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期LPR利率降至4.3% 房贷月供能省多少钱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孙蔚
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8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65%,较上月下调5个基点;5年期以上为4.3%,较上月下降15个基点。这是今年以来LPR第三次下调。5年期LPR利率曾于今年1月下调至4.6%,5月再下调至4.45%。
根据今年5月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的《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此次LPR调整后,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可至4.1%,二套房则是4.9%。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研究总监陆骑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利率的持续下调体现出我国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趋势不会改变,是减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消费、保证经济稳定的重要金融手段。
更重要的是,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此次的5年期LPR调整是今年的第三次调整,在叠加前两次的降息之后,购房者的贷款支出将会出现明显减少,有利于促进购房需求入市,助推房地产市场的筑底回暖。
LPR调整后,房贷月供能少还多少钱?据测算,以商贷额度300万元、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LPR下降15个基点,贷款客户每年房贷能省超过3000元,每月少还250元,30年共将减少利息支出约9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采取非对称下降。对此,贝壳研究院市场分析师刘丽杰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房地产市场修复力度不足的情况下,5年期以上LPR下降幅度更深,将进一步刺激中长期贷款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的修复。
陆骑麟则认为,1年期LPR在半年后首次出现下调,有利于降低房企短期内的融资成本,减少其融资压力,是对房企“保交楼、稳民生”重大的金融支持政策。
房贷成本降低一方面促进住房需求释放,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不过,陆骑麟提醒消费者,对于存量房贷客户而言,贷款利率调整多会在下一计息年度,因此其不会享受到此次利率下调带来的利好,部分选择固定利率贷款方式的客户,其贷款利率也不会出现下调。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大多数银行执行的利率标准为,首套房商贷利率加55个基点,二套房商贷加105个基点。此次调整后,北京首套个人住房商贷的利率将调整为4.3%加55个基点,下限为4.85%;二套房贷利率调整为4.3%加105个基点,约为5.35%。
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当前住房贷款利率正在向历史低点靠拢。2008年底,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可至4.158%(在5.94%的基础上打七折),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34%。
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7月103个重点城市主流首套房贷利率为4.35%,二套利率为5.07%,分别较上月回落7个、2个基点;7月平均放款周期为25天,较上月缩短4天。刘丽杰认为,本次LPR降息后,后期银行对于首套、二套房贷的降息空间有望再扩大。
一文讲清!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后
2020/8/20前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③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深圳微法务
央行:我国贷款利率约为4%至5% 处于较为合理水平
央广网北京9月22日消息(记者蒋勇)央行日前发文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三年来,企业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的5.32%降至今年8月的4.05%,创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
央行在题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文章中指出,2019年8月,央行推动改革完善LPR报价形成机制。目前,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LPR由银行报价形成,可更为充分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化程度更高,在市场利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利于促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认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三年来显著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一是实现贷款利率‘双轨合并’,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二是LPR利率改革,疏通政策利率向实体经济贷款利率传导路径,显著增强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更好发挥利率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三是LPR改革深化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信贷结构不断优化,提高了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央行认为,目前我国定期存款利率约为1%至2%,贷款利率约为4%至5%,真实利率略低于潜在实际经济增速,处于较为合理水平,是留有空间的最优策略。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国际收支平衡等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均运行在合理区间,从实际效果上也充分验证了我国当前的利率水平总体上处于合理区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说,贷款利率对应的是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企业贷款利率处于历史低位,能够很好地支撑实体经济,拉动经济恢复,“一方面贷款利率下降之后,实体经济能够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其贷款之后所承受的利息负担得以减轻,缓解了现金流压力,提升利润空间,对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来讲是雪中送炭。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贷款利率下降增强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投入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能够为经济的整体复苏提供支撑,这对于发展势头较好的企业来说是锦上添花。”
近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除了在贷款利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外,央行还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去年6月,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形成方式,由存款基准利率浮动倍数形成改为加点确定,消除了存款利率上限的杠杆效应,优化了定期存款利率期限结构。
今年9月中旬,国有商业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带动其他银行跟随调整,其中很多银行还自2015年10月以来首次调整了存款挂牌利率。这是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稳定负债成本的主动行为,显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