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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广告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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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案|吉林银行一支行用贷款抵扣广告费 十年后却要起诉借款人 律师:或涉虚假放贷

钱晓睿/文

向银行借款45万元逾期九年未还,银行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两次上诉均被驳回。日前,裁判文书披露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暴露出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所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存在的“疑点”。

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一起银行起诉逾期贷款人的案件,却意外展现出该行用贷款抵消广告费之后,又反过来起诉名义上的“借款人”拒不还款的“迷惑行为”,其背后直指银行机构虚假放贷以增加贷款规模的违规操作。

近年来,银行虚增业务规模的违规行为频繁出现,屡次遭到监管处罚,据财经网金融梳理,2022年以来,银保监全系统至少开出37张罚单所涉案由明确指向银行虚增业务规模,包括虚增存贷款、以贷转存、以贷转贷等等,合计罚金超410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银行内部考核体制不完善,普遍存在重市场营销、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各级领导和营业网点的员工绩效均与经营目标直接挂钩,使得内部违规行为不断发生,个别管理人员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导致大案、要案屡禁不止。

借款45万元逾期九年未还吉林银行起诉却被告知超过时效

据相关判决文书显示,2009年11月24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与祝恩智、袁鲲鹏、刘赢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5万元,期限至2010年11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购买门市房,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6375‰,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刘赢。

在借款逾期后,祝恩智、袁鲲鹏、刘赢没有履行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2010年11月21日、2010年12月13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客户经理向祝恩智送达两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由刘赢代签。

九年之后,2019年12月30日,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向祝恩智送达了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该行催收贷款未果,于是将借款人诉至法院。

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祝恩智、袁鲲鹏立刻返还借款本金10.86万元及利息15.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以后发生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时止);判令刘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祝恩智主张过权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祝恩智已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吉林银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述借款合同最晚履行期限在2010年11月23日,也就是说,吉林银行的诉讼时效在201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2年11月23日止,但吉林银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祝恩智等被告主张权利。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6元、财产保全费184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负担。

贷款实为抵扣广告费法院两度驳回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不服,遂提起上诉。

该行表示,其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虽然与祝恩智之间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0年11月23日,但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祝恩智进行过多次催收,2019年向祝恩智送达了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祝恩智已经签字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祝恩智已经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应当履行债务,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认定吉林银行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

但事实上,一审法院驳回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上诉请求,不仅仅是因为时效问题,更是因为当时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目的不纯”,并非借款人的主动意愿。

据一审时祝恩智、刘赢辩称,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偿还祝恩智的广告费。该份合同的签订是基于2009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广告协议,吉林银行为了履行广告费给付义务,才用贷款形式支付的。签订贷款后吉林银行明确表示贷款不用祝恩智偿还。

二审法院查明,吉林银行通化分行与通化隆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9年签订《广告协议书》,约定通化隆城文化传媒为吉林银行通化分行提供通化市所有出租汽车后风挡处LED电子屏为媒体做广告宣传。该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广告费按每月5万元计算,合计广告费60万元。

通化隆城文化传媒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也表明:《广告协议书》系通化隆城文化传媒前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祝恩智在经营公司期间签订的。

因此,法院认为,吉林银行与通化隆城文化传媒签订的《广告协议书》系案涉贷款合同的附件材料。祝恩智主张并非真实的贷款,实际上是吉林银行支付的广告费用。吉林银行对祝恩智的主张不予认可,但并没有证据证明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广告费用。

另外,祝恩智、刘赢还指出,贷款合同本金为45万元,吉林银行却只主张了10.89万元本金,祝恩智收到广告款后,没有偿还任何贷款后,那么是谁偿还34余万元的本金呢?

吉林银行在诉讼中称,祝恩智于2011年3月24日偿还35万元、2019年2月13日偿还500元。

二审法院指出,从日常经验法则判断,祝恩智从答辩时就主张案涉贷款并非真实的借款,其没有理由主动偿还,并且在贷款合同体现的诉讼时效界满后六七年仅偿还500元,有违常理。

而吉林银行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35万元的款项来源,500元还款的客户签字,以确定是借款方偿还贷款。再结合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诉讼时效期间内,以及诉讼时效期限界满后的7年多,吉林银行都未向祝恩智主张过权利,由此能够认定案涉贷款系吉林银行支付的广告费用。

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驳回了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的请求,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有瑕疵,本院已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银行操作不合规或涉虚假放贷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虽是银行追究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的责任,却“意外”暴露该行在业务操作中的违规行为。

一方面,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投放广告,却用一纸贷款合同来抵消相应的广告费用,同时,该行还在合同中虚构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购买门市房”,这一系列的操作必然存在不合规之处。

京师律师事务所张雪峰律师指出,银行以放贷为名行还款之实,通过借款合同以放贷的形式支付广告费,其目的很可能是为完成贷款业绩而进行虚假放贷。

京师律师事务所左胜高律师也对财经网金融表示,发放贷款与支付广告费属于性质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内部审批流程和财务制度,银行的操作明显不合规。

财经网金融了解到,虚增业务规模是近年来银行机构为了追求效益或者是面临考核压力之下,常见的违规操作,2022年以来,银保监全系统至少开出37张罚单所涉案由明确指向银行虚增业务规模,包括虚增存贷款、以贷转存、以贷转贷等等,合计罚金超4100万元。

6月6日,金华银行因为虚增存贷款、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违规,被金华监管分局罚款525万元;5月20日,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也因以贷款资金开立定期存单并质押发放贷款、虚增资产负债规模等违规,被罚没672万元,诸如此类虚增存贷款规模的案由在监管罚中单比比皆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炎林指出,部分银行内部考核体制不完善,普遍存在重市场营销、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各级领导和营业网点的员工绩效均与经营目标直接挂钩,使得内部违规行为不断发生,个别管理人员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导致大案、要案屡禁不止。

既然业务流程不合规,涉嫌虚假放贷增加业务规模,吉林银行通化光明路支行为何会在贷款合同期满九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爆”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呢?

左胜高律师指出,首先,银行九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说明该债权根本未实际履行,或不是不构成借款。至于九年后银行起诉广告公司,可能是银行基于借贷的业务流程,在对积压的银行贷款日常处理中发现后提起的,也有可能银行因换了管理层,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引发。

张雪峰律师则推测称,近期经济下行压力大,银行呆账、坏账太多,为了缓解银行信贷资金压力,该支行将这一笔贷款作为不良资产处理,起诉要求偿还。也可能是银行通过起诉的方式,将相关违规贷款行为与前任贷款人员相联系,摆脱个人违法放贷的责任。

该案件对于银行的启发,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和业务合规操作方面。左胜高律师表示,银行一方面要规范日常业务的管理和审批,及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要基于业务本身和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定和合规体系建设。

张雪峰律师补充道,将内部的经营性支出列入贷款业务的操作,是银行为了冲业绩而在贷款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常见手段。银行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贷款业务活动,如若不慎,除了必然引发的行政责任、内部处分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卷入刑事犯罪活动之中。

“钓鱼式”获客?网络小贷公司涌入朋友圈投放广告

你有没有在刷微信朋友圈时,突然出现一条贷款广告,而且广告词还很有诱惑力,让人忍不住去点。

微信作为拥有12亿级用户体量的流量渠道,不少贷款公司选择在微信朋友圈投放贷款广告,以此来获客,但在贷款广告中还存在一些行业乱象。

01

通过朋友圈获客

在朋友圈里,一款名为“公金中心”的贷款产品,听起来像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放贷。

其广告介绍称,“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谢凭公积金借我18W8,最快1小时到账”。

并自称“正规贷款”,“最高可借20万元”,以及“凭公积金申请:安全靠谱、利息超低、通过率高”的字样。填写姓名、手机号、手机验证码,并填写申请金额即可。

点击发现,放贷资金由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助贷机构为前海创新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实际上,这则广告并不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而是一家注册在深圳、运营在上海的助贷公司,为通过朋友圈获客而投放的广告。

除了“公金中心”的名称,还有“沪金中心”、“公金部”变换着来,都是以“凭公积金借款”吸引眼球。

无独有偶,另一款名为“中金信诚-随借随还”的贷款产品同样在朋友圈获客。

其广告介绍为,不刷脸,不下APP,最高可借20万,最长可分期96期,并称“放款快、成功率高、费用低”。填写申请资料仅需提供姓名、电话、所在城市、申请额度区间等资料即可。

这款贷款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广州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贷机构为中金信诚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公金中心”和“中金信诚-随借随还”的资金来源都是熊猫小贷,只是助贷机构不同。

爱企查信息显示,熊猫小贷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根据腾讯广告官网对于金融类广告要求,小额贷款若涉及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应具备“网络小额贷款”等相关字样或备案证明。

从这点上来说,熊猫小贷是拥有互联网小贷牌照的,符合互联网展业的资质。

网络小贷平台通过朋友圈获客的不在少数,但作为助贷机构,冒用“公积金”名义揽客的行为,很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证。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微信作为现在最热门的社交平台,具有相对较高的公信力,许多用户有时会因对微信平台的信赖,而进行消费交易。

今年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的规范》,包括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金融类不实营销宣传、金融类误导营销宣传。

02

低门槛,实际利率不低

有的金融广告把借贷额度描述的如同账户余额一样,以“低门槛、低息、超长分期数”吸睛,让一些金融知识匮乏的人掉以轻心。

通过“公金中心”业务经理介绍,公积金月缴纳满1000元,缴满1年时间,单笔可授信20万元,利息3厘,最长期限5年,当天放款当天到账。

10万元每个月还款1966元,但并未说明“利息3厘”是以什么方式来计算。如果10万元每个月利息是1966元,那么年化利率是23.59%,这跟宣传中的最低6%的年利率相比,实际上并不低。

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先过度放贷再进行暴力催收,使消费者陷入贷款深渊负债累累。

网络小贷公司不断涌入社交平台获客,其中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拥有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资格,但注册资本却未达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随着监管的持续收紧,不断加大对违规小贷机构的清退力度,给部分地方性小贷机构带来不小压力,选择注销牌照离场。

与此同时还有部分小贷机构频繁增资,满足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增资”与“离场”并存,小贷行业优胜劣汰表现明显,经营不善和不良贷款很高的小贷公司自然会被市场淘汰。

03

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

有时候在点击了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之后,不仅会被推荐下载各种网贷A,还可能会遭遇贷款中介的电话“骚扰”。

即使只是点了一下,填写了一些个人信息,就算没有贷款需求,但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有记者在“公金中心”点击了“测测你能借多少”这个入口,一小时内被多个电话打爆。

如果是遇到一些资质不太规范的网贷导流平台投放贷款广告,点击之后可能会被导流到不同的网贷平台,填写的个人信息也可能被“共享”给其他平台。

现在的贷款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分布在各大流量平台,出现在朋友圈,还能伪装成朋友动态的金融广告,还有一些短视频平台,先是雷人的剧情最后也是金融广告。

像微信的用户量大,平台本身可以在消费链条前端形成信任背书,提升用户使用信心,并且转化率高,可以让流量价值最大化。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对广告内容审核应更加严谨,不要给不良商家“钻空子”的机会。

消费者也应对微信朋友圈贷款广告保持警惕,不要随意点击或轻信广告内容,确实有借贷需求,可以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以防掉入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陷阱中。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且说金融

捆绑授权、利率36%…实测朋友圈广告,贷款平台好分期的另一面

“别再四处求人了,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谢好分期借我15万9,额度还能循环使用……”这样的贷款广告,你最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过吗?

9月12日,一位北京市民向北京商报记者反馈,近期频繁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以一家名为好分期的贷款平台为例,其宣称年化利率10.95%-24%,最高可借20万元,最近已经有308人申请。

图片来源:微信朋友圈

20万元的贷款额度,低至10.95%的贷款利率,对于不少手头渐紧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着实不小,但也正如微信朋友圈广告页所提醒“贷款有风险、借款需谨慎”,那这家网贷平台是否真的靠谱?

直至北京商报记者对好分期平台进行亲测后,才发现平台的另一面。一是宣传与实际出入较大,贷款利率高至35.94%,已远超其宣称的10.95%-24%;二是信息保护藏忧,一键式捆绑个人信息授权,已涉及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此外在贷款过程中,其多次推荐所谓的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贷款利率高至35.94%

“我最近也没有点过啥贷款申请,大数据这是怎么发现了我的‘穷’……”一位北京市民打趣的同时,更疑惑的是,这样一个被微信导流推荐的好分期贷款平台,是否靠谱?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点击该市民发送过来的分享链接,进行了系列测评。

该条朋友圈分享链接页面显示,好分期为厦门好微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好微”)贷款产品,隶属于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财科技”),其宣称不为大学生群体贷款,资金来源为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助贷机构为厦门好微。

从页面提示信息来看,北京商报记者仅需填写手机号、输入验证码,同意《注册服务协议》和《隐私协议》,便可测出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借20万元;不过,在进行系列操作后,页面并未给出额度,仅显示记者已经注册成功,紧接着又称需“激活A有望获得20万元额度,立刻下载领取”。

20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不少急需资金的消费者来说诱惑力不小,但实际真是如此吗?北京商报记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多处出入。例如,记者下载好分期A,进一步勾选同意好分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后,页面提示不再提示可借20万,而需本人上传身份证用于身份核验和借款评估,预估可借10.64万元。

然而,上传身份信息后,北京商报记者又被平台引导添加了银行卡号信息,进一步填写了学历、从事行业、工作岗位、月收入、婚姻状况、居住地址、通讯联系人等个人隐私信息。约一分钟后,北京商报记者收到了好分期发来的短信,被告知为平台的优质用户,并获得了1.2万元的贷款额度。

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下款1万2。从最初广告页的20万元到身份验证前的10.64万元再至实际下款1.2万元,好分期的这一波营销操作,引人费解。

然而,名不符实除了贷款额度外,还有其贷款利率。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平台首页并未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而是需用户点击“去借款”,才会在还款计划中展示借款年化利率。以记者实测情况来看,好分期给出的1.2万元的贷款额度,预估由三湘银行发放,借款年化利率35.94%,且还列出了2462元的借款综合费用。

图片来源:好分期A

广告宣称20万贷款额度,被列为优质用户为何实际到账额度却仅有1.2万元?1.2万元的贷款,为何宣传24%以内实际贷款利率却高至35.94%?2462元的综合费用又是从何而来?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微财科技以及预估放款方三湘银行进行采访求证,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金融产品含利率、复利、罚息等在内的综合成本不应超过24%,在营销展示过程中不超过24%、实际利率达到接近36%的做法已经存在合规风险,其超过24%的部分利息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出现实际利率可能高于宣传利率的情形,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了金融营销宣传中的如实披露原则,在行业内利率普遍降至24%以下的大环境下,35.94%的贷款利率确实畸高。”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同样说道。

关于贷款产品利率水平和计算方式,实则监管方近两年已做出诸多规范和要求。例如,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利率设定为最高4倍LPR利率,另外,央行也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明示互联网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目前在实际贷款中,大部分平台综合息费基本已控制在年化24%以内,少部分在36%以内,但产品息费水平必须明示,给予借款人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评价道。

另在法律层面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进一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好分期的宣传利率与实际利率不一致,从广告法上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LPR的4倍,35.94%的贷款利率属于畸高。在他看来,设置综合费用或是因为贷款平台需要从中赚取利润,如果平台各种综合费用和贷款利率加起来过高,使得贷款人的贷款成本过高,则可能被判定为不合规。

一键捆绑式授权存隐患

除了贷款利率出入较大,北京商报记者亲测过程中遇到的多处一键捆绑式授权,也引人费解。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实测发现,“好分期”在申请借款的过程中,虽然贷款页面显示预付放款方为三湘银行,但实际却要同意勾选“全套借款协议”。

其中除三湘银行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征信授权书、人脸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借款合同之外,还要捆绑勾选厦门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咨询服务合同、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除此之外,全套借款协议中捆绑的协议还包括: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个人征信查询使用报送授权书、朴道征信个人征信授权书以及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等,获取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等。

图片来源:好分期A

以新网银行个人征信授权书为例,其中提到该授权用途主要为审核本人贷款申请以及处理贷后管理事务、处理本人征信异议等。

为避免偶然性,北京商报记者另外还邀请了多位用户进行实测,但也遇到了同样的一键授权操作,贷款年化利率同样高至35.94%。

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这一操作主要是何考虑?对于这一情况,微财科技同样未给出回应。

对此,于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贷款申请过程中的一键授权,往往会发生在一些助贷平台的协议中,因为最终的贷款机构是哪家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但此类做法也容易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明确提醒,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开展相关业务或合作业务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比如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因此,在具体个人信息授权过程中,平台需要以合规为前提,进行明确提醒,细化授权内容,或者进行单独授权等,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于百程说道。

“正常来看,放款人如果仅为三湘银行,则借款人只需要向三湘银行授权开放必要的个人信息查询权限,”金天同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授权给多家机构的操作,既没有遵循最小化原则,同样存在合规性问题;如果三湘银行实际上并不掌握核心信贷环节,而将其外包给微财科技等互联网合作机构,还存在可能触犯助贷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苏筱芮则进一步指出,这其实也不符合“断直连”相关规范,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传输、共享方面存在漏洞。

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亦明文规定,如果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方,需要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捆绑同意。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键捆绑多家平台服务合同和信息授权,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关于该类行为的整治,李亚认为,“目前来看,单靠某一个部门的监管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还远远不够,需要多方联动工信部、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治理,同时完善立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信息违规收集’黑名单企业库”。

强推信用报告惹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商报记者和多位用户实测过程中,好分期平台也曾多次向用户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和超级会员,虽名为提额设置,但在消费者看来,实际也为贷款倒添了更高的成本。

例如,北京商报记者在注册A和上传身份信息、等待额度审批多个环节中,均被平台弹窗推荐信用报告,另外点击首页“风险监测”“我的信用”等板块,再次被弹出“查看信用”的提示,平台多处提醒“信用查询,可助更快下款”以及“上传报告,可提高审核通过率”等信息。

图片来源:好分期A

但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点击发现,这一所谓的“个人风险报告”,需要用户单独付费29.9元。报告由天下信用提供,内容主要显示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手机号、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等,另外在报告综述中还展现了用户的存在风险项、天下分、履约信息、消费需求度以及公共信息、财富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报告与央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有着本质的不同,根据天下信用客服告知,这一风险报告主要用于个人的简单了解,展现的更多是大数据信息。

但这也同样引发了消费者的质疑:“这样一份收费的大数据信息报告,为何频频在贷款过程中被强势推荐?若进行查询操作或者频繁点击查询,个人信息是否又会有泄露风险?”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向好分期及微财科技采访,但未获得回应。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天下信用是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建设的平台,主要提供个人数据报告查询、企业报告查询等服务。北京商报记者多次在好分期平台联系天下信用客服询问报告用途及收费是否合规,但对方同样未给出回应。

事实上,天下信用无法向用户提供征信报告,主要因为鹏元征信并不具备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2020年12月30日,央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元征信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为了规避法律,平台往往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有意隐瞒超高利率,变相加重贷款人的负担和成本。根据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形式采集信用信息,因此相关机构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收取费用是不合规的。

“若平台后续还需继续为用户提供征信服务,必须取得央行下发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且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费用。”李亚说道。

腾讯广告:正联系广告主核查

虽然仅仅是一个贷款广告,但一系列顺势操作后,造成的结果却可能是伤“钱”又伤“个人信息”。“真是细思极恐!”被北京商报记者告知一系列风险后,前述北京市民感慨。

另据该北京市民反映,她近期其实并未有借贷需求,也未曾进行过贷款操作,但却频频在微信朋友圈刷到贷款广告,“本来想点击进去关闭,但发现越点击反而刷到的次数越频繁,我也是无奈了”。

此前,央行等7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出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对此,除了好分期,对于贷款广告展示平台的腾讯,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采访。后者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朋友圈广告均带有清晰的“广告”标识,并设置了反馈与投诉入口。如用户收到不感兴趣的内容,可点击外层右上角“广告”进行反馈或关闭当前广告,平台会第一时间跟进处理并优化推荐内容。

另经核实,腾讯广告称,前述贷款平台在广告主资质及广告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另针对实际贷款利率与宣传利率不一致的情况,虽广告主实际经营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审核义务范围,但腾讯广告出于保护用户目的,正在积极联系广告主进行核查。腾讯广告将在能力范围内,全力协助用户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广告主在投放后的经营行为,腾讯广告表示,已建立了《腾讯广告贷款行业违法处罚规则》,对广告主违规泄露消费者信息、落地页链接违规跳转、违规收取手续费等违规行为,腾讯广告均建立了封停、冻结账号等惩罚机制,从而更好地规范广告主经营行为。

对于后续贷款平台合规治理及推广营销,苏筱芮表示,后续,机构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应当强化相关的宣传规范并如实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各类监管要求的信息;在个人征信方面,需要遵循监管关于“断直连”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则需要认真倾听消费者反馈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客户沟通机制,不断提升客户服务及体验水平。

对于好分期后续贷款产品及营销宣传,北京商报记者将持续跟进关注。

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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