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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江苏南京: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数额分歧大,怎么办?法院对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判决解纠纷

一起涉台民间借贷纠纷,涉及人民币和美元借款两部分,双方对人民币借款部分无争议,但对于美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意见分歧较大。近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活用先行判决机制,对事实清楚部分先行判决,对涉及美元借款部分的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台湾地区居民,与被告胡某为朋友关系。自2016年起,被告因生活、生意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7月,原告按被告指示向被告合作方新加坡某公司汇款5万美元,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8年6月共借款20.3万元。此后,被告虽有几次还款,但仍欠16.3万元。被告对欠款16.3万元无异议,但坚持认为5万美元系原告向第三人的投资款,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因李某为台湾地区居民,应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大陆法律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本案中,关于人民币借款部分已经查明,目前双方就美元借款部分仍需进行取证、举证,故法院先就人民币借款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对涉及美元借款部分的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夏文浩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形成的背后往往意味着一方资金链已经出现了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会影响到胜诉一方的后续执行。本案中,法官尝试先行调解,但是进展并不顺利,多轮沟通之后,被告均无具体方案,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司法的特别程序要求,如何在涉台案件中提高效率,可否对当事人就事实清楚的部分先行执行成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的焦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先行判决作为中间裁判,并非终局裁决,适用条件是部分事实清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且后续还要预留翻译时间,是否可以将先行判决运用到涉外案件中去破解涉外审判的效率难题?合议庭经过充分研究、讨论,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建立在部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既然部分事实清楚,那么就该部分事实提前作出裁判结果,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有利于当事人先就该部分申请执行。

活用先行判决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又深度践行了平等保护,该案的裁决是审判工作方法的一次积极实践。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兴武通讯员孙传涛张岚

编辑:史梓敬

亲属之间借贷出纠纷,约一半是父母诉子女,法官这样提醒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安然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对2019年10月至今年10月的52起亲属之间借贷纠纷案的统计后发现,此类案件中,约有一半是父母起诉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且往往是小辈夫妻正在离婚,因购房款、购车款的来源究竟是长辈“赠与”还是“借款”而产生严重分歧。

据统计,这些父母子女及配偶类的案件中,公婆起诉儿子、儿媳的案件15件,岳父母起诉女儿、女婿的案件9件,母亲起诉女儿的案件3件。此外,还有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夫妻之间发生纠纷的各种案件。法院表示,这些案件中,原告胜诉的超过了7成。

在父母岳父母起诉子女、儿媳、女婿的24起案件中,作为共同被告的夫妻通常已经离婚或者正处在离婚诉讼中,感情已破裂,导致一方父母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债权。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父母向子女转账或者交付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赠与;如系借款,则借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案子主要是双方父母资助子女钱款用于购买房屋或汽车等,往往都和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有关。”二中院民事庭法官说,因为关系亲密,又有“面子”的因素在内,亲属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书面凭证,有一部分案件中虽然有借条,但也不能排除是发生纠纷后补签。绝大多数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往往仅有夫妻一方在借条上签字,如儿子、女儿给出借款项的爸妈签了字,但是儿媳、女婿并未签字,这就导致当事人在借款真实性的问题上产生激烈交锋。

法官表示,特别是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的风险较高。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难以根据单一证据和事实作出认定,只能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情理、常理和法理,充分考虑亲属、家庭、婚姻关系的特点进行全面判断。即使被告其中的一人认可借款事实,原告通常仍然不能免除举证责任,仍应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进行举证和说明,以防止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风险。

二中院对此类纠纷中的关键事项作出了重点提醒。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除了尽量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外,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如果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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