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选择性贷款现象严重
在历经改革开放40年的摸索试探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加快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7月6日,在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2019年农村普惠金融研讨会上,由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北京惠农兴业农业研究中心等单位研究人员组成课题组发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研究》给出前述评价。
报告称,中国农村金融有着显著特点,比如中国农村经济具有小农经济分散和低效益的典型特征,这使得实行严格风险控制和追求收益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很难真正扎根农村、服务“三农”。
在长期政策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主体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配合参与政府政策的实施,带有明显的政府行政干预色彩。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要求银行以利润为目标,故大多数银行将资金转投至风险低、利润率高的城市地区,而不是农业风险客观存在的农村地区,因此多年来,“以农补工”的发展战略造成农业基础设施落后。
对于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该报告提到,一是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主体之间缺乏充分的竞争,银行在农村设立的网点有限,剩余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门槛高,授信额度小,这使得农民对正规金融的依赖度很低。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主要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贷款,很少向农户贷款,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资源缺乏。
二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选择性贷款现象严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基本覆盖了广阔的农村地区,但其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进行了选择性贷款,导致一般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不断降低。
三是城乡发展差距突出,金融资源重城市、弱农村趋势更加凸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存在城乡市场隔绝、收入差距大、市场发育不完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逐利性的资金不断流出农村,农村金融资金供给不足,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使得农村金融的区域弱势性更加凸显。
报告认为,经过长期的农村金融改革,我国已经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尚不完善的农村金融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比如,农村资金向城市回流,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无法满足“三农”的要求。再比如,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粮食收储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企业客户,不对农户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此外,金融机构鉴于农业风险高的特性与其盈利目标冲突,使得其对农民的放贷意愿降低,这一举动无疑加剧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短缺现状。
由于农村金融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农村金融与现代农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匹配的现状,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业改革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作为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小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报告认为,要使农村金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需要进一步缩小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产生的资金供需缺口,建立一套能够准确反映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就变得极为重要。通过系统梳理和探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的演化机理和提升策略,既是研究涉农融资约束的重中之重,也是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践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关键。
“选择权贷款”再观察:建行在深圳签了1000家认股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辛继召深圳报道自2019年,建行在深圳以国有大行身份,通过选择权贷款等方式,以债权+股权的方式落地投贷联动。
选择权贷款逐渐获得市场关注,规模亦稳步扩大。两年多时间,到今年7月末,建行创业者港湾在深圳累计服务企业2000多家,信贷余额140亿元,签署认股权协议企业近1000家。
业内人士表示,选择权贷款的难点,一是需要“算大账”,即突破银行原有的信贷文化,不以简单的信贷规模和资产质量考核;二是退出需要由银行委托投资子公司或第三方与企业履行。
目前,银行发展投行业务仍相对较少,在商业银行传统架构内的“投贷联动”面临较高资本金消耗等困难,但包括选择权贷款在内的更广义的投贷联动正在逐步发展。
“选择权贷款”渐兴
国有大行中,推动选择权贷款较为积极的是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未有相关信息发布。
选择权贷款是投贷联动的一部分,操作模式是银行向企业放贷时,附加一定数额的股权认购期权,在约定的行权期限内,可指定第三方按约定价格认购公司股权。此前自2016年起,银监会、各地政府陆续发布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推动科创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商业银行投贷联动试点早已开始,但一直缺乏落地案例。
2019年,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相关人士表示,该行在深圳试点落地“投贷联动”,前期通过选择权贷款等方式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后期将与建行其它子公司合作开展股权投资等。“提到银行助力实体经济,大家总会想到信贷。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单纯给企业做一笔融资贷款,已经不能满足深圳本地中小科创企业的需求。而中小科创企业未来将成银行新的增长点,配合国家普惠金融战略,建行建立起综合孵化生态‘创业者港湾’。”建行深圳市分行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中行官网,该行亦在“中银助业通宝”中提供选择权贷款。根据中行分行发布信息,该行选择权贷款定位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非上市科创类企业,额度不超过1亿元,期限1-3年。认股选择权份额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般持股份额应不低于2%。目标企业选取要求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关联交易);优先考虑已完成A轮融资,有1-2家国内知名的VC或PE作为其入资股东或已与此类VC或PE企业签署入资协议,并明确入资安排的企业。
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亦发布选择权贷款相关产品。例如,早在2010年6月,招商银行已推出“千鹰展翼”计划,通过与PE、VC等机构合作,为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债权和股权等综合性融资服务。
此外,中信银行选择权贷款为企业提供融资或融资安排等金融服务后,可在约定的期限内指定第三方合格投资者行使一定的企业股权认购权。选择权贷款是指我行在向目标客户提供传统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一定的选择权。广发银行称,该行选择权贷款具体可细分为“可转换权”(针对目标客户股权)和“可交换权”(针对目标客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城商行中,杭州银行针对选择权业务收益后置的特点,选择权业务贷款利率可适度下调。选择权业务因其兼具股权和债权的特性,目前仅由杭州银行科技文创金融专营机构开放。
上述金融机构中,建行选择权贷款有所不同。该行通过名为创业者港湾的模式可对所投企业以“入驻园区+信贷支持+股权投资+投后赋能”全场景支持,通过为中小科创企业提供信用类贷款,前移金融服务,利用“四位一体”指标评价体系,分析其未来成长逻辑,不再依赖财务指标,与之签订认股权协议。
建行深圳分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创业者港湾在深圳累计服务企业2000多家,信贷余额140亿元,签署认股权协议企业近1000家,其中,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三成;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三成;以信用方式定贷的企业超过五成。
银行为何钟情选择权贷款?
选择权贷款仍处于试点阶段。今年7月,湖北银保监局发布消息,当地国开行、中行、汉口银行3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探索实施“我投我贷”“他投我贷”“选择权贷款”“认股期权”等业务模式。截至2021年6月末,试点银行机构与40家投资公司开展合作,支持科创企业215户,投贷联动贷款余额31.28亿元,同比增长42.9%,对应投资总额57.47亿元,同比增长26.41%。
选择权贷款模式来自美国硅谷银行。其操作模式一般为,银行贷款给科创企业,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时通过签订附加协议获得企业总股本一定比例(一般为2%或以上)的认股权或期权。
国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分析认为,认股权协议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期权、股权、收益权三种协议,协定中银行的贷款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转换成企业股权、期权,共享目标企业股权溢价。当被投资的企业通过上市或者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股权的价值增值时,代理PE/VC可以代表银行抛售或者转让所持有的认股权份额,并按照约定的协议把所获得的收益分配给银行,由此银行实现对股权溢价的分成。
业内人士表示,选择权贷款的难点,一是需要“算大账”,即突破银行原有的信贷文化,不以简单的信贷规模和资产质量考核;二是退出需要由银行委托投资子公司或第三方与企业履行。
对于前者,商业银行需要规模、收益、风险之间的平衡。既要坚持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损失,又要扩大初创期科创企业融资覆盖,还要避免追求PE/VC超额收益而冒进。
对于后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资本消耗显著高于其对科创小微企业授信的资本消耗,需要承担巨大的资本压力。
建行在深圳首家实施投贷联动安排的企业是主攻人工智能领域的云天励飞,该行在企业发展初期,为其提供了数千万元信用贷款,并通过子公司建银国际完成P-IPO股权投资。
今年5月,建行通过建银国际完成对从事投影及激光电视领域的国内龙头企业——深圳火乐科技2200万元的股权投资。火乐科技由A轮投资者达晨创投推荐。火乐科技于2019年9月获得建行科技创业贷2000万元,同时为该行上线了商城消费分期业务,洽谈数字货币场景潜在合作。
王剑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不少银行早已经通过子公司等方式获得多种金融牌照,成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控股集团。截至2020年末,已有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内9家银行控制或投资了证券公司,13家银行机构出资参与设立或控股了基金管理公司,7家银行机构出资设立保险公司,4家银行机构投资信托公司。但在业务品种上,银行发展投行业务仍相对较少,主要包括债券承销、财务顾问和结构化融资三个领域,但整体定位仍然在于辅助传统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发展。
从长远来看,更广义的商投联动正在我国逐步发展。无论是近年来各银行不断推出的选择权贷款,还是银证合作创新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正在逐步推进实现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行业务的整合、联动和协同,“以顾促融”全面获取商业银行的投行服务收益、实现综合化经营的时代正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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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信用评价机制 加快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编者按: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研究报告》认为,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依然“信贷门槛高,授信额度小”,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贷款”的现象,这使得农民对正规金融的依赖度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差距突出,逐利性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具有小农经济分散和低效益特征,使得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仍然不足,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行严格风险管控和追求收益的市场化金融体系中,其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因此,缓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已成为当下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寻找缓解涉农融资约束的突破口
对于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近日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依然“信贷门槛高,授信额度小”,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贷款”的现象,这使得农民对正规金融的依赖度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差距突出,逐利性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为了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约束,促进其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要拓宽涉农融资渠道,缓解涉农融资约束,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创新乡村金融服务时也指出,“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支持乡村产业”。
由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联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北京惠农兴业农业研究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对全国30个省份的329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3002个家庭农场(种植型家庭农场1990个、养殖型家庭农场430个、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582个)进行调查后发布上述报告。《报告》认为,通过系统探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的演化机理和信用提升策略,既是研究涉农融资约束的重中之重,也是建立健全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践行金融服务支持乡村振兴的关键。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
调查发现,在主营业务和地域分布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存在一定的分布规律:如产业类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风险影响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呈现地区异质性特点。进一步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周转率越低,信用风险越高;理事长文化程度越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约可能性越低。
相对来说,家庭农场信用风险的分布特点在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之间存在差异,且呈现地区异质性特征,不同省份信用风险水平差异很大,同一省份不同地市差距也十分明显。
要使农村金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需要进一步缩小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产生的资金供需缺口。针对这些问题,报告以调查数据为基础,运用先进的统计模型,按照“信用评级指标萃取、信用得分求解、信用等级划分”的思路,尝试构建了由信用合作资金规模、是否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等35个指标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家庭农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针对性出台信贷支持政策
作为现代农业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小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建设和増信策略的相关建议。
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体系及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信用水平,缓解其融资约束,而且也有助于探索涉农商业银行风险防控能力,缓解银行“想放不敢放”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出台和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政策。如针对信用风险相对较高的合作社,政府应出台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这些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升其固定资产周转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举时应注重其学历,并加大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训,提升其文化素质;完善农业保险,通过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增信;涉农金融机构可将不同省份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省份,因地制宜,针对性地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政策。
同时,应尽快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等资金提供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能共享是制约信用评级结果转化的关键性问题。搭建信用信息平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必要环节。建立规范运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库,可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增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模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提供权威的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应为信用评价体系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和风险承担方,它们的认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运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政府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实施激励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应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探索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中去,推出适宜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使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及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
《报告》还建议,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使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法可依,为信用评价指标选取和信用评价机制运用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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