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LPR出炉,房贷用户注意了!给你算算明年能省多少钱
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如期出炉,据央行官网,2022年12月20日LPR为:1年期3.65%,5年期以上4.3%,均与此前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5年期LPR的定价也关乎所有购房者月供。因大多居民房贷重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据北京商报记者测算,在等额本息计算方式下,以北京地区贷款100万元25年期为例,相较2022年1月1日之前的房贷,2023年1月1日之后,“房奴”们首套每月月供可少还204.18元左右,二套月供可少还209.26元左右,一年下来可省约2500元。
图片来源:北京商报
缘何LPR按兵不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2月20日LPR为:1年期3.65%,5年期以上4.3%,两类均与此前保持一致。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图片来源;央行截图
最新一期LPR维持不变,符合市场预期。事实上,自8月LPR实现非对称下调后,近几月LPR报价均“按兵不动”,主要与MLF等政策利率维持不变,资金利率快速上行和市场波动使得银行负债端承压、信贷需求不足下净息差已处于历史低位等因素有关,LPR报价没有相应下调空间。
正如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解释了多个方面的因素,“作为LPR的锚,本月MLF利率不变,市场对本月维持LPR不变已有预期;另外,近年来,国内银行受宏观经济波动与持续让利实体经济,部分银行的净息差和经营压力明显增大;考虑国内因城施策稳楼市政策措施仍有较大空间,国内需要继续引导各区域用好政策空间;市场对经济复苏前景持续增强,稳楼市一揽子政策效果滞后显现,楼市有望筑底企稳回暖”。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进一步补充,12月MLF利率维持不变,则主要源于内外因素的综合考量。一方面,美国CPI虽连续第二月超预期回落,但美联储决议及鲍威尔讲话偏鹰,且利率终值预期提升,2023年至少还有75个基点的加息空间,短期仍对我国政策利率下调形成一定制约;另一方面,近期防疫、地产等稳增长政策持续加码,各项重要会议积极定调提振市场信心,经济回稳向上的大趋势已基本确定,政策效果显效观察期内继续下调政策利率的必要性不高。
除了政策观察期原因,也有人士提出房贷利率重定价日效应。正如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向北京商报记者说道,LPR按兵不动,最大可能是要配合多数居民房贷的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同时作为LPR报价基础12月MLF利率未发生变化。“但是总体来看,2023年尤其是2023年上半年居民房贷利率下行的概率比较大。”庞溟说道。
明年房贷能省多少?
因5年以上贷款大部分是房贷,其利率下调情况备受购房者关注。北京商报记者根据央行数据统计,今年以来,LPR一共调降过3次,时间分别在1月、5月和8月。
图片来源:央行截图
其中,1月两个期限LPR出现非对称下降,1年期LPR下调10个基点至3.7%,5年期LPR下调5个基点至4.6%;5月,1年期LPR不变,但5年期以上LPR单独下调15个基点至4.45%;8月,1年期LPR下调5个基点至3.65%,5年期则下调15个基点至4.3%。
值得一提的是,因大多居民房贷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因此后一年房贷利率水平,一般要依据上年12月5年期LPR报价。据北京商报记者粗略计算,今年内5年期LPR共调降35个基点,假设某购房者在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下,按照基准计算,存量房贷利率变化即,贷款100万分25年期,明年首套月供可少还204.18元左右,1年内可省下2450.16元;二套月供可少还209.26元左右,1年内可省下2511.12元。
在庞溟看来,下调LPR尤其是优先调降、单独调降5年期依然很有必要,这样可以逐步降低增量和存量房贷利率以及购房成本,满足和进一步释放居民刚需、改善型按揭贷款需求,提高居民购房意愿与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推动楼市尽快出现趋势性回暖势头。
“如果要降低LPR,在未来几个月内降息也就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因为降息可以有效帮助商业银行降低利息收入下降带来的资产端的压力,同时最近存款利率进入新一轮下调趋势,也助力了报价行下调LPR报价加点的动因。”庞溟说道。
一季度LPR调降仍有可能
同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维护年末流动性平稳,12月20日人民银行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460亿元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购操作,其中7天期50亿元,14天期1410亿元,利率与此前保持一致,因今日有20亿元逆回购到期,实现净投放1440亿元。
“近日央行加大逆回购操作力度,以熨平年末短期资金面扰动因素影响。整体看,国内经济复苏前景更加乐观,物价整体温和可控,宏观政策环境友好,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对股、债均偏有利。”周茂华评价道。
事实上,近期各项稳经济政策不断加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出更强的稳增长、扩内需、提信心信号。在业内看来,为进一步刺激信贷需求、激活主体活力、促进楼市回暖,并有利于消费回升,2023年LPR仍存在下调空间。
时间点上,温彬认为,考虑到明年初银行面临“开门红”任务,在信贷亟待发力的情况下,LPR调降可有效带动实体融资成本下降,推动信贷扩张。同时,金融支持地产“16条”措施出台后,按揭贷款等仍在低位徘徊,也需要信贷政策进一步配合,推动地产销售和投资回升。因此,明年一季度LPR调降或存在可能,且以能够更好支持实体的5年期以上LPR调降最为必要。
同时,从银行息差角度考虑,居民房贷重定价日多为每年1月1日,也不排除报价行从维护全年资产收益角度考虑,推迟到2023年一季度再下调5年期LPR报价的可能,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信贷增长,又给予了自身进一步降低负债成本的时间窗口,具备可行性。
温彬进一步称,考虑到当前新发放的按揭贷款利率已经较低,多地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以下,进入“3时代”,部分地区房贷利率已处于历史性低点。而今年居民按揭贷款持续疲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存量房贷与新增房贷之间利差不断扩大(有客户利差高达2.27%)造成的按揭早偿率大幅提升。为此,在调降5年期以上LPR促楼市回暖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下调存量房贷利率进一步降低住房消费者的负担,以稳定居民资产负债表,促进消费恢复。
北京商报记者刘四红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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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LPR报价出炉!1年期为3.65%,5年期以上为4.3%,均维持不变
金融界12月20日消息今日,12月LPR报价落地。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
MLF利率是LPR的风向标。12月15日,央行开展6500亿元MLF操作,本月MLF到期量为5000亿元;本月MLF操作利率为2.75%,上月为2.75%。12月MLF利率保持不变,意味着当月LPR报价基础未发生变化。
11月以来金融支持房地产16条等政策陆续出台,以引导房地产行业尽快实现软着陆为目标,各类支持政策全面加码。背景是本轮楼市低迷时间远超2008年以来的三轮房地产下调周期,而且近期部分头部房企信用风险仍在持续暴露。当前房地产投资和涉房消费下行较快,正在给宏观经济运行形成较大拖累。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着眼于今年底明年初稳增长、控风险,推动楼市尽快出现趋势性回暖势头,判断监管层将引导报价行下调5年期LPR报价。考虑到居民房贷重定价日多为每年1月1日,也不排除报价行从维护2023年资产收益角度考虑,推迟到1月下调5年期LPR报价的可能。趋势上看,2023年上半年居民房贷利率还将经历一个持续下调过程,这是改善房地产需求的关键所在。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表示:从中标利率看,MLF利率继续保持稳定。今年以来,信贷利率持续下行,三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利率已降至4.34%,一般贷款、企业贷款利率分别降至4.65%和4%,继续维持下行态势,续创新低。整体看,当前企业融资成本在持续下行,降息必要性不强。主要的任务应集中在加快提升实体经济信贷需求意愿,更好提振投资和消费,推动经济持续企稳向上。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