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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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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银行存款利息前置

前置,是相对于后置而言。“银行存款利息前置”这一用词主要在违规银行网点、地下融资市场、网络空间、资金掮客之间流行。在银行及监管部门正式书面文件中,鲜有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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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款利息前置

存款利息前置,通常是指把款项按正规渠道、正常手续存入银行后,存款人在短期内(一般为1小时至2天内)就能收到用款人、资金掮客等利益相关者支付的“补贴利息”,以消除存款人疑虑,提前锁定存款人利益。此外,存款人还能得到银行给付的正常利息。

即存即收,这叫前置。

最简单的例子,如,A银行网点想在年底冲存款量1000万元,找到资金掮客B。由B在该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存入1000万元。双方约定用款10天,贴息3%。在存入资金后,B就收到A给予的30万元贴息款。期满后,B还能得到银行正常的存款利息750元(以活期利率0.3%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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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利息前置,最初是从民间借贷行为中发展起来的。进行额外贴息,是借款人(用款人)出于对出借方、介绍人的感谢而自愿多付的利息。后来,随着市场上需求越来越“繁荣”、资金掮客的出现,银行工作人员的参与、贴息范围越来越广,有的交易甚至通过“非见面”方式就能完成,为达到多方目的,逐渐开始有了利息前置方式。

利息前置,可适用于存款、贷款、理财、开票等有借贷利息产生的任何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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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存款

也叫高息存款。资金方想获得高额收益,即使把款项按正常流程,依法合规地存入正规银行,但通过一系列专业运作,也能获得银行存款利息之外的收益,这个收益也叫“贴息”,存款就成了“业内人士”口中的高息存款产品(贴息存款)。

“贴息”在各地叫法不一,也有的叫佣金、手续费、茶水费、辛苦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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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6种模式

模式1:银行网点直接补贴

最早期的存款利息前置模式,银行网点为吸引客户到本行开户、存款,在客户开户或存入资金时,直接给予客户实物,如购物卡、纪念币等。极个别的网点,客户经理会以积分制方式兑付小额现金给存款人。这个时候还没有“利息前置”“买存款”的说法。

该模式属于比较低级的利息前置模式,参与方少,供需直接见面,无中间商,资金量和风险小、性质不恶劣。经监管部门多年打击,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市场还时而见到,但在城市银行网点很少。

模式2:银行网点直接向熟人“买存款”

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模式。银行方跟较为熟悉的储户约定,只要储户存入资金,将会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由银行网点跟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往往是支行行长或网点客户经理直接操作,贴息不会太高,一般为存入金额的0.1%左右。

因银行并无贴息科目,“贴息款”的来源,往往是该支行网点平时违规套取的招待费、营销活动费等。该模式一般为熟人间操作,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但因银行网点用自有资金有限,导致买存款的金额不大,所冲业务量也不大。甚至有时没有贴息款,熟人帮忙而已。

模式3:银行网点直接与资金掮客交易

该模式也较为常见。资金掮客往往手中控制着可机动灵活应用的大量资金,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网络形式联系银行网点,或是直接与银行网点行长或客户经理联系,提出“可以在任何时刻提供存款支援”。在与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后,资金掮客随即在该网点开立账户,在银行指定的时间,存入指定金额款项。

此模式下,贴息款可前置,也可后置,视双方关系而定。具有“金额大、周期短、佣金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贴息存款快进快出,但跨过了银行网点希望的关键时点,价格由双方商定,一般按天计。这就是常说的“一日游”“七天游”存款。

模式4: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直接充当资金掮客

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实质风险并不大。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私利考虑,利用信息优势和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主动充当资金掮客,谋取不当利益,由此导致贴息存款的风险迅速放大,有时甚至涉及金融犯罪。

某种程度可以说,银行网点的行长和客户经理具有天生的“资金掮客”优势。他们熟悉市场、了解客户,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资金的安全,还能熟知哪些客户需要融资,还了解哪些客户有多余资金,甚至了解资金方和用款方的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

于此模式下,银行工作人员充当介绍人、见证人,介绍存款人、用款人认识。如果成交,则要求存款人将资金存入本网点,增加网点存款。此时的存款前置利息,由用款人直接以现金方式(斩断资金链,逃避追踪)贴息给银行行长或客户经理。在贴息款的分成上,存款人一般占比70%-90%,行长和客户经理占10%-30%,视双方商量而定。

模式5:银行主动发起,贷款客户支付“贴息”,银行另外“反哺”

当某企业A需要到银行贷款,而银行网点又急需增加存款量时。告知企业A“你得存一部分钱到我的网点,才能在我这借钱”。但企业本来就是来借钱的,哪来的存款呢?

第一步:银行工作人员叫来资金掮客B,由资金掮客带来客户或资金,在该银行网点存入贴息存款。第二步:由企业A代银行网点支付“贴息”给掮客B,一般在存款后两小时内打到账户,否则,存款会被掮客B随时转走。第三步:企业A按正常程序向该银行网点申请贷款,但在协商贷款利率时,“贴息”资金以贷款利率下浮的方式由银行“反哺”给了掮客B。这种模式下,企业很乐意帮助银行网点,既搞好了与银行的关系,也没有损失,还获得了贷款。模式6:存款人、银行(掮客)、用款方三方联合

某集团公司A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出于安全考虑,并无做高利息存款产品的想法。但下属企业(或财务经理)B利欲熏心,想利用手中职权捞一笔“飞来之财”。

第一步:下属企业或财务经理B、银行网点关键人员C、用款人D三方私下达成协议,商定好方式、期限和价格。第二步:在B、D的配合下,通过C绕开银行开户、转存、授权、验印、审批等内控措施,将资金用于D质押、开票。第三步:D根据三方商定利率,向B支付“贴息”,正常贴现、支付或还款,由此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了整个“套利”链条。此模式有一个优势,因开票后存款账户上依然有余额显示,能应付集团公司A的日常查询。只要D正常还款,资金链不断裂,此模式非常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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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价格

决定存款前置利息的价格,与供求双方对资金的迫切程度息息相关,有时差异非常大。

从银行端来说,自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考核存款的时点余额后,银行网点“买存款”的热情有所减弱。但有的银行管理不严,依然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对时点余额进行考核、决定升迁。所以,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因涉及存款指标完成奖励和“乌纱帽”,少数银行网点,无论多大代价,依旧涉险做高息存款,从而推高了贴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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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获利、谁受损

贴息存款可以使得四方获利。一是银行网点:增加存款额和业务量,带来表外等业务量,完成上级行任务,得到考核绩效。二是存款人:获得了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之外的高额收入。三是用款人:获得资金使用权。四是资金掮客:作为资金中介,穿针引线,收取佣金。

但贴息存款,往往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参与,往往伴随着银行“买存款”,利息前置,伴随着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还直接扰乱了当地的金融市场秩序。此外,在利益驱动下,所滋生出来的利益链条,使得在整个“套利”链条中,不断滋生出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甚至引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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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贴息”买存款,其行为已违规、违法。

一是违反了央行2000年8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监会2010年7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营销行为,严禁存款高息揽储”的通知》、央行2014年9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是违反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2021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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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存款利息前置,“买卖存款”,现在各地已形成一条相对成熟、完整的灰色链条,甚至还有“直存款”“(非)阳光存款”“过桥”等多种存在形式。且由于每个地方的市场不同、形式不同、用款环境不同,导致其操作手法五花八门,资金价格变化很大,甚至连术语表达都有所不同。这里暂时不能一一列举到位。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讨论。

前置利息合法吗?

很多人在接触民间金融或者贷款买车时,都会接触到前置利息的说法。前置利息一般指的是将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提前一次性或分次支付,俗称砍头息。而前置利息收取,一般都会有对应的收费“名称”,贴现费、手续费、居间费、服务费。

利息后至就不用细说了,贷款到期时连本带利拿回来。比如一般贷款都是所谓的利息后至,按月、季、年等周期归还利息。而汇票融资就是利息前置。在银行贷款中,后置利息更为常见。

利息前置合法吗

只要不是高利贷,双方约定就是合法的。

司法解释是:贷款利率年化24%以内,或年化24%-36%已经支付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年化24%-36%未支付的利息,或36%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贷款一定要前置利息吗

银行等正规持牌机构,贷款一般是后置利息。

利息前置多见于民间金融或融汇票等领域。

贷款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法吗

不合法,此情况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例如100万贷款,约定年利率5万。贷款机构签订100万的合同,实际放款95万,借款人还是按照100万的贷款金额还款,这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提起法律诉讼,法院会认定实际借款金额就是95万。

延伸阅读--贷款利息的高低和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关,大家都听说过先息后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这几种还款方式。这些不同的还款计划,每月应该还多少钱,实际利率到底是多少,是否在自己的资金承受范围之内?都应该在选择贷款时了解清楚。

汽车金融新套路:奥迪车主交了“前置利息费”

“李小姐,您的车贷提前还款业务已经完成,产生的6500元手续费(利息)以及20万元的本金已经结清。”

“那请问我交的1万元‘前置利息费’可退回吗?”

“抱歉,在您的车贷账户上没有1万元的还款记录,手续费(利息)是按照每月500元摊分到每月还款记录中,60期共3万元。”

“为什么我交首付时,4S店还收了我1万元‘前置利息费’?”

“我们银行没有收取‘前置利息费’的说法。”

4月3日,珠海一汽―大众奥迪A4L车主李琳(化名)在与其车贷放款方—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五洲康城支行确认车贷提前还款相关事宜时,发现她买车时支付给卖车方—珠海利恒一汽―大众奥迪4S店(以下简称“利恒奥迪4S店”)的1万元“前置利息费”,竟与其车贷利息的偿还没有丝毫关系。

同日,李琳的丈夫魏俊(化名)致电利恒奥迪4S店要求退还“前置利息费”,该店一销售顾问表示退款几无可能,“买卖是双方自愿行为,购车当初销售应该有和你说明清楚”。

4S店代收利息款流向未明

“如果不是提前结清贷款,可能永远不知道这笔‘前置利息费’不是银行收的。”

魏俊4月3日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9年2月13日,他们在利恒奥迪4S店拟购入2019款A4L40TFSI时尚型轿车一台,双方签署了购销合同。

据魏俊提供的《一汽―大众奥迪汽车购销合同》显示,利恒奥迪4S店方面与李琳约定购车贷款方案是中国建设银行的60期方案,贷款20万元,利息为贷款额的20%,即4万元,首期代收1万元整,剩余利息平分到月供。从购车合同(照片)、收据、发票等凭证,均显示李琳曾经缴纳过1笔1万元整的“利息费”。另外,在贷款利息之外,李琳还一次性向利恒奥迪4S店支付6000元的金融服务费。该笔费用在购车合同(照片)上有备注,亦有相对应发票。

让该车主感到不解的是,按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若没有提前还款,其车贷总利息为3万元,但其与利恒奥迪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上,利息显示是4万元。而且这1万元的差额被利恒奥迪4S店提前收取,但银行方面多次确认从未收到过该笔“利息”,这笔款项到底流向哪里?利恒奥迪4S店是否以“利息”名义向车主多收取费用?

为此,时代周报记者4月3日联系到利恒奥迪4S店销售部门负责人梅先生。

“对于部分客户,我们确实有收取‘前置利息费’。这是因为有时候银行不会足额把贷款放款到我们车行,例如客户贷款20万元,实际它就只到了19万元,这里面涉及商务政策等的因素。”梅先生对时代周报记者的更多追问,表示需要到店进一步讨论。

同日晚上,魏俊再次致电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五洲康城支行,银行方面表示20万元车贷款,于2019年2月18日已经分两笔全额打款到利恒奥迪4S店,“一笔是7000,一笔是19.3万元。”

律师指涉嫌构成违约或不当得利

对于李琳遇到的这一状况,时代周报特约记者4月3日先后咨询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黄史青律师,以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子龙律师。

黄史青律师指出,1万元的“前置利息费”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需要以李琳与4S店购车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

“如果合同中约定1万元属于4S店替银行代收的利息,而4S店既不将该款项交付银行,又拒绝返还给李小姐,已构成违约。如果合同并未存在关于该1万元的相关约定,则4S店收取该1万元没有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黄史青律师表示。

李子龙律师则认为双方纠纷关键在于李琳、4S店以及银行三方之间的关系。

“李琳与4S店之间基于车辆买卖交易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因向银行贷款购车与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李琳作为买方、贷款人,其承担向4S店支付购车款项,以及向银行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银行对于该利息收取表示不知情,也未授权4S店收取,事后也未对此予以追认。据此,4S店无权收取该部分利息,亦未取得银行授权收取该部分利息,其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

虽然立足点不同,但两位律师均建议李琳可以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协商、投诉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汽车金融乱象亟待规范

汽车金融种种乱象,曾在1年前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中被推到风口浪尖,其中“金融服务费”引起高度关注。

甚至,李琳的1万元“前置利息费”之所以拥有对应发票,也是该事件发生后李琳主动向利恒奥迪4S店索要的。此前,利恒奥迪4S店只为李琳开具了一张1万元的收据。

虽然在2019年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对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中的违规单位进行处罚,但汽车金融的收费标准至今依然不清晰。

以利恒奥迪4S店为例,除了上文引起纠纷的“前置利息费”,时代周报特约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暗访该店时还发现,店家对贷款购车收取的服务费不尽相同,收费标准不明。

4月3日,记者就一汽―大众奥迪厂家对经销商的汽车金融收费标准、服务指引,以及利恒奥迪4S店收取“前置服务费”等事宜,向车企公关部负责人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4月4日,广州一不愿具名的资深汽车销售经理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贷款购车不仅会产生服务费,甚至还有贷款返点,是汽车销售行业的重要收入来源。

魏俊向时代周报记者坦言,如果4S店方面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或者确有该收费标准,他们并不反感支付有关费用,“那6000元金融服务费我们并不纠结,只想退回一些莫须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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