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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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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新版房贷合同啥样

昨晚球友给我发了张新版房贷合同照片,咱们一起看下:

其实重点就两条:

5.1.2—按揭利率在5年期LPR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835%的加点;

5.2—贷款发放后遇到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按照固定日浮动(一般默认固定日为每年的1月1日)。

没毛病,和政策说的一模一样,今年3月份开始,老版房贷也会按照这个路子调整。

其实我怪心疼这位球友的,0.835%的加点要跟随整个贷款周期,以现在4.8%的LPR利率算,相当于上浮17.4%左右。

想买二线的,我为啥老劝你等等?

大部分热门二线都已经充分上涨过了,这两年不会再有啥涨幅。

一线还没动呢,哪轮得到二线?

呸!深圳就在蠢蠢欲动。咳咳...

很多城市的「加点」仍然很不友好,换算成比例的话,首套刚需都上浮15%+,月供成本不划算。

我刚上贝壳找房看了几个重庆在2016年的热门小区,获利抛盘特别多,清水毛坯占比很高。

重庆在18年出台过2年限售政策,今年也到期了,到时候会有更多的抛盘。

这帮房东的脾气和预期都没被打压过,着什么急呢?

劝人买房和劝人先别买,好像都挺不被理解的。

你若想买一线,现在就可以去看房了,亲身感受下交易量,不用我劝,自己就有数了。

城市供需情况不关心,规划馆没逛过,交易量没盯过,想买哪个小区不知道,没事儿闲的猜涨跌...

真有这闲工夫,低头算算未来60个月的现金流,抬头想想5年以后自己变成啥样。

不要和人谈论房价,成年人默默地看,悄悄地买。

总有一帮人,天天喊跌!我想买房的时候最爱喊爹,关键楼市不鸟我啊。

有外媒统计分析了美国家庭财富差距拉大的原因,结论笑死人:

越富有的家庭,股票占比越高;越贫穷的家庭,房产占比越高;

一边是美股十年牛市,一边是中房十年牛市。

彼之蜜糖,吾之砒霜。

在金融市场里,信仰都是涨出来的。不信可以,涨到你信。

周末打算恶补一下B站跨年晚会,诶...直到昨晚B站大涨我才知道居然还有这么个东西。

装嫩,好累...

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你准备好买房了吗?

银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户(还款帐户)帐号:

结算户/储蓄户(1)帐号:

(2)帐号:

(3)帐号:

合同签订地: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因购买第一条所述房产(下称“抵押物”),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将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乙方购置该房屋的部分资金。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情况

房产地址:__________市区的商品房/商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购房总价款:_______元;土地使用年限:____年;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或房地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与用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专项用于购买本合同所列上述之房产;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全额转入售房者的帐户。

二、贷款期限共____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银行出款日期为准。

三、乙方满足以下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款总价__%的首期款项;

3、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

5、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填写了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当前贷款利率为月___‰(年___%),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计收。

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还款额。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当月通知乙方。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并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二、乙方应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___号,乙方还款总期数为____期。

三、乙方选定按第___种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第一种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月利率)贷款期数-1

2、第二种方式:等额本金偿还法

月还款额=__________________+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须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可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抵押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抵押备案证明或他项权证必须交由甲方保存,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二、乙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抵押关系终止,甲方应在日内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交还乙方,并出具书面证明交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保险

一、乙方应向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投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额的105%,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

二、抵押物如发生损毁等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三、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经营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帐单)。甲方承诺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五、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六、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七、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一)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约定的义务,或故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九、十款约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四)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缺乏偿债诚意、偿债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或丧失的;

(五)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二、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三、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授信期限,出租期限长于授信期限的,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抵押物拆迁的,应当通知甲方;赠与抵押物的,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处置的其他约定。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五、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和已设定抵押等情况的;

六、乙方应主动(并非必须接到甲方通知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七、乙方应办理该房屋有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购买财产保险等;

八、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

九、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不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发放的贷款均视为到期债权,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债权;

2、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有权依法处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全部债权本、息和费用。若该帐户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债权币种以实现债权;

□其他。

5、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其他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二、乙方如要求展期,应于到期日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乙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贷款才相应展期;否则作逾期处理。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贷款合同继续执行。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从属费用或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甲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在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3、仲裁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各方确认:_____________银行总行有权直接或授权任何机构取代甲方处理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第十六条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本合同对乙方所设定的义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附件

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及有关机关各执___份。

第十八条符号的意思表示

在□里打√表示选择该选项,在□里打×表示不选择该选项。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4个实务要点(建议阅读)

本文作者:判例研究编辑部文章转自:法语峰言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实务要点一: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签订并非完全取决于买受人的还款能力,银行对经济形势等因素以及贷款合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同样关注

案例名称: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与苏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1民初1258号

【争议点】

西安凯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与苏甲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涉案楼盘第一层部分和第四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被告凯威公司是否应给付涉案一层部分和四层全部房屋购房款的利息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19条)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确定。

从多份《合同》附件六关于“买受人需在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约定和被告持有其拟制的合同文本的事实表明,被告凯威公司实际上是按揭贷款的具体经办人,原告对被告协调和保证能力的信赖也是促使其大量购置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开办酒店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在相同的信用状况下和申请时间段内,原告苏甲、另案原告苏乙就涉案楼盘共五层商品房与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分别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放贷大部分购房款的事实表明,苏甲并不存在足以导致银行不能放贷的信用瑕疵。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陕北经济出现困难亦是导致原告贷款申请出现困难的因素,凯威公司《工作联系单》显示的内容对该事实予以了佐证。因此,被告将不能按揭付款的责任归因于苏甲缺乏事实依据,原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二:

按揭贷款的方式是分期支付房款

案例名称:陈某与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内08民终1501号

【争议点】

陈某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锦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锦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协议是否应予解除和是否应返还房款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陈某于2014年5月与万锦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临河万锦国际广场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购房款支付方式为办理按揭贷款,并且万锦房地产公司与陈某均同意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年租金150900元抵顶房款。陈某称一直不知道案涉房屋不能办理贷款,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起诉超过5年时间不办理贷款手续陈某不可能不知情。在案涉房屋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形下,陈某又认可三年的房租抵顶房款,万锦房地产公司又向陈某提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或分期免息支付购房款等支付购房款方式,且按揭贷款的方式也是分期支付房款。

故该认购协议不是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通过其他方式是可以实现的,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19条)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实务要点三: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案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任某华、白某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云2301民初2307号

【争议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与任某华、白某艳、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湖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发诉讼,在一审中,当事人就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任某华、白某艳与万湖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万湖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按约交房系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万湖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任某华、白某艳,现查明的事实是万湖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任某华、白某艳的商品房项目工程至今仍处于停工状态,其公司逾期交房120天以上,双方虽约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万湖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承诺可视为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撤销,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任某华、白某艳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与万湖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该合同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20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故对本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法院一并予以解除。金融借款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人应当返还所贷全部款项,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

实务要点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仅就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时,按揭银行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要求参加该案诉讼

案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熊某成、刘某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云23民终554号

【争议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与熊某成、刘某京、楚雄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湖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起诉讼,该案历经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一审、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一审法院将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熊某成、刘某京与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下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东路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应否解除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熊某成、刘某京作为原审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将作为按揭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工商银行楚雄分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工商银行楚雄分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工商银行楚雄分行在一审中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系解决银行进入单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本案显然并非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主动申请参加单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的情形,工商银行楚雄分行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品房购销合同》被解除后熊某成、刘某京订立《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期望之利益已不复存在。对工商银行楚雄分行而言,如果没有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银行不可能向买受人发放贷款,而《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后,担保标的物的现实权属状态将确定地发生变化,《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熊某成、刘某京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解除熊某成、刘某京与工商银行楚雄分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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