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的管理问题
贷款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的过程很复杂,手续很多,包括授信,授权管理,审批等等。那么这些过程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02关于审批那些事
-RONGKEYUAN-
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一、审贷分离
所谓审贷分离,是将贷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分离开来,将审批贷款和发放贷款的当事人区分开来,避免贷款人人为提高或降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产生道德风险。在一个科学的流程下,审贷分离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实现途径:一是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内银行实行审贷分离的主要做法是将贷款调查和审批由专门的机构操作,前台服务客户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贷款调查,后台审批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贷款的审查和审批,在此基础上,建立审贷委员会,作为贷款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贷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的贷款的审批决策。
审贷分离还包括对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由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的追踪调查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贷款行为发生后,借款人经营出现其他情况,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时,贷款人应及时提示、提出改进意见,直至中止贷款的继续发放和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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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审批
根据责任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区分审批人的期限。这里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信贷营销人员到信贷管理部门,直至审贷委员会的逐级审批制度;二是对不同分支机构审批权限的划分和实施。
前者是指,信贷营销人员只能对贷款发放与否提出初步意见,并不实际行使审批权,真正的审批权限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体行使,超过一定额度,还需要逐级向上传递。
后者是指,一般初级分支机构只能在调查基础上进行小额度和无风险贷款的审批,超过一定额度和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贷款的审批,则逐级向上一层次机构递交审批。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形成一个额度审批梯次和风险审批梯次。分级审批可以明确各级应负责任,增强责任心,同时,分级审批也可以减少贷款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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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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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
当前经济形势不断下滑,银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要想争取有限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加强信贷资金的不断投入。今年以来,大部分信用社也完成了到农商银行的跨越式发展,改制后的农商银行资产结构得到了优化,但信贷质量却没有提高。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肩负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由于其使命的特殊性,更加要求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向地方市场投入更多的信贷资金。那么如何对其信贷风险进行管控就十分重要。近些年信贷质量日趋下滑,信贷业务中的相关问题也相继凸显。由于其特殊性,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发放相对集中,从而使得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十分困难,长此以往容易引发周期性风险。从整体来看,超过半的地方性农商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与防范,那么信贷风险将对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安全性产生影响,不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一、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风险概述
(一)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风险的含义
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指其在经营和管理中由于不确定原因的存在,使得发生实际收益情况偏离预期收益目标,则会给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资产带来一定损失。信贷业务在银行的各项业务中占比最高,信贷业务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决定其在其经营中的重要性。
(二)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风险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地方性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当前,我国不再规定存贷比,除去必要的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外,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存在着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肩负着特殊使命(三农服务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如今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产品相对落后,部分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达不到监管要求。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所面临的挑战也大不一样。大额不良贷款的积压、监管指标的变化、存贷利差不断缩窄、利率市场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激烈竞争,无不对地方性农村银行银行的业务开展进行冲击。所以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大规模清收大额不良贷款,优化资产质量,稳定小额信贷用户,进而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力,促进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第二,有利于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助力合规经营。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均出现扩大趋势。信贷规模的扩大,就意味着信贷风险的增加。要想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低成本存款的前提下,切实把握好信贷管理风险。避免出现信贷管理风险,不断完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经过成立专业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规范信贷人员行为准则、提升信贷人员素质、实行审批分离制、引入信贷风险管理控制等方法,来促进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体制的发展,提升运营能力。用内控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合规,促进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平稳运行。
第三,有利于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由于信用社改制原因,部分新成立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换而言之,该县域或地区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信贷业务在行社内便可快速完成,这就区别于其他国有银行层层审批到放款流程。但相对独立性使得缺少行社内的有效监督,在信贷业务上缺乏有效监督的,容易造成信贷管理风险。据中国银保监会近期案例显示,某行社理事长向关系人违规放贷,造成上亿损失。案例和现实告诉我们,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成立专业、独立的风控部门才能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地方性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其良陛发展,持续发展。
二、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发展至今,业务发展之迅速,服务范围之广泛,辐射区域之辽阔令人称赞,但是在信贷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缺乏专业的信贷管理人员所导致信贷风险处理能力不足、大额贷款客户相对集中、贷款三原则没有充分遵守等问题,严重影响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盈利,制约其发展。
(一)处理风险的能力不足
信贷管理风险是每家银行必须面对的共性问题。首先,一些先进的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采用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方式。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虽积极推进“三道防线”制度进行预防,但是风险化解方面的能力实在欠缺。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有着服务三农的宗旨,农户之多,贷款额度之大,取得准确信息之难无不加重风险化解的压力;其次,信贷管理风险发生,面临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只能通过传统的上门催收与法院起诉,不仅费时久远而且效果不仕。近几年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种类的增多与业务范围的拓宽,形成的坏账呆账的概率也随之上升。此外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防范技术也相对落后,不能及时将信贷业务信息化。特别的,信贷从业人员在发送贷款过程中,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风险管理意识影响会不同程度的作用于信贷风险的化解。由信用社改制过来的农村商业银行片面重视市场份额和客户群体,不重视风险预防与风险化解能力的学习与培养。而且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队伍不够专业,大多都是一些在信用社只重视放款的老信贷员。虽然近几年开始面向校园开始扩招,但是工作经验少、业务不熟练的大学生无法对信贷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与化解。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从业人员不仅管理贷款的发放也相应承担着信贷风险管理的任务。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管理,没有统一的安排培训,没有优秀的信贷风险管理团队就很难及时准确的化解信贷风险。在更加专业化的细化分工下,紧靠信贷从业人员兼做风险管理的方式恐怕难以为继。最后,信贷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导致其不重视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存在肆意发放贷款资金调整贷款额度甚至违法向个人或企业方贷款的行为,虽然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但是面对口益复杂信贷风险,仅靠信贷人员远远不够。在发生信贷管理风险时,信贷从业人员不具有资产风险化解能力,这无疑会增加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损失。
(二)贷款存量大,大额客户相对比较集中
从信用社起始时期就不断对各地方农户企业发放贷款,改制为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以后更加注重对老客户的维护。这种现象造就了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存量大且大额客户相对集中。据某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显示,在不良贷款高达5亿的情况下,前20大户竟共有3.52亿,占总不良贷款的70.40}0,这组数据直接体现出信贷发放时毫无风险意识。在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前,信用社发放贷款无上限,只要符合贷款标准就发放相应资金。并且存在加倍“救市”的现象,如企业贷款2000万元,当企业经营状况有恶化的情形出现,信用社或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想的不是化解风险而是投入4000万元“救市”,由企业归还2000万的不良贷款,用剩下的2000万元维持经营。如果4000万元有发展不良的趋势再发放8000万元。以此类推导致贷款存量不断扩大,相应的信贷管理风险发生的概率也持续增长。一旦监管指标有所变化,那信贷管理风险爆发时将对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造成毁灭的冲击。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的使命,且在信用社时期贷款的发放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当政府制定贷款对象时,部分信用社会无条件的对相应企业发放贷款,完全不考虑信贷风险的管控。改制后,信用社变为自负盈亏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此时才有风险防控意识。但是却出现社团贷款的情况,据某地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信息披露显示,总行下属的15家支行中有14家支行向同一家企业发放贷款,贷款金额高达3个亿。现如今资本市场暗涛汹涌,倘若该企业经营情况恶化,那么该行的信贷风险将直接影响全行的经营效益。企业社团贷款原本为一家牵头,寻找其他国有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共同贷款以分散信贷风险,确保发生信贷风险时,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贷款三原则没有充分遵守
贷款三原则是指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通过对贯彻落实贷款三原则制度保障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但是长期以来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并没有严格执行遵守。贷前检查流于形式,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未按照贷款操作流程中的要求,并未到贷户住址进行调查,部分信贷从业人员仅从银行内部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发现无不良记录后便直接放贷造成贷款损失风险。特别的企业贷款贷前检查相对复杂,无法短时间内对企业的借款用途和生产经营等状况进行直观调查,信贷员仅凭感觉直接放贷这无疑增加银行贷款风险。由于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采取的审批“一笔式”,即把审查和审批两个环节合并成一个步骤。由于贷前检查没有掌握实际、实时的资料出现“轻审查、重审批”的现象。2019年的江西石城农商银行正是由于从业人员的审查中的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形成大额不良贷款而被银保监会处罚。而贷款发放以后的重要一环就是贷后检查,部分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非常不重视贷款检查,贷后检查相对单一、检查频率没有制度规定且贷后管理只注重贷款利率的归还并不注重要点检查再加上信贷从业队伍人员素质不高,贷后管理能力不强更不能保证贷后检查的有效实行。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还会出现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风险加大贷款风险管理处置难度。这均是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部分制度没有建立的原因,由于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信贷人员《尽责免责》相关条例未能落实,信贷从业人员无法正常估量风险价值与损失,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审计部门不能依照条例与相关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定损,这无疑对信贷风险控制非常不利。
三、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面对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风险存在的问题,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才能促进其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培养一批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的队伍,其次以增量降存量的方法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同时严格贯彻落实贷款三原则,三方共同发力解决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立专业风控部门,培养专业信贷管理风险防控团队
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控制,提升信贷风险化解能力是解决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样以来成立专业的风控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专业的风控部门制定专业化的信贷风险管理措施,根据信贷资金发放的各个流程环节落实责任追究制。通过风控部门切实做到审批分离并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不断从细小的方面把控信贷风险,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利用专业的风控部门全面发挥审查能力,运用专业的风险防控团队发挥风险预防能力,将风险解除在信贷的最初阶段。面对突发情况,专业的风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动,不必在等信贷人员准备相关资料,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风险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损失。此外,专业的风控部门与专业化的团队还可引进先进、科学的信贷风险预警系统,建立信贷信息数据库。采用风险预警信息传导技术,让风控设备和防控能力共同发力全面提升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能力。
(二)优化信贷结构,分散信贷管理风险
近年来,各大国有银行采取的整村授信值得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借鉴使用。通过整村授信,扩大信贷业务的辐射范围,加快信贷业务经营方式的转变。用增量降低存量。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调整,适当的减少大额贷款客户的投放的规模,将投放方向重点放到受国家政策支持上来,让信贷资金直接流入到市场当中去增加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活力,随着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转型成功与授信规模的扩大,促进信贷结构的优化。不断调整信贷规模和结构,促进贷款均衡投放,从根本上分散信贷管理风险。
(三)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贷款三原则
贷款三原则是信贷从业人员在发放信贷资金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合规化、制度化。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也应积极落实审贷分离制度,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师与信贷发放人员共同进行贷前检查,贷中审查方面由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成立专门的审查部门现场审查。贷后检查则需要用专门的制度来保证检查的内容与频率、运用内控机制促进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将贷款三原则落到实处方可真正提升其信贷风险的管理与处置能力。
关于担保贷款的概念和规定以及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
1
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
2
保证合同的订立
3
保证合同的管理
4
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保证担保中,关于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合同的管理,以及担保债权的实现是怎样的呢?
保证担保调查评审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贷款行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评审时,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审查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证(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政府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
03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核实以下情况:
(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
04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核实以下情况:
(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我行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
保证合同的订立
1
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行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
提醒您:
保证合同订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时间。保证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保证合同成立采取以下形式
(1)保证人与贷款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人向贷款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3
保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保证范围;
(5)保证期间;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
与保证人约定下列特别条款,由保证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保证人的,应当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本保证人的股东,本保证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上市公司作保证人的,除了约定前款声明之外,还应当承诺:本保证人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贷款人担保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需要约定的其他特别条款。
贷款行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约定其他特别条款,但须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5
其他内容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应当按照本章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保证合同的管理
1、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行应当按照总行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3、贷款行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3)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4)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对上述情形的检查,应当形成检查结论,作出风险预警,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贷后管理检查表》相关栏目,并经检查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行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行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
小看板:
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行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债权的实现
01
贷款行业务主办部门接到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符合金融监管机关和总行的有关业务规定
02
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行应当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03
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贷款行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贷款行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4
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贷款行,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该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05
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贷款行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06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贷款行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单载明的期限、备齐规定的索赔单证向保险人书面索赔,并按时领取应得的赔款。
贷款行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当按照保证保险的约定将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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