充分做好对快件外包装的检查工作,发现COD快件外包装破损的,应及时登记、拍照、系统上报问题件。

3、派件站点COD操作说明

1、派件站点COD专员对快件进行登记,系统内逐票核对代收金额(若系统代收金额与面单填写的代收金额有差异,面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必须在到件2小时内系统登记问题件通知,和发件站点确认代收金额,发件站点需在2小时内回复并发起申请给结算修改金额;因不及时回复造成派件延误、客户投诉等责任由发件站点承担。派件站点因不及时登记问题导致快件延误需承担延误责任。

2、派件站点进行派件扫描,收派员派送前需电话通知客户准备好货款.

A、客户如果是现金付款,请客户主动准备好现金;

B、客户如果刷卡,收派员需带上POS机,避免造成二次派送。

3、派件站点收派员派件签收成功,签收单和货款交COD专员核对登记,签收单存档。

COD业务是这两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带到了国外,随着COD业务在台湾大在成功后,现在在东南亚已经非常风靡。他满足跨境支付不便及支付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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