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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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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拨贷比到底多少比较合适?(1)正常类贷款的拨备率

一、引言在上一篇文章《银行是如何释放拨备提升利润的?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变化过程》中,我们详细讨论了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变化过程,最后给出结论,银行其实每年都在大量的释放着拨备,未来只有通过降低减值标准来降低拨贷比才能提升利润。

那么,银行合理的拨贷比到底应该是多少?现在的拨贷比到底高不高?到底有多少下降空间?本文及接下来的两篇文章共计3篇,将通过拨备消耗的压力测试来讨论目前银行的拨贷比是否充足,以及有多少下降的空间。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目前银行的拨备能抵御多少不良贷款的冲击以及营收减少的冲击。

二、银行之间拨贷比的差异来自于正常类贷款的拨备

上市银行之间的贷款拨备率(拨贷比)差异很大。

表1-贷款拨备率(拨贷比)

计算公式:

贷款拨备率(拨贷比)=贷款拨备余额÷贷款总额

其中,贷款拨备余额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拨备余额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贷款拨备余额之和。

如表1所示,2022年中期,拨贷比最低的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都不足2.5%,而最高的招商银行和农业银行都超过了4.3%,二者相差将近一倍。

然而,相差更悬殊的是正常类贷款的拨备率。

表2-第一阶段贷款拨备率(以摊余成本计量)

计算公式:

第一阶段贷款拨备率=第一阶段贷款拨备余额÷第一阶段贷款余额

注:此处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

如表2所示,2022年中期,民生银行的第一阶段贷款拨备率只有0.52%,浦发银行也不足1%,多家银行仅仅略超1%,而招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则都超过了3%,高低之间相差3倍以上,这个差距比表1中的拨贷比差异更加显著。

因此说,正常类贷款(第一阶段贷款)的拨备率差异是银行间拨贷比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那么正常类贷款到底应该如何计提拨备呢?

三、正常类贷款为什么也需要计提拨备?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三阶段模型的概念:第一阶段是信用风险没有上升(正常类),第二阶段是信用风险显著上升但没有减值证据(关注类),第三阶段是已经存在客观减值证据(不良类)。

这里边,第二三阶段的减值准备比较好理解,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上升之后自然需要做减值处理,已经存在客观减值证据的资产做减值处理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没有信用风险的资产为什么也要做减值呢?其做减值的比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表3-招商银行2021年年报贷款减值准备变动

如表3所示,招商银行截止2021年底贷款拨备余额2445亿,但其中有1693亿(占69%)都是第一阶段贷款的减值准备。那么招行为什么要从第一阶段贷款里计提这么多减值准备,是不是在隐藏利润呢?

其实,我们看下表1中的表头部分就能大致理解了,第二三阶段因为已经出现信用风险可以按照风险的大小对资产的整个存续期做减值处理,而第一阶段虽然还没有信用风险,但要对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预期风险)做减值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预测第一阶段的贷款(正常类贷款)在未来12个月内的信用损失?

其实,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比如年报和中报中公布的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这个迁徙率就是指期初(1月1日)的正常类贷款到年底时(12个月内)有多少比例向下迁徙了(变成了关注类或不良类贷款)。也就是说,银行通常都会利用类似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之类的模型来预计第一阶段贷款在未来12个月会有多少迁徙到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然后再根据二三阶段贷款的计提比例来给第一阶段贷款做减值处理。

表4-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计算公式(示意性):

第一阶段贷款拨备余额=第一阶段贷款余额✖️(第一阶段贷款向第二阶段迁徙率✖️第二阶段贷款计提比例+第一阶段贷款向第三阶段迁徙率✖️第三阶段贷款计提比例)

对于经营谨慎的银行来说,第一阶段贷款的拨备率至少应该能够给银行做到如下保障:当银行在未来一年(12个月)内遭受到较大的不良冲击,其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率大幅上升时,银行的存量拨备在大量消耗后依然充足,不需要在当期额外计提过多的拨备,从而使得业绩不会受到明显的冲击。

所以,大家再回头看一下表2中列出的15家银行第一阶段贷款的拨备率,大家可以用这个数据与各家银行的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表4)做一个对比,就会发现很多银行第一阶段贷款的拨备率是大幅低于其正常类贷款迁徙率的,说明其正常类贷款的拨备率严重不足。

四、结论

银行的拨备是一个逆周期调节工具,银行在不良生成低的时期不断提升拨贷比(表1中,2015年之前和2018年之后农业银行的拨贷比),而在不良生成高的时期加大核销拨贷比就会下降(表1中,2016年-2017年农业银行的拨贷比)。

而在最近10年中,大部分银行都没能将拨贷比提升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数值,因此,真正能够通过降低拨贷比来释放业绩的银行其实是很少的(图1中,2019年之后招商银行的拨贷比)

那么银行理想的拨贷比到底是多少呢?这个问题其实和银行过去的贷款迁徙率或不良生成率关系很大,因为不同的银行在最近一轮不良大周期中呈现出的贷款迁徙率和不良生成率存在很大差异,这个差异就是银行间拨贷比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请见下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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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贷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幸福里百科词条:理论上是无法申请抵押贷款的,而且就目前各银行的规定来看很多都不会接受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所以按这种常规流程是无法实现贷款的。

但有房贷的房子也有一些抵押贷款的办法。目前,有房贷的房子办理抵押贷款有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一种是二次抵押贷款,另一种是担保垫资业务。

一、二次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名下有正在还房贷的房子,且已还款一段时间,那么可以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二次抵押”。

那么二抵还能抵押出多少金额呢?一般来讲是二抵可以贷出来评估值的六到七成,减去没有还清的按揭就是可以再贷出来的金额。

并且,市面上基本上所有的银行都是能接受一抵的抵押经营贷款,但是能接受他行二抵的银行,基本就是招商,浙商,民生这几家。

值得注意的是,二抵的利率一般要比一抵要高一些,比如北京,一抵最低可以做到4.35,二抵就要4.85。

二、找担保公司垫资如果贷款人名下有正在还房贷的房子,但又急需大额资金周转,可以找一家正规担保公司垫资,将现有贷款还清,然后解除抵押,再拿该房产作抵押办理贷款,获得贷款后再将担保公司垫资款还清,剩余资金供自己使用。

但是需要注意,第二种方式在办理过程中担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每家贷款机构均不尽相同(市场上也经常出现乱收取费用的现象),因此借款人不妨进行货比三家后(最好找比较正规的,在签约合同之前看清合同条款等)再选择出相对划算的贷款产品。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如此投保单,针对的都是贷款,实质是借款申请表,与保险毫无关系

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所谓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开展的业务应当回归本源,但其却超范围经营,干起了助贷的勾当,并且是通过欺、瞒的方式从事助贷业务,在助贷的过程中悄悄地、强硬地搭售保险,掠夺借款人的钱财······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投保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一)该投保单首部的“普通项目”栏(→雇主贷)、“特殊项目”栏(→助优贷、助农贷)、“贷款类型”栏(→首次贷款)等内容针对的都是贷款,与保险毫无关系。

(二)“投保人”栏、“争议处理”栏等内容亦不涉及保险,“投保人”栏中的“五、本次申请信息”之子栏目里的“申请金额”“申请期数”“还款方式”“缴费方式”“贷款用途”等内容针对的也都是贷款,与保险毫无关系。

(三)该投保单末尾的“投保人声明”部分,属于原告一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被告对此内容并不知情,原告也未提示说明,故该部分内容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该投保单实质为借款申请表,跟保险毫无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过保险要求,不能作为原告收取被告保险费、取得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的依据。

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所谓的专业金融机构,其开展的业务应当回归本源,但其却超范围经营,干起了助贷的勾当,并且是通过欺、瞒的方式从事助贷业务,在助贷的过程中悄悄地、强硬地搭售保险,掠夺借款人的钱财。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是其欺诈行为的延续。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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