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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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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农商银行:当好金融网格“店小二”为百姓提供“保姆式”服务

“我的店10月份刚开业,桂东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就上门服务了,不仅为我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还帮助我整理店铺、打扫卫生、装饰店面,平时遇到困难他们也是第一时间上门解决,服务太周到了。”提及桂东农商银行金融优质服务,桂东县沤江镇客户陈力时竖起了大拇指。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桂东农商银行积极引导辖区员工将党史学习教育与为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积极推进金融网格化服务,解决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难题,办好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全力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为民服务的生动实践,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织好“服务网”细致部署“乐”民

桂东农商银行把客户放在心上,以办好客户的实事为基础,一直以来,该行开展金融服务基础工作,重点排查客户服务工作中的盲点、空白点,并通过集中梳理、诊断、整改,了解和掌握客户需求,持续夯实客户服务基础。

加强与辖内各社区沟通协调,从细从实抓好落实,织细织密“服务网”,稳步推进社区(村)网格化金融服务的全面实施。坚持“高位推进”,召开网格化金融服务部署推进会,及时传达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全局上下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自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内容,严明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推进有序。坚持“领导示范”,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效应,做到领导下沉、服务前移。该行党委书记靠前指挥,主动担任网格化服务管理“联络员”,和党员干部一道深入社区,及时响应群众困难和需求,主动解决群众各类贷款需求。坚持“全员参与”,创新工作模式,将网格化金融服务工作与信贷营销工作互融互促,实现全员参与的同时,确保两项工作一环不落。结合社区实际,将社区划分为16个小网格,发动36余名金融小分队成员担任网格化服务管理“联络员”,通过督导服务,共解决各类型客户难题28个,努力做到诚心、耐心、细心、用心服务客户,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拉网式服务社区8000余户居民,做到服务全覆盖、无遗漏。

架好“连心桥”多措并举“助”民

“这是桂东农商银行金融志愿者今年第六次来我们小区开展义务劳动了,有的志愿者甚至爬上阳台捡拾难以清扫的垃圾,让我们很感动,我感觉小区环境明显比以前好多了。”桂东县沤江镇东华社区居民胡伟说道。近期,该行金融志愿者走进社区,围绕环境整治、金融知识宣传、疫情防控等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群众创造一个干净、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方面做好“登门访情”。金融“联络员”每周必须不少于3次下到网格片区进行上门服务,解决群众难题,采集信息、报告问题、调处应急,让金融服务工作更接地气、更聚民气、更有活力,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抓好“宣传辅导”。定期上门服务,将党的好政策、惠民举措以及解决客户相关疑问等具体工作传达到每家每户。并将网格化服务作为金融宣传的重要载体,更大范围地宣传便民利民措施,让居民更好地享受该行带来的金融便利。

桂东农商银行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网格联络员包网格、包户的工作流程,主动将网格化服务管理与信贷资金助困帮扶、征询交流、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相结合,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大事小情,打通与群众之间的“连心经络”,架好通往群众的“连心桥”。

打好“便民牌”优化服务“惠”民

该行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民生,实施网格化金融服务,紧盯群众大小事,依托“一网情深、服务惠民”,想群众所忧、予群众所需、解群众所难,开展网格化金融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落细落小,有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一方面做好群众贷款需求“调查员”,广泛收集群众贷款需求,通过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分片包干制,将金融联络员的姓名、工号、电话等信息公示在各片区显著位置,搭起便民连心桥。联络员当好百姓代言人,在“拉家常”中了解百姓金融需求,做好及时反馈,实现金融信息共享,让金融服务更接地气更有活力;另一方面不断丰富业务产品,通过开展送金融知识、科技、人员下乡系列活动,让普惠金融走进千家万户。以“电子化普及”和“方便实用”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渗透力,以银行卡为主线进行整合,将代缴养老保险、水电费等一揽子服务纳入其中,真正实现“一卡通天下”,大力畅通惠农支付绿色通道,拉近与百姓心与心的距离,实现农村金融的便捷化。

深圳神秘顾客(SMS)完成某贷款服务神秘顾客检查

近日,深圳神秘顾客(SMS)受客户委托对其贷款服务开展神秘顾客暗访调查工作,帮助客户了解该服务现状,员工服务情况,提升管理。

深圳神秘顾客(SMS)通过神秘顾客形式,由专业的暗访人员扮演不同需求、不同风格的客户,检验了客服、专员、信贷经理等不同岗位员工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并下载APP体验线上申请流程。现场暗访过程中,采用录像、录音方式进行考核,期间拍摄贷款相关资料,完成调查离开现场后填写检查表。

深圳神秘顾客(SMS)执行神秘顾客调查人员均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且符合项目背景需求,避免人员暴露身份。通过专业的调查设备可以录像、录音记录整个体验过程,每个样本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员填写服务检测评估表,与视频资料一同上传到公司云盘,安排审核员及时核查样本合格性。

深圳神秘顾客(SMS)开展神秘顾客调查已有十年的丰富经验,长期为国内外金融、餐饮、零售、汽车、酒店、物业等行业提供神秘顾客调查服务,检测样本超过10,000,000个。目前已建立独立的神秘顾客检测事业部,拥有专业的研究人员和专职执行队伍,执行可覆盖国内3、4线以上300多个城市,能满足客户高质量、高准确率的项目要求。

律师必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裁判要点、辩护思路及风险防范

以下文章来源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作者刘英杰律师;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近年来,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不断增多,该罪已经成为金融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尤其是今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以犯罪嫌疑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非法控制河南禹州新民生等4家村镇银行,实施的涉金融类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中就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国家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

笔者将根据过往代理的某商业银行行长、某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等多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结合检索司法裁判案例,提炼裁判要点,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法律实务分析,以期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范的建设性意见,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提供一些思路。

一、刑法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

1.《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2.2022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实务分析

1.案发原因

司法实务中,违法发放贷款罪多由下列三种途径案发:

(1)公安机关在侦办借款人其他犯罪行为时,发现涉嫌骗取贷款罪,进而发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2)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不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监管部门进行倒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移交公安机关;

(3)专项清理整顿或者“专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例如笔者经办的一起案件,就是某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专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诸多线索之一。村镇银行“专案”发现有本罪的线索。

2.“国家规定”的认定问题

本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刑法》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理论上认为,属于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贷款的发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操作性,不便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颁布的原则性规定所作的细则性规定或其他行业指导性规定,如《贷款通则》。2010年9月9日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对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2010】高检侦监函32号):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很多判决将这些细则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3.构成犯罪要求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续贷、借新还旧,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情况下,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大部分法院以发放贷款数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来计算实际损失数额,以此来认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以公安机关立案为界限,立案前已归还的不计算入造成损失的数额。立案后归还的仍会计入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

“数额特别巨大”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院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各省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爆发村镇银行案件的河南省在2013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有过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4.贷款发放的审批流程

银行一般有总行、分行、支行的序列,其发放贷款额度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贷款额度小的,支行就有权力批准放贷,贷款额度大一些的,需要分行审批,贷款额度特别大的,则需要层报总行审批。其大致流程基本上是这样的: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调查岗调查员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银行行长审批同意(或报上级行)→上级行信贷部调查岗进行调查→审查岗进行审查→信贷部经理审批→审贷会上会讨论研究→行长审批。银行调查岗的任务最重,信贷调查员要对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调查报告,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本罪中表现出的行为方式

司法实践中,本罪中表现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未对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发放冒名贷款。

(2)明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不真实,没有按照岗位职责、银行的操作细则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3)盲目听从单位领导安排,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对贷款用途也不作贷后检查,致使贷款逾期不能收回。

(4)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申请材料造假,不认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贷款材料,违规发放贷款。

(5)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地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6)在审核贷款申请过程中,未实地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借款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该作风险提示的而不作风险提示,致使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

三、裁判要点

通过检索本罪的裁判案例,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是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

2.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前,未依法审核调查,明知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且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贷款仍然予以办理,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查、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申请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情况、清偿能力、贷款用途等重要事项进行实际调查,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4.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虽不是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发放,明知系冒名、借名贷款,仍放任该行为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并非个人行为。

6.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前审核中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十五条商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四、辩护思路

【无罪辩护】

1.证据辩护,搜集、查找当事人依法依规履职的证据。虽然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业务操作细则的规定,已切实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主观上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不是猎人无能,而是狐狸太狡猾”,对此类案件,制定无罪辩护方案。

2.合规不起诉。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合规改革的政策,对符合合规不起诉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争取作合规不起诉,也可以达到无罪的效果。

【罪轻辩护】

1.数额辩护。本罪的定罪量刑都与犯罪数额有关,争取降低犯罪数额,进而在量刑上从轻。例如,续贷、借新还旧,贷款数额不应累计计算。

2.单位犯罪辩护。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相较于个人犯罪对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3.注重案例。通过类案检索,查找同类案例,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递交给法院,让裁判机关做到类案同判。

4.从犯、自首、立功。通过确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有的甚至是完全按照领导的指使、受胁迫的胁从犯;寻找构成自首、立功的条件,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认罪认罚。可以走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宽处理。

6.免予刑事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定罪免罚,这样还可以保留住工作。

7.缓刑。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

8.罚金刑。本罪必须并处罚金,第一个档次是一万到十万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二万到二十万的罚金,在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人身自由刑的同时,也要尽量争取较少的罚金。

五、法律风险防范

1.树牢合规意识、严格依规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严格按照本行下发的信贷工作细则,依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尽管有的贷款项目是上级领导交待办理,无论是谁交待的,都要按流程、按细则的要求,该有的“固定动作”一定要有。

2.牢记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履职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收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贷款背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从风险控制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基于当前申请对业务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以及风险判断的准确性、风险管理要求的有效性负责。

审批人员在确保调查人员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基础上,基于对材料的信任以及审查人员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贷款审批。审批人员绝对不能在明知贷款有风险的情况下,授意调查人员不做贷前调查,忽略审查人员风控建议,不召开审贷会擅自决定审批发放贷款。

3.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提示

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当好看门人、捂好钱袋子,发现风险及时在书面报告中作出风险提示,注意工作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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