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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300112)个股公告正文

万讯自控: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日期:2015-06-19附件下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五年二月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重购字[2015]第001-01号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自控”)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万讯自控的委托,担任万讯自控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本次交易有关重大事项,信达现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以及使用的简称或术语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2015年2月9日,万讯自控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万讯自控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之“(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二、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麻云燕沈险峰潘漫2015年2月9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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