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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 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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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可否计算复利?

转自:豫法阳光

裁判要旨:《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处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计算复利。

案例索引:《国家开发银行、民和海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266号】

争议焦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可否计算复利?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判决对国家开发银行主张的罚息复利不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处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罚息计算复利。故国家开发银行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一审判决倪日柱、龚林爱对海源公司提供质押的财产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涉案《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不论借款人是否为主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主合同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不论贷款人是否选择放弃或减少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务,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代为清偿。”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海源公司及保证人倪日柱、龚林爱对实现债权担保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判决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0227号借款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2日提前到期,是否正确的问题。

2018年3月12日,海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认为0227号借款合同自国家开发银行通知中确定的2016年12月22日起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不存在通过诉讼恢复合同的效力宣布提前到期的可能。国家开发银行依据0227号借款合同第二十四条关于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二)第2项、第3项约定,认为贷款提前到期并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四、关于一审判决在认定本金时未扣减40万元财务顾问费及海源公司的1948392.34元,是否正确的问题。

海源公司提供证据载明的财务顾问费40万元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关系,且该40万元并未提前在借款本金内予以扣除,故一审判决在借款本金内未予扣除40万元财务顾问费,并无不当。

2015年5月20日的《国家开发银行特种转账凭证》显示,付款人是海源公司,合同号是6300441172009110195号,扣收本金847414.73元,项目名称:民和县关家河滩水电站建设项目。2016年3月31日的《国家开发银行特种转账凭证》显示,付款人是关家河滩公司,合同号是0227号,扣收利息1856652.77元,项目名称: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工程项目。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倪日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关家河滩公司、海源公司存在代对方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且倪日柱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两公司各自银行借款所产生的银行本金、利息对账单在核对时未提出异议。海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给关家河滩公司支付代付款,故海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一审判决对中绿担保公司保证金1440280.47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国家开发银行在一审时认可扣划款项的事实,并提供2015年9月28日由中绿担保公司加盖财务印章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3260811.51元的转账支票。中绿担保公司质证对偿还海源公司欠付利息1820531.04元无异议,对偿还关家河滩公司1440280.47元有异议。中绿担保公司在本案中与关家河滩公司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国家开发银行从其支付的3260811.51元中扣划1440280.47元用于偿还关家河滩公司的债务无合同依据。一审判决认为涉及国家开发银行与关家河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不应作实体处理,该认定并无不当。

六、关于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罚息按年利率7.007%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国家开发银行与关家河滩公司签订的0227号借款合同约定:“第五条借款利率:(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以下方式:1.2013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年6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借款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2016年9月9日起,至2031年9月8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2016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二)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150%。”

据上述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10月24日五年以上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4.90%,在此基础上上浮10%为5.39%,则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7.007%(5.39%×130%)。故一审判决罚息按年利率7.007%计算,并无不当。

七、关于一审判决海源公司支付国家开发银行8万元律师费,是否正确的问题。

国家开发银行与海源公司签订0227号借款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因贷款人违约而发生诉讼的,借款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贷款人承担。”因海源公司违约,致使国家开发银行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2016年12月13日,国家开发银行与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服务协议》,约定在签订合同10日内,国家开发银行向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支付8万元代理费。2016年12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向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转账8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因海源公司违约已实际产生律师费用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主张律师费8万元,故一审判决海源公司支付国家开发银行8万元律师费,并无不当。

八、关于一审判决国家开发银行对海源公司在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在借款本金1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正确的问题。

国家开发银行与海源公司因0227号借款合同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国家开发银行依法取得涉案应收账款的质权。《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海源公司以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为0227号借款合同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国家开发银行请求对海源公司在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优先受偿有合同依据,一审判决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法门囚徒

存款利率下降 宣称复利3.5%的增额终身寿险值得买吗?

“追涨杀跌太辛苦,不如复利3.5%”,“能够锁定终身3.5%复利的增额终身寿险,简直不要太香”,最近,借着多家银行下调存款利率的当口,保险代理人又在朋友圈炒了一波增额终身寿险。

不少消费者对这类产品并不熟悉,确实,虽然增额终身寿险早已有之,但一直并未成为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而近年来,在长期利率下行、资管新规落地、理财产品打破刚兑之下,增额终身寿险在保值增值方面的优势逐渐被市场发掘。

日前,多家保险公司均推出了增额终身寿险,也有保险代理人对记者坦言:“最近这类产品确实比较火,我们组有同事刚刚成交了一份100多万元的增额终身寿险保单,风险低、利率还可以,但保险是中长期规划,不是短期理财,还是得长期拿着才行。”

不过,号称3.5%的复利,增额终身寿险真的能达到吗?风险又如何呢?

复利3.5%?长期持有才能保值增值

北京的刘先生最近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增额终身寿险,年缴保费30万元,交5年,总计保费150万元。

根据合同规定,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主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3.5%。这也是增额终身寿险的最大特点,即保额会“长大”。

此外,增额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也比较高,以上述刘先生购买的产品为例,到第5个保单年度,现金价值约为154万元,已超过其所交保费,而到第20个保单年度,现金价值已约为257万元,是所交保费的1.71倍。

合同中称“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在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也就是说,即便刘先生在20年后退保,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257万元现金价值,相较于150万元的本金,的确有一定的保值增值。

“我买这款产品主要是为了孩子将来的教育或购置房产做打算,之前投资亏了蛮多钱,想想还是买个保险靠谱,毕竟有合同保证。”刘先生对记者如是说。

总结而言,不算太低且有合同保证的收益率,叠加利率下行、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大背景,都催生了近段时间增额终身寿险的“销售热”,记者朋友圈中的保险代理人近期都在集体主推这类产品。

华金证券研报测算称,增额终身寿险的长期IRR(内部收益率)保持在3%以上,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甚至高于大部分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收益率具备较强吸引力。

国泰君安证券研报也测算表示,2022年上市险企主推的增额终身寿险在持有期达40年时基本可以获得3%以上的IRR。“我们认为,在当前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增额终身寿险作为具有保证收益且长期收益可达3%以上的高度稀缺产品,预计短期受到市场追捧。”

的确,在9月15日多家银行下调定期存款利率后,3年期存款利率基本上下调至3%,1年期、2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则分别下调至1.9%和2.4%,对比来看,增额终身寿险的收益还算不错。

不过,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在当前存款利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增额终身寿险能长期锁定相对较高且确定的收益率,是其最大优势。但也要注意,一般来说,增额终身寿险都需要投保5年甚至10年后才可“保本”,投保更长时间后才能获得所谓的3.5%收益率。

值得买吗?用“长钱”购买短期退保易亏损

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增额终身寿险是否值得购买?购买时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杨泽云对记者称,增额终身寿险主要功能是财富传承,因此,应该先为自己和家人备足一些保障型产品,如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养老保险等后,再考虑配置增额终身寿险。

“其次,如上所述,这类保险通常需要持有中长期才能保本以及获取收益,中途取出则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率,因此,有需求的消费者应该使用可长期不动用的资金投保,否则难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则对记者表示,当前,长期利率下行成为市场主流观点,增额终身寿险的优势就在于其3.5%左右的复利,在未来较长期限内,通过复利效应,可以使得财富保值增值。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方面在长期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增额终身寿险的确有利率上的相对优势,但另一方面,增额终身寿险毕竟是保险产品,须长期持有,若短期之内取出可能有资金上的损失,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增额终身寿险的流动性差一些。另外,虽然说长期利率下行,但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如通货膨胀等,今年以来欧美通胀严重,美联储持续加息,若未来出现通货膨胀,增额终身寿险保值增值的功能就会被削弱。

“总的来说,若消费者风险偏好较低,希望未来能有一些稳定的被动的现金流收入,增额终身寿险在利率下行之下是有优势的,但需长期持有,流动性受限。同时,未来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可能会面临一些通胀风险。消费者从这两个角度考虑会更全面一些,可结合自身需求、家庭所处阶段、财富结构等考虑配置。”朱俊生称。

增额终身寿险的稳定收益率是其一大优势,但相应的,流动性并不那么灵活,更适合作为一项长期“投资”,若仅考虑短期,则容易产生退保损失。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潘亦纯编辑陈莉校对刘军

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有单利和复利。单利是用公式“本金x利率x使用时间34来计算利息的。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在下一期间再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息上息”、或“驴打滚”。很多人认为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是不合法的,那么复利到底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示例:小孙因加工大枣向小杨借款5万元,并于2020年2月1日向小杨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年利率10%,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到2021年2月1日小孙因资金紧张未向小杨支付本金和利息,重新向小杨出具了借据一份,本金550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借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还清。可到2022年2月1日时,小孙仍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小杨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孙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5500元。法院是否能支持小杨的要求呢?

示例中的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第一期利息是5000元(50000x10%),第二期利息是5500元(55000x10%),2年的利息共计10500元(5000+5500).如果按单利计算:本金5万元,利率10%,借期2年,利息10000元(50000x10%x2)。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可以存在复利,只是对复利的利率存在要求,无论是前期的利率,还是复利后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就会受法律保护,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孙在2021年2月1日重新出具的55000元借据中包含本金、利息、复利且再次约定利息,前期利息计入的本金及前期利息和后期利息之和计算的利率,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2020年2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小杨主张的复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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