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找人担保人吗

本文目录

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非本人签字,还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往往会找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

若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

为他人代签,而并非本人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员额法官王汝景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01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6日,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康某某、胡某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冯某某仅偿还借款20000元,仍剩80000元借款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交付被告冯某某款项实际为9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三个月的利息10000元,借款到期后共需偿还原告姜某某100000元。

被告胡某某辩称,借条担保人胡某某的名字非本人所签,且已过担保时效;借款数额应当以被告冯某某实际收款数额为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02

法院审理

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利息10000元,有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出具的借条、原告姜某某及被告冯某某的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某某已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未偿还。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将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康某某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康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某某追偿。

本案借条中担保人胡某某的名字非本人所签,庭审中,原告姜某某未能提交被告胡某某授权被告康某某代为在案涉借条中签字的证据,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胡某某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收到原告诉状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未超过保证期间,对被告胡某某辩称已过担保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03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康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告康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姜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04

法官提醒

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之间发生借款事实,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书写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明确注明身份,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给朋友担保贷款的后果是什么?

想起大斌哥是因为我们在市区因疫情被封在家多天了,老家里父亲的高血压药吃光了,父亲也封在家不能出去买药,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要不就找大斌哥帮忙买吧。”他是镇上的基层工作人员,一直奔波在抗疫一线。

大斌哥是我亲四叔的儿子,人是极好的。前年冬天我母亲在市里住院,他每天晚上下班后都去医院看望,有时带点水果,有时带点面包,我的老母亲当时已经不认识自己的儿女,却出奇的认识大斌哥,每次大斌哥来时母亲都出奇的清醒。因为大斌哥平日里就经常去家里看他们,大娘婶子家的事他也没少帮忙。

两年前大斌哥应该是我们家族中条件最好的了。他当兵转业后在镇政府上班,人老实忠厚,大斌嫂是镇中学的老师,两人的工资应该都很高,大儿子上大学,小儿子上幼儿园,应该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人。

只因大斌哥心太善良,帮发小担保了八十万元的贷款,发小生意失败人跑路了,这个账就落在了他身上。他把家中三十多万元积蓄都还了银行,而且工资也被封了。就这样老实善良的大斌哥受尽委屈,早出晚归的替别人还着债还连带着父母跟着受苦。

我母亲出院回到老家,正月的一天中午12点多四婶又来看望我母亲,她提了一桶在菜地里减下来的菜苗让我们炒吃,她说天亮就去菜棚里干活了,一直到现在还没吃早饭,看着她浑身泥水干在衣服上,脸上也是一道道干了的汗印。我心疼的说:“四婶,您都七十多岁了还种两三亩地菜棚太辛苦了。”四婶听了我的话,眼角流出两行浑浊的泪,她说:“妮子,我不干怎么办?指望你大斌哥,他自己都顾不上自己了,他的工资被封了两年多了,光上班不拿钱,在家里你大斌嫂一想起来就骂他,像骂榆木疙瘩一样,他大气也不敢喘。唉,谁让他有短来!过年我在他家里过了几天,每次看他买早点都不舍得买自己的,给别人倒好粥,自己喝涮粥桶的开水,我就可怜他。我和你四叔在老家种点菜卖点钱接济一下他,他上班不拿工资,同事间有个红白事,他总不能不拿份子钱,又不敢问你大斌嫂要钱,我就偷偷的给他点。”四婶说着又流下眼泪。

这是一个帮朋友担保贷款落的倾家荡产的真实例子。当朋友找你担保贷款时一定要慎重,不担保会失去朋友,担保了,倾家荡产还会多一个仇人。大家说是不是这种结局?

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