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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替他人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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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系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解释。本文以上述法规为立论基础,解析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以供参考。【问题解析】

1.什么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否有效?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旧贷的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并非真正的金融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

虽然新贷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债权人发放的贷款,从而有别于普通的借款合同,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对于债务人而言,系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于新贷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仍应当认可新贷合同(借新还旧行为)的效力。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设立新贷的方式消灭旧贷,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借新还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1)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2)“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如果同一借款人从第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所欠“旧贷”,则不属于借新还旧;如果新旧借款人不同,即使存在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也不构成借新还旧。因为从债的确定性原则出发,如果前后债务的主体不同,尽管发生代偿关系,也不能认为是该债务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3)“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如果“新贷”的金额与“旧贷”本金或本息之和基本一致,或者“新贷”的金额恰好是“旧贷”本息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之后的余额,即说明“新贷”与“旧贷”之间存在关联性。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

3.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有何区别?

借新还旧客观上所起到的作用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其本质上属于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但是,借新还旧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前者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旧贷及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而后者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个债。考虑到履行期限的延长可能对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换言之,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于两者加以区分,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处理。

4.“过桥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

所谓“过桥贷”,是指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旧贷,再以新贷来偿还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鉴于该笔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借款人以新贷来的资金还第三人的欠款。可见,“过桥贷”与一般借新还旧的差异在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只是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在此情况下需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然后再贷出新的贷款。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借来的资金偿还银行的旧贷后,银行不放新贷,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第三人的欠款。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且同意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新贷的,借款人可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

5.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新贷的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在借新还旧场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新贷与旧贷是否有担保以及担保人是否为同一人确定新贷上担保的效力,具体体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此种情形下,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明确的是,《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文义上使用的语词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见并未强调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区分,即事实上肯定了物上担保亦可适用于该款规定。换言之,《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既可以适用于保证,也可以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

6.在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时,债权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负有告知义务?

与一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用于生产生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或然性不同,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清偿此前尚未偿还的借款,使得旧贷消灭而产生新贷。并且,当事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主要基于旧贷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此举增加了贷款偿还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担保人而言,对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在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与旧贷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时,应对债权人课以告知义务,即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保证担保人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否则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在新贷和旧贷均有担保且担保人为同一人时,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的,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借新还旧场合,虽然担保人往往抗辩因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改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从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新贷和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使得旧贷清偿完毕,从而消灭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而如果债务人不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旧贷,担保人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故在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对于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并未加重其风险责任。因此,不论担保人是否知情,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8.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是否仍享有旧贷的担保顺位?

借新还旧与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在借新还旧场合,虽然新贷代替旧贷,但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消灭,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本质上是旧贷的特殊形式的展期。因此,新债和旧债为同一法律关系,只要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权登记尚未涂销,债权人对于担保物即仍享有顺位利益,其担保顺位应予确认。《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一点。

9.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借新还旧”,抵押人在抵押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是否影响抵押权的顺位?

《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原来因旧贷而为的担保物权登记时点确立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的顺位,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竞存的情形。例如,债权人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之上设立抵押权后,并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利用,抵押人既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委托他人利用。如抵押人将该抵押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抵押权的行使并不受抵押财产出租的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申请除去租赁权再行拍卖抵押财产。如抵押人将该抵押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之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借新还旧”,抵押人在抵押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以原抵押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抵押权的顺位也不发生影响。

10.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担保物权登记尚未涂销的,债权人能否据此主张对新贷继续行使担保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的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在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新还旧,即终止旧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产生新的借款合同关系,且用新贷偿还旧贷,此时债权人不得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继续行使担保物权,但如果债权人与旧贷的担保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11.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新贷的担保物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该担保物权何时设立?

《九民会议纪要》第57条规定,在借新还旧场合,当事人约定旧贷的物的担保人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未注销登记的旧贷担保物权仍然可以担保新贷。担保财产上担保登记的持续存在,足以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不会危及与担保人就担保财产进行交易的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款的文义上看,在借新还旧场合,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以原担保财产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担保物权自动延伸至新贷之上,此时即使未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亦认可新贷的担保物权已经设立,且新贷担保物权的顺位溯及至原来因旧贷而为的担保物权登记时点。

1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诺放弃对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同意权,在借新还旧时,能否认定为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进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时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就此问题,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从体系解释看,借新还旧的规则属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之外的特别规定,如果认为保证人放弃《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赋予其的对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同意权就意味着同时放弃借新还旧规则对保证人的保护,则相当于架空了此规则,应当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主合同变更并不包括借新还旧的情形。换言之,即使保证人承诺放弃对主合同内容变更的同意权,在借新还旧时,亦不能据此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进而令其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本条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二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等规定不冲突,仍可适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新还旧贷款中保证人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号)

保证人与贷款人针对借新还旧的新借款合同签定了保证合同,若能证明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时,对其所保证的主合同的内容是明确知悉的、并且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保证人即应履行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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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法学45度”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唐鑫鑫

排版:王俏

审核:刘畅

年轻人排队提前还贷:为安全感借钱还贷,不想失业后求父母帮养房

从有钱没钱,也要买个房子,渐渐变成了,有钱没钱,也要争取提前还贷。自降杠杆,缩减负债,正在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新选择。

文|高越

编辑|楚明

图|视觉中国(特殊标注除外)

排队还钱

电话一响,昝志有些预感,跟旁边工位的同事说,「这一定又是来咨询提前还贷的客户」。一接听,果不其然,对方刚刚还贷4年,这次预备一次性结清56万元的尾贷。

类似的电话,他这周已经接了十几个。年轻客户偏多,买房时间也都不久,大多是5年之内,但金额这么多的,还是头一回。昝志在郑州一家银行担任客户经理,这大半年,申请提前还贷的客户越来越多,他说自己所在的银行提前还贷的金额比去年增长了40%。他要做的是,一个一个向客户解释,现在提前还贷不用到现场网点办理,APP就可以操作,自动扣款,只要等20天到1个月的审核期。

90后夫妻宋文竹和秦强也打去电话咨询,但他们情况特殊,主贷人秦强在外地,所以必须要文竹现场办理。房子是2014年春天买的,正赶上郑州第一次限购政策,从空中俯瞰郑州,到处都在动土施工,所有人急着上车,担心「再不买就赶不上了」。他们急忙选定了一个国企开发的楼盘,每平米8000多元,高于市场均价,总价一共78万元左右。当时也是房贷利率最高点,超过6%。

两个人刚刚毕业,没有积蓄,首付23万掏的是秦强父母的钱包。老两口一次性取出十几年的公积金,贡献了出来。剩下的50几万,选择了贷款。

就这样,每个月3700元的房贷,一年又一年,还了8年,直到今年6月,宋文竹才发现「本金只还了6万」,觉得这么长时间「一直在为银行打工」。她突然有了一个非常强烈的念头,「凑一笔钱,把房贷还一部分」。

他们凑了20万元。13万元是这几年攒下来的积蓄,剩下的7万是父母的资助。收到「还款成功」通知短信时,看着银行卡上减少的数字,宋文竹还有些不真实的感觉,「竟然这么简单就弄好了」。

不仅是手有存款的白领夫妻,差不多同时,居住在东北的手头并不宽裕的楚楚,也做出了提前还贷的决定。她家在长春周边的一个小城市,读完大学后,选择留在省会工作。父母外出打工,楚楚从小一直寄住在姑姑家里,没有自己的房间、床和书桌,连衣服都挤着放在表姐的衣柜里,对她来说,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是一种执着的念头。

毕业3年,楚楚拿出从上学开始攒的8万元,又管父母借了8万元,付了一套二手房的首付。房子不大,只有50多平米,但楚楚很满足,她终于「有扎根的地方了」。

楚楚工作年限不长,公积金不多,每个月只能用工资卡上的钱还贷,还要攒钱还给父母,日子过得很紧巴。她早晚只坐一元钱的公交,晚上加班晚了,末班车没了,她就走40分钟回家,早中饭都在食堂解决,晚饭是中午提前打包好的,留着用锅蒸一下就吃了。她喜欢看电影,但这两三年从来不舍得花钱看,公司逢年过节会发福利券,同事不要的也会送给她,在两个月里,她能看足了瘾,「看遍春节档,再看情人节档」。

今年,楚楚跟相处了半年的男友准备结婚,男友想要让她卖掉自己的房子,跟他一起把首付多付一些,还贷压力小一点,但楚楚想要留个退路,不愿意放弃婚前房。收到8万8的彩礼之后,瞒着父母和男朋友,自己用手机APP完成了提前还贷。

输入金额的时候,楚楚心跳得很快,手也在抖,她还没想好如何劝说父母,但有一种莫名的念头指引着她,「我觉得这么做就是对的」,终于眼睛一闭,按了提交键。那一刻,楚楚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相比于新手的紧张忐忑,丁靖和丈夫陈旭华对提前还贷已经轻车熟路。他们是周围的朋友中第一个尝试提前还贷的人,同样的还贷操作,已经进行了4次。第一次是去年7月份,丁靖在网上用贷款计算器规划着,发现越早还,节省的利息越多,他们手里钱不多,只拿出了5万元尝试一下,还付了0.6%的违约金。第二次是今年春节,两个人都发了不少的年终奖,拿出5万元,又还了一次。

前两次是偷偷还的,他们没敢告诉父母,但尝到甜头之后,丁靖和旭华有了底气,通过劝说改变了父母的想法——手头有钱,不必再买一套房,先把房贷还了才是聪明的做法。有了父母的经济帮助,他们的还贷大计走得更加顺利了。今年3月份,第3次还贷,他们一次性交了20万元。5月份,15万元又补上。

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还了45万元。有人还贷是为了减少月供、节省利息,但丁靖是为了缩短年限,如今他们已经成功将陈旭华那套房子的还款终结年份,提前到2033年。

丁靖最新一次还款15万,将到期时间缩短至了2033年。图源受访者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向了提前还贷的路。在豆瓣,「社畜买房共进会」和「丧心病狂攒钱」小组中,不少组员开始讨论「还贷」这件事。有人说,「我现在现金流还算稳定,失业风险不大,要不要提前还贷?」下面的回复,是清一色的「还!」甚至有人表示,「提前还贷,就是最好的理财!」

也有人不支持提前还贷,认为这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的选择。有人想着向远看,钱会通货膨胀,把钱一下子搭进去还贷不值得,可以慢慢还。还有些人工资相对稳定,更愿意依靠公积金按部就班、平稳地完成还房贷大事。

观望的人还在犹疑,下决定的人正在排队的路上。在北京,一名客户对自己见到的情景感到不可思议,他到网点办理提前还贷业务,却被告知,「前面还排着十几个人」。他很惊讶,没想到,「人一多,还钱这件事,竟然还需要排队」。

有钱没钱,提前还贷

「掏六个钱包,建一个小家」,这是买房的常态,在房地产市场叫做「刚需」。至于房贷,虽然利息差不多要追上本金,但这通常被认为是大多数普通人一生中能得到的最大一笔贷款了。掏钱的一刻,他们是乐观而自信的。

丁靖和陈旭华是高点上车的人,买房时是2018年,正是房价最高的时候。当时他们刚刚毕业,赶上了人才落户的政策,看了2周房,才确定了一套「老破大」。丁靖对家充满了美好的想象,想要「能买多大买多大」。

房子在成都天府新区,首付80多万全部由旭华的父母掏腰包。当时,陈旭华刚毕业还没交社保,也没有收入流水,还是爸爸替他做担保,才办了纯商贷,利率很高,有5.48%。当时的他们,眼里的未来一片光明,跟大多数人一样,手一挥选了30年还贷,每个月还7300元。

两年之后,两个人开始筹备结婚,丁靖也用父母帮助的钱和婆婆给的10万元,凑了40万首付,为自己买了个小小的婚前房,加入了背贷一族,每个月还5500元。他们分工明确,「自己的房贷,自己还」。同时,婚房的装修也在开展,两个人暂时搬到了丁靖的小房子里。那里离上班的地方很远,周边也没有地铁站,冬天通勤遭罪,丁靖跟旭华商量了一番,拿出三金钱,又添了几万元,一咬牙,买了一辆车,又加上了每月3000多元的车贷。

至此,每个月1万5左右的贷款,背在了他们的身上,这跟在一线城市买一套房子的贷款相差无几。买完车的头一个月,他们的日子过得窘迫,丁靖连一个季度1000多元的停车费都拿不出来,迫不得已只能向父母开口,妈妈听到二话没说,一次性转了3000多元,帮她周转。

丁靖和陈旭华那时还不担心还贷的事,他们知道,「只要工资一发下来,一切都好了」。他们有这个底气,两个人都是半互联网人士,旭华做程序员,丁靖是项目经理,每月工资、季度绩效加上年终奖,他们加在一起,年薪达到35万到40万元。结婚后,丁靖把小房子出租,租金加上公积金,完全能够覆盖她的房贷,两个人的还贷压力慢慢减轻了。

同为二线城市高收入群体,沈继明从没担心过自己的房贷。他2015年来到杭州,跟朋友合开了一家公司,在三里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有300多万,办理了150万元、30年期的商贷。他的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运转并不困难,业务也很稳定,有固定的客户,每年的工资加上分红,年薪有五六十万元。他甚至还在老家买了套房子,留着备用。房贷对他来说,并不是负担,「轻轻松松就能搞定」。

乐观自信的他们,完全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攒钱用来提前还贷,「大家都觉得要搞投资,钱生钱,才是最赚的」。

宋文竹之前习惯了贷款背在身上的生活,从不慌张。她一直在郑州排行前三的教培机构工作,做语文老师,收入高,又稳定,负责支撑家庭大后方。丈夫秦强是做金融的,也认识很多朋友,常常搞些债券、基金方面的投资,希望多赚一些钱,提升小家的生活质量。只是他亏得多、赚得少,几年下来,有了一些负债。

两个人花钱也有些大手大脚,手里好多个信用卡,刷爆是常事,有时卡还会被亲戚借走,债务只能两个人来还。装修房子时,也花了不少钱,借了装修贷没还完。尽管如此,文竹当时也觉得,「年轻人有些负债很正常」。

沈继明手里的闲钱也一直拿来投资,他跟着朋友炒股,倒腾过茅台、茶叶,还搞过土特产,几年下来,不亏也不赚,始终保持着手头有二三十万现金。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慢慢发现,理财不灵了。股市、基金大起大落,稳健的理财方式,像是余额宝,今年的年利率已经跌破2%。存在银行,也好不了多少,国有四大行,最高一档年利率也只有3.15%。

同时,人们对房子的信仰已经动摇,楼市整体陷入低迷状态。据国家统计局,今年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已下降28.9%。回看房价,许多人也发现自己的房子没过去值钱了。从贝壳研究院监测的全国50城二手房价格指数来看,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的平均房价一直在跌,哪怕是一线城市,都没有明显继续上涨。

一名南京的房产中介总结,楼市景气的时候,大家排着队买房,「能贷300万,不贷200万;能贷30年,不贷20年」,利率5-6%也不觉得贵,「慢慢还,不着急」,但现在不一样,大家发现,房价不涨,赚钱更难,手里有钱,还是提前还贷吧。

从有钱没钱,也要买个房子,渐渐变成了,有钱没钱,也要争取提前还贷。自降杠杆,缩减负债,正在成为年轻人的一种新选择。

不安的房贷人

想要提前还贷的念头,宋文竹去年就有了。

双减之后,没有任何预兆,公司一夜之间从郑州悄然消失,她2万多元的工资也化成了泡沫,讨要无门。宋文竹想过转行,做文员、写稿子,但一番尝试之后,她发现自己「只会教课」。所幸,家长们比她更急,请她私下教课,她也能靠着之前积累的生源,维持着收入。

只是心里空落落的感觉一直强烈。周围朋友每次问她,「最近在忙什么,换什么工作了?」她都不敢说出实情,只能搪塞,「这段时间没工作」。这不全是假话,现在她要自己交社保,也没有公积金,房贷都要用银行卡转账,她总是陷入一种「随时都有可能失业」的恐慌之中。

宋文竹看着家附近开了很多年的饭店,突然换了门头,经常去的生意很好的商场店铺,也在一个接一个退租。郑州法拍房更是陆续出现,这些都让她「每天都很不安」,时刻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个失去房子的人。

她越来越能理解父母的想法,一旦有贷款,就像是「欠别人的钱一样」。住着抵押给银行的房子,随时都会有被赶出去的风险,让她感觉「住得无法舒坦」。

她真正下决心清掉房贷是在今年。丈夫秦强之前调去成都工作,长期分居不是办法,想让文竹带着3岁的孩子搬到成都,一家三口换个城市定居。可一咨询才发现,首套房贷款未清的话,在成都买房,首付比例要70%。这个数字太高,宋文竹夫妻俩负担不起,但他们也不想卖房,一是这套房子作为婚房承载了他们太多的回忆,舍不得;二是房子所在的学区不错,他们为孩子上学考虑,「万一成都不习惯,也要有个上学的退路」。

今年,他们终于还完了之前投资欠下的债务,宋文竹觉得,「该立个新的攒钱目标了」。有了念头之后,她怎么都等不了,决定尽快还贷款。她算了下时间,心里很着急,还完贷款之后,还要攒首付,挑学校,找到自己去成都的新工作。赶在孩子上小学之前,搞定这一切,「时间是很赶的」。

如果职业发展、收入水平并不如预期一样乐观,一些人为了减轻未来的负担,会急于缩减自己的债务,稳住现在的生活。

高收入群体中的丁靖,每天担心的是,自己的高薪还能保持多久。疫情之后,互联网公司接连裁员,丁靖所在的公司虽然还未走向「优化」,但调岗的事却发生了很多,她每天回家都会告诉丈夫旭华,今天有个项目被砍掉了,身边的同事被调岗了,自己对接的客户厂子出现问题了,身边的朋友同学突然失业了……

曾经的他们,赶上了互联网的车,算是同龄人里率先买房买车的人,也一直庆幸自己的好运,但现在,风向渐渐变了。眼看着陈旭华已经30岁,距离互联网传说中的「35岁生死线」已经不太远了,丁靖也还没有生孩子,她看着周围的招聘广告,发现女性的就业限制更大。再过两年,生完孩子后,她不知道自己的位置会不会被挤走。

夫妻俩收入相当,一旦有一方失业,家庭都会塌下半边天。转行或者是降薪,丁靖两人深知,这不是有可能,而是大概率会发生的事情,「也许是40岁,也有可能更早」。她不想等到40岁,突然失业,转行无门的时候,还来求助父母帮忙养房子。

对他们来说,这是必须马不停蹄要做的事情。丁靖想要把握好这难得的几年高薪,在35岁之前,把两个房子的贷款还完七八成,剩下的再靠公积金慢慢还。

对于一些人来说,哪怕借钱,也要提前还贷。居住在武汉的房清失业已经1年了,他原本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后来被裁员,去年秋天,朋友介绍他卖保险,一开始还算不错,但很快,身边的资源用完了,朋友、亲戚问过一圈之后,业务再难拓展。跨年的时候,房清辞职了。

公积金一断,每个月3千多元的房贷也成了问题,房清每个月都在担心,下个月的房贷要怎么还,还完之后生活费怎么办。他一直找不到长期的工作,只能去同乡大哥的健身房谋个闲职。为了房贷不断,他又找自己父母借了10万元,先提前还贷,把月供降到了1000块出头。

不安的房贷人,想要抓住有限的稳定,卸掉债务的压力,抱紧自己的房子。

「比谁的贷款少」

「以前看谁赚得多,房子多。现在看谁贷款少,无贷一身轻。」

丁靖发现,如今身边的朋友买房时,跟她当年的想法截然相反,她更多的是头脑发热,「能买多大就多大」,但现在,更多的是求稳,「首付尽可能多,贷款尽可能少」。她完全理解这种想法,在不确定未来能赚多少钱的情况下,「保守不是悲观,而是保护」。

对于手有余钱的人来说,提前还贷,如同一种新投资。疫情之后,沈继明的公司很长一段时间业务基本停摆,没有收益,他自己的基本工资也锐减,那段时间房贷基本靠积蓄撑着。现在,虽然恢复了大部分业务,但也充满了变数,后续公司打算转型,作为股东,沈继明也会面临不小的风险。趁着手里有些闲钱,沈继明拿出了50万元,把尾贷全部还清,图个安心。

宋文竹身边的朋友,选择提前还贷的人也越来越多,有些年长一些的人,哪怕贷款只有10年,也会选择提前还了,说白了,「大家都越来越想要稳定了」。

有媒体曾做过相关调查,在年轻人买房的原因中,除了「自住刚需」之外,被选择最多的理由是「增加安全感和归属感」,但买房也有风险,房价、利率跌涨起伏,投资收益跑不赢房贷利息,牵动着背贷人的心。当安全感变成了不确定感,一切都是另一种样貌了。

这些都促使着越来越多的房贷人做出向往稳定的选择。据公开数据,今年2月,新增住户的中长期贷款,主要是房贷,自2007年公布该项数据以来,第一次出现了负数。

想要还贷,但很多人会问,钱从哪里来?这些选择提前还贷的人,虽然收入各异,但有共同的经验是:捂住钱包,缩减消费。

丁靖夫妻俩感觉,自从买房之后,两个人从来没有停止过攒钱。他们有着自己的省钱经:发下来工资,银行卡里只留1000元,剩下的全转到活期理财里,达到四五万元之后,再存一笔定期理财,保证每个月都有定期和活期,可以随时为意外事件买单。

丁靖以前是个很喜欢买衣服的人,但现在从每个月2000元的支出,降到了三四个月才买一件,秦强更是从三五百买一件衣服不眨眼,变成了钟情于「39元一件」的打折T恤。

宋文竹夫妇改变了大手大脚的习惯,发下工资后,第一时间把丈夫的工资存起来,只花文竹一个人的,信用卡每还清一张,就拿剪刀剪成两半,再也不用,两个人只保留一张信用卡。他们虽然不想勒紧裤腰带过得紧巴巴,但也在有意识地降低开销,出门吃饭从大餐厅降到了路边摊。

第一次提前还了一部分房贷后,楚楚也在计划着下一次。她打算把小房子租出去,租金加上公积金,还房贷不成问题。她已经成功说服男友,跟自己站在同一阵营,婚礼的礼金拿来给男友提前还房贷,之后两个人各还各的。她打算,每个月发工资后,先存下3000元的「还款资金」,攒满5万元,再还一次。之后攒下的钱,再逐步还给父母,「把房子牢牢握在手里」,她才最安心。

现在,昝志每天还是会接到想要提前还贷的客户电话,按照惯例,他要逐一询问原因,再仔细分析,劝说客户斟酌考虑。只不过,有人只是有意向,还没付诸行动,也有人很坚决,听筒里的声音听起来掷地有声:「我决定了,就是要还!」

图源《春娇与志明》

(应受访者要求,本文皆为化名)

贷款后借给他人挣利息 男子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人耍小聪明,一男子从银行贷款后又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可惜如意算盘失算,借款无法收回,无奈之下,他只能求助法院,那么,这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10月2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要不回钱求助法院

李林(化名),家住肇源县,看到别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收益,他心生羡慕,但无奈手中并没有多余的钱。

几经琢磨,他想出一条“妙计”,想着自己有套房屋,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再把贷款借给他人获得利润,随后,李林通过这种方式,从银行贷款30万元。

2021年1月,王海(化名)想采购农资产品需要用钱,李林将30万元借给了王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海并未按借条约定,向李林支付本金及利息。

从银行贷款,需要月月还贷,李林陆续向银行还贷1.5万元。

3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李林多次讨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海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海偿还30万元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支付自己向银行还贷的1.5万元。

案件承办人陈朝迪收到卷宗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安排开庭日期。

经过多次电话沟通,陈朝迪了解了事情经过,并得知李林与王海签订了借款合同。

庭审过程中,李林称自己向王海出借的30万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并且借款时也向王海说明了资金的来源,王海迟迟不还钱,自己已经还了1.5万元的贷款,他认为王海欠钱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耍小聪明自尝苦果

陈朝迪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李林向王海出借的借款30万元,系李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王海的,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王海应当向李林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林主张王海代其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其已还贷的银行还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且李林的此类行为,已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事到如今,李林才幡然醒悟,后悔不已,称自己不该耍小聪明。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王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林支付借款30万元,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些借贷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此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了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记者尹淇图为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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