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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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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全国人均贷款余额超5万元,沪浙京达10万,山西最低

2022年上半年,伴随着全国部分地区疫情散发、频发,以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人们对贷款越来越谨慎,而是更加倾向于储蓄,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萎靡不振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表明人们贷款消费、贷款投资的意愿在逐渐减弱。

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上半年,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累计余额达到212.34万亿元,其中,住户贷款(LHh)累计余额为73.29万亿元,按照人口14.13亿计算,全国人均贷款余额为5.19万元,上半年住户贷款额仅增加2.18万亿元(人均增加0.15万元),比2021年末增长3.1%。

注:住户贷款有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均包括消费贷款与经营贷款,不包含企(事)业单位贷款。住户贷款余额为累计数,不限于当年数据。

一、上半年各省市住户贷款总余额从全国31个省市住户贷款总余额来看,各地之间差距较大。上半年广东省贷款总额达到96163亿元,稳居全国第一,高于第二名的浙江省2.3万亿元,金融地位无可撼动;个体户与民营资本活跃的浙江省、江苏省紧随广东之后,上半年住户贷款余额分别达到73001亿元、67233亿元,位居第二、第三名。

而排在第四位的山东省住户贷款余额为41884亿元,低于江苏2.6万亿元!福建省(34359亿元)、河南省(预估为31019亿元)上半年住户贷款余额均超过3万亿元,排名第五、第六位。

上海、四川、安徽、河北四个地区,上半年住户贷款余额超过2.5万亿元,入围前十名,除此之外,北京、湖南、湖北三地均超过2万亿元。重庆(1.9万亿元)、天津(1.1万亿元)等8个省市上半年住户贷款余额在1万亿-2万亿元区间,对比之下,内蒙古(8296亿元)、西藏(1044亿元)等10个地区不足万亿元。

二、上半年各省市人均贷款余额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中东部及沿海地区是常住人口聚集地,有时候总量大不代表人均多。在31个省市上半年人均贷款余额方面,上海以11.43万元排名第一,浙江11.16万元、北京10.48万元,位居前三,人均贷款均超过10万元。排名第四、第五位的福建省(8.21万元)、天津市(8.05万元)人均贷款余额超过8万元。

总量第一的广东省与总量第三的江苏省,由于人口相对较多,所以上半年人均贷款余额分别为7.9万元、7.6万元,排名第六、第七位。重庆市以人均6万元贷款余额排名第八,安徽4.24万元、江西4.14万元,入围前十名。除此之外,山东(4.12万元)、宁夏(4.02万元)人均贷款余额超过4万元,主要是由于山东人口众多达1亿人,而宁夏人口相对较少仅720万人。

其他包括湖北(3.76万元)、广西(3.02万元)等12个省市上半年人均贷款余额均超过3万元,其中,总量第6的河南省人均排名第22位,总量第8的四川省人均排名第18位。云南、西藏超过2.8万元,在人均贷款余额方面,西藏并未垫底,资源大省山西以2.16万元垫底,人均贷款余额最少。

可以看出,南方地区的沪苏浙皖、福建、广东等地区人均贷款余额排名靠前,前十名北方地区仅有北京与天津,一方面主要是南方个体户经济发达,经营贷款较多;另一方面,当然这也与当今许多城市的高房价有很大关系,使得居民不得不以长期贷款的形式买房。

三、劳动力人口实际人均贷款额是多少?数据经过平均,经常被人们吐槽拖后腿,那么,如果只算实际可以参加工作的适龄人口,人均贷款余额是多少呢?数据显示,我国16-59岁的适龄劳动力人口大约有8.8亿人,除去在校生之后(中等教育在校学生数3916.84万人,高等教育在校人数4430万人),实际可以参与劳动的劳动力人口大约为8亿人,上半年全国住户贷款余额为73.29万亿,可以算出,劳动力人口中实际人均贷款余额达到9.16万元!

这其中,可能还有部分无法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如残疾人、部分农村人口)、或失业者以及未就业者,如果不包括此部分人口,人均负债可能达到10万元!实际上,在受到当前疫情持续影响、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凡是购房者、个体户经营者,几乎是人人背负高额负债。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年利率却达20%?小心“利率幻觉”

当你点击“申请贷款”等类似按钮之时,是否亲自核实过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贷款机构展示页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视觉中国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上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确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基本案情显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而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元。

中原信托称,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000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并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贷款利率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中原信托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实际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视听。

两种利率计算口径背后的“猫腻”中原信托表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计算出应还的总利息,再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托的算法,借款人已经还款的部分在后续的还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计息。

这样的计息方式类似APR(名义利率)口径,即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对于借款人来说,APR相对好理解,计算起来也简单。但是它忽略了资金被实际占用的时间,无法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张的实际年利率则是用IRR(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得出,即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利率又称内部收益率或内部报酬率,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

IRR的计算公式稍显复杂,但由于已还贷款本金没有计入计算利息的基数,同一款贷款产品用IRR口径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往往会明显高于APR口径,这也是贷款机构倾向于展示APR口径下的名义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原因。

除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扰乱金融消费者的视线,各种还款方式也在掩盖着借款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不精于计算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觉”的陷阱。

目前借贷市场上常见的还款方式有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种还款方式下即使标注的利率相同,实际用资成本也可能相去甚远。由于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贷款产品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续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号公告的附件显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过,央行也提到,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缺乏会计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原信托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该案例不仅对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获评2019-2020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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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40亿ABS:人均月收入1.14万却贷款16.81万

来源:开甲财经

近日,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永动2022年第二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说》显示,宁波银行将发行今年第二期个人消费信贷ABS,受托机构为安徽国元信托,发行总金额为40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10日,2007年7月19日成为国内首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城商行,目前设有16家分行,466家网点。截至2021年12月末,宁波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规模为653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规模5.3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为0.81%。

发行说明书提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出现恶化,贷款可能出现逾期,经向借款人催讨等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信用损失将会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根据披露,借款人加权平均年收入13.70万元,平均每月收入为1.14万元/月。借款人加权平均收入债务比1.47,即如果借款人月收入1.14万元,其每月要偿还的债务为0.78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网上主流观点认为,个人负债率的比例在30%-50%为宜,而个人负债率超过50%,贷款机构就会认为你风险很大。

这是否意味着,宁波银行这期入池资产的风险很大?

中诚信国际、中债资信发布的评级报告显示:宁波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以白领通为主,该产品是宁波银行根据借款人信誉度及贡献情况,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授信业务,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需要,方便快捷地办理信用贷款,此次入池的贷款产品种类为上述的白领通。

借款人年龄分布方面,借款人最小为24岁,最大为55岁。其中,借款人30岁以下(含30岁)余额占比4.49%,借款人30-40岁(含40岁)余额占比39.9%。据此计算,借款人40岁以下(含40岁)的余额占比为44.39%。

不过,上述评级报告显示,贷款用途用于数码产品消费的余额占高达61.76%,这也意味着,至少有17.37%的余额借款人年龄在40岁以上。本期资产池总本金余额40亿元,即6.95亿元借款余额来自数码消费,且借款人年龄在40岁以上。

40岁以上的人,大多数人都已结婚成家,贷款用于购车、医疗、教育、旅游、装修、婚庆都很好理解,但贷款用于数码消费,着实让人有点意外。如果是数码爱好者,40岁以上的人理论上也不需要分期消费,况且本期资产池平均贷款年利率6.75%,并非是免息活动而带动的分期消费。

不止借款人年龄与贷款用途存在冲突的疑问,借款人贷款金额与贷款用途也让人产生疑虑。

评级报告显示,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9.11万元,单个借款人均本金余额16.81万元,贷款用于数码消费的余额占比61.76%,贷款用于数码消费的笔数占比60.03%。

公开资料显示,数码产品包括:手机、电脑、相机、电视机、智能家电、录音笔、扫描仪等电子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大多数数码产品价格都是几百元、几千元,乃至几万元,只有专业级单反相机售价能达到10万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均贷款本金余额16.81万元,贷款用于数码消费的余额占比61.76%,着实让人有点看不懂。

开甲财经注意到,宁波银行年内已领到了5张罚单,累计罚款金额705万元,多次因个人信贷问题被罚。

最近的一次处罚时间为7月22日,因涉及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第三方证券存管账户、流动资金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宁波银行处于罚款145万元。

5月6日,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宁波银行衢州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被罚款人民币45万元。

4月11日,宁波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非标投资业务资金支用审核不到位、房地产贷款授信管理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被罚220万元。

声明:本文仅作为知识分享,只为传递更多信息!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人据此做出投资决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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