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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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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朋友50万,月息5分,他却把我告了!

【案例】赖某通过朋友认识我,我们关系逐渐热络起来。2017年年底,赖某生意需要急需50万元资金周转,便找到我,请求我帮忙,我与妻子均已退休,省吃俭用攒下点钱,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我借给赖某50万,约定月息5分,借期两年,年底付当年利息,最后一期还本付息。2019年年底,借款期限已到,我多次催赖某还款,赖某说再等等,后来面也不见电话也不接,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赖某将我告上了法庭,说我放高利贷。

我与赖某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我与赖某之间签订的为普通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受《合同法》约束,自我与赖签订合同之日,合同成立,我将50万交付给赖某时合同生效。已经生效的合同就应受合同法约束,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我与朋友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约定的,赖某当时急需要用这笔钱,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合同上签字,现在他却将我告上法庭,这样的朋友还能做吗?

《合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与朋友赖某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呢?

《民间借贷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约定年利率在24%(月息2分)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予以支持,如果拒绝给付,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法院绝对不予支持,已经支付可以要求返还。

据此,年利率36%(月利率3%或月息3分)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高利贷的红线,超过此线,即为高利贷,对于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须支付,已经支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我与朋友赖某之间约定的月息5分(月息5%),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我与朋友赖某之间借贷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红线,属于高利贷。可是赖某当时也是生意急需,自已认可的,到头来却把我告上法庭,这样的朋友还能做吗?是我不够朋友还是赖某不够朋友,您说呢?

五厘是0.05还是0.005?

在民间借贷中,问到利息,通常是用“厘”、“分”来表示,一般来说,会用“分”来表示年利率,而用“厘”则是表示月利率,“厘”和“分”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五厘到底是0.05还是0.005呢?

在银行办理借款,都是按照年利率来计算贷款利息,民间借款利息更喜欢用“厘”来表示,下面我们可以看看什么是“厘”。

“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一种说法,5厘就是0.005,千分之五。与“厘”对应,分是民间借贷中经常形容年利率的一种表现形式,1分利息,实际上贷款利率就是1%,1分=10厘。

我们经常听说贷款的利率为5厘,一般代表的是月利率,也就是0.005=0.5%=千分之五,月利率为千分之五。

假如在银行或者朋友借款了10万元,约定的贷款利率为5厘,那么每月会收取千分之五的利息,每月产生的利息就是100000*0.5%=500元。

然后将每月产生的利息500*12=6000元,得出了一年产生的利息为6000元。

然后计算出对应的年利率,年利率=月利率*12,那么0.5%*12=6%,年利率则为6%。

另外,另外一种表达方式—“分”,在民间贷款中也经常使用,一般用来形容年利率,假如借款了10万元,年利率为1分,则可以计算出:一年产生的利息是100000*1%=1000元

这利息是比较低的,所以,“分”还会形容月利率,有一些利息较高的民间借贷机构,按照月利率1分来收取,借款10万元,一个月收取的利率为1000元,一年的利息为12000元,计算为年利率为12%,虽然利息远高于银行,但是也大大低于网络贷款。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有了新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不再是24%或者36%,而是通过利率来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浮动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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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法律规定 | 法律如何认定“高利贷”?高利贷怎么解决

说起高利贷,我们马上可以联想到,香港电影里的剧情,因为躲债不敢回家,家门口被贴满大字报,还有用油漆写上“欠债还钱”的字样,被债主追的满街跑等等。反正一但借了高利贷,就永远也还不清了,只能跑路。

那么什么是高利贷呢,顾名思义就是有着高额利息的借款,其特征表现为高额利息、利滚利、暴力催收等。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小丽向小雨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五分,逾期违约金为本金的日千分五,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小丽未偿还,一年后,小丽主动找到小雨,提出偿还小雨的借款,小雨经算账后,称应该偿还除本金10万元外,还应偿还利息60000,违约金165000元,共计325000元,这算算不高利贷呢?

只借了十万元,经过了一年以后,就变成了三十多万,相应于借款利率高达200%之多。

那么利率达到多少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呢,人民银行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人民银行认为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会被认定为高利贷行为。

后来,在2015年的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俗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利息的最高上限为年利率36%,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都属于高利贷。

所以,年利率超过36%部分利息,你是可以不还的,如果已经偿还了,还可以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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