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由担保人进行还钱?
借钱不还钱担保人负债务的偿还责任,若当初约定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那么在债务人不还钱时,担保人只需要在担保范围内担责就可以了。如果是连带类型的担保,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
网友询问:
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由担保人进行还钱?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陈中君律师解答:
债务人欠债不还担保人有责任,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担保人对于代替被担保人偿还的贷款数额有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同时,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就是说有无专门的条款或文字对担保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即可要求担保人连带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则应由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包括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直至无力偿还为止,才有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人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举证并督促债务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陈中君律师解析:
面对欠债不还这种情况时,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陈中君律师简介
陈中君律师,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办理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法律事务以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解读民法典】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替他收债吗?
小强欠老张2万元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一筹莫展的老张打听到别人拖欠小强的2万元货款也到期了,小强正在每天加紧电话催要对方还款。老张可以对拖欠小强货款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吗?
——可以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这里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小强欠老张的2万元借款已到期,自己被拖欠的货款也已到期,在小强怠于行使的情形下,老张有权向拖欠小强货款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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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贷“失联”担保人担责替其偿还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借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替借款人还清贷款。近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拿到15万余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为王某,担保人为高某,两人年龄50岁左右,均为荆门城区人,系很要好的朋友。
今年7月15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受理了东宝区人民法院委托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中心银行保险调委会主任展开调解。
经初步查明,2019年4月23日,王某与荆门一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创业,借款期限24个月,高某作为担保人,为王某这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种种原因,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王某和高某未能还款,导致借款人违约。银行多次催缴未果后,于前不久依法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共15万余元。此外,作为担保人的高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后,拨打王某借款时所留电话号码,却发现是空号(已停机)。随即,调委会主任想方设法查找王某的其他联系方式,在找到并拨打王某的另一个手机电话号码时,王某要么不接,要么一听说是借款的事就立马挂断电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按照常理,调委会主任可将此起纠纷返还交由法院判决,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寻找其他化解之法。调委会主任发现此笔借款除了借款人外,还有担保人高某,他随即从高某处寻找突破口。
“你们夫妇都是有单位的人,一旦闹到法院判决,若借款人也就是你们要好的朋友无力还款,那还得由作为担保人的你们承担,走到这一步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还可能因法院判决影响到你们及子女将来就业等。”调委会主任在调解室与高某夫妇面对面时,一针见血指出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及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所面临的不利后果。
高某夫妇也是懂政策晓法规的人,听调委会主任这么一说,便真诚道出了他们的想法。
其实,高某夫妇与王某以前是很要好的朋友,当王某找高某说银行借款担保的事,高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之所以担保,那是看在多年朋友情分上,但由于朋友创业不力,以至于无力偿还。对此,高某夫妇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来办,待他们替王某还款后再向王某追索权益。
最终,在调委会主任的见证下,银行与高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即高某于8月16日向银行偿还王某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共15万余元。截至记者发稿时,高某已履行协议内容,他表示后期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担保有风险行事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记者秦文通讯员吴楠曾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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