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贷款”套路入局:贷款12万,稀里糊涂4万买了保险
把投保作为贷款前置条件,等于将贷款违约风险转移到保险业。联合贷款和助贷可能会加剧持牌资金方的管道化和空心化,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在于助贷机构的监管与规范
文《财经》记者俞燕张颖馨
编辑袁满
“这一个月我没怎么睡过觉,天天失眠,精神都恍惚了。”蒋林夕(化名)在微信上幽幽地发来一个哭泣的表情符。让蒋林夕陷入这种状态的,除了新冠疫情导致家庭生意一落千丈,还有她从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入的个人信用贷款已经逾期。一个月前,蒋林夕收到一条来自“广东人保财险”的短信称,她在互金平台上申请的贷款逾期未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2328.HK)代为追偿,如其仍未还款,将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并可能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就在蒋林夕收到短信的3月,人保财险发布的2019年年报显示,其信用保证保险(下称“信保险”)承保亏损高达28.84亿元,位居其亏损险种之首,令业界哗然。但与保险圈鲜有接触的蒋林夕对这一切一无所知。收到上述短信她才获悉,自己那笔小额贷款投保了人保财险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下称“个贷信保险”),12万余元的贷款要交4万元保费。在蒋林夕加入的维权群里,有相同遭遇的不在少数。而在黑猫投诉和21CN聚投诉等平台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自从2007年中国平安集团首创“信用保证保险+银行贷款”模式以来,信保险渐渐成为保险公司转型发展非车险业务的重要抓手。尤其是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即“141号文”)发布后,信保险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重要增信措施。但近年来随着网贷平台不断跑路、暴雷,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也跟着踩坑,信保险渐成高危险种,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开始收缩该业务。如今,中国财险业老大人保财险曝出信保险巨亏,为业界敲响警钟。“目前这个业务已经成为财险市场的大问题,是非车险业务的第一大风险业务。”一位监管系统人士表示。今年在经济下行和疫情叠加因素下,信保业务整体风险进一步积聚。4月23日,银保监会高层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披露,一季度因为信保险违约增加,导致赔付率激增50%。今年7月,实施三年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到期。三年间业内外环境已发生巨变,新规能否实现信贷业务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亦为业界关注。
保险变身“糊涂账”?
蒋林夕对《财经》记者回忆,2019年家人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在某互金平台的杭州门店办理了一笔12万元贷款。据介绍,这笔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818.HK)广州分行发放的贷款(36期,年利率7.125%),每月应归还3700多元。蒋林夕称,此前还款正常,但到了2019年底,家人的生意账款收不上来,加之疫情影响,还款压力陡增。今年1月开始蒋林夕未能再及时还款。两个月后,她收到人保财险的客服短信,得知这笔贷款投保了个贷信保险。但对于何时投保、保单信息,她称“没有印象”。《财经》记者获得的这家互金平台的流程材料显示,借款人在门店面签时,业务员应当讲解保险的情况和费率。在平台系统内嵌入的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的投保界面,要由借款人本人在页面上操作输入“加密业务编码”进行投保,且需输入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对于这一环节,蒋林夕表示毫无印象,声称办理业务时手机被业务员拿走约20分钟,因此无从确定是否由其代办了投保手续。而当蒋林夕辗转联系上当初为其办理贷款的业务员(已离职)时,该业务员称由蒋林夕本人投保,因为保单上有其电子签名,现场也有录像。但蒋林夕发现投保单上填写的用户邮箱并非她本人所有,而是这位业务员的邮箱。“难怪一直没有收到保单。”对于保险公司为何没有回访,蒋林夕称,人保财险客服表示“线上投保没有投保回访”。《财经》记者就该问题向人保财险求证,截至发稿,人保财险宣传部门未予回应。蒋林夕办理贷款的当日,4万多元保费于同日划转到人保财险在光大银行开立的账户。蒋林夕声称,未收到保费划转出时的短信通知。最终明白12万贷款要交4万保费,蒋林夕表示:“我一定是疯了……”与蒋林夕情况有所差异,成都一家文创公司的创始人田蓉(化名),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大地保险”)旗下大地时贷门店办理9.9万元小额信用贷款(36期)时,倒是知晓需先行购买保险,但她以为保费是“一锤子买卖”,后来才发现,需要随每月归还的贷款本息按月支付。“难怪还了这么久,还有3万多元要还!”田蓉表示。与蒋林夕一样,田蓉也表示自己没见到保单。“办贷款的时候没有告诉我买的是什么保险,也没给我保单、投保回执,更没收到回访。”田蓉称,大地时贷的业务员对其表示,“没有保单原件,即使有也不会给客户。”
(图源/借款人田蓉提供)
经过多次投诉,田蓉拿到一份保单扫描件,看到该笔信保险保额为11.7万元,合计需交5.3万元保费。在21CN聚投诉和黑猫投诉等平台,关于小额贷款捆绑保险、收取高额保费、变相收取“砍头息”(指贷款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使实际贷款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况)等投诉比比皆是。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对于贷款强制搭售保险、收取或变相收取“砍头息”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搜集资金往来记录、协议文本、贷款中双方对话记录等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诉请返还多收取的费用。亦有助贷机构认为,有一些针对疫情的还款延迟政策被“老赖”“反催收”群体借题发挥,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债务的理由,因此,也需要加强对恶意逃废债的管理。
保险搭售“套路”深
“低利息、无担保、手续简便、秒放贷”,手头紧、为钱所困时,这些字眼对于借款人,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吸引力。蒋林夕表示,当初选择在互金平台办理贷款,就是因为听说手续简单。田蓉走进大地时贷的门店,除了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因为这家保险公司是国企大公司,贷款中介人称“很正规,审核快”。但她们都没有留意到,轻松获得的贷款背后,还有一系列未及细思的“套路”,其中之一便是被搭售的信保险。根据定义,个贷信保险是保证保险(Bi)的一种,为那些凭自身信用难以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增信业务,即承保的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当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催收、诉讼等贷后管理,并向借款人追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9年发布的《普惠金融聚合模式研究报告》显示,保险公司作为增信节点,与资金方进行风险分担,使得普惠信贷琏条中负债端的风险容忍度与资产端的风险发生概率得以匹配,从而实现业务下沉。“141号文”之后,助贷机构(即文中所说的互金平台)或银行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作为增信措施。一些助贷机构找到客户后,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后承保出单,再由银行进行二次审核。由于投保作为放贷的前置环节,一些助贷机构只有到了签订贷款合同时,才会告诉借款人需要购买一份保险。此时,贷款申请材料已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借款人因为急需资金,通常都会答应投保。至于保险费率、保额、支付方式是什么,借款人并不了解或在意。由于个贷信保险属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债务偿付、违约或失误承担赔偿的附属合同,一些保险公司据此否认在贷款时同步销售保险属于捆绑销售。阳光保险声称,搭售是指两种完全可分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被同时强制销售给消费者,从而侵犯其选择权,但个贷信保险不可能脱离借贷法律关系而单独销售,因此不属于“搭售”。不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此前曾在致原上海保监局的司法建议书中认为,在消费信贷中捆绑式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保险自愿原则。一位法律界人士则提醒,对于借款用户来说,办理金融业务首先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了解相关的流程,切忌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字或提交个人信息;与此同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比如不应与业务员共同捏造虚假资金用途骗取贷款,且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影响个人征信。
三大陷阱须看清
投保只是捕捉消费者进入“套路”成为借款人的第一步,更深的套路还在成为借款人之后。
此前,央行官方公众号曾以漫画形式提示“现金贷”有三大陷阱,第一个便是以月利率或日利率呈现。据了解,小贷利率通常以月利率或日利率呈现,比如,一些助贷机构或银行声称日利率仅为0.05%,转化为年化利率则为18.25%。据一位金融业人士透露,如果是按月利率分期支付,容易产生一种“利率幻觉”,往往让借款人对真实利率掉以轻心。信保险也存在类似的“费率幻觉”。个贷信保险按月期交(人保财险则为趸交即一次性交清),以月费率显示,一般在2%以内。但折算为年化费率则达12.36%。据一位财险公司人士透露,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还会有免赔率、银行历史坏账率、还款能力、还款方式、渠道系数等费率调整系数,有一定的“水分”可操作。第二个陷阱则是分期还款。由于每期归还的等额本金,与未来各期归还本金的时间价值不同,便会产生本金不断归还,但是利息却不见减少,利率从而被悄然“垒高”的现象。第三个“陷阱”则是助贷或贷款机构收取的所谓“服务费”。据了解,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服务费,以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根据其实际使用期限按不同的费率收取服务费,比如第三个还款日前为10%。扣除这部分服务费后,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变相“缩水”,但每月等额归还的利息,仍以初始贷款额计算,也会使得其实际利率远高于名义利率。一位金融业资深人士指出,这些手段,包括以保费的形式让渡利息,无非是使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控制在36%的红线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超过该红线,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个贷信保险的定价高,出险率相对较低,在中间渠道搭售又赚了过路费,已变成了一把收割用户的利刃。”一位金融业资深观察人士如是评价。对于部分借款人质疑其被收取“砍头息”,助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皆予否认。某互金平台称,借款人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平均在24%左右,最高不超过36%,不会触及监管红线。大地保险则表示,其个贷信保险的费率根据客户的综合资质进行风险定价,保费率区间符合已报批的费率,不存在变相超过36%的情况。阳光保险则表示,其个贷信保险的费率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行业类型、承保条件等,综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费率。杨兆全表示,实践中“砍头息”较易识别,从借贷双方资金往来中,能看出名义借款金额、实际扣除金额、以名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等信息,以此测算“能够认定为砍头息”。
联合贷款:金矿还是雷区
近年来,银行业生态剧变,不少商业银行发力零售业务试图转型,信用贷款成为突破口之一。上述金融业资深观察人士表示,银行并不是真的惜贷,而是要找到合适的信用风险承担者,利用合适的金融工具比较安全地放贷。
在个贷信保模式下,保险公司成为合适的信用风险承担者。与人保财险、大地保险以及阳光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皆有合作的光大银行表示,很多特定普惠客群的融资需求整体风险偏高,过去从银行直接获取融资的支持是不充分的,通过银保合作实现风险共担,一定程度缓解了客户融资难的问题。2017年“141号文”出台后,联合贷款和助贷成为主流,保险公司因为门槛低、信用风险低、赔付金额灵活等特点,成为提供增信、为其风险兜底的生力军。根据光大银行对《财经》记者回应的说法,银、保之间的合作模式是这样的:由人保财险负责营销获客,并推荐至该行申请办理贷款,在该行的APP线上提交的贷款申请并签署贷款合同,“业务流程合法合规”。而保费并非由该行收取,而是划转至人保财险在该行开立的指定账户。蒋林夕表示,在其办理贷款时,并未见到人保财险的人,只与互金平台的业务员打过交道。据《财经》记者了解,借款人投保是通过在嵌入该互金平台的湖南大鸿保险经纪公司的投保界面来操作。
银行、保险公司、互金平台合作业务流程(图源/《财经》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在这种信用保险增信模式下,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能力,银行提供资金,助贷平台作为获客渠道,经纪公司则扮演风险隔离的角色。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在端口组合在一起提供给客户,从而规避了非挂持牌机构资质与合规监管的风险。某金融业资深人士指出,对于银行来说,与保险公司联手的妙处还在于,一旦借款人逾期80天,便由保险公司赔付,从而避免了贷款逾期90天进入不良的可能性,降低不良率,进而可减少拨备计提,同时,降低资本占用,并可实现增加当期帐面利润的目的。对于一些未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互金平台或助贷机构来说,则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变相加入。这种看似各得其所的模式,其实风险不小。比如,即使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其贷款的真实用途,让未与借款人进行真实接触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难以研判,从而很难有效甄别风险。据了解,在银行询问借款人资质和借款用途时,助贷机构一般会交代借款人,要说成是“用于日常消费”。但在实际中,一部分人贷款其实是用于公司周转经营。蒋林夕便透露,她在申请贷款时,贷款用途写的是“生意周转”,但在保单上,该笔贷款的用途却显示为“日常消费”。由于投保作为贷款的前置条件,意味着风险的兜底关口放在了保险公司身上。银行通过信保险对冲了贷款违约风险,同时也意味着将风险让渡和传递到保险业。一位监管系统人士表示,联合贷款和助贷可能会加剧持牌资金方的管道化和空心化,“这也是监管部门所担心的。”某地方金融监管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直言,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关键在于助贷机构的规范,很多机构并没有相关展业资质,进入门槛低,在获客等环节经常出现违规操作,导致部分风险蔓延至持牌金融机构。但如何监管本身就是难题,无法保证助贷机构是否会与持牌机构间签订“抽屉协议”。对于两大挂牌主体银行和保险的相关监管亦在进一步强化。银保监会4月30日公布的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据《财经》记者了解,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于此前下发,其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向划定了明确范围。同日公布的立法计划中,《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启动修订。财险业老大人保财险在信保险业务上“马失前蹄”酿成巨亏,对此中国人保集团兼人保财险董事长缪建民在2019年年报发布会上表示,该司信保险确实对基层的风险管理措施传导不够,“下一步除了规范承保、强化风控能力之外,还要强化问责”。有保险业人士透露,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在信保险上步子迈得很猛,此次巨亏亦主要来自广东,逾期率很高,其广东区域有两个门店因为坏账太高而关闭。不过,对于该情况是否属实,截至发稿前,人保财险对《财经》记者未予回应。“人保财险财大气粗,所以能抗得住。如果换成中小公司,踩进坑里就爬不出来了。”一家中小财险公司人士感叹。另据一位财险业人士透露,截至2019年,财险业尚有1万亿元融资类信保险未了责任的敞口(即可能赔付的最大值)尚待消化。在经济下行期,尤其是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重创,个贷信保险的风险不容小视。不过,对于该数据,尚待官方确认。一位监管系统人士表示,信保险是今年产险领域严监管的第一大风险,这个业务如果风控不能到位,以为挖到了金矿,实则跳进了火坑。
【证据指引25】贷款诈骗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贷款诈骗起意的时间;②为诈骗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诈骗手段;④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申请贷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理由及承诺的贷款用途。
(3)犯罪嫌疑人与贷款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协商时间、地点及沟通、协商的具体情况。
(4)贷款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条件。
(5)犯罪手段(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⑤其他手段。
(6)使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手段的,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
(7)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手段的,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
(8)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手段的,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具体内容。
(9)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手段的,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
(10)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手段的,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可以担保的数额、已担保的数额。
(11)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的数额及贷款合同规定贷款资金的用途。
(12)贷款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3)贷款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贷款催收情况。
(14)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后的表现(①携带贷款潜逃;②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③)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④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
(15)犯罪嫌疑人归还贷款的情况,不能归还贷款的具体数额。
(16)是否通过行贿方式获得贷款。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将贷款占为己有或使第三者不法所有)。
(2)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推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①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②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③)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④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⑥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
(3)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2.被骗过程及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
(1)被害单位放贷审查、审批程序。
(1)商谈、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地点、过程及贷款合同的内容。
(2)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方式、手段及承诺贷款资金的用途。
(3)被骗贷款的数额、被害单位对诈骗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贷款资金)。
(4)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履行情况。
(5)贷款资金的流向及贷款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及贷款的催收情况。
(6)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7)犯罪嫌疑人归还贷款的情况,不能归还贷款的具体数额。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知情人、关系人、中间人、参与人等,调查了解:
1.犯罪嫌疑人为骗取贷款所做的准备。
2.犯罪嫌疑人骗取贷款的手段及具体情况(①引进资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真假性;②虚假经济合同的形成过程及具体内容;③虚假证明文件的来源、种类、具体内容;④虚假产权证明的形成过程、具体内容、形式上可担保的数额;⑤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已担保的数额、可以担保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及偿还贷款的能力。
4.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后处理、使用资金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已偿还贷款及未偿还贷款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等。
(四)物证
1.用骗取的贷款购买的财物(①动产;②不动产;③准不动产等)及照片。
2.作案工具(①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印章;②银行信用卡;③虚假担保物等)及照片。
3.涉案资金及照片。
(五)书证
1.与案件有关的贷款申请报告、贷款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贷款审批材料等。
2.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4.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5.变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文本。
6.虚假的经济合同文本、产权证明。
7.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手续、材料、合同、信件等。
8.犯罪嫌疑人利用骗取的贷款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六)鉴定意见
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的文检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笔迹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贷款及其他涉案财产藏匿场所)。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概貌(空间、方位、大小及建筑布局)。
(2)涉案资金及其他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被骗贷款藏匿场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获得贷款的网上交易记录。
(2)犯罪嫌疑人将所骗贷款消费、挥霍的网上交易记录。
(3)与案件有关电子账本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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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北京规范信托个人贷款业务:严格规范利息收取,严禁恐吓催收
来源:澎湃新闻
监管对信托消费金融出手了。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向澎湃新闻分析指出,从通知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信托消费金融业务。此前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屡见不鲜,借贷纠纷亦层出不穷。
剑指消费金融乱象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内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至今,消费金融发展已步入第十一个年头,经历了各方资本的激烈角逐,信托公司也逐渐成为消费金融资金的“主发力方”,与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一同争夺市场份额。
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
普益标准在一份题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消费金融”的研报中指出,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大、风险集中度高,而消费金融的风险特点是单笔金额小、风险分散,此间相去甚远。
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款,市场上关于信托公司对个人的信贷业务,也不断出现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各种质疑声。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显示,信托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仅有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西藏信托等五家信托公司。
帅国让表示,《通知》延续了强监管态势,对于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亦有现实意义。
信托公司应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与此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针对线上发放的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要求自查整改存量业务
针对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值得一提的是,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信托公司对本公司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新发生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行业合规稳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