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2022最新借条模版来了(附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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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随借、灵活性强等优势,因此很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是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存在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借贷需谨慎。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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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hi..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关于提交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资料的通知
各位创业培训学员:
根据省人社厅和相关部门《关于决定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宣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省39个乡村振兴指导帮扶县推广1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免担保”惠民政策,现将具体作事项告知大家,望大家互相提醒,按要求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一、受理范围
此次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资料的人员包括:
2019年1月--2022年12月期间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学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也可申请10万元以内“贴息免担保”创业担保贷款;其中:1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再要求提供担保人工资证明和工资流水,也无需提供房产抵押物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不变。
二、受理时间
此次受理贷款资料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12月22日(节假日除外)。过时不再受理,等待下次通知。
办理贷款所需的资料以及模板已发,请大家及时关注,自行打印准备贷款资料。
特别注意:附件1需要村、乡(镇)或社区盖章,一式两份(农村户籍需加盖村、镇两个公章(须有经办人签字);城镇户籍加盖社区公章,盖章经办人必须签字。不得随意修改附件1格式,需严格按照原版打印填写。
三、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人员,必须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虚假证件者,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贷款申请人已累计享受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不得申请;
3.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成功后,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等)考试就业的,上岗前必须立即归还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办理时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年度内贷款目标任务完成为止。
五、受理地点
古浪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创业担保贷款办公室)
附件1:古浪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附件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顺序表
附件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模板(10万以内)
附件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模板(11万-20万元)
附件5:反担保人工资证明模板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935-5661512
古浪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15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相关表格
来源:古浪县融媒体中心
还清网贷后开具“结清证明”真的有用吗?网友:有啥用
在最近这几年里,我们看到很多律师或一些法律自媒体都提醒借款人在还清网贷以后,一定要网贷平台开具所谓的“结清证明”,还告诉借款人这非常的有用,能避免催收什么的。
但是,借款人在还清贷款以后,就算开具了“结清证明”就真的有用吗?我们看这可不一定,因为综合目前的信贷催收市场形势来看,整个市场现在沦为“消沉”的状态,说白了,就算借款人还清网贷平台开具了“结清证明”或许在司法渠道可以有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很少有网贷平台愿意走司法渠道,他们更倾向于把借款人的债务问题交给一些身份不明的人员解决,而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可不管借款人有没有所谓的“结清证明”,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催款,就是搞钱,他们才不管你还清没有还清,他们更不会管你有没有结清证明。
特别是在最近这几年,有很多还清贷款的受害者虽然手上有网贷平台开具的“结清证明”,但是,当网贷平台跑路以后,这些“结清证明”真的有用吗?这些身份不明的讨债人员真的会因为你有“结清证明”就不会催收你了吗?这些法律人士还真是不了解现在这些受害者面对的局面,因为想象的太天真了。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大家每天接到的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催收电话,就代表这些打电话的人就一定是催收吗?有什么证据和依据能证明这些打电话催债的身份不明人员是催收呢?开玩笑,在受害者接到电话后,几乎恳求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信息,提供网贷平台委托他们的相关证明,提供我们的个人信息他们合法获取的来源渠道,提供他们所属的合法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但是,这些却被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全部都拒绝了,如此一来,还有谁能证明他们是催收呢?
我们再说说,受害者在还清贷款后开具的“结清证明”,其实,如果这些P2P平台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话,“结清证明”自然而然的就能有用,但是,在受害者还清贷款后依然遭受到非法侵害,说起来也非常可笑,因为,受害者在还清贷款后开具的“结清证明”后继续遭到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这些网贷平台敢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吗?
接着说,就算受害者还完贷款后开具“结清证明”,但是,谁能保证这些自称为网贷平台委托的身份不明人员在看到“结清证明”就会停止侵害他们呢?这个估计没有一个人敢保证吧。
值得关注的是,就算受害者还清贷款后开具了“结清证明”,但还清贷款后还遭到催收,这就是在敲诈勒索,这就是催收非法债务,那么这样一来,“结清证明”就会一定有用吗?大家仔细想一想上述的这些问题,是不是现在所面对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