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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银行5万元逾期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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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欠款清收研究:拖欠货款及时追偿,超过3年时效、要败诉

一、裁判要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徽舜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6,941元;

2、被告徽舜公司支付以136,941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被告王应明、彭学祥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被告徽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情况:

2007年8月10日,上海倍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明至原告处洽谈购买双钱轮胎事宜。同年8月12日,倍嘉公司以传真件确认了轮胎的规格、花纹、价格、送货地点。同年8月13日,原告送货至指定地点浦东江东路XXX号(停车场内)。王应明指定由杨德签收,并当场支付金额为53,010元的支票。次日,因日期书写不规范,支票被银行退回。后王应明至原告处再次支付支票,原告交付银行后银行予以兑付。2007年8月21日,王应明又以传真形式向原告订购双钱、回力轮胎76套,并指定于当月23日下午3点左右送货至浦东江东路XXX号(停车场内)。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后,由王应明指定的收货人杨德收货,并由其当场支付金额为136,941元的支票。

次日,该支票因账户存款不足被银行退回。原告立即联系王应明,但始终联系不上。原告只能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2007年9月25日,闵行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应明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日,闵行分局出具决定书,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王应明票据诈骗案。2008年5月16日,经倍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明申请,工商部门核准将倍嘉公司变更为徽舜公司。倍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剩余出资应于2008年9月25日之前交足。但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股东王应明未缴出资32万元,股东彭学祥未缴出资8万元。因此,原告认为,股东王应明、彭学祥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就徽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徽舜公司、王应明共同辩称,1、双方的纠纷发生于2007年,已经过了十多年,原告也没有向公安局报案的信息,即使事实存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对原告陈述的出资情况没有意见。3、徽舜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购买过轮胎或支付过价款进行交易,故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彭学祥辩称,其与王应明是战友关系;其对被作为徽舜公司股东的事情不知情,不认可在徽舜公司的股东身份。其从未有与王应明共同设立徽舜公司的意愿,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依据该规定,若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被害人应先有主动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作为,才能构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从未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公安机关就受害情况进行过陈述,故无法认定其有主动要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上海钱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报案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提及原告可能存在被诈骗的情形,不能视为原告已经主动主张其权利,公安机关内部形成的呈请立案报告书亦未确认原告曾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陈述其曾前往闵行公安分局说明情况,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请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上海钱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报案后于2008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积极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原告却直至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诉请所涉支票于2007年8月24日被银行退票,原告自此时起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应自此时起算诉讼时效。依据被告徽舜公司及王应明的意见,即使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原告的诉请也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杰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老赖只要耗过5年欠债就不用还了?

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审议并公布《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案”自初次起草起至今经历二十多年,如今终于面世,这是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草案”的发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解决了执行过程中一直缺少高位级的、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制性问题。“草案”相对之前零零散散的执行法规,许多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在涉及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方面,无论对法院执法,还是申请执行人,亦或是被执行人,许多权利义务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因此尽早学习和了解“草案”,对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或者提升信贷资产的整体管理水平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强制执行法草案》倒逼申请执行人主动探查被执行人财产

1、终本五年可终结,不想终结找线索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对原来法院须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增加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项,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

“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终结执行,这意味着终本执行后五年内,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亦或是被执行人巧妙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只要没有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捱过五年窗口期,法院就可以终结执行按结案处理。尽管法院近些年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要求,还相差甚远。目前人民法院正在使用的统一财产查控系统,无论从查询广度和维度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想躲债或逃债,只要不被法院查控系统探查到,其隐匿或转移财产就很难被发现。就是说,在终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若想捱过5年时间,并不是件很困难的事情。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依靠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是不够的,需要更有渠道、更多维度的多样化财产探查平台和工具的补充和配合,精准高效的财产探查工具是必要的,努力调动申请执行人积极性、或者应用第三方查询平台,是丰富、补充和完善法院探查系统的有力支撑。法院例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主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发现的可能性便会大大提高。

2、无可执行财产可终本,发现财产可恢复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0条第三款规定了终止本次执行的情形,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条款中提到,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显然不是仅指法院的查控,当然也包括申请执行人;其探查工具也不应当仅限于法院的查控平台,借助第三方财产探查平台也是十分必要的;查询方式层面,法院每半年一次例行的查询,显然不能“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有时申请执行人的调查或第三方财产探查平台的主动探查,可能覆盖面更广,更加可持续,也更高效。

3、对公对私都一样,谁先查封谁先受偿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都是二元制分配原则,即针对被执行人是否是法人,采取不同的普通债权分配规则。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普通债权将直接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而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草案》第179条规定:“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执行款在清偿执行费用、共益债务、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剩余的普通债权不再按照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均按照债权人申请查封该执行标的的先后顺序受偿。显然,在“草案”背景下,对于普通债权人,谁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率先查封,谁便对该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论是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4、动产查封新规则,谁先控制谁优先

《草案》第141条规定: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这标志着多个法院均已办理查封登记情形下,如有法院先行扣押,按此规定则该进行了扣押的法院为首封法院。《草案》第1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机动车。有关组织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为时发现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以适当方式协助人民法院控制。”这将极大激发申请执行人尤其是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措施,尽快占有该动产的积极性,提高已查封但未占有动产的处置效率。《草案》明确了“谁控制、谁优先、谁处分”的动产执行处置规则,只有在均未实施占有时,才按照在先办理登记进行判断。这也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执行提出了新要求,即查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自行或跟进法院积极探查财产线索并控制该动产。

二、申请执行人主动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思路与方法

1、主动拓展第一还款来源的数据源

大数据背景下,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需要突破传统模式,充分应用大数据、区块链、AI等先进技术。数据采集与分析是财产探查的关键技术,数据源是技术实现的关键要素。常见的裁判文书、执行公告、司法查冻扣、司法拍卖等大数据司法平台,此外还有招投标平台,资产交易平台,中登动产融资登记平台,股权质押登记平台,动产抵押登记平台,税务信息平台,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等,都是作为大数据背景下财产探查的有效平台。

2、重点探查的财产类别

查资金。资金永远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首选项,资金的探查主要查银行账户和流水,另外还要查供应链当中的资金运动规律等综合信息。

查股权。股权是客户的无形资产,客户在其它公司入股,年终可得分红收益,这些收益可以用以偿还其债务。因此查清客户投资入股的关联公司信息,在义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采取控制措施,主张其股权收益权是个不错的选择。

查债权。现在企业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甲是乙的债权人,乙又可能是丙的债权人。当乙不能按期偿还甲本息时,甲应当调查乙是否有丙或丁等债务人存在,如果乙有即将到期的债权存在,则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主张或保全乙的债务人丙或丁的资产,用以清偿乙欠甲的债务。

查车辆。车辆属于动产,当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现金资产的情况下,应当退而求其次,不妨把调查重点向物上倾斜。对客户尤其是自然人客户,车辆应当是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客户拥有车辆应当是大概率事件,因此通过车管所登记机关调查客户车辆情况,应当是难度相对较小的一种调查方式,当然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调查权限或车辆代持等情形。此外还应当采用债权人主动蹲守等方式了解义务人办公场所进出高频车辆,或者长时间停靠车辆等方法,采集分析判断客户车辆信息。

查房产。房产属于不动产,是当前债权人相对比较看重的间接实现债权的方式。授权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相对比较容易,由于全国不动产尚未联网,因此异地查询义务人房产信息会存在一定难度。另外,涉及到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情形,财产调查时也存在一定困难。

查林权和矿权。林权、矿权和农村确权房屋(农村三权)抵押,是解决部分农村地区融资难题的创新路径,当义务不能履行其偿债义务时,可以把调查维度向“农村三权”拓展,说不定会有柳暗花明的效果。

专利和商标调查。专利和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当现金受偿无法实现时,查询义务人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就成为必然之举,国家专利和商标知识产权官网是公开的数据库,查询是比较容易的。其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可能是执行难题,需引起重视。

3、资产探查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申请执行人在进行客户资产探查的时候,应当找准正确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这是高效清收成功的关键,找准方向攥紧抓手方可有条不紊地高效维权。

1)盯紧资产端

探查别人欠债务人的钱。查找债务人的债务人(既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进而行使代位权,是债权实现的有效方法,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出奇制胜的效果。

别人质押给义务人的股权。当债务人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权利人可以调查次债务人是否有抵押给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股权和应收账款等权益类资产。如果有,则可以此为抓手,通过行使借位权实现自身债权。

2)深挖负债端

探查客户的整体负债情况。一般来说,客户如果出现不能如期偿还本息的严重逾期情况,至少说明在偿还期内客户的偿还能力出现了一定问题,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多数情况下与义务的负债水平有直接关系。义务人负债不会就是我们一笔,了解客户整体负债情况,在维权过程中确保自己的优先权,就会在以后债权实现过程中先人一手、赢得主动。

了解客户的隐形负债情况。一般来说,隐形负债水平对义务人的偿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了解义务人隐形负债情况,对自身债权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比方说,客户的不动产抵押、客户的股权质押、客户的动产抵(质)押,客户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隐形负债行为,都会对客户的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到不同的登记部门调查客户担保类信息,排查客户隐形负债风险,对债权保护意义重大。

4、金融科技在资产探查领域的应用

资产探查对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确立、义务人的财产保全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都有着决定性意义。但是资产探查涉及到客户的隐私权保护等系列复杂问题,加之义务人恶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恶意行为的存在,导致其探查成本非常之高,探查结果更是参差不齐。金融科技技术为财产探查技术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实现成为可能。其中包括大数据采集技术、大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建模和分析技术、大数据萃取技术等系列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结合AI技术、模型及软件技术、区块链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综合技术,在义务人资产探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解决传统财产调查成本高和效率低的问题,金融科技为快速高效的财产探查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大数据分布比较分散,缺少高质量、高集成的统一的数据源,这成为金融科技在资产探查领域应用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在财产调查中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集成、高质量的大数据整合平台,平台需同时具备大数据采集、大数据挖掘和萃取等关键技术于一体,以此达到精准、快速、高效探查义务财产线索之目的。

法海风控的蛛丝财产线索探查平台,基于法海智能解析技术底层,从司法拍卖、拍卖公告、司法查冻扣、资产交易、抵质押、营收账款、担保、租赁、招投标等近20个核心数据维度,精准抽取、定位被查企业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描绘财产画像,实现对被查主体财产信息的全面把控和实时追踪。

平台构建了一套满足一站式数据集成、存储、整合、计算与开发的数据技术,很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产查控难和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开创了一种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阶段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模式,成为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线上化、移动化和场景化的精典案例。

信用卡滞纳金是怎么收的?逾期多久会上征信?权威答案来了

信用卡按最低还款后,是否还要被扣利息?循环利息到底是怎么回事?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记入征信?针对不少信用卡用户的困惑,南都·奥一新闻梳理了18家银行在信用卡逾期收费方面的详细规定。

用户吐槽:银行未尽告知义务

信用卡用户陈女士报料称,其名下信用卡近期出现多扣利息和滞纳金的现象,“我明明已按照短信通知要求完成了还款,从未出现恶意逾期的情况,怎么能无缘无故扣我钱呢”。

随后,陈女士联系到了这家银行,银行及时处理,退还了逾期滞纳金和利息,然而却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未作出任何说明。“其实我对银行的处理态度是满意的,但更希望银行不要再出现这种情况了,也请对收费规则详细说明。钱虽然不多,也有几百块,对于信用卡用户而言,本来就对逾期滞纳金的收取很敏感。”

信用卡用户林小姐反映,自己名下两张信用卡,共享额度14000元,但目前查到分期手续费、逾期违约金、最低还款利息等各种费用累计17000多元,已超信用卡总额度。林小姐表示,银行此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与用户协商,甚至连相关收费标准方式都没有给予提示。

记者从黑猫投诉等多个平台了解到,类似陈女士的情况并不罕见。不少银行用户投诉银行未尽到告知收费规则的义务,特别是信用卡最低还款问题上,由于不知情最低还款后还要被收取较高利息,导致用户自身利益受损。

今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并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

南都·奥一新闻摄

银行规定:按照最低还款未还金额5%收取违约金

测评团队梳理了18家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收费的相关规定。随后发现,各大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的情况,基本会按照最低还款未还金额的5%来收取违约金,即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

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东亚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均明确规定到期还款日,若未还清账单的最低还款,将计收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按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有的银行还会规定逾期违约金的最低收费门槛。广发银行最低收费以用户用卡综合情况来看,收费10元到30元之间不等;建设银行违约金最低为5元;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违约金最低收取10元;光大银行违约金最低收取15元;东亚银行、兴业银行最低收取20元。

而有的银行则会规定逾期违约金最高收费标准,如华夏银行规定在最后还款日未按时还够最低还款额,将按用户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最高收取2000元。

还有的银行会给一定的缓冲期限,如中信银行在账单产生后,超过最后还款日三天,如若还未还清账单最低还款额,那么在此情况下会产生违约金。标准是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20元。

还有的银行会作出更加详细的收费标准。如平安银行规定,账单到期,没有准时还款或者还款金额低于应还总金额,该期账单上的普通刷卡消费不享受免息待遇,会从每笔交易的记账日开始计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利,直至该笔账款结清之日为止。

而在宽限期内,若是连最低还款都未完成,则除了利息,还会产生违约金。未偿还透支本金不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照未偿还透支本金收取;超过20元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20元。

提醒:完成最低还款后还会收取利息

那么,对于大多数信用卡用户比较困惑的问题——完成最低还款后,还会收取利息吗?诚如上面平安银行给出的说明,银行会收取一定利息,对于信用卡剩余未还部分,多数银行会从应还款日起按日收取0.05%的利息。

这就是被不少用户吐槽的循环利息计算——以上期对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也就是说需要支付的循环利息=本金x利息万分之五x从交易日到今天还贷日的日数。

浦发银行也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客户当期账单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将最低还款额还款到账,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须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另外对于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未全额还款或晚还款,账单上的所有消费从客户交易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到账日为止,每天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华夏银行也表明,若未全额还款,则会从消费记账日当天开始每日收取交易总金额万分之五的利息;而从还款当天开始,同样收取未还款部分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直到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但是,用户若在最后还款日未按时还够最低还款额,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

各大银行信用卡逾期违约金收取情况/吴昊珏

持续逾期,可能会提高违约金收取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银行会因为用户持续逾期,而提高违约金收取。如广发银行规定,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按时还清最低还款额,则按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6%收取,最低收费30元。

而中国银行则会在用户逾期六期后不再收取违约金,规定计收金额不超过本金;工商银行也有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被收取违约金,银行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逾期且未偿还最低还款金额的天数超过180天,工商银行也将不收取违约金。

最后,记者提醒各位信用卡用户,如果用户信用卡逾期超过90天,逾期记录将会进入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就是银行黑名单。

出品:奥一实测研究院

统筹:南都·奥一新闻记者刘婕

采写:南都·奥一新闻记者刘婕实习生吴昊珏

测评团队:刘婕冯潇慧谭涵潇吴昊珏

海报设计:郑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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