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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贷款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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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用我的名义贷款买车,钱没还完他就甩手不管,导致我被银行起诉,我该怎么办?(法治故事)

看在友情的份上

朋友办贷款时我帮他签了字

结果他找各种借口逃避还钱

交友需谨慎

且行且珍惜……

1

Q1

两年前我与朋友约定,我帮他购车(二手车)贷款,他办理贷款,我签字。银行发放车贷款后,车未过户到我名下,且钱款被朋友另作他用,朋友以每月还月供为由拒绝结清贷款,也从未付约定的报酬给我。朋友还了17期贷款后,又以生意失败没钱等为由拒绝继续还月供,导致我被银行起诉。请问朋友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该如何维权?

A1:

你朋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朋友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报酬。

首先,你朋友让你帮他购车贷款,随后他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你朋友让你帮忙贷款时,虚构了款项用途,但你朋友此后偿还了17期的贷款,由此说明你朋友在让你帮忙贷款时是有还款的意愿,并非一开始就有将款项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你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只能向你追偿,无论你朋友是否向你支付款项,你都需向银行偿还贷款。但是你和你朋友约定他偿还贷款并向你支付报酬,所以你有权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要求你朋友向你偿还款项并支付报酬。

最后,如你和你朋友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应当通过你朋友此前的还款证明、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你们之间的约定,并依据这些证据诉至法院,要求你朋友偿还贷款并支付报酬。

2

Q2

我有个女性朋友,家里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2岁多,另一个孩子7个多月。男方婚内赌博,欠债近100万元,近3年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也未能给家里添些积蓄,目前是父母帮忙借钱偿还债务。请问,将来父母离世后这笔债务是否会转到女方身上?如果离婚的话,女方如何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和孩子的抚养权?

A2:

将来男方父母过世,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如男方确实婚内赌博,在离婚时你朋友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首先,据你所述,男方婚内赌博欠债近百万,若父母以自己名义借款给男方用于赌博,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是为了男方赌博使用情况,则借款合同无效,但仍需向出借人返还借款。若父母以自己名义借款偿还赌债,其所借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男方父母离世前指定你朋友接受遗赠,你朋友在选择接受的情况下,才需要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否则你朋友无需偿还该债务。

其次,在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你朋友和她老公可以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诉至法院。若你朋友的老公婚内赌博,你朋友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也会按照适当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按照司法实践经验,你朋友家里有两个孩子,7个月的孩子分给你朋友,2岁多的孩子分给男方可能性较大。

最后,建议你朋友提前搜集她老公赌博的证据。此外,你朋友还可以多搜集平时陪伴孩子、照顾孩子的证据,更好地帮你朋友争取孩子抚养权。

3

Q3

我于上周日通过微信找到一名房屋中介人员一起看房子,看中一间房,当时沟通的房租是1670元。中介收取1670元,通过微信转账,无收据、无合同,4日后联系中介说明不想租住此房,中介告知款项为定金,已入公司账户,无法退款。我可以要求中介退还这笔费用吗?

A3:

根据你的描述,若1670元为中介费则你无权要求返还,若中介主张此款项为定金,而你们又无关于定金情况的约定,则你可要求退还。

首先,若中介主张款项为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中介找房后与房主就房租达成一致,并进行转款,中介便已完成中介服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后因你个人原因无法签订租房合同则无权要求予以退还。根据相应的交易习惯,中介费通常是一个月租金,即你们协商的房租1670元,若非事先约定中介费由房主承担,此时你无权要求退还。

其次,如像中介所说,该笔款项是收取的定金,定金作为惩罚性的补救措施,需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而不能事后由中介单方面确定款项为定金,且具体数额还要符合相应的定金限额。根据你的描述,如你和中介微信沟通、短信或其他证据中已经确定1670元为“定金”性质,那么你因个人理由不签订租房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双方事前无约定,中介事后单方主张款项为定金无效,你有权要求返还。但若整个中介活动过程中,因你的过失导致中介损失,则中介可要求合理赔偿。

4

Q4

新买住房是新建小区,小区入住率50%以上,但是水不是自来水公司的,电是工程电,因为经常随时停电,我们认为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拒绝交水电费物业费并且没有入住,现在物业以欠电费为由拆除电表是否合法?没有电表是否符合入住条件?

A4:

物业公司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小区提供服务,小区的设施并非物业所有,物业无权拆除水表、电表。水电都是物业代业主向水电公司交纳,水电的属性问题建议你们协调开发商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解决。

首先,开发商在符合入住条件时一般移交电力、水力系统给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改临电、临水为系统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验收合格开发商配置的小区供电水系统后,才能与之并网,供电供水公司也可能委托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责抄表计费,委托收款。目前如果还是工程用电水的话,有可能是开发商没有结清前期水电款或不符合建设标准,导致小区用电、用水没有并网,具体可以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核实、反映,交费方式也可以全体业主要求直接到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交费,是否能直接交费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

其次,前期物业为开发商选聘,如果你们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和做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则业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共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最后,没有电表的住宅不符合入住条件,你有权要求物业重新装回电表,物业也不应当通过拆除电表来催交。水电属性问题并非是物业所能解决的问题,物业服务即使有瑕疵,也不能以拖欠物业费来维权,建议你核实水电原因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开发商,但是起诉周期较长,你也可以向住建委、供水、供电部门投诉处理。

5

Q5

之前,公司加班通常给调休。最近,公司通知“不给调休给予奖励”,但是奖金极低。请问这种奖励费用是否等同于加班费用?公司这种“不给调休给予奖励”的制度是否合法?五一期间,公司并没有发正式通知要求我们加班,但是用“道德绑架”的方式要求我们加班,已经实际发生,那么公司可否直接用调休抵消五一期间的加班费用而不给三倍工资?

A5:

公司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需要和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变相要求加班,你有权搜集材料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是五月一日当天,其他四天假期是调休,因此五一当天加班应当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其他四天加班可以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最后,平时工作日加班,必须支付1.5倍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2倍的工资报酬,如公司奖励低于国家规定的加班报酬,你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

建议你和公司工会协商解决加班的事情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你需要证明加班的事实,平时可以多搜集公司考勤、加班通知等证据。

感谢值班律师:

晏艳(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辽宁锦州:车主因贷款逾期被售车公司强行拖走车辆 法院判了

因贷款逾期未付,居民陈某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售车公司用拖车强行拖走,孰是孰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陈某与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四川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购车贷款逾期不合理催收案件,判决被告汽车贸易公司返还该汽车并按照每日20元标准向陈某进行交通费损失赔偿。

2020年8月20日,被告四川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了汽车电商平台合作协议,用于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其合法销售的汽车。2020年10月29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与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陈某将24.93万元支付给经销商汽车贸易公司。陈某贷款购买自用汽车,贷款期限36期,每月还款。同时,将该车辆抵押给了汽车贸易公司。

2021年,汽车贸易公司与四川某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受托签订了委托催收协议,由企业咨询管理公司替代汽车贸易公司进行贷款催收。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所欠分期款、服务费、延期还款手续费及违约金在内的各类费用等进行催收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受委托,按照提供的债务人名单以合法形式向债务人进行欠款催收。

汽车贸易公司为陈某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之后,根据催收委托协议要求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对陈某进行催收。汽车贸易公司在车主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强行拖走了停放在在锦州南站停车场的汽车,一直未还给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报案,在公安部门的见证下,陈某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向企业咨询管理公司转账13893.64元代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陈某系汽车的物权人,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无权占有该车辆,原告有依法诉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侵权期间交通费及车辆租赁费用20293.5元的诉求,该部分诉求系因被告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物而发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应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酌定按每日20元标准计算损失为宜。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日2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每日2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应支付,虽然被上诉人未能按约偿还汽车贷款,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向某银行代偿了13893.64元贷款,但上诉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拖车拖走被上诉人的汽车,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每日20元符合实际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为不合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被告汽车贸易公司的催收行为,即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用拖车将陈某的汽车拖走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赋予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但是受害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且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见习记者:李娜

编辑:任喆

新车开上了,车贷就可以不还了吗?

终于买了车

新的负担也来了

车贷、油费、保养费…

压得让人喘不过气

近日

召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车贷的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12月23日

甲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汽车一辆

同时与银行签订了

《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甲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买汽车一辆

借款金额为126740元

贷款期限为36个月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由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

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

共向银行偿还借款59108.42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

汽车销售公司将甲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

对被告与银行签订的消费抵押合同

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

及垫付款项予以确认

原告应当在其承担担保责任59108.42元的

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分期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谨慎贷款

若债不及时偿还

可能会惹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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