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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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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规,2023年开始执行,分期贷款取消手续费,注意别算错利息

这段时间,多家银行纷纷发布公告,一个涉及向客户收费的业务将从明年的一月开始正式发生变更,届时将取消信用卡分期贷款业务的手续费,名称统一改为利息。

千万不要误解,并不是以后信用卡分期不用收费了,而是换了一个名称。

但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还是一件好事,因为换了名称之后就减少了很多误解,尽可能地减少了冤枉的支出。

01可能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验,使用信用卡进行了一笔大额消费之后,银行的客服电话就打了进来,建议办理分期业务。

还别说,很多人都有这个需求,因为一笔大额的消费就意味着短期之内又需要准备这笔资金用来还款。但如果可以分期的话,那压力就少了很多。

不过很多消费者还是会比较清醒,如果分期自然意味着增加了利息收入。

但是客服往往会强调信用卡分期没有利息,或者只是极低的利息。当然你有可能会有意无意的被忽略了一笔“手续费”。

在很多人看来利息才是大头,所以不会注意这一笔手续费,但实际上手续费并不是只有一笔,而是分期多久,手续费就要交多久。

实质上,手续费与利息其实是相同的道理,我身边确实有不少朋友因为贪图分期业务的免利息,而支付了不低的手续费用。

正是因为这种消费陷阱防不可防,所以在今年中国家出台了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调整通知之后,多家银行终于在年底之前作出了变更,以后所有的手续费将统一称之为利息。

02对于信用卡的分期使用还经常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很多人不会算利息,这也是造成冤枉花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举一个例子,假如一位消费者因为买车而办理了相关的分期业务,累计借18万的本金分三年还,那么这18万需要在未来的每一个月里还5000元的本金。与此同时,每个月还要额外支付750元的利息和手续费。

那这一笔贷款的利率是多少呢?贷款的业务员会这么跟你算,每个月还750块钱的利息,一年就是还9000,你向银行借了18万,9000相当于这18万本金的5%。也就是说,你只需要支付5%的利息。

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教大家一个简单的方法,在网络上随便找一个房贷计算器,我们按照刚才的条件输入进去。

累计贷款18万,分三年偿还,手动输入贷款利率为5%,然后点击计算。

结果我们就会发现,如果利率真的是5%,我们每个月只需要还5394.75元。

但是贷款业务员帮我们办理的那一笔贷款,却需要每个月还5750元。显然,实际的贷款利率远远不止5%。

我们可以通过试算的方法就发现,当我们把贷款利率输入为9.3%的时候,每个月要还的钱就是5749.12元。

也就是说,贷款业务员宣传的5%的利率实际上是9.3%。

给大家一个小小的提示,以贷款业务员的这种计算方法获得的利率简单地乘以2,差不多就是实际的利率了。

当然,如果你确实想买一辆车子,手头也没有这么多钱,而9.3%的利率你觉得也没有太大关系,那这就不是问题。

只不过你需要自己搞清楚,实际利率是多少,以免以为占了便宜,却吃了大亏。

信用卡是大家常用的,希望这方面的坑越少越好。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喜相逢靠吃利差过活 负债率70%银行贷款利率最高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11月14日,喜相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喜相逢”)向港交所主板递交上市申请,独家保荐人为中国通海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招股书显示,公司是汽车自营零售业务方面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提供商,已在中国建立稳固的业务根基。集团主营业务包括:汽车零售及融资,公司主要通过销售店铺以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大部分非豪华汽车;及汽车相关服务,公司提供汽车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其他汽车相关服务。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由黄伟控制的明珠资本、PiLk、HGi及ShF合共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1.18%,为单一最大股东。

喜相逢拟将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下列用途:用作增购车辆以增加公司的收益;用作扩充公司销售网络以提高市场渗透率;及用作公司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据金融投资报报道,这已是喜相逢第六次递表港交所。喜相逢曾分别在2019年12月31日、2020年7月2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6日、2022年10月31日向港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书。另外,该公司还曾于2015年12月11日在新三板挂牌,并于2016年12月15日从新三板摘牌。

报告期内业绩波动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前7个月,喜相逢的收益分别约为10.76亿元、7.50亿元、11.71亿元和6.08亿元;营业利润分别约为1.31亿元、1.30亿元、1.61亿元和1.36亿元;期间利润分别为1534.5万元、1025.3万元、3068.7万元和4613.7万元;公司拥有人应占利润分别为1686.1万元、1234.1万元、3411.2万元和4757.6万元。

2019年至2022年1-7月,喜相逢的经营活动所得现金净额分别为-4379.3万元、2.30亿元、-7740.9万元、1.05亿元。

喜相逢表示,公司的业务涉及于中国从事汽车零售及融资、汽车相关服务。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于往绩记录期占公司收益总额的79.7%至89.1%。公司主要根据直接融资租赁向客户销售汽车。公司主要透过自营销售店铺销售汽车。

报告期内,汽车零售及融资的收益分别为9.59亿元、5.98亿元、10.12亿元、5.20亿元,占比分别为89.1%、79.7%、86.4%及85.5%;汽车相关服务的收益分别为1.17亿元、1.52亿元、1.59亿元、8786.3万元,占比分别为10.9%、20.3%、13.6%及14.5%。

金融投资报:喜相逢靠吃利差过活

据金融投资报,招股书显示,目前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仍以有息贷款为主,其他为汽车融资租赁安排、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保理及资产支持证券服务。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利息成本控制较为重要。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报告期内,喜相逢的借款平均成本不断上行,分别为8.6%、8%、8.6%及10%。而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平均回报率却在逐年下降,分别为27.8%、22.3%、20.4%和20.1%。

吃利差的盈利模式,让喜相逢业绩波动较大。2019年至2021年,公司营收分别为10.76亿元、7.5亿元、11.7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686.1万元、1234.1万元、3411.2万元。其中,2020年业绩大幅下滑。2019-2021年,喜相逢共实现营收超30亿元,净利润仅5000余万元,赚钱能力存疑。

业绩波动之余,喜相逢的毛利率也忽高忽低。2019年至2022年前7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3.9%、40.5%、30.9%及34.8%。按业务结构来看,毛利率的波动主要系产品结构毛利率上升或下滑的关系所致。报告期内,占比较大的汽车零售及融资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5%、43.2%、32.4%、37.4%,而占比较小的汽车相关业务毛利率则大幅下滑,从2019年的53.3%下降至2022年前7月的19.9%。

此外,公司还承担着存货陈旧的风险。2019年至2022年前7月,喜相逢的存货分别为1.87亿元、1.42亿元、1.42亿元、1.15亿元。其在招股书表示,汽车需求视乎客户喜好和经济状况而定,两者非公司所能控制。存货水平上升可能对公司的营运资金构成不利影响。如公司日后无法有效管理存货水平,或对喜相逢的流动资金及现金流量构成不利影响。

长江商报:喜相逢负债率70%

据长江商报,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喜相逢融资成本分别为9760万元、9870万元、1.09亿元及7760万元,分别占同期融资租赁收入的36.3%、42.0%、46.4%及50.4%。这一经营模式下,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偏低,显示公司偿债能力较弱。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9%、74.0%、74.8%和71.8%。

另一方面,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容易陷入司法风波。企查查APP数据显示,喜相逢共涉及司法案件2075件,案由统计前三的分别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记者注意到,仅2022年,喜相逢就已涉7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招股书,截至2022年10月22日,喜相逢共涉及169宗交通意外未决诉讼,索赔总额共2190万元。喜相逢也在招股书中直言,但凡法律诉讼出现任何对公司不利的裁决,都将会对其后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仅如此,目前,喜相逢还面临诸多投诉。在消费者投诉平台上,关于喜相逢集团欺骗消费者、不退订金、阴阳合同等问题已经出现,但从反馈来看,这些投诉大多并未解决。

中新经纬:喜相逢银行贷款利率最高14.4%

据中新经纬,值得注意的是喜相逢的借款成本,招股书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底,喜相逢的平均借款成本为10.0%,较2019年至2021年间8.6%、8.0%和8.6%相比上升不少。对此,喜相逢在财报中将该项数据的增加归因于平均借款增加和二季度进行了还贷导致7月底的借款总额结余较小所致。

从招股书来看,计息贷款是喜相逢最主要的资金来源,2019年至2021年间,喜相逢的计息贷款未偿还金额分别为9.31亿元、6.58亿元和5.17亿元,而这一数据在2022年7月末为4.00亿元,而中新经纬注意到,上述贷款中来自银行的部分,实际利率最高可达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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