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金坤小额贷款

本文目录

立方风控鸟·早报(11月12日)

①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等,ST步森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②因涉嫌严重违法,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邱建朝正接受监察调查;

③因存在部分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旧等问题,TCL科技集团企业本部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察措施决定书;

④因未能及时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收上交所监管警示函;

⑤因存在短线交易,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副总经理万勇先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⑥天亿马股东奥邦投资、思科瑞投资、信度投资计划合计减持702.8305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0.66%;

⑦科美诊断股东横琴君联致康及一致行动人、上海沛禧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合计不超过3609万股,即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9%;

⑧华绿生物股东高投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合计不超过700.2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

⑨因近期市场利率波动较大,龙岩投资发展集团取消发行“22龙投03”;

⑩因近期市场波动较大,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取消发行“22云能投SCP016”,将另行择机发行。

责编:王时丹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成都小贷业:实时转型优化升级 细心根植小微沃土

“致敬——坚守中的小贷人”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成立9周年系列报道

成都小贷公司作为正规持牌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的同时,也顺应市场形势,探索出独具一格的转型良策。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坤小贷”)就是其一,公司始终坚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探索转型之路、攻坚克难。成立6年以来,成都金坤小贷已累计发放贷款1609笔,金额合计47亿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7亿元,缴纳税金9600万元。

聚焦小微金融重塑业务模式

成都金坤小贷自2018年初开始明确了公司发展定位新方向,转型升级,将业务重点由传统贷款业务向力促小微转变,聚焦小微金融、重塑业务模式、优化资产结构。

公司整体业务结构向小微贷款倾斜,迅速积累小微贷业务储备量。公司结合业务转型发展需要对原有各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并重新修订,从产品定位、考核体系、业务流程上加大对小微业务的有效引导,为公司转变业务发展方向,拓展小微业务提供制度保障,建立起权责清晰、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规范化流程机制。重点改革绩效考核及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高不断攻坚克难、全力开展小微业务的主动性。业务模式的重塑后,小微金融已占公司业务一半以上。

“没有成都金坤小贷在危难时刻的雪中送炭,也不会有如今我店铺日益红火的经营发展。”个体工商户张先生说道,原来,2019年初,张先生曾因资金周转问题到成都金坤小贷并向公司申请贷款。而后,在了解到张先生的商铺本身客户群稳定,收益较好,可发展空间充足后,成都金坤小贷为其匹配了定制化的产品,并向张先生发放50万元贷款,成功解决了小微主的流动资金缺口。

据了解,成都金坤小贷在转型升级的同时,也进行了核心产品的升级打造。公司在原有“房闪贷”基础上,协助能投金鼎推出了“金鼎能贷”。“金鼎能贷”现已在能投金鼎小微业务板块各公司内广泛推广,促进了小贷业务的转型升级。2019年9月末,“金鼎能贷”产品累计发放贷款金额5.3亿元,户均贷款60万元,打响了小微拓展攻坚战,也积极促进了区域内小微经济体的发展。

专注党建引领立足合规经营

规模与效益的快速增长的背后功臣,在于合规经营,更在于高质量的党建引领。作为一家国有小贷,成都金坤小贷坚持把党建引领贯穿到金融企业转型发展全过程,促进党建资源和金融业务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坚持党建引领,激发公司内生动力。成都金坤小贷党支部在能投金鼎党委实施党建工作“强基固本提升工程”的大背景下,围绕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两大核心任务,并组织员工读党章党史、学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企业凝聚力。除此之外,公司党支部集中开展了包括廉洁警示教育、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支部书记讲党课等一系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党日活动,对公司全体党员群众进行了深刻的党性教育,培养党员群众践行初心,担当使命。(成都日报记者宁俐实习生熊辉)

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5类情形

一、写在前面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见,无决议的担保在法律上通常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效。

但实践中,我们还会遇到一类担保,虽然没有相关的股东决议,但法律认定或推定其有效。

哪些情形呢?

二、公司担保无须决议的例外规定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1.1生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11.8生效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几类情形

无论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综合来看,公司担保无须决议大致分以下几类情形:

1、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

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3、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

4、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

5、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其中,第1种情形有效是基于担保本身是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的主要营业范围之一,因此,其对外提供担保必然收取费用,可以推定其对外担保即便无决议应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2种和第3种情形,也是基于公司为其子公司或有相互担保的债务人提供担保,并非完全单务合同行为,而是基于有相应的利益对价,因此,此类担保意思,即便无决议亦可推定属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4种即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签字的行为,实际上仍属于股东之间已就担保等重大事项达到了一致同意的行为。

第5种,属于事实上的不能,亦无必要,即一人公司股东即一人本身,其为自己股东作出担保,股东必然同意,因此,无须决议。

四、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认定

案例01公司为直属子公司担保的,无决议亦有效

江西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漆*合同纠纷(2021)沪02民终306号一案的审理中法院认为:《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由瑞如合伙企业与江西省金属公司合作设立项目公司秀锦公司”,即秀锦公司为江西省金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则依照上述规定,江西省金属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秀锦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思浩公司提供担保,即便债权人思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当确定为有效。

案例02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无须决议

在上海庆连石油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8360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的担保效力。本院注意到,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表明,被告恒能石油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苏州南斯公司系该公司持股100%的股东。现被告恒能石油以签订协议时周劲松已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担保一事不清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恒能石油公司对债务人苏州南斯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应予支持。

案例03担保合同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无决议亦有效

在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2021)川11民终95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协议效力的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决议前置的规定,是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的权限进行限制的规定,相对人在接受担保的时候,依法应当负有甄别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真实意思的注意义务,若有证据证明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该担保行为就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本案中,紫盛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投资恒昌公司开发的海螺沟金山花园房地产项目,加入案涉债务并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经四方协商一致形成案涉《债务和解协议》,该协议经紫盛公司加盖了公司印章,并经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赵祺璐加盖了姓名印章,金坤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协议内容为紫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加之,紫盛公司认可王禹代表紫盛公司和恒昌公司参与了案涉协议的协商,金坤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全过程,紫盛公司对协议内容和印章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认可协议是在公司股东同意后才加盖的印章。综上,《债务和解合同》是紫盛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五、总结

公司对外担保,作为债权人,以要求担保方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原则,这是防范今后担保合同可能无效的必要手段。

但仍要注意,若担保方存在如下情形的,即便无决议,公司担保合同亦有效:

1、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

2、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

3、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

4、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

5、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来源:法务之家作者:杨喆律师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