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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贴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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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类贷款,国务院明确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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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7日召开常务会议,主要部署以下工作: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能带就业。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压实地方责任,加力促就业创业。

将实施留工培训补助地区,由失业保险金结余备付24个月放宽到18个月。将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对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资料图

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运用专项贷款支持平台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人因疫情遇困的可展期1年还款。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续贷等。

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支持。

政府投资的孵化基地尽其所能免费供给初创企业场地。

加大支持设备更新改造

会议指出,需求不足是突出矛盾,要以消费和投资拉需求、促进社会投资、以投资带消费。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增加制造业和服务业现实需求、提振市场信心。

对高校、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医院、新型基础设施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购置与更新新增贷款,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申请贴息截至年底。

相应增加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配套融资的支持。

同时,加大对社会服务业信贷支持,以扩消费。

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

会议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要实施阶段性减税政策支持创新,期限截至年底。

资料图

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对现行按75%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一提高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

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税前全额扣除。

用好专项债支持在建项目

会议指出,基础设施等事关发展和民生,要继续用好专项债补短板。依法盘活地方2019年以来结存的5000多亿元专项债限额,10月底前发行完毕,优先支持在建项目。

来源:上游新闻

【助资金周转】2022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

为减轻疫情持续对各行各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区政府推出《减轻因2022年疫情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简称“2022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符合资格的企业,可透过银行申请贷款利息补贴,贷款额上限为500万澳门元,补贴期最长为两年,年补贴率上限为四厘。

根据第35/2022号行政法规《减轻因2022年疫情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及第13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符合资格的企业,如于2020年2月1日至申请期结束前,获得澳门持牌银行批准用于有关企业经营业务的贷款,可透过银行申请相关临时利息补贴。计划申请期由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结束。

曾受惠“中小企利息补贴”

亦可申请

持续支援企业渡过难关

计划允许每一商业企业主最多可获利息补贴的贷款金额的上限为500万澳门元,补贴期最长为两年,年补贴率上限为四厘。

需要指出的是,曾受惠“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的商业企业主亦可参与本次计划,但同一企业主在两项计划的获批贷款总额不得超过500万澳门元。

利息补贴配合“还息不还本”

协助企业灵活还款

利息补贴的计算方面,利息补贴金额将根据相关贷款类型各期尚欠的本金计算,以便配合银行业界延长“还息不还本”的措施,有助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及灵活的还款方式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可因应自身的情况及需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合适的还款方案。

申请手续便利

银行可“一条龙”协助

申请资格方面,企业只要符合由澳门居民经营或控股超过50%,从事非公共批给业务或金融业务,且于2022年7月29日或之前已于财政局申报开业等条件,均可透过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正加快落实“2022银行贷款利息补贴计划”的各项工作,同时将与银行业界保持沟通联系及加强对计划的宣传讲解。透过政府及银行紧密协作,以进一步协助企业资金周转,减轻经营压力,与各行各业共渡难关。

倘有任何查询,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85328882088、电邮至jf@.v.或透过微信服务号“DSEDTONLINE”与经科局联系。

新闻资料及图文包来源: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重磅!贷款贴息补助来了,深圳4部门出手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发布。《实施细则》提出,对“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实施细则》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

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该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该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实施细则》提出,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

高标签]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2022年“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54号),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快拓展“首贷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6至12月我市“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收集、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总额控制、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第四条获得2022年6至12月“首贷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22年5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且在2022年6至12月期间从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贷款。

(三)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该笔贷款应当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资本市场、购买住宅、民间借贷等。

(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直其他部门财政贴息。

第五条本贴息项目对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首贷户从深圳辖区内商业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获得贷款时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给予年化2%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实际用款时间未满6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进行补贴。实际用款时间低于1个月的不予贴息,贷款年化利率低于2%的不予贴息。实际用款时间超过6个月,但期间部分偿还本金的,按贴息期满时贷款余额计算贴息。每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

本贴息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补贴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适时缩短“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贴息期限。

第三章贴息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六条本贴息项目按照免申即享、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企业在支付银行利息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贷款金额和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进行补贴。

第七条各银行机构根据贴息资助对象条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实制作首贷户名单。各银行机构靠前服务、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自主查询的信用报告进行比对佐证。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或“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渠道在线提交申请并下载《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查询途径详见下方链接:

高标签]第八条各银行机构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后,每月20日前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提交符合贴息资助条件的首贷户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归集平台数据,汇总各银行首贷户名单。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汇总的首贷户名单后,组织银行提交与名单对应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核对名单和《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一致性,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九条各银行机构收集首贷户贷款数据,根据贴息期限结束时间按月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填报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自2022年12月起每月反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首贷户名单和首贷户贷款贴息明细表拟定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上述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开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受资助企业通过“首贷户”贷款贴息专项管理系统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贴息直接拨付给企业。各银行机构应协助通知受资助企业履行上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企业在贴息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申请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收款账户信息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可以不予拨付贴息。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对首贷户贴息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银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开展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按要求提交贴息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银行机构作为融资服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首贷户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各银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加强《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等资料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各银行机构需对提交的首贷户名单、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发现银行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获得贴息的企业应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不符合发放条件、获得贴息后在首贷合同执行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取消企业贴息资格,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贴息及孳息,深圳银保监局协助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展资金追回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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