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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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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601216)

君正集团(601216)

【简介】

公司前身为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所处行业为: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行业,业务范围涵盖发电、石灰石开采、生石灰烧制、电石生产、烧碱制备、乙炔法聚氯乙烯制备、硅铁冶炼等环节;2、化学品物流运输行业,业务范围涵盖能源化工品船运、集装罐以及储罐码头等业务。

1.能源化工板块

公司是内蒙古地区氯碱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产品包括聚氯乙烯树脂、烧碱、电石、硅铁、水泥熟料等。拥有聚氯乙烯产品产能80万吨,烧碱产品产能55万吨,硅铁产品产能30万吨。

2.化工物流板块

主要从事液体能源化工产品的船舶运输,主要运输产品为甲醇、对二

甲苯、乙二醇、植物油、基础油等近百种液体化工产品。

【亮点】

(1)聚氯乙烯(PVC)是五大通用合成树脂之一,广泛用于建筑材料、工业制品、日用品等方面。今年旧改和城市水利建设,PVC的消耗量需求应会放大。

(2)烧碱属于基础化工原料,其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化纤、造纸等众多行业。

(3)硅铁是有色金属冶炼和黑色金属冶炼的重要原材料,主要在金属冶炼时作为脱氧剂,硅铁行业的下游主要是钢铁行业与金属镁行业。

(4)公司能源化工板块位于国家级氯碱化工产业基地——内蒙古乌海市,乌海市素以“乌金之海”著称,周边广泛分布着煤炭、煤系高岭土、石灰岩、铁矿石、石英砂、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储量大、品位好、易开采、相对集中配套。(石英砂是硼硅玻璃的原材料和3D打印砂芯需用到特殊的砂料)

(5)公司及君正化工将共计向安达天平转让所持有的华泰保险899,120,000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2.3568%),交易总价合计为人民币10,789,440,000.00元。将为公司未来带来较好的投资收益。(既是2020年)

参股公司情况:(其中华泰保险在2020年已不在持有)

参股公司明细

2019年天弘基金实现净利润22.14亿元,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3.45亿元,华泰保险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52亿元,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2.17亿元。公司对天弘基金和华泰保险的投资收益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2.55%。(公司将会减少2亿的收益)

(6)2020年,董事会制定的营业收入计划为127亿元。从营业收入计划可以看出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的信心。

【价值分析】

时间:8月21日

当前股价:9.13元

流通股数:84.38亿

流通市值:770.4亿

内在价值:200亿

货币资金:83.82亿

存货:6.29亿

固定资产:129.12亿

无形资产:8.39亿

商誉:14.09亿

资产总和:401.88亿

短期借款:3.25亿

长期借款:41.49亿

【股评】当前市值是内在价值的3.8倍,公司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为23亿,当前市值为净利润的33倍,当前大盘市盈率为20.36。按照公司计划今年净利润大约在31亿左右,但由于华泰保险计入投资收益有10亿元。今年利润可达40亿。对应合理市值为800亿,股价9.48元。历史股价范围2.39元~17.85元。如果牛市行情确立,君正股价可以冲到20元。当前股价风险比较大,大盘震荡比较严重。

内蒙君正(601216)公告正文

股票代码:601216股票简称:内蒙君正公告编号:临2015-004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

司”或“公司”)在(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5536号案中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1,212,549.5元(具体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天弘基金

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

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

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1,782,049.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41300号增资与认购

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

2014年1月20日,本公司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

-1-

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

或“申请人”)、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惠新盟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增资与认购协议》,拟对

天弘基金进行增资扩股。

根据仲裁通知后附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额人民币69,430,500元,并支付自

2014年7月1日至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12日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

1,782,049.50元);

(2)裁决在被申请人全额缴纳上述第(1)项仲裁请求的出资额之前依法限

制被申请人对天弘基金未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

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3)裁决确认申请人已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依法持有天弘基金51%

的股权;

(4)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增资与认购协议》的约定,配合天弘基金办理完

成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助将申请人登记为天弘基金持股51%的股

东;

(5)裁决如果被申请人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给付日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解除被申请人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6)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7)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的审理程序尚未开始,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

判断此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

四、本公司的相关说明

(一)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2012年开始探讨业务合作,并于2013年6月

13日正式对外发布上市“余额宝”。双方的业务合作实质是由天弘基金提供合

法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产品,通过创新性地将天弘基金的

直销平台嵌入蚂蚁金服的支付宝技术平台,由蚂蚁金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

向天弘基金收取全部相关费用。“余额宝”是广大消费者购买合法金融产品的

“技术外衣”。

(二)“余额宝”业务迅猛发展获得空前成功后,蚂蚁金服在2013年8月

才初次提出全面控股天弘基金的意向。蚂蚁金服控股天弘基金不是双方合作“余

额宝”业务的前提和基础,此前对战略入股天弘基金没有兴趣。天弘基金和蚂蚁

金服合作的“余额宝”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取得了空前成功,才成为蚂蚁金

服强烈要求控股天弘基金的前提和基础。

(三)天弘基金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36号文件。随

后,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力争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天弘基

金由国有控股公司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的基金公司。2014年6月17日,天弘基

金发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通知书》,随即我公司开始进行最

后的内部审批流程,公司的法律团队和会计师也同时开始了相关工作,会计师首

先提出增资扩股前必须明确天弘基金未分配利润的归属,以确保公司能够准确、

按时完成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此会计处理问题天弘基金三方

股东都存在。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手续和提供会计处理依据,避免未来就此产生法

律纠纷,天弘基金和蚂蚁金服进行确认,但遭到蚂蚁金服的强烈反对,坚持新老

股东共享所有未分配利润,毫无协商解决余地。完全违背了2013年10月天弘基

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

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享有本公司

增资扩股完成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处分权。其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

共享。”的规定,直接导致天弘基金增资扩股没有完成。

(四)因为天弘基金是国有控股企业,此次增资扩股实质是由国有控股企业

改制为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经济行为。2013年6月30日的国资评估基准日(评

-3-

估时间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0日的增资扩股完成日之间新老股东的利

益确认问题,应由国有控股股东提请国资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暂行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从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范围

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和法定程序、国有资产处置时

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等诸多方面重新审核确

认,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由于这是一个重大且敏感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我公司无法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也无权解释和进行任何协商,我公司只能做好

免除自身法律责任和自我保护工作。

(五)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2014年6月30日立

即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

报。我公司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

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六)由于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天弘基金现有股权结构没有

任何变化,依然保持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公司合法持有36%的股权。并于

2014年12与12日顺利完成天弘基金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工作,所有

议案100%股权批准通过。

(七)蚂蚁金服于12月15日发出致“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公

函,要求撤消天弘基金于2014年12月12日合法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蚂蚁金服

在知悉天弘基金及全体股东一致立场的情况下,现单独对我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

已经超出了本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公司非常希望合法合

规地尽早完成对天弘基金的增资扩股工作,真诚希望蚂蚁金服加强与天弘基金和

国有控股股东的有效沟通,以解决法律障碍,顺利完成天弘基金由国有控股企业

向民营绝对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4-

601216:内蒙君正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3-07股票代码:601216股票简称:内蒙君正公告编号:临2014-006号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近日接控股股东杜江涛通知,获悉:2014年3月5日,杜江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杜江涛将其原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财海分行的1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详见本公司临2011-019号公告,原公告中质押股数为7,000万股,公司2012年5月24日实施利润分配公积金10转10,质押股数变更为14,000万股)的部分股份即5,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解除质押。截至本公告日,杜江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46,800万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38,940万股,占杜江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3.21%,占本公司股总股本的30.42%。特此公告。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年3月7日[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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