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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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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双塔农信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30万,原理事长被警告

澎湃新闻记者陈佩珍

8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罚单显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双塔农信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30万元。此外,朝阳银保监分局还开出了5张个人罚单,其中1张是对双塔农信社原理事长杨春雨的罚单,杨春雨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0年8月5日。

朝阳银保监分局对双塔农信社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贷款“三查”不尽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罚款30万元。

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方便银行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对杨春雨的个人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对双塔农信社贷款“三查”不尽职行为直接负责。朝阳银保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天眼查显示,今年2月13日,双塔农信社负责人发生变更,由杨春雨变更为张弢。

2015年8月12日,原朝阳监管分局对双塔农信社的一张罚单显示,双塔农信社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春雨。该罚单显示,双塔农信社因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被罚款20万元。

另外4张个人罚单的对象是张健、许义、王学申和鲁春范。这4人的罚单显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均为对双塔农信社贷款“三查”不尽职行为直接负责。

朝阳银保监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取消张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许义、王学申和鲁春范分别被警告并且罚款5万元。

双塔农信社成立于1997年08月29日,注册资本为867.3万元,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张弢。

今年以来,双塔信用社有3家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分别为双塔信用社利民分社、振兴储蓄所和北门外储蓄所。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丁晓

辽宁:拟由沈阳农商银行及30家农信联社组建辽宁省农商银行

多省选择在新一轮农信改革中组建省农商银行。继浙江、河南之后,又一省宣布组建省农商银行。

据11月26日《辽宁日报》发布的《组建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下称《公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沈阳农商银行”)与省内30家农信联社组建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监管部门核准名称为准,简称“辽宁省农商银行”),同意成立并授权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专职专责推进组建辽宁省农商银行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处置净资产等工作,以及办理辽宁省农商银行组建相关的其他事项。

30家农信联社包括: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兵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岭市银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目前,沈阳农商银行已与30家农信联社分别完成内部公司治理程序,审议通过了相关事项并形成决议,现对外公告,公告期60天,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公告》显示,沈阳农商银行原股东股份、30家农信联社原社员股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等原则处置。沈阳农商银行及30家农信联社所有债权和债务由组建后的辽宁省农商银行承接。沈阳农商银行及30家农信联社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至辽宁省农商银行开业期间(即2022年9月30日至开业日)的经营损益,由成立后的辽宁省农商银行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和承担。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辽宁省联社)官网简介显示,辽宁省联社内设20个部门、6个区域审计中心、12个市级联络服务处,下辖沈阳、大连2家市级农商行、28家县级农商行、30家县级信用社。

这也意味着,随着沈阳农商银行和上述30家县级信用社组建省级农商行后,辽宁省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的任务也将完成。

经营数据方面,截至2021年末,辽宁省联社各项存款突破7000亿,贷款当年新增累放460亿,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普惠小微贷款41195户,余额559.1亿元,涉农贷款总量、增量位居全省第一。

省联社改革或成为这一轮农信改革的重点。此前,据《河南日报》11月23日刊发的报道《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新质效》:目前,河南省农信社改革方案已获得银保监会批复,将通过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自上而下理顺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推进系统重塑,提升全省农信社体系健康度,充分发挥其地方金融“压舱石”的作用。

而今年4月14日,浙江银保监局的批复显示,同意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根据批复,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开业之日,原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行终止,债权债务由该行承接。

虚构建棚骗贷1.28亿!辽宁兴城农商行2名信贷员明知数据造假、抵押物不实仍放贷 致3家支行损失数千万元

金融界8月2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涉嫌1.28亿元骗贷案,而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均难逃干系。三人提起上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骗贷1.28亿2名信贷员明知贷款材料造假仍放贷

根据一审法院调查,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佟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佟某多次借用顶名人的名义,采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骗取贷款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佟某以此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其又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其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据悉,被告人佟某在上述三个支行贷款,以抵押物448个物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贷款发生时即偿还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本金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1516.28万元,现被告人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兴城农商行损失7915.83万元。

而被告人赵某、张某作为兴城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却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被告人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人佟某退赔被害单位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915.83万元。

三人上诉理由被驳回该行曾发生多起违法放贷案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人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上诉人佟某认为,自己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此,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佟某为规避农商行对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成立了兴城市兴农果蔬合作社、宏源果蔬合作社等诸多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骗取贷款,其或让他人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或者利用他人之名顶名贷款。在贷款过程中,使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致该抵押权形同虚设;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即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在贷款评估环节,为使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做高,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骗取贷款后,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一部分被佟某转移到其控制的兴城市凯琳金属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故法院认为,上诉人佟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上诉人佟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只是“发”,没有“放”,其不构成发放犯罪;原判认定赵某违法发放贷款7400万元,造成损失7900余万元,7400万元用在哪里的证据没有,如果贷款全部用在建设大棚上,实现了贷款目的,就不构成犯罪;本案农商行是“点贷”,赵某只是执行者,本案应搞清是谁发放的贷款,不是赵某的行为,本案定性错误;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赵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其分别负责贷款材料的调查及审查,张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的信贷员、贷款调查经办责任人依规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情况;赵某作为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贷款调查主责任人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贷审会审批。但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其二人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二人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天眼查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578人。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起,兴城农商行接连发生多起违法放贷案,该行原董事长李刚甚至于2020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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