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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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具体形式有哪些,各种借款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现将借款合同贴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归纳如下,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与交通银行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借款限额为每次100万元,随借随还.当年实际发生借款业务5次,甲公司每次借款额均在限额100万元之内,随借随还时未另行签订合同.
应缴纳的印花税=100万元×0.005%*10000=50(元).
三、融资租赁合同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注意: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两个月后购销合同作废,因采购合同作废又改签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总额为2100万元。
因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为:2000万元*0.03%*10000=6000(元)
因改签为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再缴纳印花税:2100万元*0.005%*10000=1050(元)
四、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例如,甲公司由于扩大生产,急需资金,以价值600万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交通银行借款500万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甲因借款应缴纳印花税500万元*0.005%*10000=250(元)
若借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清偿,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给银行,则甲公司应再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600万元*0.05%*10000=3000(元)
五、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基建贷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八、无需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纳税人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合同、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九、免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增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借款金额,不包含借款利息。
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率税目表)
快速了解:最新印花税税率和政策的变化
印花税要变啦!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小慧总结了一些关于印花税税率以及政策的变化,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一、此次政策出台,缩减了征税范围,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二、同时也降低了税率具体如下:
1.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部分产权转移合同降低税率: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政策变化
1.明确增值税不作为计缴印花税的依据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取消尾数规定,按实际计算额纳税
原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该规定。
3.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刚通过的印花税法明确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
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电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电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5.取消轻税重罚,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个传统就是轻税重罚: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新的《印花税法》取消该规定: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法律规范
证券交易印花税被纳入征收范围,可消除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担心。
7.规定同一应税凭证多方所持计税
同一应税凭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原规定为“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8.明确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
以下8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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