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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家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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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不为人知的内幕

提前消费的观念早已在社会上盛行,种类很多:车贷房贷信用卡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等,甚至前几年买个手机都是以贷款的方式进行宣传,这其中不难有人欢喜有人忧。

本人从事金融行业多年,刚毕业的那几年在农村信用社信贷部,天天跟一些农业贷款打交道,不过那时候的贷款主要以创业为主,项目就是养殖和种植,主要以免息进行推广。

在一次金融行业培训班里认识了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领导,在我们互相认识的交谈中,他说了一下自己的收入,使我惊讶又敬佩不已。

原来世面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都是以××咨询公司著称,贷款额度都是20万以内,利息也都在两分左右吧,能贷款的人群当然是很广泛了,只要不是黑户都能贷。

其实这些条件我感觉还是能理解的,毕竟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担保,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人群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最终都是能解决燃眉之急。

但是说到他们的收入的时候我真是无语,普通的业务员工资都是一万多,底薪2500,提成是2.5个点,一个月随随便便都能放个20到30万,在每个客户放款的时候还需要一次家访,也就是说要收家访费,最少的200,多的也就不说了,等到客户还款有困难的时候,业务员也能收到所谓的逾期费,这也就给业务员提供了一些所谓的额外收入。

不难想象的就是,客户到最后还是有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并且在每个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以致于还不起。

不过最近这几年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好像没那么多了,有的听说已经被查封倒闭了,由此建议大家,借贷需谨慎,不要盲目跟风消费。

大家一起认识“套路贷”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套路贷”常见的五个作案特征包括: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而后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高款额交还犯罪嫌疑人。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犯罪嫌疑人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理由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案例

【案例1】阴阳合同2016年8月,在杭州做服装生意的郑女士急需借3万元,经中介介绍,郑女士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朱某了解到郑女士名下有多套房产时,答应提供借款服务。郑女士当即向朱某借款3万元,约定保证金是本金的20%,逾期每天违约金为20%。最后,加上10天利息、中介费、家访费等费用,借款总额为5万元。但朱某要求郑女士在借款条上写下的金额为8万元,并解释说这是“行规”。经不住朱某的诱骗,郑女士签下了8万元的翻倍借款合同,但实际到手只有3万元。同年9月,为偿还之前本息,郑女士再次向朱某借款。依然按照“行规”,借款合同写着25万元,实际到手12.5万元。同时,郑女士还签署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房协议、房屋腾退协议和代为开锁委托书作为贷款的担保。经过不断“借新补旧”,郑女士的债务后来滚成800万元,变卖了房产都没有还上贷款。

【案例2】虚造流水2015年1月,家住上海,时年17岁的小杭在朋友圈看到一条消息:16岁以上未成年人只要凭一张身份证,即可在当天拿到3000元至5000元的放贷。涉世未深的小杭在放贷人傅某、郝某等人的诱骗下,向瞿某借贷4万元。第二天,瞿某和唐某以“走账”为由,通过银行给小杭打款16万元,按瞿某要求,小杭当场从16万中取现12万还给瞿某,拿出3.5万元作为中介费付给傅某、郝某等人,小杭实际仅到手5000元。尽管只拿到5000元,几个月后瞿某催债时,小杭的借款已经“利滚利”到了90万元。后来,小杭被诈骗团伙强迫卖掉一套价值194万元的房子来还欠款。阴阳合同、虚假流水,是诈骗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套路贷”开始往往以“无抵押,三分钟放款”“低门槛、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极具吸引力的放贷条件为诱惑,受害人“咬饵”后,犯罪分子会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贷款公司”或通过银行转账,哄骗借款人取款并扣留部分现金或在放贷时借故扣除部分款项,使借款人到手款项明显少于合同款项。不论是以“看点费”“手续费”“砍头息”“保证金”等名义扣除的各种款项,还是通过虚造银行流水扣留的现金,这些都成了诈骗团伙诈骗所得的“第一桶金”。

【案例3】故意失踪2016年8月,四川的卢先生在朋友介绍下到某贷款公司,用自己的越野车抵押贷款8万元。贷款公司以扣除3个月利息、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由从中扣除11000元,卢先生实际收到69000元。按照该公司员工张某要求,卢先生打了一张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8万元,自愿拿越野车作为抵押,期限为3个月。”同年10月,卢先生去车贷公司还款,却发现公司搬走了,张某“人在外地”。后来卢先生辗转找到该公司和张某,张某均以“不在本地”或者“正在办理取车手续”为由搪塞过去。直到2017年1月底,张某告诉卢先生,因逾期现车子已被转押,需支付13万元用于取车,其中包含8万元贷款、逾期违约金、停车费、车辆保险、车辆出库费、来回人工费等多项费用。

【案例4】肆意认定2017年12月,急需资金的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杭州某公司,用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与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与蒋先生口头约定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半月一付,期限4个月,每期付息5000元。2018年1月14日,在蒋先生支付第2期利息后,该公司却以付息超期21分钟为由,认定蒋先生违约,并强制扣押蒋先生的车辆,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合同金额5万元,索要“违约金”1.2万元。该公司的老板陈某通过威胁施压、扣车、聚众造势等手段,迫使蒋先生支付4.5万元将车赎回。玩失踪、强制缩短还款期限、肆意认定……无论犯罪分子以什么样的理由搪塞、推脱,都是为了让受害人“违约”。姚海韵指出,犯罪分子制造“违约”,是为了侵占受害人的违约金,以便进一步侵占其财产。“违约”后,犯罪分子就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手续费”等,而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一旦深陷“套路贷”陷阱,受害人应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留对方暴力催收的证据;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树立正确理财、消费观,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莫轻信各种无抵押免息贷款的广告信息。

课后练习题

问题之一:“套路贷”合法吗?

(A)合法(B)不合法

问题之二:遇到“套路贷”,我们应该怎么办?

(A)忍气吞声(B)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之三:“套路贷”中经常会以“看点费”“手续费”“砍头息”“保证金”等名义扣除的各种款项等名义,给付的金额与贷款注明金额不一致,这样合法吗?

(A)不合法(B)合法

问题之四:“套路贷”是正规贷款吗?

(A)是(B)不是

广西首例新型车贷套路贷告破,犯罪团伙以合同陷阱逃避追责

通过陷阱合同,车贷套路贷团伙不仅从受害者那里榨取到高额钱财,还能掩饰自己的套路贷行为。

撰文岂料

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近期,广西警方破获其境内首例新型套路贷骗局。警方耗时7个月,捣毁了相关的4个犯罪集团,破获敲诈勒索案、诈骗案、寻衅滋事案、伪造公章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各类刑事案件100余起,并将46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专案组共追回涉案车辆20余辆,挽回损失600余万元。

与传统的车抵贷不同的是,该团伙专门培训员工引导受害人签订陷阱合同,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看似合规的制式合同中混入设置有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条款的内容,并且设置高门槛致使受害者违约。

不给借贷合同

根据警方的通报内容,2021年初,刘某到北海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20年6月8日以熊某的名义贷款10.5万元购买一辆2013年宝马5系汽车,2020年12月还款产生逾期,12月31日时宝马车被广西某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偷偷开走。刘某找到对方讨要说法时,被对方以逾期为由要求交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和1.7万的元拖车费,共计4.7万元,否则他们不予归回汽车,刘某因此报案。2021年3月8日,北海市警方正式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放贷方的广西某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套路贷的行为,在抓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黄某后,还牵扯出其上级公司浙江某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据调查,浙江某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其分钦州分公司以及广西某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使用相同的手段进行车贷套路贷行骗。他们首先让公司的业务员佩带有银行标识的工作证件,以此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假冒的银行工作人员会在银行的正规合同中混入有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的套路的合同。

这部分合同被他们称为陷阱合同,陷阱合同不仅能够让受害者在违约时面临高额的违约费用,还能在受害者报警时产生掩护作用,让警方只能把类似警情作为经济纠纷进行调解。

被害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出于贷款心切的心理不仔细阅读条款,即使有被害人想要认真看合同,业务员也会通过催促等方式让其赶紧在指定位置签字,一些业务员甚至拿出空白合同劝服受害者签字。无论是在何种形式下的合同,在签订完毕之后,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声称要上交公司将全部合同收走,以此种方式来拖延被害人的发现。

接下来就是认定违约环节,如果被害人还款逾期或者提前一次性还款,都会被机构认定为违约,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和车辆上装好的GPS定位偷偷将车辆开走藏匿。受害者找到公司讨要说法时,工作人员就会将准备好的合同拿出来,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和解押费等费用,为了快速收回资金,工作人员还会要求受害者一次性缴清贷款。若受害者不同意工作人员的要求,套路贷团伙就会变卖受害者的车辆来快速回款。

故意制造违约

车贷套路贷多打着低利率、不押车、当天放款等口号,诱使有车却急需资金周转的人群以车作抵押进行放款。传统的车贷套路贷都有着虚增债务、制造违约、签订明显不平等合同和敲诈勒索巨额费用等情况。

车贷套路贷的虚增债务手段通常是通过向受害者收取各种手续费从而达到降低放款金额,例如在一起警方破获的套路贷骗局中,受害人韩某向富阳的一家车贷公司申请贷款,该公司让韩某根据行规,在车辆安装GPS设备,并要收取“管理费”、“家访费”、“服务费”、“GPS安装费”、“首期利息”等各种名义费用,最后还要以“保证金”的名义增加1万元合同金额。最终韩某与该公司签订了18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其他费用实际到手借款金额才15万元。

制造违约是车贷套路贷最为常见的手段,如果是贷款者主动违约,车贷套路贷平台就不会耍手段,对待老老实实按时还款的借贷者,套路贷团伙会想方设法让其违约。根据无锡市公安局曾公布了一起“车贷”套路贷案件,受害人王某到无锡市嘉益贷款公司进行车辆抵押贷款,在第二期利息支付日期,王某发现联系不上公司老板吴某,他到公司询问,工作人员称钱只能还给老板吴某,吴某现在外出有事需要等到第二天才有时间。第二天王某接到了车贷行老板吴某的电话,以付息超过8小时为由,认定王先生违约。随后吴某带人上门强制扣押车辆,要求王某偿还8万元,并索要“违约金”,王先生最终支付了9.5万元才将车赎回。

根据从事过车贷套路贷拖车工作的内部人士透露,他们这些拖车者会有一个群,群里老板会发布即将违约的车辆信息和定位信息,拖车者会在车辆附近守株待兔,一旦违约超过一秒,这些拖车者就会立刻拿上备用钥匙将车开走,一单干成能拿到3000元左右的费用。

根据裁判文书网对车贷套路贷的判决情况来看,被认定为车贷套路贷的团伙一般都会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等情况。一些不具备放贷资质的车贷行,还会在合同上做手脚,将与车贷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订,当有调查部门调查时,就会以个人借贷的名义做掩饰逃过处罚。

数据显示,大多数车贷套路贷团体都会有或多或少涉黑涉恶的性质,在扫黑除恶的大力推行下,他们就如秋后的蚂蚱,蹦跶不了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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