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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要本人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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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婚,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能一个人签字吗?

前言:这是作者第3篇原创文章分享。

目前已婚,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能一人签字吗?曾经这个问题也有不少朋友问过,接下来通过一篇文章详细阐述一下,供参考。

先说结论:如果本身是单身,房子是在自己一个人名下,那银行是可以一个人签字的。如果说目前是已婚,不管是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配偶必须要一起签字。

婚前单独所有的房子,民法典不是说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在银行这里不能单签做抵押贷款呢?

这涉及两方面,首先是会破坏家庭和谐,引起纠纷,很多配偶在发现自己的另一伴把房子拿去抵押了,平白无故多了一笔负债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去闹,银行就开在大街上,真去闹了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不做这笔业务事小,损失声誉事大。

其次如果是婚前的全款房,的确是归个人所有,但如果按揭房,婚后一起还贷的部分,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遇到这种单签的需求一般都是什么原因?有没其他的解决办法?

原因一:配偶知情,但另一方征信不好,或有法务纠纷,银行过不了,就想让征信好或没法务的那个人来单独做抵押贷款,但银行都必须让双方一起签字,且查双方的征信。

解决方案:

方法1、目前市面上有只着重看其中一方征信的银行,另一方征信差一些也能接受,当然这取决于征信差的程度,特别严重或有法务纠纷的另说。

方法2、真离婚,把房产过户到征信好的一方。然后用征信好的一方来做,等后续正常了再又领证。

方法3、接受不看重征信的机构或个人资金,当然这种方法适用于短期,长期用的不划算,因为利率是银行的2倍及以上。

原因二:配偶不知情,其中一方想用i,不方便和家人说或不方便让配偶知道,想独自贷款。

解决方案:

方法1、直接和配偶说,向其说明事情缘由,最好能得到对方的支持,有福同享,有难同担。这样打开天窗说亮话,不用藏着掖着,过得也舒坦。

方法2、用信用贷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如果本身资质符合,80%的银行有单签的信用贷款。

方法3、如果是单独所有的房子,机构或个人的zi金可以进件,当然这种方法适用于短期,长期用的不划算,因为利率是银行的2倍。

备注:对于有一些说弄个假的离婚证当真的用的,这种风险很大,查到就涉嫌骗贷,后果比较严重,为什么有些中介会铤而走险,因为他们可以收了费用后,啥都不管了,甚至有的过了一两年,连人都找不见了,所有的后果都需要自己来承担。

总结:通过以上讲解,想必对于银行为什么不愿意按受已婚单签的抵押贷款,有一定认识和了解了吧,贷款的i始终都是要还的,切勿过度负债,或过度杠杆,量力而行之,不然终究痛苦的还是自己。

最后我是杭州的程凯,银行金融从业,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你有启发,别忘了点赞转发哦。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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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确已发放,但借款合同是伪造的,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这≠必须支付利息,而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李大贺律师的全程指导下,针对借款方面的问题,按照李大贺律师代拟的答辩状作出答辩,主要内容为:

被告在2019年4月19日这一天根本没有到过武汉,也根本没有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没有),借款合同签约行为发生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行为主体均不具备、不存在。

由此可见,原告有关借款方面的陈述完全是虚假陈述,是在虚构事实——虚构了签订借款合同这一事实。

被告确实借到了116000元的资金,也陆陆续续被某某银行、某某财险扣划走了合计超过116000元的资金。但是,本案借款合同根本不成立,依法仅可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

在作出以上答辩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1、标题、内容无关联。原告一直述称的涉案借款合同标题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份证据材料的标题却是《个人贷款合同》,两字之差,六字之别,标题都不一样,何来内容一致?由此可见,该证据材料的标题、内容均与原告述称的借款合同毫无关联,根本无法构建起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原告的如此陈述、如此举证,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因为原告的疏忽大意吗?不!原告作为具有知识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的所谓的专业的金融机构,决不会轻易犯这种低级错误,更何况原告就本案纠纷不久前已经起诉过一次,后来由于不可告人的原因而撤诉,这是第二次起诉,并且原告本次述称的事实、理由与第一次起诉时一模一样,即使偶尔也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但总不会如此地执着——坚持在一个地方犯两次同样的错误吧?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狐狸尾巴迟早要露出来——出现上述现象的真正原因,不是疏忽,而是故意,是原告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自然反映。

2、行为无关联。该《个人贷款合同》每页的页眉处都突出显示有某某银行的商标与商号,整个“合同”共5页,完全系格式文本,主文部分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盖章、签字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附件的落款处仅有某某银行以贷款人的身份加盖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加盖时间不明,并无经办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和签字、捺印信息,且无借款人一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签字、捺印信息等表明借款人知晓、理解、认可、接受该合同“约定”内容的任何意表示之行为痕迹。可见,该《个人贷款合同》仅为一份格式文本,尚未订立,完全系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制作,与被告毫无关联。

毫无疑问的是,该《个人贷款合同》附件落款处“借款人”三个字后面确实有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但该两个字的字体大小、格式、颜色与“借款人”三个字乃至整个合同里的文字布局一样,均系宋体字、黑色打印字体。可见,包括与被告姓名相同的两个字在内的该《个人贷款合同》的所有内容,均是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擅自制作的,与被告毫无关联。如果原告硬要将与被告姓名相同的这两个字说成是被告的姓名,甚至硬说这就是被告的签名,则恰恰证明原告侵犯被告的姓名权,是虚构订立合同的事实,在虚假诉讼。

真实性。该合同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能确定其内容、形式与其原件具有一致性,更不能确定在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时其原件即已存在,故不能排除其被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该合同极度欠缺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原件掌握在原告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或其关联方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手里,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作为举证方,应提供原件,也有能力提供原件,但其提供的却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说明,故该证据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相对欠缺证据资格,对某某财险恩施分公司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基于原告举证责任方的主体地位,该合同却在捆绑销售、消费欺诈方面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该合同第6条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要根据贷款人某某银行的要求到指定单位(某某银行指定)购买保险(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不可解除)。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某某银行对此并未向被告尽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消费欺诈等事实。

(二)对《中国某某银行银保小额贷款申请暨承诺/声明书(线上申请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首先,主体无关联。原告述称涉案贷款银行是某某银行武汉分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贷款银行却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详见其中的“本人于2019年4月18日在某某银行某光银行APP渠道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电子版”这一内容,明显与某某银行武汉分行无关联,并且实际上无论是“某某银行某光银行”还是“某光银行”,均不存在。

其次,标的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但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借款合同却是《个人贷款合同》。

最后,时间无关联。原告述称,本案涉及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9年4月19日,而该承诺/声明书涉及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却是2019年4月18日。

真实性、合法性。从形式上看,该承诺/声明书是被告向某某银行签发,但上面加盖的却是原告的公章,而无某某银行的任何盖章、签字确认痕迹,这一点足以说明其实际上是原告事先制作的格式条款,是原告在未提示、说明、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被告签字、捺印的,其来源、内容均不真实、不合法。

证明目的。从其中“本人授权委托某某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从前款账户中将号保单项下的应缴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划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这一内容可以看出,原告与某某银行之间是捆绑销售,主体捆绑、业务捆绑、资金捆绑,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被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与尊重。

故,依照《民法典》第128条、第143条、第153条、第49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28条之规定,该承诺/声明书对被告不产生任何约束力,故其不能够对原告的证明目的形成支持。

但,原告却以此收取被告保险费,并以此提起本案诉讼,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等事实,而该承诺/声明书便是原告实施消费欺诈、虚假诉讼的明证。

(三)对《账单》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账单》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主观性陈述材料,用以向原告索要钱财,是某某银行武汉分公司对其串通本案原告捆绑销售、强制交易、长期而持续地侵犯被告财产权等事实的自认,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且不是客观性证明材料,不能够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在如上答辩、质证的基础上,借款人根据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辩论意见,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借款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发出的上述声音,得到了积极的回应——综合以上答辩、质证、辩论意见,审判机关作出认定(见原审判决书第9页第2段第10至14行):

“本案中,因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时,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更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多少,即被告抗辩只偿还贷款本金,不应支付利息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媒体聚焦 | 《人民法院报》:山东海阳法院打好司法护企“组合拳”

近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构建多方位司法服务体系——山东海阳法院打好司法护企“组合拳”》一文,报道海阳法院司法助力企业发展工作情况。

延伸服务,为企业经营开良方

“最近几年我们银行因为贷款产生的纠纷数量呈增长趋势,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次法院能从专业角度给我们提出法律建议,从根本上堵塞了引发纠纷的漏洞,真是太感谢了……”看着来自海阳法院的司法建议,海阳某银行的负责人感慨道。

今年初,该院在审理涉海阳某农商银行的1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非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问题突出,遂向该银行提出规范办理贷款流程、完善催收贷款手续等3项司法建议。该银行根据建议及时修订完善了发放贷款审核、担保人确认等制度,有效杜绝了贷款流失和诉讼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为企业经营进行司法“诊治”的同时,该院还在辖区5处镇街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了“司法护企工作站”,组织法官轮班入驻,面对面地开展法治宣讲、法治座谈、纠纷调解等活动,为企业司法需求提供便捷式、菜单式法律服务。

今年以来,该院在护企走访中为企业在订立合同、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可行性建议17条,帮助企业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各类纠纷产生,得到辖区企业的一致好评。

高效审理,为企业解纷降成本

“疫情期间,企业经营都不易,我们遇到的这个困难,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去进行处理,得花费好几万呢!现在,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没有诉讼费,还用很短时间就帮我们解决了问题。”海阳市某制衣公司负责人尹先生说道。

尹先生及其父母都是该制衣公司的股东,其父亲去世后所持股份一直未进行处理。现该制衣公司需办理银行贷款,根据贷款要求需要全部股东签字。因此,就尹先生父亲所持的股份,尹先生及其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就公司的股权登记问题向海阳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总标的额达2000万元,如果按照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将高达14万元。考虑到该企业是海阳当地传统毛衫企业,受各种因素影响,经营也面临不少困难,出于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该院建议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该院通过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最终,该案仅用1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司法确认,零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了公司股权继承划分问题。

这是海阳法院高效审结涉企纠纷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该院坚持把司法护企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对于涉企简案,开辟“绿色通道”,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办案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今年以来,该院已诉前化解涉企买卖、租赁、劳动争议等多类纠纷268件,司法确认8件,审结1748件,诉中调解率为45%,平均办案用时17天。

善意执行,为企业维权用巧力

“我们也知道合同到期了得在规定时间内搬走,但是这其中确实存在困难。有这么多设备和工人我们也没办法呀。”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法官见面时反复诉说企业存在的困难。

青岛某公司租赁了上海某公司位于海阳市核电工业园区的厂房等建筑物,但合同到期后,由于厂房需求面积大,青岛某公司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厂房,大量设备和员工宿舍都没有及时搬离。上海某公司由于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开工要急切使用厂房便起诉至法院,案件判决后,青岛某公司未能及时腾空涉案厂房,后上海某公司又申请强制执行。

海阳法院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后发现困难确实存在,先后6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共商和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部分厂房立即腾空,部分厂房限期腾空,在使用时间内正常支付租金的折中方案,实现双方互谅共赢。

“疫情期间,我们从上海去海阳跟对方公司交涉有诸多不便,还好有法官在中间帮我们双方周旋,寻找最优方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对案件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仅要追求执结,更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护企的宗旨理念。正是秉持这种理念,今年以来,该院2个速执团队和7个精执团队充分利用债权入股、厂房租赁、商品抵顶、分期履行等方式,促成涉企双方执结案件157件,执行到位金额3237.13万元,平均结案用时37.95天,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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