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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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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了,贷的款还用还吗?

前段时间,有网友在头条提问:辽宁的两家银行进入了破产程序,用户的存款能安全拿回来吗?利用自己的一点皮毛知识和粗浅经验,笔者试着从存款保险的角度进行了解答,结果一发不可收拾,展现量500多万了,许多网友留言提问和讨论。

很多网友都比较关心和疑惑的一个问题是:银行破产了,从银行贷的款还用还吗?是不是也只有50万之内的偿还,50万之上不用还了。期间不断有网友提问,笔者在这里从破产法的角度系统的回答这个问题。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是个什么法律制度?企业破产会产生那些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破产?银行也能破产吗?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就是指企业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公司欠的账太多了,现有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这个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这个企业破产。

在我国,主要规治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是《企业破产法》。该部法律系统规定了破产的主体、破产的条件、破产的种类、破产的程序和破产的后果等等。

《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企业法人才能适用破产制度,非企业法人不适用破产法律制度。那这里的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

许多网友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就是银行也能破产吗?答案是肯定的。上文已经提到凡是企业法人就适用破产法。我们日常所见到的各种银行,其主体性质都是公司。比如宇宙行工行,他的全称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股份公司。又如这次破产的两家银行“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台子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都是股份公司。

既然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然也适用破产制度。只不过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支付功能和中介职能,再加上其天然的信用中介特性,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设立、破产等重要变更直接影响了千万的个人和企业,甚至会当地金融秩序带来极大波动。所以,银行破产的情形极少,这也是大家对银行破产感到陌生和疑惑的原因之所在。

二、破产的后果

1、破产企业欠的债如何处理?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以其现有的资产偿债。通俗的讲,就是破产管理人把企业仅有的资产卖一卖,有多少算多少,能还多少算多少。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平均清偿后拉倒,剩下还不了的,也不用还了。这是破产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也就是说,经过破产程序后,公司的债务都没了。

实践中,这个清偿率一般都不会超过10%。也就是企业欠10块钱,可能最多就还1块钱就算完事了。

那银行的负债主要有哪些呢?其实银行的负债主要就是吸收的存款。从法律意义上说,存款属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俗点讲,就是你把钱存到银行了,那你是债主,银行是债务人。既然是债务关系,也应当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清偿。

2、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理?

这里先说说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包括什么?一般的工业企业,资产都是些厂房、土地、设备之类的。而对于银行而言,其主要资产就是自有资本和应收账款(就是银行放出去的贷款,别人欠银行的钱)。

上文已经提到,企业在破产的情况下,需要用自有资产偿还债务。

而按照破产法定额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管理人会把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得的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应收账款同样属于公司的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进行统一追讨后用于偿债。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负债,经过变卖资产清偿后不能偿还的部分,法律上予以豁免,也就是不用还了。但是欠破产企业的钱,没有被豁免,依然要全额清偿。

3、破产企业本身如何处置?

按照破产制度的规定,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要进行工商注销手续,企业这个主题也就不存在了。

综上,破产企业的负债能还多少还多少,剩下的无资产可供

三、再回到网友的提问,银行破产了,从银行贷的款还用还吗?

说到这里,其实问题的答案已经出来了。对于破产的银行来讲,应收账款大部分是放出去的贷款,属于资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欠银行的钱一分是不能少的,都是要偿还的。

那什么时候欠银行的钱可以不用还了呢?道理也很简单,就是个人也破产的时候。但不巧的是,我国还并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今年3月份在深圳特区进行了个别试点。实际上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么来看,广大网友的“美好想法”算是泡汤了。

有的网友直言,这样不是强盗逻辑吗?这个问题其实又涉及到为什么要建立破产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国内已有4家银行破产!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还能全部拿回来吗?

很多储户喜欢把钱存在银行里面,主要是银行的安全性高,还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银行也会破产倒闭。至今为止,已经有海南发展银行、河北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以及包商银行等4家银行宣布破产倒闭了。

虽然,这4家破产银行占当前所有4600家银行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但是,我国法律已经允许银行可以破产,从严格意义上说,把钱存到银行也并非绝对安全。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内这4家已经破产的银行:

第一家,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到1998年就宣布破产倒闭了。海南发展银行之所以会破产,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方面,海南发展银行在成立之后,为了扩大自己的账面实力,兼并托管了30多家信用社,而这些信用社的不良资产是越来越多,这也海南发展银行增添了沉重的包袱。

另一方面,海南发展银行把贷款都投放到房地产领域,希望能获得高额的贷款收益,当时海南房地产泡沫正是吹大之时。后来海南房地产泡沫被刺破了,当地的房价出现了大跌,开发商也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倒闭,留下了大量的烂尾楼,海南发展银行的贷款也就无法收回。于是,大量储户前来挤兑,最终海南发展银行只能走向破产。

第二家,汕头商业银行。该银行之所以会破产,主要的问题是高息揽存、挪用资金和账外贷款等。由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导致了其出现了40多亿元的坏账,这就导致银行后期无法兑付储户的存款。于是,汕头商业银行于2001年8月份被勒令停业整顿,到2011年时,汕头商业银行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组为广东华兴银行。

第三家,河南肃宁县尚村信用社。由于盲目放贷,出现了大量坏账,资不抵债,尚村信用社早在2001年就对外停止营业了,直到2016年才正式进入到破产程序。主要是2001年时关于银行破产的法律尚不健全,而直到2015年我国才出台了允许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于是尚村信用社终于走向破产。

第四家,包商银行。实际上,包商银行的名气要远比以上这三家要大得多。包商银行曾经被列入亚洲银行500强的前10名,一度成为全国模范性的地方银行。不过,包商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再加上大股东挪用银行的资金等原因,最终包商银行于2020年宣布破产,而由工商银行对其进行全面接管。

现在问题来了,既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是可以破产的,那么储户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呢?首先,储户在存款时,不要只贪图一些中小银行的高息揽存,而是要看一下该银行有无存款保险标识,如果有存款保险标识的话,储户存款+利息也没有超过50万的,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存入。

再者,很多储户应尽量选择工、农、中、建、交,再加上邮储银行等国有6大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虽然这些银行的存款利率要低于中小银行,但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基本上是不可能破产倒闭的,储户的存款就能更加安全一些。

最后,如果储户想从中小银行获得较高的存款利息,而存款金额又超过50万的,最好还是把资金分存到几家银行,这样你的存款就会更安全一些。不过,即使是中小银行破产了,储户存款超过了50万,也不要太紧张,储户超过50万以上的存款,接管银行也会对破产银行进行清算,之后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储户进行赔付的。

汶川地震后,8万遇难同胞的银行存款和贷款,国家是如何处置的?

二零零八年,一场劫难降临我国。

近七万同胞因此遇难,三十二万人在灾难中受伤,这就是当年震惊全国,令世界为之哀婉的五一二汶川大地震。

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遇到的最严重的地震,也是自唐山大地震以后伤亡人数最多的地震。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不仅仅让汶川从一片祥和变为废墟,让无数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也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当时几十万人流离失所,国家立马下令拨款重建汶川,这其中耗费的巨大人力物力是不可估量的。

如今,十四年过去,汶川早已焕然一新,没有往日疮痍的面目。

十几年的时间一晃而过,我们看到的是汶川居民重拾家园。

但在当年地震发生时,除了挽救人民的生命的,对已故人员的财产债务交接也是一件十分重要且繁琐的问题。

要知道,经济财产往大了说是国家命脉,往小了说是一个家庭的支柱,若是处理不妥当,非但不能对国家财政进行补救,还会失去人民的信任。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为世界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遇难失踪者遗产处理在当年五一二大地震中,失踪死亡人数八万余人,这么庞大的人数,他们存在银行的存款问题一直是当局重视的要点。

很多不明白银行运作的人可能会稀里糊涂地认为,一个人存在银行里的钱若是存款人死亡就会成为银行的财产。

但事实上,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用于储存在银行的钱是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双方为借贷与借贷的关系。

因此银行无权在用户死后将存款收为己用。

明确这一点,我们可以知道,在地震中的遇难者,他们储存在银行里的钱是属于他们个人财产,在他们死后那就是一笔可以继承的遗产。

其实,对于这些遇难者遗产的分配,当时的规定并没有做过多特殊的更改。

因为当存款因遇难者变为遗产时,它在法律上就已经有了明确可以继承的人或者单位,并且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是比较完善。

当时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大致面临以下几种情况,它们也分别对应了不同的继承人。

第一种情况是最简单,那就是遇难者生前就已经立了遗嘱,确定明确了自己财产的继承人。

那根据我国继承法,遇难者在银行的存款就毫无疑问的归指定继承人所有,转办手续也相当简单,继承人只需要携带遇难者的死亡证明以及二人的相关亲属证明既可办理继承。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遇难者身死的前提下,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同样遇难的情况,这笔遗产的的继承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也有进行过相关规定。

若是遗嘱确定的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尚有亲人在世的情况下,该笔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继承者需要按照先后顺序办理继承手续。

相对于有遗嘱的手续办理,这种情况的继承手续就会麻烦很多。

他们需要出具公证书、死亡证明已经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有时还需要走法律程序才能成功继承遗产。

第三种情况是最为常见的情况,那就是遇难者生前并没有立任何遗嘱。

在中国,遗嘱意识并没有被普及,许多人的观念还是把遗嘱和不吉利挂钩,因此大多数中国人不会在生前设立遗嘱。

而在汶川地震的遇难者中,这样的情况就更加普遍了。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继承法有队个人遗产规定继承顺序:第一继承顺序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死者的兄弟姐妹们和祖父母。

按着遗产第一继承顺序,先由死者的配偶继承,其次是子女,再是父母。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继承。

而第四种情况就是在上述继承人都不在,或者超过约定继承时间的遗产存款,那么这笔遗产就会被充公。

充公目标主要为国家和单位,单位即遇难者生前所工作的单位,在遗产无人认领时会归单位所有,若遇难者生前没有所属单位,则最后则归国家。

在汶川地震中,这样无人认领的财产还是不少的,其中归国所有的部分大都用来进行灾后重建工作。

以上这四类情况包含了几乎所有的遗产归属可能性,只要银行和继承人按规矩办事就行。

当然,对于灾区民众,继承遗产时,再简便的手续都会显得异常麻烦。

对此,国家考虑当灾区的特殊性,特地出台过相关简化手续的规定,方便了遇难者家属对遇难者遗产的提取。

有了清清楚楚的条文规定,银行里遇难者的遗产大多得到了妥善的处置,因此有关灾后遗产的纠纷并不常见。

除了遇难者,在汶川地震中还有一万多人失踪。

他们的遗体有些已经掉落到地缝中再难寻回,有的被掩埋在几十米深的地里难以找寻,因为没有遗体,他们统统被认定为失踪人口。

这些失踪人口的存款根据法律会被银行保留,除非找到切实证据证明失踪人口已经死亡,否则将无法被继承。

若是失踪人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拿回存款,那存款就会归国家所有。这些钱同样会被用来进行灾后重建。

当然,这些遇难失踪者在银行除了留下存款,还有不少是留下了贷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贷款、设备器材贷款等。

相对于遗产的处理,这些贷款的处置才是真正令人头疼的地方。

众人的难题时代使然,现在几乎家家户户身上都背着贷款,欠着银行钱。这些贷款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月月还贷已经是家常便饭。

但在地震中,不少人贷款买的房子已经成为一堆破砖乱瓦,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主是否还需要按期偿还贷款?

虽说大部分房屋设备都有购买保险,不过一般的房屋住宅保险都会在协议中说明“地震”所造成的损伤不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因此除非屋主购买针对地震的特殊保险,否则大概率是无法拿到赔偿款的。

对地震中遭受横祸的民众来说,已经遭受流离失所的苦楚。

若是需要再将每月沉重的贷款算到他们头上,那必然会将这些灾难中的幸存者们推向绝望的深渊。

从人道主义讲,那些房屋受损严重的贷款确实应该不予偿还。

但若是免除他们的贷款,那对银行来说又是一个巨大危机。

银行或将因为资金无法周转而面临倒闭的风险,若是银行倒闭,其内其他居民的存款也会一起被冻结。

这是一个进退两难的抉择,既要保住难民的希望又要维持银行的正常运行,这是一个巨大难题。

其实,这样的难题并不只有中国面临,很多其他国家在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时,同样会受到这个贷款的考验。

不过他们的做法会更加简单粗暴一些,奉行:

房毁人失,银行承担相应损失;

房在人失、无人继承,房屋会被银行收回;

房在人失、有人继承,继承人需继续还贷。

其四,人在房在,继续履行合同。

这套做法看似十分人性化,充分考虑了受灾区的现状,防止灾民偿还废墟房贷。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一套固化的准则其实是很容易被打擦边球。

上述做法中,对房子的状态形容过于简单,仅用“存在”和“不存在”来修饰,却没有正式定义究竟怎么算存在,损伤到何种程度叫不存在。

这类概念一旦被模糊,那贷款还不还就一样会被模棱两可。

例如,灾难后的房子变成危房无法居住,但没有变成废墟,依旧矗立在那里。

且屋主没有死亡,那它是不是就算房在人在,住户任然需要继续还贷,但房子本身的作用和废墟并无不同。

考虑到这个问题,我国自然不会去照搬照抄别国的政策。

其实,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有规定的,一旦借贷关系成立,即使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受损毁灭,房主依旧是需要偿还贷款的。

这当然是处于借款者与被借款者的角度出发,比方说你借钱买了某样物件,因为一场意外东西损坏,那么承担责任的人是你,你借的钱还是需要继续还的。

但毕竟,地震有其特殊性,这是一场人力无法抵抗的灾难,是全国人民的灾难,简单的意外已经不能用来形容它了。

国家也不会死板的按照法律条文来办事,更多的还是会照顾到受灾区域人民的真实情况来制定规则。

事实上,每一次类似灾难的发生,即便早已有相关贷款处置规定,但国家几乎没有按照上面的执行过。

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生的永远比死的要重要,面对这类突发事件,我国始终坚持着自己的原则,那就是人民第一位。

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在中国,人民群众的利益永远是重中之重,一切法律条文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民群众所服务,正因为如此,当条文与群众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国家绝不会本末倒置,牺牲群众利益去恪守条文。

面对自然灾害,中国一直以来的态度都是“非常时期使用非常手段”,为的就是灵活的改变规则去适应灾民的现状。

像贷款这种问题,显而易见已经成为受灾百姓心头的巨石,若是不将它移除,久而久之就会变成压垮他们的另一个灾难。

为了更好的应对这一状况,国家采取发布临时条文的方式,针对性的对受灾区域的贷款问题进行解决。

在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号至五月二十三号之间,银协连发两项告示,对贷款问题作出重要指示。

在五月十九号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央行和银协要求下属的银行充分考虑受灾区居民的实际情况。

若是灾民因为地震的原因无法按时交纳贷款,不得用催收的形式增加灾民的压力。

若是居民逾期未缴贷款,其违约记录不上征信,对个人信用不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呼吁灾民若是在能力范围内依旧履行还贷条约,减轻银行方面的压力。

此项条文还指出,若是借贷人因为地震的原因出现伤残,经过核实后,银行会做出该部分人无法偿还贷款的判断,将其贷款进行核销处理。

此项条文属于初步国家对银行和灾民之间的协调,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灾民沉重的心绪,也尽量将银行的损失降到最低。

但这还不够,四天后,我国银监会又颁布《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这项通知直接将灾民受损的财物的贷款给核销了。

通知中指出,灾民在汶川地震中的财产损失所对应的贷款,银行需认定为呆账,并有国家进行核销。

换句话说,就是由国家出面报销了受损房屋的贷款,灾民后续无需再为废墟房子偿还贷款了。

此项说明一出,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受灾的民众和企业在经济上紧张。银行也因为有国家的帮衬从灾难中躲过一劫。

从灾后国家出具的多项文件来看,他们尽量在帮助受灾人民开绿色通道,为的就是方便民众,为民众干实事。

除了国家出资帮助填补贷款外,银行也会预留相当多的信贷额度来帮助灾区的重建工作。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减轻灾区人民的负担。

至于失踪者的贷款处理与其存款相似,在失踪者失踪期间既不用被继承也不用还款,约定期限一到同样会被核销处理。

地震是天灾,人力是无法阻挡的,当灾难发生,失去的一切已经无法挽回,活着的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将损失降到最低。

纵观全世界,天灾下的人祸数不胜数,让已经经历过打击的灾民面临二次伤害。

在规避人祸这方面,中国为世人作出了榜样。

而中国在灾后的应急处理,也反映了我国完善的人性化的应急机制,可以切实的帮助灾区民众重振旗鼓,快速从地震造成的身心财政创伤中恢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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