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新个税法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信中说,新个税法将于今天也就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了解最新的政策。
这次新个税法明确,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中国之声记者详细解读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这两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个税法的有关政策。
点击这里,收听央广记者报道:
住房费用的扣除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解读,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具体来看,(这部分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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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姚元解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或者他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用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贷款利息,都是可以享受扣除的。是按照纳税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来掌握的。”
如何认定首套房?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房地产政策略有不同,不同时期的政策也有变化。该如何认定首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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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元:“对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同时期的贷款利率有不同的政策。我们是按照纳税人发生贷款的年度政策来掌握。如果纳税人确实不好掌握,可以查阅一下自己当时的贷款合同,或者向当时办理贷款的银行查询就可以。”
此外,政策明确,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同样不得变更。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规定?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城市规模对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每月800元、1000元、1200元调整到现行的800元、1100元和1500元。
具体来看,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以上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对此,财税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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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些大城市房租还是比较高的,原来定的1200可能偏低,所以这次有关部门根据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把1200提高到每个月1500,把1000提高到1100,这样也是考虑到我们现在各地房租的实际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此外,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另外,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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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借贷行为涉税问题分析
资金借贷行为在经济交易中十分普遍,对于资金借出方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什么税,什么时候缴纳,我们一起共同学习。
一、相关概念
我们这里所说的借贷行为是广义的借贷业务,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从事的贷款业务,还包括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业务。从增值税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分税种分析借贷行为相关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1.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规定,从增值税对贷款服务的定义来看,可以说对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囊括其中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都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为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该文件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资金借方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归还本金及利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银行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利息何时缴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就有差异了。金融企业是哪些企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将该政策又扩展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非金融企业只能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结息时间缴纳增值税。
3.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1.利息收入确认方面。利息收入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金融企业有特殊规定,《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方面
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须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利息,应按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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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大事儿丨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三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截至16日,全国已有30个省份1563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跨省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
过去一周发生了哪些大事?哪些值得关注?哪些与您息息相关?请看本周大事回顾。
【“红包”】中央拨付2017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
财政部日前发布消息称,近日,财政部安排拨付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7.01亿元,加上2016年10月提前下达的553.94亿元,截至目前,2017年预算安排补助地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已全部拨付地方。
【免税】两部门: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三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医保】人社部:30省份1563家医院医保跨省报销
来自人社部的消息,截至16日,全国已有30个省份1563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跨省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养老】国办印发《意见》提出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
河北省巨鹿县医院医养中心活动室内,医护人员岳伟峰(右一)在询问老人马庆坤(前右二)的生活情况(6月8日摄)。新华社记者牟宇摄
据中国政府网1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明确了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的重点任务。
【改革】17省份推行公车标识化广东等省加装GPS定位
今年以来,浙江、山东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规定,推行公车标识化。此外,部分地区还为公车加装GPS定位系统、建立公车管理服务平台……在多重举措下,公车改革正继续向深处推进。
【安全】教育部紧急通知:全面开展幼儿园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
教育部16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学校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
【象牙塔】北大清华等高校自主招生启幕多所高校“扎堆”开考
6月15日,教师在位于清华大学的一处高考阅卷点阅卷。新华社记者王化娟摄
高考刚结束,各大高校的自主招生测试又密集展开。10日至22日,北大、清华、人大等90所全国试点高校举行自主招生测试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不少高校“扎堆”考核,测试时间“撞车”,让考生不得不有所选择。
【资源共享】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启动
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11日正式启动。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决定今年6月11日至17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是我国第27个全国节能宣传周,主题是“节能有我,绿色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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