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龄&新说
vi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今天所用的数据、图表、内容都跟以往不一样,而且是由从事车贷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同学的分享,值得研究。
vi的概念在我们之前的文章说了又说。但就跟下棋一个道理:世事如棋,局局新。而今天,我们梳理了上周内部直播课堂里相关的分享,整理了这部分干货,输出了此篇文章,顺带着填充之前未提过的一些内容。感谢同学的分享。
本文是关于车贷产品的vi的介绍。
车贷产品里,因为贷款产品相对现金贷产品稍长。车贷的产品在24期或者36期,所以在分析的时候,稍微观测到车贷一般会在20的时候,才有呈现稳定的趋势。
Vi的误区
首先介绍一个具体场景:分析具体报表指标,比较两个不同月份的当前逾期率,
2018年9月放款,当前90+逾期率水平为3%
2019年2月放款,当前90+逾期率水平为1.3%
问题来了:
2018年9月的资产质量是否是低于2019年2月的(3%1.3%)?
要想问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弄清楚vi的概念。如果没有vi的方法,在刚才的问题中,我们都仅仅是比较了一个截面的数据。
vi曲线的定义
按照放款时间,账龄统计逾期情况,用于反映不同放款月份的放款质量。
主要目的:将不同放款月份的逾期情况拉到相同观测水平之后再进行比较。
很明显,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做出以下不同月份的放款曲线:
所以回到刚才的那个问题,可知。18年的9月份的放款截止到统计节点(2019年9月)已经有12个MOB的走势,而19年2月的放款截止到统计节点(2019年9月)只有7个MOB的走势。所以强行选两个不同的时间截面数据强行比较是不合适的。
vi的计算方法与维度
那在具体的逾期率里,怎么样计算具体的vi的数值,主要有两种逾期率指标计算方法:
放款逾期率=7+/30+/60+/90+剩余本金/当月放款金额
余额逾期率=7+/30+/60+/90+剩余本金/当月放款的全部剩余本金
以上两种方法,均可以采用人数或者金额为统计单位来计算。
这里再跟各位读者强调下7+/30+/60+都是非常重要的观察指标,因为可以根据这些早期指标更早的知道资产的质量情况。比如算完7+,再算一个7+滚动到90+的滚动率,就可以直接由7+近似得到坏账情况。当然业内用30+去预测90+偏多。
而在计算维度方面,可以分为:
1)自然月:统计月份距离放款月份的月份差
自然月是业内最常见的计算方法,以月末为统计节点来计算具体的账龄情况。这里关于月末的统计资产逾期情况的时候,如果分再详细点介绍还可以分为v跟时点值的概念。v,就是指曾经逾期了也算逾期。而时点值,指的是,只要目前非逾期,都算非逾期。
2)账期:统计月份客户所处账期
这种计算方法稍微复杂。因为会根据具体的出账单日统计,比如在信用卡的还款日,就会根据不同的还款日统计账龄情况。
划重点,敲黑板——vi的小窍门
最后再提交一些掌握vi的小窍门,个人感觉超实用的技能:
1.看稳定时长:车贷产品一般稳定期在20期后。而逾期的水平,我们可以做一条黄金水平线,看vi走线,是否已经跟这条水平线趋平
2.看逾期水平:在一定表现期后能预估逾期水平。因为计算逻辑,当vi趋于稳定的时候,之后的逾期值就能判定出来。比如在上图中,与黄金水平线最贴近的逾期率往后的水平也就将近在4.5%的水平。不会一直攀升的。
3.前期走势大致可以决定后期的逾期表现。如果观看vi的走线后,发现前期vi走势越陡峭的,其实在往后走高的趋势(变坏的概率)会更大。所以当期出现比较大的走势波动的时候,就需要加大催收力度。这时候vi的走势反而有可能往回拉,从而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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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文资料均来自番茄学院《番茄风控大数据》知识星球与相关专题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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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让不少财务人都惊叹:早该这么做了
对于应收账款,作为财务的你是否在关心:谁欠钱?谁欠的多?谁欠的久?
当应收账款未能按时收回时,就会降低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
在赊销业务中,企业发出商品并开票确认收入后,货款却不能同步到账,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销售收入,势必会形成没有现金流入的会计利润,企业还需垫支由此产生的相关税款。
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清欠过程中的中介费用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这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还将影响企业现金流的正常运转。
在今天的案例中,为规避应收账款变成坏账的风险,小秘书将与大家分享跟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相关的实用工具,教大家如何借助数字化技术Ph依据应收账款数据的“凭证日期”统计账龄。
在案例中,我们将运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如果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已经实现回款,那么,这部分交易不影响我们对应收账龄的统计;倒序统计应收账款余额分布在哪几笔借方发生里(定义为“实际应收”),即可按实际应收借方发生的日期统计应收账款账龄。(在本次案例中,我们暂不考虑应收账款借方红字的情况)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清账操作需要在核算系统中找到对应的应收账款借方凭证,然后对该笔凭证进行冲销。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应收账款账龄只需要找到未冲销的应收账款,计算凭证日期/交易日期至统计日期的间隔时长就可以了。
我们使用先进先出的方法统计截止2020/9/30的应收账龄,账龄分段格式如下:
1
数据准备
引入应收账款凭证数据:
ifiii,iwiwi.fiwi(34).i.i.f_f=39.ffi=39f=._x(fi,h_=39)f.fi(0,i=T)f
2
数据处理
根据实验要求,按每个客户先进先出的原则统计账龄。因此先对应收账款数据按客,再在每个中进行账龄计算,内的账龄计算逻辑我们命名为AR函数。
fAR(x):39本币金额统计应收账款借方f_=x[x[39]0]39过帐日期应收账款先进先出,因此将余额分摊在最后几笔借方交易,一旦分摊完则停止fix,wif_.iw():if-w[39]0:f_.[ix,39]=w[39]:f_.[ix,39]=k=-w[39]f_f2=f.(39,_ix=F).(AR)39客户编号39实际应收39实际应收39客户编号39账龄39过帐日期39客户编号391-3月393月-1年391-2年393年以上39账龄区间39账龄39客户编号39客户编号39账龄区间39实际应收39],f=,fi_v=0)
以上就是用Ph自动计算应收账款账龄的操作步骤了。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流动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及时收回,那么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将能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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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情况分析及建议
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陈晓,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来源:《金融时报》2022年11月7日
2021年年初,为进一步防范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准予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试点开展零售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各试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该项业务,试点工作呈现全面铺开、重点突破的现状。
一、试点的情况
目前,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和181家分支机构、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和222家分支机构都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独立开通了账户。同时,5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和109家分支机构以及49家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也完成了开户。
根据银登中心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共有99个零售类批量转让资产包挂牌,债权金额合计181.62亿元,其中本金合计58.74亿元,涉及债务人32100户、资产72413笔。平均来看,单个资产包规模达到1.83亿元,但实际上各包规模差异较大,最大金额达到15.62亿元,最小的仅有55.6万元。从资产类别来看,涵盖了各类零售无抵(质)押贷款,近百个资产包中个人经营贷、个人消费贷、个人消费和经营混合以及信用卡透支资产4大类别分别有31、25、37和5个资产包从转让债权总金额看,个人经营类贷款规模最大,合计85.39亿元,占比47.0%,而信用卡透支仅8150万元从资产质量看,各资产包加权平均逾期天数为1961天,也即5.37年,整体属于逾期时间较久、清收难度较大的资产。借款人的加权平均年龄为45.14岁,从收入增长水平来看属于中等偏下水平。借款人的加权平均授信额度高达33.92万元,从授信水平来看相对较高,户均欠款金额达到56.58万元,平均金额较大。已诉讼客户数为29674户,占全部借款人的92.44%,说明多数债务已进入司法催收流程。
根据银登中心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批量零售业务本金回收率从2021年年初的32.9%下降到8.2%,平均折扣率则从18.1%下降到2.6%,均值回归说明市场报价日趋理性。从意向受让方情况来看,各类不良贷款的报名意向确认方均为4个左右,说明市场受众范围差异不大按总金额分类,金额较小(2亿以下)和金额较大(6亿以上)的资产包意向受让方相对较多,平均为5个,而金额处于中间水平的则为2.5个,说明小包和大包竞争更为激烈。
二、发展的动力
《通知》为商业银行打开了零售类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渠道,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存在两方面的动力。
第一,这是目前零售类不良资产最彻底的卖断途径。零售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包括核销、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或批量转让等方式。但核销和收益权转让均不构成法律层面的债权转让,因此卖断无从谈起。实际上转让收益权甚至还需要按原有风险加权资产占用水平计提资本“,会计出表”后不能实现“风险出表”,目前仅有极少量业务。而资产证券化虽然通过将资产转让给信托实现了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鉴于信托公司缺乏不良处置能力,信托产品又存在法定期限约束,实际上不良资产证券化均安排了“清仓回购”条款,到期时一般由商业银行将剩余资产以公允价值再次购入,因此事实上也并非永久性卖断。而批量转让的模式,经过官方平台竞价、交割债权文件以及通知债务人等多个流程后,由受让方以新债权人身份对不良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商业银行也从此可以和不良资产“脱钩”。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不再需要按照“账销案存”模式管理,避免了大量债权维护、资产清收、客户服务、投诉受理、系统运营等成本,对于一些清收回款率低的资产,通过此种方式处置后可以“轻装上阵”。
第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后,商业银行可直接改善报表。从批量转让业务成交情况来看,根据银登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2022年三季度末批量零售业务平均本金回收率为8.2%,2021年则在20%以上。如前所述,批量转让资产包账龄平均高达5年以上,和其他处置方式相比,上述转让对价对银行而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同时,由于批量转让完全卖断的特点可确认损失,从而可以起到税前抵扣的效果,考虑25%的税率,这一模式对改善净利润指标具有重要价值。此外,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范围还包括已核销资产,考虑目前各行普遍存在大量已核销但未能税前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其250%的风险权重,通过批量转让方式处置已核销资产,既可以在不增加损失的情况下回补拨备,又可以化解高风险权重的低效资产,减轻资本占用,一举两得。
三、面临的挑战
商业银行面临客户群日益多元化、合规监管要求显著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上升的复杂经营环境,开展批量转让业务仍面临多个挑战。
第一,批量转让面临如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避免债务人投诉的难题。近年来,由于全社会对于消费者权益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信用卡持卡人也意识到自身债务人加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在此背景下,如何在满足消保要求前提下合法合规转让是各行仍在探索的课题。例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由于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出于管理和清收的需求,必须从出让方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但鉴于不良客户中失联比例较高,且由于自我保护对于具备联系条件的客户也往往难以获得授权,实际上这一规则将影响大量前期贷款发放过程中未设置相关授权条款的资产。
第二,目前零售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存在多个操作环节,客观上会加剧银行操作风险。按现行司法解释,目前转让通知需要逐户以邮政专递的方式送达方为有效,考虑银行处置1个10亿元本金余额的资产包才能实质改善经营数据,对于目前无抵押的不良资产而言,件均多者如经营贷约20万元,少者如信用卡约3万元,也即件数在5000至3万的区间,而出让和受让双方需要逐一梳理填写债权人信息和债务信息,形成转让通知并联合用印,而后逐一邮寄,其间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移交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同时按照现有监管规定,诸如信用卡等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授信文件仍需要线下签署,后续如需交割文件,涉及抽调并归拢分散在全国各分支机构的已存档历史文件,程序繁琐。
第三,转让后处置仍面临多种技术问题,影响了交易双方积极性。对于受让方而言,因各种相关规定,后续债权主张存在一定的技术性困难由于信贷业务本身的非标准化特点,受让方无法确保前期尽职调查中可全面有效掌握出让方贷款档案的齐备情况,后续受让方在债务管理时,对于进件材料、交易信息、息费减免规则、账务核算模式等方面均可能面临挑战。
四、展望与建议
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试点期间各机构踊跃参与、试点项目均平稳成交,市场反应积极,预计未来政策将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支持力度,并通过出台新政策带动业务健康发展。
第一,未来可尝试将出让方的范围适度扩大,但暂时不宜扩大受让方的范围。目前出让方仅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未来建议考虑将治理规范、经营稳健、内控有效和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农商行、消费金融公司纳入范围。从各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大型和股份制以外的商业银行不良率相对更高,同时还存在拨备不足、处置手段少等问题,更需要拓宽处置渠道。同时,此类机构由于聚焦地区性资产,和作为主要受让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联系更加紧密,其集中于单一地区的资产包也更符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偏好,从而更有利于后续的处置。但目前并不建议扩大具有受让资格的机构范围。从前期的成交情况来看,部分资产包竞价甚至达到数百轮,成交价格可高达本金5折以上,这一非正常的市场结果主要是因供需关系失衡造成的。此外,由于零售类借款人相对特殊的自然人属性,在处置过程中首先需要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避免暴力催收等行为,因此将监管范围之外的非持牌机构纳入会存在较大风险。
第二,建议研究优化相关政策,调整当前适用性不强或具有更优技术方案的内容。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考虑债务人违约属于过错在先且主观本能上会拒绝进行信息授权,因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不良资产,可将在此过程中向相关方按最小范围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授权豁免项,从而为存量不良资产转让破除障碍建议对交割时移交档案原件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考虑目前各行影像系统已十分发达,且电子资料的有效性已在大量业务实践领域被广泛接受,建议对交割要求不做过多限制,可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商业诉求,用合同约定档案材料的交割载体和交割时间等。
第三,建议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夯实基础。目前零售债权转让后为及时生效,主要依靠出让方和受让方联合向债务人发布转让通知,但通知生效存在成本高、接受度低的问题且由于受让方身份确认过程复杂,在取信债务人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大量交易成本。建议可参考国外有关经验,建立官方统一的电子化债权登记平台,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交割过程中,由于权利义务对等安排、信息安全要求、资金划款时间和资料交割时间等一系列复杂内容,加之各机构对于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审查往往格外审慎,导致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合同迟迟无法签署。如果由现有登记竞价平台机构发布标准化合同范本,可有效节约各参与方时间成本。加强对受让方的资源扶持和政策支持,包括加快为其接入征信系统,提供债权管理和估值模型方面的系统和知识资源,允许具有受让资格机构相互之间对资产进行二次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