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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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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率过高 法院判决重算

来源:【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

男子出借18万元,与借款人约定年利率60%,借款人在支付1.44万元利息后不再还款,男子遂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偿还本金18万元及利息。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约定的过高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还需偿还出借人本金16.9625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原告为雷某,29岁,沙洋官垱人;被告为戢某,27岁,武汉人。

今年5月6日,雷某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戢某偿还所借18万元本金及双方约定的利息。7月11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雷某与戢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均在武汉工作。2021年10月10日,雷某与戢某签订《资金过桥借款合同》,约定戢某向雷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借款期内月利率为5%,相当于年利率60%。借款期外每逾期一日,按总款1%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2日,戢某支付利息1.44万元后再未还款付息。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根据2020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内和借款期外的利率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借款期内和借款期外利率均应以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3.85%×4)计算利息。

关于戢某已支付的1.44万元,是支付的利息还是偿还的本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等);(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还款顺序应先是出借人的交通费等,再是利息、本金。而此案的出借人未主张实现债权的交通费等,遂借款人先期支付的1.44万元应是先息后本。从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以借款本金18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应为4025元,故剩余1.0375万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

最终,法院判决戢某还需向雷某偿还本金16.962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等。(记者秦文通讯员刘诗嘉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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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4倍LPR

为什么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4倍LPR什么是“LPR”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的决定,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引入民间借贷之中,并将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确定为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其英文为“LPiR”,所以一般称之“LP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分为一年期LPR和五年期以上LPR,一年期LPR通常要低于五年期以上LPR。

根据《九民纪要》1,最高法引入LPR,目的是取代原来贷款基准利率。

“4倍”的历史2历史上早就使用4倍贷款利率作为标准,限制民间借贷最高利率。

而为什么是“4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给出的回答是:“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定为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1991〕21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司法解释,则将原来的4倍贷款利率规定,改成使用“24%”和“36%”为线,划分合法利率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司法解释,借助引入LPR的契机,将固定的“24%”和“36%”,重新回归到“4倍贷款利率”的浮动利率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而4倍的认定标准,在人民银行也在其发布的文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中采用了该标准。

4倍LPR与高利贷超出4倍LPR的利率不受保护,究其根本,是因为已经构成了高利贷。

从民事层面,《民法典》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高利贷本身不受司法保护。

但《民法典》不直接规定高利贷的利率,而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从行政层面,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通常认为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贷。这个标准,主要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31日下发并施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在刑法层面,我国大陆地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利放贷是属于犯罪行为3)

但可能会涉及非法放贷,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利率标准则成为衡量情节严重性的标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小结问:为什么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4倍LPR?

答:超出4倍LPR的利率属于高利贷,是一种不法行为,可能涉及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2]本部分主要参考何肖肖:《知到民间借贷利率的演变》

[3]刘鑫:《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

案例分析:三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款,欠了钱也可以不用还

常言道“借钱时见人心,还钱时见人品”,钱是生活中最重要的物品之一,上学、租房、买房等行为均需要用钱,每个人都容易遇到“经济紧张”的情况,此时,多数人会选择借钱,解决目前的困境。

面对上门借钱的人,部分人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选择借出钱财,但约定还款期限到来后,始终未见其还钱,就主动上门询问,却得到“暂时没有钱”、“宽限时日”等回复,借出钱财的人心生恼火,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中,有3种不受保护的借款,欠了钱,也可以不用还。

第一种具有高利贷性质

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钱时,支付对方适当的利息,是常见的事情,但太高的利息,就属于高利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见,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该情况,可用案例说明。

2020年5月,马某借给胡某2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按照2分计算(年化利率为24%),由于胡某一直未归还,双方走上法庭。因为,利率已经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15.4%),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对于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在审理后,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即按照年化利率15.4%计算。

第二种违背真实意图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部分情况中,手握欠条的一方,其实并未与欠钱的一方有借贷关系,举个例子说明,王某贪图李某的钱,就用殴打等方式,逼迫李某写下“欠王某10万元”的欠条,李某不愿,王某暴力相向。迫于无奈,李某写了欠条,对于该“借贷关系”,法律是否支持?

答案为不支持,从上述情况可知,王某、李某本无借贷关系,王某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写下欠条,已经违背了真实想法。同时采用殴打等方式,使人写下欠条,还触犯我国法律,受到威胁的一方,可以走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第三种知道对方用钱进行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第四点,可以用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叶某、章某是好朋友,某天,章某找到叶某,提出借钱的要求,原来章某赌博输钱,不甘心的他,想重新回本,碍于身上积蓄所剩无几,只能向叶某开口。

叶某拿出40万元,递给章某,俩人也写了欠条。还款期间到来,叶某催促章某还钱,却屡次无果,一气之下,叶某拿着40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章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在审理时,查明40万元的借款,是叶某向案外人褚某所借,扣除利息、其他款项后,实际上,仅支付章某263000元。

同时,叶某不仅知道章某借钱赌博,甚至多次与其共同赌博,需要注意,赌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叶某在明知,章某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中的情况下,依旧借款,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他主张的“返还借款本息”,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为了掩盖“章某借钱赌博”这一事实,他做了虚假陈述,表示章某借钱还债,即使承办法官,反复告知“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他仍然坚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调查取证,因此法院做出对他罚款3万元的决定,章某不服,提起复议,二审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可见,章某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向他人借钱,或者借出钱财时,一定要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对于欠债不还的老赖,法律不会轻易放过,但针对某些心怀叵测,向外借出金钱的人,法律不会纵容,为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我们应该约束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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