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变更原因

本文目录

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可以据此推定银行对保证人构成欺诈吗?

来源保全部

01、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435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银丰公司(甲方)与建行周口分行(乙方)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银丰公司为雷烁公司在(2014)096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建行周口分行申请再审称:

建行周口分行并不知晓雷烁公司是否变更贷款用途。原审法院认为,建行周口分行与雷烁公司的交易往来频繁且数额巨大,因此应当知道96号贷款没有用于约定的贷款用途。这属于没有证据的假设推定。

银行主要义务是放款,在本案中,建行周口分行将贷款受托支付给合同相对人,至于合同相对方是否再支付给第三方以及何时支付均非建行周口分行所能控制。因此,不存在建行周口分行应当明知雷烁公司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形。

《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审查的相关规定,均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但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银丰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借款是由建行周口分行与雷烁公司相互串通,伪造贷款材料形成的,构成对银丰公司的欺诈。

(二)建行周口分行胁迫银丰公司提供担保。在建行周口分行时任信贷部主管石某抽贷、停贷的威胁下,银丰公司被迫为雷烁公司提供了担保。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银丰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正确。

涉案《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银丰公司称涉案《保证合同》系在建行周口分行信贷部经理石某的胁迫下签订的,但对此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一审立案后,银丰公司虽于2018年8月27日以雷烁公司骗取贷款为由向太康县公安局报案,太康县刑警大队于2018年8月28日受案,但该案尚未有处理结果,且该案亦未涉及建行周口分行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银丰公司所举证据并未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为2014年7月30日“人民币贰仟万元”;借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由建行周口分行将借款资金转至雷烁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再根据雷烁公司的委托,将借款直接支付给雷烁公司的交易对手。合同签订后建行周口分行于2014年7月30日将2000万元转入雷烁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于2014年8月4日依合同编号为201406016-1号的设备购销合同将该2000万元转入浩森公司账户。

至此,建行周口分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日,浩森公司虽又将该笔借款转入雷烁公司的关联公司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但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建行周口分行的监管范围,不能据此推定建行周口分行对银丰公司构成欺诈。且在银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雷烁公司与建行周口分行串通,骗取银丰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银丰公司的保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丰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当。

综上,建行周口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规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本案。

LPR替换住房贷款原因,银行会不会基准降它不降,看这就明白了

请戳↗上面关注二小姐,后面常来翻翻,欢迎批阅和转发!

【背景】:二小姐前文说过,我国未来会逐步进入低利率时代,现阶段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经从高速发展阶段逐步过渡到了高质量发展阶段,而想要实现高质量的产业升级,没有高精尖的人才培养、引入和低成本的海量资金去支撑,是很难实现的,LPR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下面,先说点大家都关心的:

【1】LPR为啥要替换基准利率住房贷款?

【答】:为的是把住房贷款以基准利率为锚的关系断开,联系剥离,形成利率市场化的新的核心。

咱们现在的贷款是以基准利率为准绳,然后上浮或打折得来的。以基准利率为锚,国家基准利率升,贷款利率就涨,基准利率降,咱们贷款利率就降,基准变,折扣是不变的,一目了然,也比较公平。

比如说:我当初买房早,房贷是7折,那么,我的房贷就永远是基准利率的7折,永远比基准利率少还30%的利息。

而一旦转换为LPR之后,以后房贷利率就不再是已基准利率为锚了,是以LPR的18个商业银行报价综合平均为锚了。以后基准利率有啥变化,利率市场化就不会对房贷造成影响了。这样,就可以实现对创新企业的贷款支持实行低成本资金支持和差异化管理。

【2】啥叫基准利率?

【答】: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

【3】房贷转为LPR以后,对购房人会有啥影响?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长期来看对大家有利,短期来看像对7折贷款这样的打折用户来说不好说。

比如我是7折贷款的一个房贷客户,因为折扣很低4.9x0.7=3.43,都快接近公积金利率3.25了。这样的贷款很划算,我贷满了30年,是不会提前还款的。假设在那个时间段买房的存量房贷客户很多,那么这部分购房人就一直会享有这7折的利率折扣,后面基准利率再大幅降低后,这部分房贷用户会享受到惊人的利率折扣补贴。

而国家对于住房贷款折扣,很明显的思路是要更换利率赛道的,将基准利率转换为LPR利率,赛道换了,游戏规则也变了。

假如说未来5年,LPR上升,7折利率的客户选择基准不变的话,那么他就获益了,反之,如果说未来5年,LPR下降,7折利率的客户选择基准不变的话,那么他就吃亏了。

对于基准利率折扣用户来说,求稳妥短期内可以选择基准利率,但是,长期来看,LPR是会降低的,如果贷款不打算提前还的长期客户,还是尊重上意,选择LPR的好。

上面的意图是转变游戏规则,拆分房贷和企业经营等贷款的支持路径,尽量把存量贷款都转变到统一规则下,便于管理,减轻经济管理负担。相对于个人的这点利息来说,这一点可能才是上面更看重的。

【4】以后银行LPR会不会基准涨我就涨,基准降我不降?

【答】:不会的,基准降必然会跟着降,但是有可能降低的幅度略小。

广大群众被教育怕了,会担心LPR的涨跌和油价一样随意,这一点大可不必担心。

LPR是18个商业银行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去掉一个最低值,然后综合平均而成,它们得到央行的低成本资金后,必须贯彻上层意图,有所表示的,它们必须执行下去的。

区别可能就是,以后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大一些,降1个点,对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小一些,降0.5个点。但只要降低,还是要露雨均沾的,这一点和三桶油还是有区别的,大家放心。

【5】这个LPR谁说了算、以什么为基准,参考是什么,多久变动一次?

【答】:LPR18家行业银行说了算,18家银行综合报价平均而定。每月20号更新一次,每年贷款人可以变动一次。

LPR以央行央妈给出的出借款利率为基准,央行央妈参考的就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际上其它国家利率执行情况,对内需要衡量标准,分类指导和支持。

看完以上这些,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

说回开头的背景,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一条路,力拼产业升级。为什么叫做“力拼”产业升级,就是因为产业升级要实现起来非常艰难。

现在不是低人力成本倾销的时代了,人民群众已经基本实现了小康生活,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许,就必须像日韩一样,走上高质量发展的道路,而想要高质量发展,必须首先实现一点或多点的产业突破,以点带面,来拉动整个产业链上的产业升级。

我国承担起这个“点”的作用的企业比如华为、京东方、大疆,但是想要实现一条产业的升级,必须投入海量的低成本资金去进行长时间的研发持续投入,攻克上下游的所有的技术难关和产业壁垒,政企合作,勠力同心,才能引导贯串整个产业实现更新换代,以期达到质的变化和产业升级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其中如人生存的血液一般重要的就是金融。国家一定会资金上政策上进行呵护和扶持,从去年的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到现在的LPR变革,都是为了让资金越来越便宜,为了让资金去它本该去的地方。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又不能让物价太高,人民群众生活成本不能太重,通胀必须控制平稳,降准降息有不能经常用,所以带有普惠金融性质的LPR横空出世了!

作为普通大众,大家总会把LPR和房贷联系在一起,但其实,它的影响方面里,房贷只是其一而已。而更重要的是,为了给企业经营和产业创新使用的资金不断降低成本,依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扶助和政策引导。

作为普通群众的我们,现在能做好的就是,安心工作,发挥特长,平衡心态,与国同运!

二小姐爱说笑爱撩骚;一家之言,抛砖引玉,欢迎各位下方留言点评!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担保人的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9月5日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借款用途为采购,并约定款项转入案外人某物资公司账户。某实业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同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还提供了《购销合同》一份,证明陈某与案外人某物资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300万元借款转入《购销合同》相对方,即案外人某物资公司账户。庭审中,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原告某银行将300万元借款转入案外人某物资公司账户后,重新转回给了被告某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于采购。担保人某实业公司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某恶意串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因返还借款及担保责任等事宜达不成一致,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分岐意见】

担保人某实业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担保人不承担责任。被告陈某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对合同必要条款的重大变更。本案中,借款用途发生变化属客观事实,且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二、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责任。贷款方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贷款人并无监督义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陈某就借款用途的变更进行了协商,借款人单方改变贷款用途,因贷款人并未参与协商,故不构成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贷款人对借款用途变更并不知情。本案中,贷款人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某物资公司账户中,已经履行其贷款发放义务。后某物资公司将款项转回陈某的账户,贷款人并不知情,并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二、借贷双方并未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对借款如何使用属于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的行为,借款人单方面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未参与协商,不属于借贷双方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之情形,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借贷双方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贷款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亦不知情。因此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

第四、合同并未约定贷款人的监督义务。而贷款人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中,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贷款人并无监督义务。除非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贷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本案中,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并无上述免责情况,故担保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增加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应当在合同中就担保免责条款进行详细约定,特点是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违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