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透银行贷款重组的几种模式
作者:小编
来源:财经文苑
一、什么是贷款重组?
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对还款条件的调整对象:包括主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合同调整的内容包括: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息、减少本金相关费用偿付、债券换股权、释放部分押品等。
二、贷款重组的分类:
广义贷款重组及狭义的贷款重组。
1、广义贷款重组,当客户发生原贷款合同偿还困难或即使合同结束后仍有融资需求时,经银行评审,最终采取调整原合约还款计划或签订新贷款合约的决定。即:一笔即将到期的贷款业务达到了“展期”或者“续贷”的效果,就可以称为“贷款重组”。
广义定义上的贷款重组由无还本续贷和狭义贷款重组共同组成。
2、狭义贷款重组(或称为“真正的贷款重组”)的业务主要有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
(实质上贷款重组掩盖业务比如:属于银行为了掩盖不良,通过捏造虚假用途、拆分授信、越权审批的手法,违规办理包括信贷、同业、信用证等业务的“粉饰”手段。)
业务类型
本质
出借方角度
借款人角度
是否属于新合约
五级分类
期限设置
利率
贷款重组
贷款展期
延长原贷款期限
非新授信,不占总额度
否
≤次级
一年<延长期限<0.5x原合约期限
原利率加展期溢价
借新还旧
拆东墙补西墙
新授信替代旧授信额度
利息、费用抵
是
≤关注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无还本续贷
拆东墙补西墙
新授信≤旧授信额度
无利息费用,实际成本比较低
是
单独评估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非贷款重组
换旧借新
独立的新授信业务
新授信,总额度不变
成本较高
是
单独评估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循环贷
有效期限内总授信限额下随借随还
总授信额度不变
适用贷款、票据、信用证等业务
否
单独评估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贷款置换
借钱换旧债
穿透真实借款用途
是
单独评估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三、重组贷款的分类
1、贷款展期
(1)贷款展期的定义: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延长原借款的还款期限,使借款人得以继续使用借款。
贷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即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融资方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
(2)重新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对于经营情况恶化,无法通过经营现金流偿还的借款人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而不得为掩盖贷款质量恶化而办理展期。
银行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展期还款协议》不能仅仅表达银行准许展期的意向,还应当明确约定展期期限。
(3)展期期限限制。
贷款展期一般并没有次数限制,但展期期限会有限制.
(4)展期利率
依据现行制度规定,展期后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的利率。若该年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2、借新还旧
(1)借新还旧的定义: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一般在流动资金贷款中运用较多。
(2)借新还旧的基本特征
(一)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借款合同未到期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二)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
(三)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的借款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3)借新还旧的类型
(一)第一种情形是在本行借新还旧
(二)第二种情形是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3、还旧借新(收回再贷)
(1).定义
还旧借新是指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原贷款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重新办理借款的行为。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在时间点上存在重大不同:还旧借新是偿还旧贷在前,再借新贷在后;而借新还旧是指以借新贷偿还旧贷,因此借新贷在先,偿还旧贷在后。借新还旧属于狭义贷款重组的行为;而还旧借新则属于银行正常新发放一笔贷款业务。
(2)在传统模式中,前期贷款到期后必须先还款才能再贷款。
4、无还本续贷
(1).定义
无还本续贷的起源于2014年监管文件,初衷是为了解决小微企业的“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而制定的。让符合银行授信标准企业,在原贷款到期前提出“续贷”申请,银行快速审批,放新贷给客户以偿还旧贷款的业务。
(2).无还本续贷的应用
无还本续贷是商业银行解决小微企业临时资金周转的新业务创新,同时缓解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
(3).续贷的金额
银行B续贷金额应与企业A上一笔未结清的贷款金额相同,并且贷款资金在银行信贷账户和企业结算账户中进行短暂过渡,企业A应授权银行在企业还款账户中适时划回续贷资金,避免企业违规占用续贷资金或与其产生法律纠纷。
(4).办理续贷的条件
具体对于适合应用无还本续贷的小微企业,监管当局也明文规定了符合续贷条件:
①依法合规经营。这点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条件;
②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换句话说,企业实际有现金流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但一时间筹措偿贷资金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③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④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意味着企业偿还完贷款后,符合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5).办理续贷的对象
从本质来讲,无还本续贷其实就是借新还旧,但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而言,无还本续贷比较特殊,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办理条件上,无还本续贷更为严格。部分借新还旧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到期无法正常偿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重组贷款;而续贷业务虽然也是借新还旧,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但收回再贷会增加企业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风险分类的差异。
5、循环贷
(1).定义
循环贷:是指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或信用条件,经银行授信审批,对借款人进行最高额度授信,借款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一种贷款方式。个人信用贷款包括信用卡,以及企业基于流动资金测算后,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多采用这一模式。
循环贷
(1)不超过总授信额度
(2)在有效期限内
(3)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随借随还
借款1
借款2借款1
借款3借款2
借款4借款3
借款5借款4
借款1至N:均有期限,可以提前还,一旦超过还款期限,也会逾期。
循环贷,或者说循环授信更多的是偏重银行授信。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注意,授信不等同于贷款,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概念。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授信的范围比贷款更广。
(2).基本特点及优势
①余额控制,循环使用。即该贷款为余额控制,在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贷款归还后,可以继续循环使用额度,直至达到最高余额或期满;
②随借随还、用款灵活:借款人可随时办理提款,方式灵活,还款亦然;
(3).循环贷的应用
在循环贷款中,借款人只要授信期限没到,不突破剩余授信额度,可以申请下一笔贷款。当然,循环贷中每笔借和还,银行都需要单独建账。
需要注意的是,循环贷款一般会设置一个总额度有效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超过这一期限,银行会重新授信以及设置相关条件;另外,有效期内,每一笔贷款均有期限,融资人可以提前偿还,一旦超过还款期限,也会形成逾期。
6、贷款置换
1.定义
在银行的授信产品种类中,并没有“置换贷款”这个名词,置换贷款是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对贷款进行描述。
2.贷款置换的分类
贷款置换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①第一种是一家银行放贷给企业。企业再用这笔贷款资金偿还他行贷款。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家银行借钱偿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
②第二种是一家银行放贷给企业,企业再用这笔贷款资金偿还股东借款。两种模式都可能会出现多层贷款置换情形(即原始贷款经历多次贷款置换)。
七、债委会
1.定义
3家以上债权银行业发起成立的“债权人委员”。要求各债权银行一致行动,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的一种管控体制。
2.债委会v.贷款重组
债委会作为一种企业债权处理体制,独立于“贷款重组”。
从救助方式来看,债权银行往往会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回收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脱困。
一文解析:对于借新还旧贷款的几点认识
作者:王洋
借新还旧是银行一种比较常见的贷款方式。从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以下,我从两方面来说一下我对于借新还旧贷款方面的认识。
借新还旧的负面影响:
第一,掩盖了贷款的真实质量。
无论“一逾两呆34还是五级分类,其对不良贷款的界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这就给借助借新还旧掩盖贷款质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对于少数生产经营比较差,没有还款来源的企业而言,只要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其贷款就成了正常贷款。一些基层分支行为了完成上级行的考核任务或出于其他原因而借新还旧,使其成为掩盖资产质量问题的主要做法。大量的风险贷款正是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隐藏和延续。
第二,不利于落实贷款管理责任。
贷款到期后,只要办理了借新还旧续,问题贷款就变成了正常贷款,也就不存在追究责任的问题了。以后到期时归还不了,再办借新还旧,直至企业停产、破产,贷款全部损失。由于该笔贷款经历数次借新还旧,外部原因和银行内部管理问题都混淆在一起,很难区分相关人员对于这笔问题贷款的责任轻重,因此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实施。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双方应以实现各自经营目标来构建交易关系并寻求平衡点。
但在借新还旧的情形下,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表现为过度的双向依赖。银行依赖企业偿付利息并形成账面利润,只要企业不倒,其贷款永远表现为正常形态;企业依赖银行永久性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并且持续周转使用,但双方的交易机制却存在外部约束机制缺失的弊端。长此以往,银行的信贷质量只会被动地依附于企业发展态势和生产经营水平,对生产经营企业不加限制地办理借新还旧,实际上失去了银行信贷资金的特性,从某种角度而言,这种信贷方式对银行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也更加不利。
但是借新还旧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按照信贷资金运动规律和企业资金结构的本质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不应该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办理,更不应该成为企业的资本性融资。但在一定的条件背景下,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并对我国经济体制平稳转型有着促进作用。
首先,在经济体制方面,促进了经济体制平稳过渡。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统管统包企业流动资金的配置模式造成企业对银行的过度依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关键阶段,很多国企企业基本是靠银行贷款来维系生存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与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出现经背困难甚至濒临破产的境界。如果银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停止办理借新还旧,要求贷款必须到期收回,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使很多企业因此陷人停产、半停产的困境中。同时银行现有存量贷款的潜在风险会立即释放出来,造成不良贷款大幅上升,易触发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为了促进经济体制的平稳过渡,保持社会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银行不得不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延续企业生存,放缓风险的释放。
其次,可以促进企业转型成长。
在融资渠道不丰富、资本金补充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动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从而可以使企业不失时机地抓住发展机遇。在客观上,这为企业下一步转型改制提供了稳定的条件。并且有助于银行完善贷款法律手续,提高债权保障程度。在统管统包模式下,银企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同生共死的超信用关系。这种模式不仅造成了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资本性依赖,更导致银行对企业信贷投放的软约束,银行成为企业的提款机。很多贷款的发放手续极不完备,甚至无法律效力。因此,通过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完善贷款法律手续,落实抵押等保全措施,后期成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是于1995年以后才陆续颁布实施的,出台时间较晚,此前办理的一此贷款手续大多不完善,如贷款档案要件不健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法律上的缺陷等,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正,将使银行贷款面临法律风险。为了保障银行债权免遭损失,银行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完善有关贷款手续。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存量贷款中有相当数量的信用贷款,或是虽已办了担保手续,但合法性、有效性、偿债可靠性等都比较差的担保贷款。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对这部分贷款,除了采取措施努力清收外,还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使高风险担保方式的贷款转化为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贷款。对一些生产经营暂时比较困难的企业,由于其现金流量不足,在短期内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有一定困难,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可以争取企业的配合和支持,收回一部分贷款本金或欠息,逐步压缩贷款余额以降低风险,同时又能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频繁发生,为了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偿还责任,明确重组企业的承贷义务,避免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导致银行债权悬空,防范逃废债行为,银行也会通过办理借新还旧实现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定。
通过上述这些分析表明,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存在对于维持国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全银行信贷资产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社会融资体系不完善,企业缺乏资本金补充机制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有效、适度、渐进的方式解决借新还旧问题,不仅将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也不利于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而且更严重的还会影响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影响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
最高院:"借新换旧",保证人对于借新还旧以外的贷款不承担责任!
作者:初明峰刘磊
裁判概述:"借新还旧"借款中,"新借款"的保证人对于其知道的本案借新还旧以外的贷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新借款"的保证人对旧贷款余额提出抗辩,债权人不仅要对新贷款发放负举证责任,也应对旧贷款合同的发放及余额负举证责任。
案情摘要:1、天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乾安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670.7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2、索普公司、儒仕公司(仅为"新借款"的担保人)在《担保调查情况表》上加盖公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债务人天安公司出现停产情形,中国农业银行乾安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诉讼中,索普公司、儒仕公司认为,其中有13840.4万元为虚增重组贷款,应当在债权本金金额中予以扣除。
5、吉林高院(一审)认为,两保证人未能逐笔提供证据证明原债务范围及债务金额不足17670.7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6、最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要求索普公司、儒仕公司逐笔提供证据证明乾安支行与天安公司之间的原债务范围及债务金额不足17670.7万元,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争议焦点: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借新还旧"的举证责任归哪一方?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作为保证人的索普公司、儒仕公司有权对其担保主债权的金额或余额提出抗辩,尤其在债务人天安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情形下,乾安支行却以债务人天安公司已经认可本案债权金额为由主张其债权金额属实,不能支持。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主债权属于重组贷款性质,全部属于借新还旧,重组贷款所对应的全部旧贷款均在本案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列出,索普公司、儒仕公司提供担保的主债权实际因所对应的旧贷款已经特定化,担保债权范围已经明确并限定。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对于其知道的本案借新还旧以外的贷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负有举证责任;而乾安支行不仅要对新贷款发放负举证责任,也应对旧贷款合同的发放及余额负举证责任,同时因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对旧贷款余额提出抗辩,故亦应就此负相应举证责任。
所以,因乾安支行本案主张的主债权金额实质取决于旧贷款的实际金额或余额,故乾安支行仅仅提供重组贷款时新借款的发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旧贷款项下的实际金额或余额,而索普公司、儒仕公司现提出抗辩且已提供系列相关证据,请求对贷款重组之前明确对应的旧贷款项下实际余额情况予以查明,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相关法条:《担保法》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实务分析:惯常认识:按照正常逻辑借新还旧贷款中新加入的保证人,在签订借新还旧贷款保证合同时理应审核旧贷款的事实,因此在借新还旧借款担保纠纷诉讼中仅需核实借新还旧的新贷款及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无需对旧贷款的事实情况进行扩大审查。
但是,最高院的本判例对上述做法予以纠正,最高院明确:如果借新还旧新贷款的义务人对于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事实提出抗辩的,法院需要查明旧贷款的发生及数额。同时最高院强调,关于旧贷款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于债权人。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提醒:债权人提供"借新还旧"贷款的,应当保留旧贷款的相关证据,以备抗辩。实务中,金融机构对借新还旧的旧贷款资料的留存不够重视,民间借贷对于借新还旧的旧借款手续处理更是草率,往往直接将原借条归还借款人甚至当场销毁。笔者在此提醒借新还旧的债权人,"换约"操作中,应当妥善保存旧借款的证据材料,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