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贷款表外业务

本文目录

银保监会发布新规!3分钟搞懂到底啥是表外业务?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从财务角度看,

银行业务确实可分为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

这里所谓的“表”就是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可不是手表,

而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

这里的特定日期是指月末、季末,或者年末等时点。

时点是指时间上的某一瞬间,

不是一个时间段的概念。

这就好比跑步比赛,

所以,资产负债表是个静态报表,反映某个截止点的资产情况。

资产负债表大概长这样:

这里有个恒等式可以记一下,

就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张表,

我们举个卖烧烤的例子。

所以,这家烧烤摊拥有的资产情况如下:

当然,这30000元资产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那是怎么来的呢?

烧烤摊的资产来源是这样的:

摊主和老王是这个烧烤摊的所有者,

他们出资的这20000元我们称为所有者权益。

这问大姨借的10000元就是烧烤摊的负债。

所以烧烤摊30000元资产=股东的20000元+问大姨借来的10000元。

因此,烧烤摊的资产负债表大概长这样:

所以这张表的左边表示资金的用途,右边表示了资金的来源。

当然,实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会比这个复杂多。

对头!

对我国银行来说,存贷款业务是主要业务。

客户放在银行的存款,就是银行问客户借的,属于负债;而银行发放给客户的贷款,就是银行的债权,属于资产。

两者都需要记在资产负债表上,它们就属于表内业务。

对头!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的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比如拍胸脯的业务。

不是拍你的胸脯,是银行拍自己的胸脯啦。

我们可以把表外业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担保承诺类业务

这包括了担保、承诺两类。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

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而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

比如贷款承诺等。

/2/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

这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

比如,代客理财、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开展该类业务时,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禁止通过欺诈或者误导的方式进行错误销售。

同时,银行也要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确保资金投向符合相关监管和政策要求。其中,如果银行投资公募基金可不进行向下识别。

/3/中介服务类业务

这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比如,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4/其他类

这是指除以上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比如一些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

这些表外业务的共同点就是银行不提供资金,

这时候,银行没有形成实际的资产和实际的负债,所以不放在资产负债表中。

差不多这个意思。

但表外业务中,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是要计入到表内的,这会影响当期损益。

虽然表外业务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有一部分表外业务,在一定时期是可以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内容,这时候就从表外走到表内了。

比如说,

可见,如果买家不能按时兑付货款,银行作为担保机构就要代为支付,这样就减少了银行的资产。

此时,原来的表外拍胸脯业务,就转化到表内,需要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

近年来,银行的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

可是,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这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所以,本次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的表外业务管理办法,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要求,将表外业务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不仅各类银行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进行此类业务,也都需要参照这个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有利于引导相关机构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吧。

时隔6年正式落地!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迎新规,四大类业务将差异化监管

点蓝字关注,不迷路~

银保监会12月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分类和监管做出具体规定。

201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了全面修订,形成《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优化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同时,还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四大类表外业务正式明确风险管理差异化

《办法》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根据特征和法律关系,表外业务主要可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其他类。

在原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表外业务被划分为担保类和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2016年,原银监会又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将表外业务扩展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其他等四类。此次正式出台的《办法》则沿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分类。

具体来看:

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办法》提出了不同的监管和管理要求——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重构风险管理框架

《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表外业务内部控制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审核,强化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措施和业务的核对、监控,建立异常、可疑交易检查和处理机制。

与此同时,《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监管实践,制定实施《办法》,能够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责编:万健祎

校对:陶谦

版权声明

王锦程

证券时报各平台所有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我社保留追究相关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与合作可联系证券时报小助理,微信ID:SiiTi

END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迎新规,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这距离《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6年。

《办法》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同时,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加大了金融市场风险隐患。《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清晰,将促进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扩展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增加新兴表外业务类型

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相比于原指引,《办法》扩展了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在表外业务涵盖范围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兴表外业务类型。

具体来看,《办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

分析人士指出,新规中纳入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范畴的业务范围更大,增加了代理投融资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以及中介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将新兴表外业务纳入定义范围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降低潜在业务风险,促进表外业务健康发展。”一位银行业券商分析师指出。

“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指引》已滞后于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提及《办法》制定的初衷,银保监会表示,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涵盖了传统表外、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办法》是在系统梳理已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的统领性、综合性规范。”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亦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种业务创新也较为活跃,但监管方面存在一定滞后,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有所积累。国内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提出差异化监管和管理要求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管理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同时,需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此外,遵循风险为本原则。

《办法》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其中,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要求

同时,《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现有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各类具体业务,数量较多、各有侧重。因此,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统领性、综合性规制,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监管实践,制定实施《办法》,能够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周茂华也表示,《办法》明确了表外业务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将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晰董监高管层、业务合规等部门职责等,监管制度顺应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新趋势和变化,同时,监管规范细致、明确,为监管和机构提供明确指引。

本文源自财联社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