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券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和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各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有关部门集体审议,由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三章已核销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仍然享有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第十六条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务;
(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
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解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
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
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是呆账核销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可根据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权。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于核销的呆账,应当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原因,确系主管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于年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原因,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统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期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同时废止。
附: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龙江银行19宗违法被罚1260万元 同业互作虚增规模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存在以下19宗违法违规事实:
1.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2.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3.内审工作有效性不足。4.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5.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制度执行不到位。6.通过同业业务违规转让不良资产。7.同业投资底层资产穿透不到位,减少资本占用。8.同业互作,虚增规模。9.未进行同业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未经授信办理同业买入返售业务。10.未落实统一授信管理要求。11.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不审慎。12.不符合贷款核销条件违规核销呆账贷款。13.内部问责不到位14.理财产品业绩报酬未及时进行账务核算。15.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6.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理财产品投资风险。17.小微企业划型不准。18.大额风险暴露超过监管规定。19.理财信息披露不规范。
黑龙江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26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2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龙江银行被开千万罚单!18名高管被罚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龙江银行28则处罚显示龙江银行因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问责不到位等1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黑龙江银保监局处以罚款1260万元。此外,18名高管被罚。
龙江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在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龙江银行注册资本30.8亿元,总行设在哈尔滨市。
龙江银行涉19项违规
据披露,龙江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1.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2.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3.内审工作有效性不足。4.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5.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制度执行不到位。6.通过同业业务违规转让不良资产。7.同业投资底层资产穿透不到位,减少资本占用。8.同业互作,虚增规模。9.未进行同业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未经授信办理同业买入返售业务。10.未落实统一授信管理要求。11.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不审慎。12.不符合贷款核销条件违规核销呆账贷款。13.内部问责不到位14.理财产品业绩报酬未及时进行账务核算。15.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6.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理财产品投资风险。17.小微企业划型不准。18.大额风险暴露超过监管规定。19.理财信息披露不规范。
近年已有多名高管“落马”
据《机构投资家》了解到,此前龙江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辉被带走调查。
张建辉曾任黑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等职,2013年调任掌舵当地唯一一家省级城商行——龙江银行,目前已在该行工作八年。
张建辉掌舵期间,龙江银行资产规模由1700亿元增至约2700亿元,但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均有所减少。期间,2014年9月,该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杨进先(正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他是龙江银行首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辉正是他的继任者。
令人担忧的是龙江银行历史上高管频繁落马,可见公司的管理层合规治理能力的缺失。
2015年7月,时任龙江银行副行长王贵彬(副厅级)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20年9月,龙江银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关喜华被调查。在这之前,她于2015年7月被免去行长职务并降级为普通员工,2016年5月从该行辞职。
龙江银行业绩持续下滑
2013-2020年间,该行营业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龙江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5.98亿元,较2013年的54.78亿元减少了16.06%,较2019年的49.98亿元减少了8.00%。8年间营收仅在2014年、2016年、2019年有过小幅度上升,但增幅最大的一次仅有2.85%。
净利润方面,也是剧烈波动。在2014年被“拦腰折断”55.62%之后,该行净利润仅在2014-2018年间依次小幅度递增。2018年在达到16.09亿元峰值后,继续下滑。2020年龙江银行的净利润为9.47亿元,较2019年的15.03亿元下滑36.99%。
去年经营业绩尚未公布,以去年三季度数据为例。截至去年三季度末,龙江银行的净利润为6.73亿元,同比下降19.88%;不良贷款率高达2.64%。
据龙江银行2021年三季报内容,截至9月末,该行总资产为2949.61亿元、总负债为2770.38亿元、净利润为6.7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