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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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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不良贷款方法

清收不良贷款方法一: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是指责任客户经理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催收贷款的方法。客户经理应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先好后差,先小额后大额,先近程后远程,先重点后一般的工作思路,寻找切入点。坚定信心,反复多次的开展工作,并在所到之处一定要签发催收通知书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以达到管理贷款、提高质量、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

清收不良贷款方法二:感情投入法

对于出现不良贷款的客户,不要一概责备或训斥,不要使用强硬语言,激化矛盾,以“依法起诉”相威胁,这点很重要。而首先应以一份同情心,倾听对方诉说苦衷与艰辛,困难与挫折。站在借款方的观点,换位思考,分析问题,查找根源,寻找出路。使自己的观点与客户相融合,以获得其同情,被对方所接受,在工作交往中融入感情,建立友谊。在此基础上,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工作观点,即清收不良贷款的观点,入情入理的细说不良贷款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会使诚信遭到破坏,形象受到损坏,朋友之路越走越窄,经营困难越来越多。如能及时归还贷款,既能表现实力,又能申请再借,既是遵守合同,又是信守承诺,使信用度得到提高。信用度的提高,就是自己的无形资产。通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分析使之产生同情与理解,以达到自己工作之目的。

清收不良贷款方法三:参与核算法

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出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去。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具体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

清收不良贷款方法四:帮助讨债法

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帐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来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客户经理应当准确掌握应收帐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帐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按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亲自参与清理应收帐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分归还贷款,部分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

清收不良贷款方法五:资金启动法

对不良贷款要进行深入实际的调查和认真仔细的分析,从中找出症结的根源,以便对症下药。当认定借款人人品好,肯吃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只因某种原因,如雷电、暴雨雪、洪水、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设施损毁,病虫害、瘟疫快速传播使种养业损失严重。出现上述及其他非常规因素,影响了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但不能催要贷款,还应立即采取资金启动法,向受灾受损严重户提供一定数额的新的贷款支持。使其精神上受到鼓舞,经营上得到帮助。尽快恢复生产,恢复经营,走出困境,进入常规营运轨道,以利于取得较好收益。待时机成熟时,逐步收回不良贷款,使其贷款规模控制在适当的数额上。

九种方法,解决金融企业最大的难题——清收不良债权

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韦月斌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间的经营往来,相伴的资金交易行为无时不在发生,有资金往来就会有少量呆账问题的出现。有往来,有借贷就会有还债、催债、讨债,就会出现纠纷,讨债之难是社会上的共识,而如何化解不良债权,在银行、在企业及在个人资金往来中如何尽快达到理想的清收效果,是一个充满智慧的过程。不良债权的成因由多种复合、复杂的因素组成,呆账行为的产生不是断崖式的,总有表象的产生,总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不良的现象有看得到的,更有隐身的,有放在桌面的,更有桌下的抽屉协议,而且在各个时点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一个企业的债务也不一定是单纯的一个债务,是由众多债务合成的总和。在清收不良债权中往往困难多多、障碍重重。怎样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地化解难题,解决问题,清出成效,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地来清收不良债权,笔者在实践中总结下列九法仅供参考。

资源共享法

清收不良债权往往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力量所能顾及,而是一个社会合力的结果,要调动社会一切资源,发挥各方资源的有效共享,形成共振,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某置业公司在一乡镇开发一不小的楼盘,由于市场和自身实力及管理的原因叠加,发生资金链断裂,形成债务风险的发生。一政府性担保公司为其代偿共计1500万元,该置业公司建设的楼盘烂尾多年无人问津,置业公司更是牵涉数十宗法律诉讼。企业法人更是玩起失联。该项目既影响市政形象和当地小城镇建设,又因水电无法接入衍生出了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支付等诸多民生问题。担保公司代偿3年多来,多次上门清收无果。如何清收这笔久拖不决的不良债权?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担保公司运用与政府的密切协调和可行的操作方法。在深入细致的多方调研的基础上,与楼盘开发商和所在地的政府联系,在多次有诚意的沟通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的基础上,调动政府资源拿出综合解决方案。担保公司将债权转移给地方政府,放出手中的土地抵押权,政府利用手上资源找来合作投资方进场进行楼盘续建,由当地政府接手处置该宗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盘活该楼盘,通过各方综合施展资源,将债权转移到有能力作为的合作方来运作项目。这样既盘活了楼盘,又解决了民生大事,使此宗债权最终得以妥善化解,取得政府、当事人及业主三方满意的好结果。

诚心置换法

除去一些老赖外,债务人一般对还债还是配合的。但人有“三急”,尤其是办实体企业,更有比常人多的难言之隐。这就要求我们在清收中,多从人情的角度多考量,换位思考,不在对方“三急”时过分用硬招,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某银行在一次例行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贷款企业某实业公司由于抽用流动资金搞项目投资失误,资金的投入与回报不成比例,导致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已经明显感觉到该公司的现状堪忧,极有可能出现贷款风险。发现这一情况后,如何尽早规避风险,尽快收回所欠贷款,解决企业负责人不配合的问题?面对这一情况,银行通过开诸葛亮会,集思广益,采取诚心置换法,N次深入企业,调动政府关系、挖掘私人资源,多次深入企业法人家中,进行沟通磋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析利害。功夫不负有心人,诚心化寒冰,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后,终于取得积极回报,企业法人同意在不惊动其他债权人情况下,协调资金分阶段在三个月内解决了所欠该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大半年后,这个实业公司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资金链出现断流,债务出现全面崩盘,最后走上了破产之路。由于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收,使银行避免了贷款坏账的发生。

红脸白脸法

清收不良债权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不但在清收时间上,地点上,方式上有讲究,更在谈判沟通中有技巧。一笔不良的清收有时就像一部间间谍剧,不但时间跨度大,剧情曲折复杂,更在谈判的方式和技巧上大有讲究。如果采用红脸白脸法,往往屡试不爽。不同的债务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债务心境,往往心境不同,就会对清收谈判结果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债务形成的成因不同,债务的清收力度不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私人关系不同往往都对清收产生不同的作用力。在清收过程中,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更要讲究方法和技巧,已方人员要进行分工,采取红脸白脸分工法,不要急功近利,一口吃个胖子,而要针对具体对象和情况,明确分工,循序渐进,分步有序推进,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不要闹掰,不要将谈判的路堵死,水到渠成时,自然瓜熟蒂落,这样就能顺利达到预期的效果。

捷足先登法

一个企业的债务总和,是一个债务链条,是一个由众多外部债务和内部负债的总和。如果谁先发现风险,谁就能捷足先登地抢先一步收回债权,最大程度地避免资金损失。某生产铁塔企业,由于对市场的调研不深入,导致在企业技改投入中,出现负债过高,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形成了在5家银行多头贷款及众多的民间高息融资。一银行的客户经理利用自身资源首先掌握到这类信息,从分析中判断该企业的发展将出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他没有拖延,而是及时拿出清收方案与企业大股东私下进行多次沟通,让其在货款回笼中优先归还这个银行的贷款,如不按此方案实施,银行将对其提前进行收贷或诉讼法院。企业大股东在权衡利益得失后,答应在不惊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按与该银行的方案执行,前后经过半年的努力,该银行的贷款终于全部收回,银行则避免了贷款损失。

人情攻关法

在清收不良债权过程中,有少数债务人存在认定国有银行等存在国资背景的公司不会采取过激清收措施的心理,以推诿说情来应付,出现不主动、不配合、路跑跑的种种情况。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某担保公司对某纺织服装企业发生2100万元贷款代偿。虽然经多次催收,但他利用国有企业清收措施上的“自制力”,持续回避该笔债务的还款。担保公司前不久引进新员工时,发现其中一名员工存在与该债务人的人脉关系的交集,藉此进行人情公关,使清收工作得以启动并进入实质性阶段。通过协商,该债务人拿出一笔大额应收工程款偿债,另又拿出自己将要入账的约3000万元拆迁款作为第二备选还款方案,有效地化解了多年难以落实的债权。

债权转换法

某甲典当行与丙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为当物向甲典当行贷款500万元,约定典当期限到期后,丙公司因现金流困难导致未能赎当。如何解开这一难题?利用同行和人脉关系,经人沟通,乙典当行愿意向丙公司发放典当贷款500万元,用于丙公司向甲典当行赎当,甲典当行表示同意,在操作方式上采取先由甲典当行与丙公司办理续当手续,然后甲典当行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乙典当行,乙典当行将债权转让款500万元支付至甲典当行银行账户,一举化解了不良债务。

移花接木法

有些债权由于代偿的成因及存续期间多重因素的影响,债务人的债务缠身,债务连环套,这对清收工作来说往往无从下手。如何化解这个棘手的问题?某电器设备公司几年前由某担保公司为其代偿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有一定生产规模,有电力行业准入全套生产准入证书,有完整的厂房和生产设备,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囿于营销能力不强,创新研发能力欠缺,导致生产经营打不开局面,生产经营资金链出现一定问题。在进行深入调研后,担保公司提出以债转股为主要化解方式,以推动经营正常化为主导,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来化解此笔债权。担保公司还通过掌握的政府部分资源,及时提供招投标信息,引进与供电行业相近,管理能力和营销能力强的另一电器设备公司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管理。移花接木使老树开花。该公司经过几年运作,彻底扭转了长期亏损和资金断流的局面、产品有了创新、销售出现好的上涨势头,此笔债权也得到及时化解,获到一举数得的理想效果。

法律大旗法

借用司法等途经对债权的时效性进行有效地保护,往往是清收债权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清收过程中要及时运用诉讼、查封账户、留置等一切法律手段来推动清收效果的实现。对于出现的债权,如何保证其收回的及时性、有效性,运用法律手段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要在时效性和掌控度上做足文章,一是确保债权的时效性,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的人为失误而失去债权的时效,二是积极主动对债权进行掌控的方向上多做工作,对不同案件在第一时间提出有针对性的诉讼和保全措施,运用合理的法律等第三方工具将对债权处置的控债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与此同时,对所涉及债权卷宗进行分类整理,重点检查如购销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条款、承诺函内容、债务人及相关人个人资产信息、抵押资产信息等重要文件资料,做到查漏补缺,确保债权档案完整性、合规性,给清收工作提供充分的后勤保证,磨刀不误砍柴工。某餐饮公司在银行贷款700万元,因经营不善,贷款逾期后由担保公司代偿,一般来讲,担保公司代偿后就会以反担保手续进行追偿,但担保公司主动对接贷款银行,将银行的手续拿来进行细致过堂,发现了在银行贷款中有另一担保人信息,于是主动联系另一担保人让其行使担保责任,而对方不履行责任,于是担保公司及时诉讼法院,运用起法律大棒,由于方法到位、力度恰当,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一次性收回了280万元,减少了担保公司的资金损失

穿透破解法

有些债务企业表面看上去没有清偿能力,但如果深入细致地深入考究下去,进行穿透式排查,往往会有不错和收获。某外贸公司,2015年与外地某企业进行一项目代理外贸业务,一次性按合同打入对方企业预付款800万元,由于该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不但导致外贸合同无法兑现,而且致使预付款长期得不到偿还。在正常催收无望的情况下,外贸公司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打赢了官司后如何回收资金又成了问题。在对方账上无钱,仓库无物的情形下,律师对该加工企业进行穿透式解剖,发现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未完全到位和转移公司资产的双重问题,遂即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追偿,一举收回了所欠债务。这种隔空发力,进行穿透式进攻的方法,也不失为一种清收好方法。

不良债权的清收,只是信贷风控体系中的结尾或收宫之作。我们业务人员不能将清收行为作为工作的必要或必须的流程,而必须将借贷行为中的风险防范前置,在贷(保)前要对企业经营运行、行业动态、抵押措施及贷(保)款后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和全程动态责任管理,提前发现和化解风险,化风险于无形,减少贷款损失。从风控体系的整体性来看,贷款或担保行为一旦发生,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活动,不可分割,任何行为的忽视和偏倚都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七大方式全解(附处置业务操作流程)

不良资产上升必然带来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针对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多种渠道,如直接催收、协议处置、借新还旧、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诉讼、不良资产转让、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等。笔者现针对上述处置方式进行了法律分析

一、直接催收

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诉讼时效是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因此诉讼时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期间可以中断(重新计算)、中止(继续计算),但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其次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即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催收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10条的规定,银行发送催款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催款函可以信件,也可以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电子方式,因此这要求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等债务主体的联系方式,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其次,即使借款人等债务主体未在催款函上签字或盖章,但有证据证明该文书已到达对方,那么银行的催收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邮件送达应注意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邮寄回执单)数据电文为文书达到对方的数据终端(如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成功”等字样)即为送达成功。再次,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借款人等债务主体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但前提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在相应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上述内容,并用加粗、下划线或打星号等字体格式予以明示,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催收主体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但是银行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对于保证人的责任就要分情况来判断。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银行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也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才能保证保证人“不脱保”,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果银行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催收:1.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新还款协议的产生,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或摁手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摁手印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保证期间届满,单纯的催款函对于保证人就不奏效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保证期间届满,银行应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原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等字样,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因此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欠款。4.行使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该条约定的债务不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前提,法定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抵销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

二、协议处置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21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处置有以下特点:一是银行与债务人、抵(质)押人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二是不需通过法院等司法程序,达到节约时间和成本的效果三是抵(质)押物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

▍折价

相当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将抵(质)押物作价转让给债权人。《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19条规定:“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因此,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并且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拍卖

即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卖抵(质)押物,出卖的价款抵偿债务。

▍变卖

即将抵(质)押物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价款用来清偿债务。为避免道德风险,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质)押物进行估价。实践中,变卖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担保物解押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二是担保物解押后至转让给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为“真空”状态,未设定抵(质)押权,且名义权属还在原抵(质)押人名下,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抢”查封或者抵(质)押登记的情形,如果出现此种情形,则面临担保物权无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果。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由银行、债务人、抵(质)押人及受让第三人签订四方协议,同意担保物转让予第三人名下前,担保物一直处于抵(质)押状态,待担保物权属转让至第三人名下后,再办理解押手续,做到担保物带押转让的“无缝连接”。在福建省部分地区已有成功案例,但需要当地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实践中还存在,第三人要求担保物转让至其名下后,继续保持抵(质)押状态,有的地方明确个人与个人间的债权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但有的地方已经放开,如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榕房登交〔2015〕141号)明确:“个人与个人之间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提供房屋设定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借新还旧

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借新还旧贷款对原合同用途、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实为新设合同,一般都需要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1.保证人不同意借新还旧,不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外地无法回来或根本联系不上。因此,建议银行经友好协商,在充分告知保证人的前提下,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人承诺如主合同发现任何变化,仍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并用加粗、下划线、打星号等突出字样标明,提醒保证人予以注意。

▍担保物

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220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都进行了有关规定,笔者着重强调以下事项:

▍担保物权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2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顺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银行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可以明确,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银行有权就担保物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人失踪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失踪,联系不上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种情形,法院将无法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因此实践中法院遇此情形一般较为审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甚至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审判解决,这对银行来说就增加了时间和金钱成本。笔者认为在认定事实清楚,经过登记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无论债务人或者抵(质)押人是否失踪,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理由如下:

1.经过登记的担保物权已经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明示,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即使同一担保物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并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关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除相关合同对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有特别约定外,法院应当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3.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意味着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为无过错责任,即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无论义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合同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是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因此银行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就已经成就,法院应当受理银行的申请。

五、法院诉讼

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笔者重点强调以下问题:

▍注意诉讼时效

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债权无法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释,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银行败诉。

▍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

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法院专属管辖是指“(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银行因借贷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并先行提起诉讼,那么银行将处于被动的地位,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且具体分配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因此即使享有抵押权,银行也应及时查封抵押物,有效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六、不良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打包(批量)转让,二是单户转让。无论是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还是单户转让,都是一种债权转让方式。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但并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权直接向银行清偿债务,之后银行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受让方。这一方面节省了批量转让债权后一一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务人的道德风险,认为银行把债权打折卖了,债务人的债务也可以“打折”偿还。因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和单户转让的法律依据、受让主体等方面不同,笔者现分别进行粗浅分析。

▍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问题

笔者认为应扩大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受让主体范围。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批量转让给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还有闽投、金财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但资产受让范围还是很有限,且近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信用风险呈阶梯式扩散,产生“供大于求”的现象,特别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议价能力低,打折程度“狠”,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成为“鸡肋”,不转让,不良资产难处置转让了,收益不见得好,也许待债务人或担保人还钱了,收益还比批量转让高。但金融机构受到不良资产考核的压力,必须在一定时间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因此有时不良资产只能“贱卖”,导致银行不敢放款,放款后产生不良又难处置。因此,笔者建议扩大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受让范围,如受让主体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增加受让主体和完善转让流程,形成良性的议价空间和市场交易。

▍不良资产单户转让的问题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对于个人贷款只能通过单户或在10户/项以内非批量方式转让。实践中,受让不良资产的主体一般有三种类型:1.担保驱动。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受让银行债权后,一方面免除了保证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有可能减少损失2.利率驱动。银行贷款利率加上罚息,利率远远高于普通理财收益,因此买受人为了获得高收益,会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而且有的借款人、保证人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抵押物受政策导向一时卖不出去,只是银行受不良资产考核压力,清收时间受到限制,因此买受人可以通过购买不良资产获得预期高收益。3.资产驱动。有的买受人看重银行抵押物,认为有升值空间,通过购买不良资产作为低价取得抵押物的一种手段。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购买不良资产,为避免道德风险,通过非批量方式转让应采取公开合规的流程操作,如全额转让、拍卖、挂牌出售等。

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

▍保留催收证据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300万元以下的贷款,银行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追索,追索方式只要提供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或上门追索其中之一的证据证明,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产生的贷款损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司法追索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司法追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债务主体追索债务的行为。“司法机关”是指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司法追索一般应为法院追索,包括但不限于经过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未经(不需经过)法院判决的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甚至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都属于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债权的方式。

▍资产损失确定证据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规定,明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工商部门的注销或吊销证据等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如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等。

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操作流程

一、入场

1、信息来源

(1)一手包信息

一手包的信息来源相对狭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的资产包转让邀约只能发给政府、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省级AMC,因此,对于其他的投资人而言,一手包的信息只能通过上述几家单位,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获取。

(2)二手及以上资产包

这类信息来源相对比较广泛,可以直接向资产管理公司了解双方有计划转让的资产包,或者童那个个互联网交易平台网搜相关的资产包转让公告,还可以通过律师等资源了解民间资产包。

2、初步筛选

在获得资产包基础信息(本金规模、户数、涵盖地区、逾期时间、抵押查封等)后,投资人应结合自身需求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继续跟进。

对于一手包,由于银行不可将不良资产包(10户以上)直接转让给民营不良资产投资方,因此民营投资人采购的交易对象只能是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省级AMC。

可通过四大资管公司及省级AMC获得银行出包信息,并选择绑定一方,共同尽调跟进,提前了解资产包信息。

二、对接

针对欲剥离的资产签订保密协议,展开项目对接,具体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1、书面资料获取(包括但不限于)

(1)剥离卷: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清单、催收文件、还款协议、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公证书、裁决书等)、债权凭证、贷前审批报告、贷后管理报告、剥离报告、律师法律意见书等;

(2)报纸公告

(3)亮点项目详细介绍

上述资料在银行准予情况下,可通过电子版、现场拍照、扫描等方式获取汇总。

2、访谈信息获取

——通过信贷员、资产管理部、分管行长等银行人员获取

(1)项目资产情况,贷款时期、现状、银行是否采取限制措施等;

(2)项目法律程序,是否诉讼,是否执行,如未诉或未申请执行的原因?

(3)企业出现不良的风险因素

(4)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债能力、现状、还款意愿等

(5)项目是否有意向买家

3、银行配合进行资产包采购前尽调

银行协同,进行抵押物、查封物、企业经营现场等实地现场尽调

三、尽调评估

除了银行的协同尽调外,投资人可依据自己的需求,独资开展更为详尽的尽调工作,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分析,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

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评估定价。

四、资金募集

不良资产包的交易涉及金额较大,需要投资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或者资金募集能力

五、购买债权

对于二手及以上的资产包,购买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可以协议方式向其他民间投资者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以及以协议方式向地方AMC受让债权的收益权,或者经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受让债权。

对于一手包而言,地方政府和国企可以协议方式从金融企业购买政府单位或国企债权;民营投资人可以从金融机构协议购买10户以下的债权;10户以上的资产包,民营投资人不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购买,可绑定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资产包后,再通过拍卖、竞价、竞标等公开途径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

六、材料交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1、交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剥离卷: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清单、催收文件、还款协议、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公证书、裁决书等)、债权凭证、贷前审批报告、贷后管理报告、剥离报告、律师法律意见书等;

(2)报纸公告、催收通知等催收文件

2、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选择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通知债权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方式包括: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等。

七、投后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服务商做资产包的投后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整包的按期催收工作;

(2)单项目和整包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发掘项目的亮点和风险

(3)推动法律程序,包括保全、诉讼、执行程序,已在诉讼执行中的进行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主体、恢复执行等各项法律工作;

(4)筛选合理的项目代理人;

(5)单项目或整包的推介、营销;

(6)与买家或债务人的谈判;

(7)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客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信息材料。

八、退出

退出的方式主要有诉讼清收、强制执行,与债务人和解,债务人回购债权,以物抵债,重组,债转股,单项目转让、资产包分拆组包转让,整包转让等。

资产包整包的退出要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率和处置周期,合理地运用各种处置方式,实现高效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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