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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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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得抵增值税,那银行给的手续费专票能否抵扣

疑惑解答

问题:我们知道,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请问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答复: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支付银行的汇款手续费等取得专票可以抵扣。但是企业支付银行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参考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这几类业务,这样处理增值税!纯干货分享

“企业债务豁免是否开具红字发票?赔偿款是否需要发票入账?售后回租如何缴纳增值税。。。。。。。本期小编总结了几个大家日常业务中常见的增值税问题,希望可以对您有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01

以下问题我司进项转出是开具红字吗?

公司购进货物供应商全额开票,应付货款已经超期,和供应商洽谈债务豁免部分应付货款,请问供应商想早点收回货款豁免的这部分款项,我司要进项税转出吗?转出是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结合您的描述应该是可以理解为折扣折让行为,应该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02以下情况开发票是自开还是代开?

请广州的公司承接我们的建筑工程,是广州的公司开给我们的发票,我们领导想问是不是对方应该开给我们在南京的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结合描述广州公司能自行开具应该是可以自行开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九条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完税凭证;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

03

赔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入账?

客户质量索赔能用收据入账吗?要是可以的话,在增值税这块有什么影响,在所得税这块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赔偿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应该说是违约金。算是非应税收入,做营业外支出,是公司的合理支出应该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开收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04

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不征税的销售发票。出租方收取租金时按照提供贷款服务针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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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贷款利息支出何时税前扣除?

作者:林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跨年度贷款利息支出何时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经常因融资发生利息支出。一般来讲,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跨年度贷款的利息支出,究竟应该在权责发生年度,还是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许多纳税人搞不清楚。

案例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7月~2019年6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7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7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企业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利息支出并不属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事项,其税务处理应遵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

那么,企业应如何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呢?有观点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7月向银行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应为2019年度。甲公司应在2019年度一次性确认利息支出500万元。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2018年和2019年,且每年各占6个月。从2018年7月开始,银行已经正式向甲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履行了义务,甲公司就同步产生了付息义务。换言之,2018年与2019年,甲公司分别接受银行贷款服务6个月,按照权责发生制,2018年与2019年应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500÷12×6=250(万元)。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确认利息支出,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而2019年7月仅为双方利息实际支付或者结算时点,甲公司在该时点实际支付利息后,应付义务归于消灭,此时全额确认利息支出,反而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甲公司应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各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本案例中,甲公司在2019年7月才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2018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250万元。2019年7月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再追溯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此,甲公司可能会产生退(抵)税。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税会处理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进行成本或费用的会计核算。在税务处理时,企业还要注意,相关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建议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关注税会差异,正确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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