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单质押贷款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第三条监管管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导向,加强贷款资金规模控制和流向跟踪。
第四条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年期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或者账户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均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公司不得对团体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期间的保险合同履行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障责任。
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约定优先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本息。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六条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相应保险产品的条款中应包含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保单质押贷款办理条件、最长贷款期限、利率确定依据、最高可贷金额确定标准、退保或给付保险金时欠款和欠息处理方式、未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形等。
第七条保单质押贷款协议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起止日期、期限、金额、利率,贷款用途、还款规则、违约处理方式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的要求等。
第八条贷款信息上报征信系统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
第九条贷款事项告知保险公司在业务办理前应如实告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保单质押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投保人不良贷款确定标准、无法按时还款对保单效力和借款人信用记录的影响等事项,并由借款人签署同意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贷款申请人保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确认贷款申请为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被保险人身份,确认同意贷款申请为被保险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贷款申请人为投保人委托人的,委托人不得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或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保险公司应审慎发放。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平均利率或者参考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比例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第十三条贷款用途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发放保单质押贷款应返回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投保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有效期内,每笔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贷款还款投保人应当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公司应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投保人发送还款通知,通知应包括还款期限、还款金额、逾期后果等信息。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以透支方式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贷款展期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进行展期业务处理。保单质押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保单质押贷款展期后,贷款期限仍应在保单有效期内。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单质押贷款展期处理流程,并明确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七条贷款逾期保险公司应制定保单质押贷款逾期标准、处理流程、计息方式、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等事项,并明确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超过保单现金价值当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对保单进行效力中止处理;合同效力因贷款原因而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发送通知及后续工作提示,相关贷款状况信息应及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当投保人全部清偿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且向保险公司申请并恢复保单合同效力后,保险公司应将贷款偿还信息及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具备保单质押贷款办理、信息查询报送、客户服务等功能,并按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贷后跟踪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清收机制,严格按照贷款期限要求,对逾期贷款进行清偿结转;对于因贷款原因导致失效的保单及时与投保人沟通,按照合同约定恢复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偿付能力和流动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监管规定计提偿付能力最低资本,并达到相应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流动性管理计划,充分评估保单质押贷款对资产和负债业务的影响,加强现金流预测和管理,密切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及案件管理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应按照反洗钱管理、个人保险实名登记管理以及保险业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贷款客户身份识别,加强相关营销人员管理,严格审核大额贷款、大龄贷款、多次贷款、投后即贷等情形,防范洗钱风险以及利用保单质押贷款侵占、骗取、套取客户资金等相关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内控管理保险公司应将保单质押贷款纳入内控管理体系,针对保单质押贷款涉及的各个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机制,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维护公司稳健经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质权登记平台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登记平台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质权登记。
保单质押贷款登记平台是指由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建立的行业登记平台。
第二十五条登记平台管理保单质押贷款登记平台应建立保单质押贷款质权登记的业务规则及管理规范,完善质权登记的法律程序,依法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查询和维护工作,加强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质权登记保险公司在取得投保人授权后,可将保单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在登记平台进行质权登记,质权登记信息应包括贷款信息、相关保单信息等内容,保险公司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投保人全部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办理质权登记解除手续。
第二十七条质权信息查询投保人可自行查询或授权他人查询本人保单质押贷款登记信息。未经投保人授权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平台不得向他人或第三方机构提供投保人的保单质押贷款登记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监管套利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保单质押贷款做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二)未完整告知第八条内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贷款人身份的;
(四)突破保单质押贷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发放保单质押贷款的;
(五)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
(六)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或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情况的。
第三十条万能保险万能保险等具有账户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比照本办法对于现金价值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规章解释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关于保单贷款的监管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单质押贷款快速增长!银保监会出台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薛瑾)10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为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
二是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
三是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
四是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
五是明确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
六是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修改《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完)
严禁监管套利 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将迎新规
【记者张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文件具体内容,在4月30日前向行业征求意见。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贷款办理时的实际结算利率。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不得超过6个月调整为不得超过12个月,避免投保人频繁贷款还款,且支付较高利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监管套利,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据了解,这项业务已在我国开办了20年以上,并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在多份文件中都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但是,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目前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借助质押贷款非法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风险、保险公司现金流风险以及贷后管理措施不足问题等。
从具体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正是为规范人身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保险领域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一,《征求意见稿》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
第二,规定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
第三,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按照监管规定计提偿付能力最低资本,并达到相应资本要求。明确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
第四,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登记规则,包括鼓励保险公司和借款人进行保单贷款质押登记,并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以及质押登记、查询、解质押的相关规则。
第五,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保险公司发放保单质押贷款应返回投保人原缴费账户。
此外,投保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